第四章 日本閉鎖性公司監察制度之簡化設計
第三節 簡易監察
過去舊商法中之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公司規模大小之區分,全體 一律是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規範,在適用法規範之下,對於小規模 之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監察制度之設計有多處不便,再者監察制度 之規範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在運作上不無困難之處,因而產生非公 開之中小企業的法規範與實務運作相悖離之現象。對此,日本學界 及實務界曾於一九八五年前後,其中特別針對中小企業的監察機構 的再構成的議題進行議論,進而探討區分公司規模大小、計算及擔 保的簡易監察制度等議題105。
當時的討論著重於如何針對中小企業之監察制度進行調整,對 於調整之方向,多數學者認為應修正簡化現行監察制度,建構「簡 易監察制度」。
第一項 簡易監察議論之沿革
昭和五十九年(一九八四年)至昭和六十一年(一九八六年)
間,各界對於中小企業會計處理程序、公開財務會計文件等認證議 題熱烈討論,認為應使用「簡易監察」、「限定監察」「適法監察 證明」(以下稱為簡易監察)之方式進行。
日本從昭和四○年代開始重視中小企業的法規範與現實相悖離 之現象,並於昭和四十九年(一九七四年)、平成二年(一九九○
105 佐藤敏昭(2010),〈中小会社における監査機構問題の形成と展開〉,《監査役制度の形成 と展望―大規模公開会社における監査役監査の課題》,頁 221,成文堂。
年)、平成十四年(二○○二年)的商法改正時附帶決議,認為應 採取中小企業獨自立法之方式106。
簡易監察的問題在昭和五十九年(一九八四年)至昭和六十一 年(一九八六年)的議論趨近結束。而在昭和五十九年法務省民事 局所公布的「大小(公開、非公開)公司區分立法及合併相關問題 點」(以下稱法務省提案)、昭和六十一年公布的「商法、有限公 司法修正草案」(以下稱昭和六十一年修正草案)以及針對昭和六 十一年修正草案的各方意見「商法、有限公司法修正草案─各界意 見分析」(下稱各界意見)中,皆收錄許多相關論點及討論意見107。
第二項 法務省提案之基礎及簡易監察之要點
在負擔有限責任之「物的責任」下,對於公司財務會計的明確 性、正確性更加要求,成為經濟社會秩序維持公正性不可或缺之條 件。而合理公正的財務會計文件,並不等於公司的公開情報之正確
。因此,雖然有對第三者證明之必要,但仍應考慮該認證是否有不 實財務及公開之正確性108。
中小公司中監察人之選任,與大規模公開公司之監察人不同,
實際上僅是名義上為公司機關,因此對於中小公司監察人資格限於
106 關於商法改正之附帶決議,參考:佐藤敏昭(2010),〈中小会社における監査機構問題の形 成と展開〉,《監査役制度の形成と展望―大規模公開会社における監査役監査の課題》,
頁 242-243,成文堂。
107 佐藤敏昭(2010),《監査役制度の形成と展望―大規模公開会社における監査役監査の課 題》,頁 221-222,成文堂。
108 稲葉威雄(1985),〈大小(公開・非公開)会社区分立法及び合併に関する問題点につい て〉,《商事法務》,頁 115。
會計專家之檢討上,最終受到否定。從商法之規範中不要求監察人 具備會計及法律之資格,公司法制定前之大公司、中公司之業務監 察及會計監察之規範來看,難以要求其具備專門資格109。
然而無論如何在中小企業中,若不期待監察人而另外引進公司 外部專家作為認證機制,從獨立性觀點或其責任的觀點來看是最為 理想的方式。因此,由對經營無利害關係且未參與公司經營,並且 具備會計專業知識及能力者擔任認證機制較為合理。
在現實問題上,同意引入簡易監察制度之前提,係為改善公司 法制訂前大公司之會計監察人制度成本過高之現象。因此未改善此 困境,會計認證文件製作之主體不限於專業會計師,會計士110(現行 會計師法已廢止)及稅務師亦得為之。
