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之監察制度
第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定義及特色
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三五六條之一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第一項)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 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第二項)」。因此,我國公司法上對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 司之要件有三:即股東人數五十人限制、章程訂有限制股份轉讓及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第一款 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
我國公司法第三五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之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若超過五十人,則依公司法第三五六條之 十三第三項規定,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關於閉鎖性公司 之定義規範時,應將公司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即變更為一 般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本條定義規範中關於股東人數之限制,其目的係在維持公司股 東間高度緊密之信賴關係,並使公司股東人數維持在具特定關係且 一定數量下之特定團體,因此以放寬公司得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之 方式,並另外參酌新加坡及香港關於閉鎖性公司人數限制之立法模
式152,限制股東人數,且為隨著經濟社會變遷之需求,授權主管機
152 Singapore Companies Act (2018)Ch50,§18. Private company
(1)A company having a share capital may be incorporated as a private company if its constitution—
(a)restricts the right to transfer its shares; and
(b)limits to not more than 50 the number of its members (counting joint holders of shares as one person and not counting any person in the employment of the company or of its subsidiary or any person who while previously in the employment of the company or of its subsidiary was and thereafter has continued to be a member of the company).
CAP. 622 Companies Ordinance(2018).§11 Private company
(1)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Ordinance, a company is a private company if—
(a)its articles—
(i)restrict a member’s right to transfer shares;
(ii)limit the number of members to 50; and
(iii)prohibit any invitation to the public to subscribe for any shares or debentures of the company;
and
(b)it is not a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安全153。
第三款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公司法第三五六條之一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所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係指募集設立之公司、補辦 股票公開發行程序後之公司、有實際公開發行新股之公司等,因須 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之公開程序而須受證券法令之規範。換言 之,依據有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得將股份有限公 司區分為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
然證券交易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 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第一 項)。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 證券(第二項)。」又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 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 價證券之行為。」因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除依公司法第一五六 條第三項前段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補辦股票公開發行程 序並未實際有公開招募行為外,應是指公司有實際對非特定人進行 股票公開招募行為156。換言之,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係指特 定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發行股票,並在此限制下,公司得藉此控制 股東數量,以及決定何人得以進入公司成為公司股東,以維持公司 之閉鎖性。
156 王志誠、邵慶平、洪秀芬、陳俊仁(2015),《實用證券交易法》,4 版,頁 21-22,新學林。
第二項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色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為一閉鎖性公司,其最大之特色在於因「
閉鎖性」而具體展現在外之特徵,而我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
閉鎖性」主要係指對於公司股份之轉讓有限制,以及對於股東人數 之限制兩者,相較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自由轉讓股份原則,閉鎖性 公司因其股份閉鎖而使公司股東身分不易轉讓變動,公司股東間較 具有團結向心力。換言之,閉鎖性公司因無法自由轉讓其股份,公 司股東之流動及人數因受限制而較為閉鎖,此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 司具體之特徵。
公司法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中制訂許多不同於一般股份 有限公司之規定,例如禁止募集設立、發起人選任董監事得不適用 累積投票制、可發行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承認複數表決權及黃 金股、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取代及書面同意制度之引進、表決權 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允許每半年分派盈餘、可私募普通公 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董事會發行新股之特別決議 與出資種類等。然上述特色並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之特色,
此部分待後再加以詳述。
第一款 由少數股東組成
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因採用股份制度並公開發行股票,資 金龐大且股東人數眾多,而公司法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此人數之限制導致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人
數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之人數較少。
在人數限制下,公司掌握於少數股東手中,且閉鎖性公司大多 為家族企業,公司股東多為親朋好友,相互彼此間關係親近密切,
且具高度信賴關係。此外,就閉鎖性之「閉鎖」涵義觀察,有將股 東閉鎖在公司內之深意,進一步理解成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重視「
人」勝於「資本」157。
第二款 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結合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大多為家族企業或新創公司,公司內部股 東間大多為志同道合朋友關係或家族關係,股東積極參與公司之經 營管理或為公司服務,不輕易轉換股份脫離公司,不外乎期待股息 紅利分配、公司給付適當之報酬,對股東而言其所頭路公司之資金 不僅具有投資功能,亦為其生活之主要來源。具體而言,公司經營 者或員工主要係由股東擔任,股東不僅為公司之投資者,亦與公司 間存有委任關係或僱用關係,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其所獲得之 報酬或薪資可能是其投資唯一獲主要之回收。
因此,各股東間之行為與各股東投資利益相互影響,必然需要 股東間實質上之信任,因此儘管外觀上為公司組織結構,但股東間 依舊具有類似合夥人之信賴關係,使得公司所獲取的利益由彼此具 有強烈信任和感情的股東之間進行共享,呈現出所以有權與經營較
157 張書瑋(2015),〈創業新選擇,有限合夥與閉鎖性公司?〉,《會計研究月刊》,354 期,
頁 66。
合一情形。且股東在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情況下,公司在管理層和所 有權是基本相同的範圍內,實際上,董事會可能是虛構的,因此對 於公司組織不必然如同公開公司公開性股份限公司劃分股東會與董 事會組織,而得以較簡便的經營方式管理(如股東會、董事會組織之 簡化),讓股東對其投資有較高之監督機會158。
第三款 股份轉讓限制
如前所述,股份轉讓限制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股份有 限公司最大之差異處,亦為其主要特色。相較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藉由股東間之約定,限制股份轉讓之條件,
並訂定於公司章程中藉以約制全體股東,以此做為維持公司「閉鎖 性」之方法手段。
股東彼此間為共同經營公司之夥伴,為確保公司內部和諧及股 東高度信賴關係,不願讓外人進入公司甚至參與公司業務,因而有 股份轉讓限制之存在,以維持公司之封閉性159。換言之,股東原則 上僅限於特定成員,股東之更動亦受到章程或股東協議的嚴格控管
,外部第三人除非得到全體股東之同意,否則難成為閉鎖性公司之 新股東。
158 王文宇(2016),《公司法論》,5 版,頁 63,元照。
159 王文宇(2003),〈閉鎖性公司修法方向建議〉,《全國律師》,17 卷 2 期,頁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