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閉鎖性公司之概念探討
第二節 閉鎖性之特色
閉鎖性公司因其相對於公開公司而言,係位於光譜另一端之極 端公司型態,閉鎖性公司因其閉鎖性而展現在外之現象(特徵),
為閉鎖性公司之主要特色及內涵。然如前所述,各國公司法對於閉 鎖性公司之法制規範不盡相同,其所展現出的閉鎖性公司特色亦有 所不同。本節整理各國閉鎖性公司所展現出來之特色並加以詳述。
一、股東人數少,彼此間信賴關係緊密
公司規模大小僅與公司資本有關聯而與股份無關,而閉鎖性公 司係為股東閉鎖持有,藉由限制股份轉讓之方式達到股東人數之閉 鎖,換言之,公司將股東人數控制限制於一定數量而形成人數規模 較為小型之公司。又閉鎖性公司大多係由家族企業或是新創公司等 具有特定關係團體組成,因股東關係僅限定於特定團體,股東彼此 間具有高度緊密之信賴關係,再加上藉由限制股份轉讓之手段,使 外部人難以藉由受讓股份之方式進入公司取得股東身分,進而達到 維持公司內部股東組成之目的。
二、穩定之股東結構
閉鎖性公司為確保公司內部之和諧及股東間之高度信賴關係,
防止外部人輕易成為公司內部人而介入公司經營或參與公司利益分 配,故透過限制股東轉讓股份之方式,使公司股份不得任意自由轉 讓,並另外給予股東退場機制保障股東權益。而股份轉讓限制,實
務運作上大多係以章程或股東書面契約限制股份轉讓,或訂定優先 承購權條款,此為維持公司閉鎖性之重要手段。換言之,因公司股 東組成原則上限於特定成員,股東之變更受到章程或股東書面契約 之嚴格限制,他人除非取得全體股東之同意,否則難以成為閉鎖性 公司之新股東12。
三、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結合
相較於公開公司採取經營與所有分離原則,股東具有公司所有 權而經營權則委由專家負責,閉鎖性公司則是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 結合之型態,因閉鎖性公司大多係由家族企業成立,或是具有一定 關係之人組成,且股東通常積極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或為公司服務,
不易轉讓股份退出公司,股東雖非皆為公司主管或職員,然絕大部 分之股東均有參與業務經營之興致與機會,並有意排除所有人與經 營者間可能所產生之諸多代理問題。公司大部分股東實際上亦從事 公司業務經營事項,且股東認為股份並非只是單純投資,亦是其營 生之根本,也就是股東參與公司營運所得之薪資可能是其投資之唯 一或主要之回收。
此外,因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少且大部分積極參與公司事務,
對於公司之組織並不必然如同一般之股份有限公司,嚴格劃分股東 會或是董事會,股東對其投資有較高之協議與監督機會13。換言之,
因閉鎖性公司股東間具高度強烈之信賴關係,使其不僅單純係公司
12 酒卷俊雄(1973),《閉鎖的会社の法理と立法》,頁 155-158,日本評論社。
13 王文宇(2016),《公司法論》,5 版,頁 63,元照。
之投資者、所有者,亦與公司間存有委任關係或雇用關係,直接或 間接參與公司之經營管理,使公司之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結合而不 分離,並在其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事務下,公司在經營管理層面與所 有權上是基本相同的範圍。
而在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結合之下,可能產生公司董事會虛構 化,公司之組織不必如同公開股份有限公司般劃分股東會與董事會 組織,得以簡化董事會組織之方式為較簡便之經營管理。
四、股份轉讓受限制
股份轉讓限制為閉鎖公司重要特色之一。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最 大特色在於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同時亦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基本原則
,在資本三原則下為保障公司股東退社自由,賦予股東得隨時轉讓 公司股份之權利,並使外部人得自由進入公司取得股東身分。然而 閉鎖性公司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最大差異點在於股份轉讓受到限制
,不論係外部人欲取得股東身分進入公司,亦或者公司股東欲轉讓 股份離開公司,皆受到限制而不自由。限制股份轉讓係為使外部人 不易進入公司,藉此方式限制公司股東人數,或是使特定人取得公 司股東身分進入公司。股份轉讓限制之方式,主要係以公司章程或 股東書面契約做限制,透過此方式嚴格限制股東身分之變更,以達 維持閉鎖性公司之閉鎖性之目的。
五、股票未於公開市場流通
閉鎖性公司皆為非公開公司,其公司股票未如同公開公司一樣 得於公開市場流通股票,因此股東如若不滿公司經營而欲收回其所 投入之資本退出公司時,有其困難;此外,若係處於公司經營外之 少數股東,因公司之盈餘多半被加以保留或以報酬之形式分配予參 與公司經營之股東,縱使受壓迫而欲回收其所投入之資本,亦因未 有公開市場而顯得更加困難。
六、股東退場機制
因閉鎖性公司之閉鎖性,公司經營權與所有權一致,公司股東 大多擔任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員工,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為 公司服務,形成特殊之內部組織結構14。對於閉鎖性公司之少數股東
,或欲退出公司之股東,需藉由轉讓公司股份而脫離公司,然因閉 鎖性公司對於股份轉讓受有限制,且係以公司章程或是股東契約做 限制,股東無法任意轉讓股份,再加上公司股票並無流通於公開市 場,股東無法如同公開公司之股東得藉此快速回收投資,故為保障 股東權益,大多數閉鎖性公司對此設置退場機制,在一定條件下股 東得以轉讓股份退出公司。
14 王志誠(2006),〈閉鎖性公司少數股東之保護〉,《政大法學評論》,89 期,頁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