昭和五十九年(一九八四年)法務省民事局參事官室公布「大小
(公開、非公開)公司區分立法及合併相關問題點」(法務省提案)
,將上述簡易監察之要點納入該提案中,在一定規模不設置會計監 察人之非公開公司,對於會計專家(會計師、監察法人、會計士以 及稅務師)針對公司的會計帳簿漏未記載或不實記載,以及借貸對 照表、損益計算表、附屬相關明細資料與其所製作之會計帳簿是否 一致等事項,強制要求公司進行監察。此種限制內容的監察,與商 法總則中以商業帳簿的適法性為主的正規監察相比,又被稱為「簡 易監察」、「限定監察」、「適法監察證明」111。
109佐藤敏昭(2010),《監査役制度の形成と展望―大規模公開会社における監査役監査の課 題》,頁 222,成文堂。
110 會計士,即僅通過會計師考試及格者,得輔助會計師行使業務,或獨立行使部分業務。
111 佐藤敏昭(2010),《監査役制度の形成と展望―大規模公開会社における監査役監査の課 題》,頁 223,成文堂。
在法務省提案七之注意要點中,記載以下六點關於簡易監察應 檢討之事項:
一、對於強制設置簡易監察之公司是否排除有限公司,在有限公司 負擔有限責任之基礎上,關於公司之家數、計算強制設置簡易 監察之基準(資本、總資產、負債、員工數等)及對於無設置簡 易監察公司之相關配套設計(實質支配股東、社員、強化董事 責任等),以及與有限公司地位之關聯。
二、進行簡易監察時之注意義務程度(簡易監察之基準內容),且明 確表示是簡易監察之內容表現方式、是否導入重要性原則。
三、簡易監察與監察人監察之關係,以及監察程序等相關事項。
四、行使簡易監察者,亦為處理公司稅務者該如何,對於該關聯性 以及對於簡易監察資格欠缺之利害關係事項。
五、是否限制得行使簡易監察之稅務師範圍,以及該限制方法。
六、會計專家以外之人(例如商業公會指導員)擔任之可能性。
第三項 商法監察問題研究會之三案
上述法務省提案公布後,各界認為該提案過於抽象,為使具體 內容更加具備專業要件,法制審議會商法部會設置「商法監察問題 研究會」,對於簡易監察之問題進行審議,並於昭和 61 年公布審議 結果報告書。
在該報告書中112,研究會提出 A 案「正規監察擴大案」、B 案
「正規監察簡易化案」、C 案「經理指導案」,然並未說明此三案 之優先順序。
A 案,指擴大由會計師及監察法人為監察之監察制度。B 案,
係為了簡化監察制度,將監察之範圍及程度限定於公司財務會計表 冊之合法認證程序。C 案,則是由與公司會計組織相關之會計專業 人員,指導會計師、監察法人、會計士以及稅務師如何製作正確財 務會計表冊113。
第四項 昭和 61 年修正草案之會計調查人制度
根據上述法務省提案之檢討,昭和六十一年(一九八六年)公布 商法修正草案,草案中制訂會計調查人及會計指導人制度,因而研 究會報告書中的提案優先順序明朗化,以會計調查人制度為基礎,
進而討論在商法中採用會計指導人制度之可能性。會計調查之草案 內容如下:
一、在未設置會計監察人之公司中,公司財務會計相關事項應 受會計調查人之調查。但公司資本未達三千萬日圓且負債 總額未達三億日圓者,得省略該調查。
二、在一定條件(例如資產達一億日圓以上或負債總額達十億日 圓以上)而未有會計監察人監察之有限公司,應受會計調查 人之調查。
112 商法監查問題研究会(1986),〈商法監查問題研究会報告書〉,商事法務,1074 號,頁 5。
113 佐藤敏昭(2010),《監査役制度の形成と展望―大規模公開会社における監査役監査の課 題》,頁 224,成文堂。
三、會計調查人之調查之目的為「公司是否依據會計帳簿製作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會計調查人之資格包含:會計師、監察法人、會計士以及 稅務師。
然而,昭和 61 年修正草案公布後引起各界譁然114,中小企業團 體強力反對該草案內容,因此該草案最後並未通過。最後,該 61 年 修正草案內容,僅在平成二年商法改正法律綱要之中小企業相關立 法中,殘留最低資本金制度及資產負債表等公開登記制度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