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本閉鎖性公司監察制度之簡化設計
第五節 閉鎖性公司監察機制之簡化
日本公司法所規範之監察機關,包括監察人、監察人會、會計 監察人、三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會、監察等委員會。在公司型態之設 計上,除將公司依據其章程是否訂有股份轉讓限制,而區分公開公 司及非公開公司外,另依據公司資本之大小,進行大小規模之分類
,是以在此兩種區分類型化之下,日本公司法制上非公開公司型態 有二:非公開大公司以及非公開中小公司。對於此兩種規模大小不 同之非公開公司,日本公司法就公司得選用之監察機關有不同規範 簡化監察機關之設計上,主要係以原有之監察人制度為基礎,
依據監察機能及權限內容進行簡化設計,簡化後產生會計監察人。
然日本公司法對此更進一步,將監察機關簡化至完全沒有,監察機 關從法定必備常設機關成為任意設置機關,使日本出現「未設置監 察機制公司」。本章節以監察制度之簡化為主軸,除監察人之制度 運作及簡化外,並就未設置監察機關公司中的監察機制及其運加以 介紹。
第一項 非公開公司監察機關之選擇 一、非公開中小公司
在非公開之中小公司中,日本公司法允許其不設置任何監察機 關,此時公司之監察機能回歸公司之股東會,由股東會以會議體之 方式進行,此為監察機制最簡化,回歸監察之最初行使方式。
此外,日本公司法另以監察之目標對象─業務執行機關,作為 規範不同之監察機制之方式。於非公開中小公司中,公司得僅設董 事而不設立董事會(現行日本公司法下,董事會已非公司法定必備常 設機關),此時公司以董事作為公司業務執行機關,對於董事之業務 執行,公司得不設置監察機關,亦或設置監察人、會計監察人之監 察機關,來對董事進行監察。
上述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小公司之監察制度之簡化,然而日本 公司法除了簡化外,亦賦予公司自由選擇之權利,即公司得以選擇 選用較簡化之監察機關外,亦可選擇較為複雜繁瑣之監察機關,因 此對於監察人會、監察等委員會或三委員會,非公開中小公司亦得 以選擇設置。
二、非公開大公司
雖同為非公開公司,然非公開大公司因其資本規模龐大,故日 本公司法對於其機關選擇仍有一定之義務之要求。在非公開大公司 之型態上,公司必須設立監察機制,不得簡化其監察機制至毫無監 察機關存在,另一方面,非公開大公司得不設立董事會(非董事會設 置公司),然在由董事作為業務執行機關之情形,對於業務執行之監 察則強制要求設置監察人及會計監察人,而未如同非公開中小公司 僅設置監察人即可,此規範義務係為保障公司運作之正常,不論其 公司業務之執行或財務會計表冊等,皆須受監察機制之監督查核,
避免公司運作出現問題,造成公司股東及外部債權人之損害,並保 障經濟社會之安定。
中小公司 大公司
在設置董事會之公司中,由董事會執行公司業務決策,然因股東會 權限受約束,因此須由監察人作為代替股東會之監視機關,監視董 事會之運作,此屬當然118。然而在設置董事會之非公開公司中(除 設置會計監察人公司或設置監察人會公司外),因公司股東之變動 較小,得由股東直接針對董事之業務執行為密切持續之監視,因此 得以日本公司法第三八九條第一項規定,此種型態之公司得以章程 限定監察人之監察權限範圍限於會計監察。另外,依日本公司法第 三二七條二項但書規定,若公司設置會計參與者,得不設置監察人
,此理由與前者相同,皆係交由股東本身自行行使權利,對公司之 業務及會計進行監督監察。
此外,設置會計監察人公司亦有設置監察人之義務。此目的係 為確保「會計監察制度」之監督機能有效進行,主要在於針對監督 董事之會計監察人的獨立性,因此,監察人之業務監察成為不可或 缺之必要存在119。因此,縱使非公開公司中,只要公司有設置會計 監察人之機關,公司就不得將監察人之權限限制於會計監察範圍(日 本公司法第三八九條一項規定,非公開公司中,除設置監察人會公 司及設置會計監察人公司外,公司得依章程規定,將監察人之監察 範圍限於會計事項)。
118 江頭憲治郎(2015),《株式会社法 = Laws of stock corporations》,6 版,頁 513,有斐閣。
119 同前註,頁 514。
第二款 監察人之資格及選任 第一目 監察人之資格
監察人之資格,依據日本公司法第三三五條五條一項準用同法第三三一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董事資格之規定,即監察人由無法定失格要件之自然人擔
任120。該失格要件包含:
又倘若監察者與被監察者為同一人時,無法確實地進行監察,
故日本公司法第三三五條二項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之董事、
使用人及子公司之董事、執行董事、使用人,此為監察人之兼任禁 止之規定。此外,在相同理由下,監察人亦不得兼任子公司之會計 參與人(若會計參與係由法人擔任之時,其執行職務之員工不得由母 公司之監察人兼任)121。
