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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are the birthrights of all human beings;

their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is the first responsibility of Governments”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1993) 自 1945 年聯合國(United Nations)成立以來,國際上對人權法議題的關心似 乎呈現一種前所未見的擴展1,並對「人權」所應包攝的範圍有了更細緻的論述 分析,各種國際法文件,從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到 1966 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2,一般性的世界人權法架構逐 漸清晰3。雖然對人權法的重視看起來不過是近六十年來的趨勢,但其實在此之

1 Rhona K. M. Smith, Textbook o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3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 2007), p.1.

rd

2 三者合稱為「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陳隆志、廖福特,國際人權

公約與國內法化之探討,國家政策季刊,第一卷第二期,頁36。

3 以聯合國體系為代表,其重要文件與機構組織可參考Rhona K. M. Smith,前註 1 書,Chapter 4-5(pp.33-79).

4 關於「人權」(human rights)這個概念,或可說是傳統法律原則的現代詮釋與擴充;其起源可以 追溯到十三世紀初的歐洲,尤其是當時哲學研究中關於「自由」(liberty)、「權利」(right)的探討,

並與部分憲政法律原則發生連結-權力的運作必須受到節制;於此同時也和自然法(natural law) 以及宗教教義(religious doctrines)的學說理論有所聯繫。更詳細的歷史背景介紹可參考前註 1 書,

pp.5-23.

5 同前註 1。

6 例如:針對保護原住民的「獨立國家原住民及部落人民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Indigenous

所稱一般性、普遍性的世界人權法當然有其不可抹滅的重要性8,但現代人權法 在區域間的發展更是不容忽視,目前的區域人權保護架構中以歐洲、美洲及非洲 三者最重要9,其分別有各自的區域人權組織10以及人權公約或人權憲章產生,

但就司法實效性以及權利保護完整性而言,1950 年簽署、1953 年生效的「歐洲 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簡稱「歐洲人權公約」, 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以及其後續制定的議定書 (Protocol),無疑是當中最高度發展的人權法文件

and Tribunal People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

保護婦女的「婦女政治權利條約」(Convention on the Political Rights of Women)、

難民的「難民第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等等;條約文內容可參照陳 隆志主編,國際人權法文獻選集與解說。

7 例如:禁止國家以刑事手段不當侵害個人權利的「反酷刑及其他殘酷、不人道或貶損人格的待

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e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條約文內容可參照陳隆志主編,國際人權法文獻選集與解說。

8 區域人權保護架構顯而易見的優勢在於,國家數目較少,法律體系、語言、文化及地緣相近,

在從擬定一直到使國際法文件生效都比較容易達成共識,且有更高的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通 常也比較有可能確保相關條約規定能被執行(enforceability),參見Rhona K. M. Smith,,前註 1 書,

pp. 80-82.

9 其他區域(如中東地區、獨立國協以及亞太地區)的情形,可參考Rhona K. M. Smith,前註 1 書,

pp. 82-86.

10 係指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美洲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及非洲團結 組織(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陳隆志、廖福特,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法化之探討,國家政策季刊,第一卷第二期,頁40-42。

11 Rhona K. M. Smith,前註 1 書,p. 106.

12 依據公約及其議定書所成立的審理機構,1998 年 11 月之前是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以及歐洲理事會 (Council of Europe)的部長委員會(Committee of Ministers),1998 年 11 月之後第十一議定書生效後 則是永久性歐洲人權法院;參考陳隆志主編,國際人權法文獻選集與解說,頁544-545;廖福特,

響範圍廣狹、深淺不一,且牽涉的議題甚廣15,各國法制度的轉變適應方式也不 盡相同16,本文將探討的對象集中在英國的人身保護法制度的轉變,即歐洲人權 公約第五條「自由權及人身安全」(Right to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person)的保障要 求,對英國國內法所造成的衝擊。英國身為傳統的非法典化憲法國家,在人身保 護制度上有其光榮的歷史:人身自由(personal liberty)的保護首見於 1215 年大憲 章(Magna Carta 1215),隨後在 1688 年的光榮革命之後有 1689 年權利典章(the Bill of Rights 1689),而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更是誕生於英國-1640 年及 1679 年的人身保護法案(Habeas Corpus Act of 1640 and 1679),尤其1679 年的人身保 護法案又較具有現代成文法典的意義17。儘管過去輝煌,英國在歐洲人權公約的 起草過程亦一直扮演重要的角色,英國向來總是自信公約所要求的人權水準早已 在其國內獲得充分地滿足,英國不需要額外建立特殊的機制-然而,當英國承認 了公約的個人申訴制度及人權法院的義務性管轄權後,許多以其為被告的案件卻 被人權法院認定違反公約,1995 年英國約有七十件案件在人權法院審理,其中 約有半數被認定違反公約,在原始締約國中僅次於義大利高居第二名;觀其被認 定違反公約的案件記錄,其中又以違反公約第五條、第六條的情形最多18。「1998 年人權法」(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可說是英國在史特拉斯堡接連遭逢挫敗之 後,對其國內法制檢討、反省,在考量各種不同意見、經政治折衝協調後的一個 成果19

15 歐洲人權公約即包含生命權、自由權及人身安全、公平審判、表現自由...等等,議定書又增 加如刑事案件上訴權、司法錯誤之賠償權...等等;廖福特,歐洲人權法,頁 18-22、28-46。

16 例如:義大利的情形,可參考Vincenzo Militello著,林鈺雄譯,歐洲人權法院裁判對於義大利 行法秩序的影響;奧地利的情形,可參考林鈺雄,區域性國際人權法院與內國法之互動,- 以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對奧地利刑事法之影響與改造為例;以上文章均收錄於顏厥安、林鈺雄主編,

人權之跨國性司法實踐-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研究(二)。

17 Edwin Shorts and Clair de Than, Human Rights Law in the UK (London: Sweet&Maxwell, 2001), p.4;

施育傑,歐洲人權公約第五條- 以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為借鏡,檢討我國羈押與人身拘束制度,

頁170-171。

18 胡慶山,歐洲人權公約對英國憲法的衝擊-一九九八年英國人權法成立的成立與課題,台灣 國際法季刊,第二卷第四期,頁84-86。

19 胡慶山,歐洲人權公約對英國憲法的衝擊-一九九八年英國人權法成立的成立與課題,台灣 國際法季刊,第二卷第四期,頁89-98。除了 1998 年人權法,歐洲人權公約與人權法院判決對

本文選定英國作為討論的重點,除了考量文獻的豐富性、可閱讀性,同時還 在於對於「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的興趣。 此制度濫觴於英國,賦予個 人對抗國家機關的人身拘束措施一定的對抗及救濟機制,而歐洲人權公約第五條 第四項亦可見人身保護令的歷史淵源。然而在史特拉斯堡許多以英國為被告的個 人請求案,正是控訴英國違反第五條「個人自由與安全權」規範的要求,英國國 內法制包括刑事法、警察法、移民法以及精神衛生法等牽涉人身自由的法規相對 應地做出檢討、修正。本文最主要的分析重點仍將聚焦於刑事程序中國家的為對 個人人身自由的干預以及相對應的保護機制,另外亦會論及非刑事手段(例如針 對精神病患、移民的相關法規)的部分。希望能以比較法研究的角度,藉由對英 國人身保護法制度的轉變為探討主題,讓我國在持續改善對人身自由的保護法規 時,得有更多參考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