在設置監察人會公司中,「監察人會」係由「獨立監察人」(
外部監察役)過半數組成,獨立監察人設置之目的係在於使其不受 業務執行機關之影響,得以位於客觀中立之立場表達並陳述意見122
,故強化監察人得以獨立行使其監察職權,在獨立監察人之資格上 要求其需具備獨立性,使其從身份本質上獨立,進而達成正確且適 當之監督。
120 日本公司法第 335 條:
一、第 331 條第 1 項及第二項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二、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或子公司之董事、董事之使用人、子公司之會計參與(若會計參與 為法人時,不得為該法人執行職務之員工)或執行董事。
三、監察人設置公司中,應由監察人三名以上且過半數之外部監察人組成。
121 江頭憲治郎(2015),《株式会社法 = Laws of stock corporations》,6 版,頁 515,有斐閣。
122 同前註,頁 516。
是以,日本公司法對於獨立監察人之要件較一般監察人嚴苛,
然對於監察人之選任,日本公司法另外特別賦予監察人對於監 察人選任案具有同意權(否決權)。依公司法第三四三條一項及三 項規定,在設置監察人、監察人會公司中,向股東會所提出之監察 人選任案應得監察人之同意124,該同意權設計之目的係為強化監察 人之地位。換言之,監察人、監察人會得以對於董事之監察人選任 提案行使同意權(否決權),若欠缺該同意要件,得作為撤銷該監 察人選任案決議事由。然在閉鎖性公司中,董事及公司股東經常為 一體,即公司大股東多為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因而董事所提出之 議案容易通過股東會,在此情況下反而無法達到強化監察人權限之 目的125。
此外,監察人對於監察人之選任具有議題、議案之提案權126。 依公司法第三四三條二項前段之規定,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向股東 會提出監察人選任案。因此,在強化監察機制之目的下,公司法賦 予監察人、監察人會對於監察人選任之議案,不僅得以向董事之提 案行使同意權(否決權)之權利,亦賦予監察人、監察人會有積極 主動之議題、議案之提案權。
除上述監察人之同意權(否決權)及議題議案之提案權外,依公 司法第三四五條四項規定,監察人得於股東會上對於監察人之選任 為意見之陳述,包括對於其他監察人之選任案,以及自身連任監察 人之選任案,皆具有陳述意見權。
124 對於選任案之同意,若監察人為二人以上時,需過半數同意;若係設置監察人會之公司,則 由監察人會同意。
125 江頭憲治郎(2015),《株式会社法 = Laws of stock corporations》,6 版,頁 519,有斐閣。
126 日本公司法對於提案權分為議題以議案之提案權,議題與議案為兩者不同之概念。議題係指 股東會之討論事項,而議案則係代表討論事項之具體提案。
第三款 監察人之職務權限 第一目 業務監察、會計監察
監察人為對董事執行業務之監察機關(日本公司法第三八一條一 項),因此監察人之職務權限,包含會計監察在內之全部業務監察127
。
然而在監察機關簡化目的下,日本公司法第三八九條規定,非 公開公司得於章程中限定監察人職務權限,將監察人之權限範圍限 定於會計相關事項,包括調查董事向股東會所提出之財務會計議案
、財務會計表冊,並將該調查結果(會計監察結果)報告於股東會。
會計監察係以公司財務會計事項為主監察對象。上述公司以章 程限制監察人權限為會計監察,該受限之監察人是為會計監察人128
。因此在未限制監察人權限範圍之公司(即設置監察人公司、公開 公司、設置監察人會公司、設置會計監察人公司),監察人之權限 為會計監察以外之職務權限,即此際監察人之權限為業務監察129。 換言之,監察人之監察權限包含業務監察及會計監察二者,而 在非公開公司中得以章程限制監察人之權限範圍於會計監察,該僅 得行使會計監察者即會計監察人(公司機關之一)。除大公司、提 名委員會等設置公司及監察等委員會設置公司應設置會計監察人,
127 奥島孝康、落合誠一、浜田道代(2010),《新基本法コンメンタール 会社法 2:機関から 第九章:清算まで(§295~§574)》,頁 231-232,日本評論社。
128 神田秀樹(2014),《会社法》,16 版,頁 240,弘文堂。
129 日本公司法第 389 條 1 項規定:「非公開公司得以章程限制監察人之權限於會計監察。」又 同條第 7 項規定:「第 381 條至 386 條之規定(監察人權限、義務),於第一項定有限制監察
129 日本公司法第 389 條 1 項規定:「非公開公司得以章程限制監察人之權限於會計監察。」又 同條第 7 項規定:「第 381 條至 386 條之規定(監察人權限、義務),於第一項定有限制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