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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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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11社會責任更常作為評價傳媒的方式,直接表述或以各種關鍵字現 形。如「社會公器」、「公眾的知權」、民主政治「第四權」等。又如2009 年六月中時中天股權變更風波,旺旺中時集團董事長蔡衍明以中國時報 社論發出之聲明「媒體之所以能夠以小御大,肩負沉重的『社會責任』,

就在於『公正、關懷』四個字」;蔡先生則「力爭…『公平』…捍衛…

『道德』與『人格』。」,「公正、關懷、公平、道德、人格」十字也正 是講述社會責任論的訴求。12

社會責任論就理論與實踐上之闕漏,近代以來也多有提示。是否能夠作 為一個「理論」,以及實踐機制是否適當有效,都在找尋社會責任論主 宰新聞學專業意理之「失靈」的原因。從而,由對社會責任論的矛盾與 批判出發,並基於傳媒與社會責任論在台灣發展的脈絡,透過傳媒本身 論述,檢視影響傳媒表現之因素與可能對策。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意識

R. McChensney 對美國傳媒的研究指出,傳媒對於利潤的競逐,並非自 然天成,而是各種角色之權力拉扯與互動後的結果,尤其是「政府」的 行動。13古典自由主義(liberalism)下,政府是自由天先的敵人,社會 責任則承襲於此,尤以傳媒作用於監督政府,是第四權、看門狗,政府 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形式干預傳媒,並深刻影響了社會責任論的結論。

以下研究問題,首先由社會責任論背景與崛起,釐清其論述脈絡以及概 念與內涵;基於當代傳媒發展現況,再者,以台灣傳媒對其詮釋,理解 傳媒在其特殊位置之發言,如何展示屬於在地的社會責任論;最後,如 何建構利於傳媒發揮正面功能的環境。

第一個研究問題,探索社會責任論的生成背景與其闕漏,對「解決之道」

的影響。回溯作為社會責任論經典報告《總報告》與委員會,以及《四 論》之生成歷史過程與智識原理。委員會由二十世紀傳媒大亨Luce 於 1942 年,捐助二十萬美元(另一萬五千元由大不列顛百科全書捐贈),

邀請耶魯大學同學 Hutchins 召集當代在哲學、法學與社會領域極負名 望、一時之選的學者組成。而當時的社會氛圍正值大戰之間,美國社會        

11 如:Christian & Nordenstreng.(2004). Social Responsibility Worldwide. Journal of Media Ethics, 19(1), 3-28.。認為委員會所統整的多樣、地方性的專業意理,不應成為世界社會責任論的基礎,

必須尋求普世的道德原則,加以取代。這些原則以社會責任論作為基礎,強調:敬重人類尊嚴,

指必須尊重多元文化;報導真實;非暴力,指不應波及無辜者。

12 旺旺事件學界工作小組(2009 年 6 月 26 日)。〈公正關懷 落實媒體責任〉,中國時報,第 A24 版。

13 McChensney, R. (2004).The problem of media: U.S. communication politics in the 21st century.USA:

Monthly Review Press. pp23-56/羅世宏、魏玓、馮建三、唐士哲、林麗雲、王菲菲、王賀白譯

(2005)。《問題媒體:二十一世紀美國傳播政治》。台北:巨流。頁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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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逢經濟大蕭條(Great Depression)。1930 年小羅斯福(FDR, 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上台,以新政(New Deal)穩定社會並獲得成效,

凱因斯(Keynes)的進場暗示了聯邦政府的擴權。這樣的政治經濟背景,

直接影響Luce 對於傳媒進行調查的動機,以及在建構委員會的過程,

決定了委員會運作與結果。

另外由兩份委員會出版之報告書,Zechariah Chafee Jr.的 Government and

Mass Communication 與 William E. Hocking 的 Freedom of Press

A Summary of Statement Principle,對於委員會「自由」與「政府行動」概

念性的辯論,深刻影響《總報告》的認知與建議;此外,回顧《四論》

及其作者之一 Schramm 的《大眾傳播的責任》(Responsibility in Mass

Communication)

,由作者寫作背景與脈絡,釐清其如何基於新聞自由委

員會成果,共同建構社會責任論之論述。

其後,綜合當代文獻,指出社會責任論闕漏並批判之,除了是表現上的

(操作面),同時也是智識(理論面)上的,而理論面之缺失以及後設 基本意識形態,影響操作結果。就前者而言,諸如傳媒自律機制成效、

傳媒角色與新聞學專業主義,以及傳媒經濟基礎的認知等;後者部分,

包括其名稱之使用與相應概念、社會責任論之中的自由含意與行動等。

第二個研究問題,探索社會責任論在台灣之實踐與展現。理解傳媒如何 解釋與構築其「社會責任」,以及與社會責任論詮釋之動能因素的互動 關係,如何影響傳媒表現與功能之實踐。台灣傳媒在政治解嚴後,搭上 以美國為首「去管制化」(deregulation)浪潮,爾後數十年,傳媒蓬勃 發展至今。壹傳媒集團的進駐、2003 年廣電三法修正案中,新聞局態 度直指「去管制化」等,皆促使了台灣傳媒的商業化。

當傳媒表現有所失當,社會責任則成為批判傳媒的利器,而承襲美國觀 點與思想的台灣,傳媒表現是否也如同社會責任論所批判,進一步,社 會責任論概念與詮釋,乃至於闕漏,是否、或是如何作用,影響台灣脈 絡下的傳媒。這些複雜因素相互交織,並彰顯於傳媒的論述行動之中。

在此選取主流報紙(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與蘋果日報),針對 2009 年度三件重大傳播爭議事件,透過傳媒之論述分析,回答此問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NCC)於 2009 年二月提出新版「衛星電視廣播法修正草案」。提出十二項修改重 點,包括針對新聞報導假使未盡查證,NCC 可擁有刑法假處分裁量權;

提出廣告分級制度;對於商業性置入性行銷標準放寬,但與政府政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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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置入性行銷」皆必須在揭露情形下為之;新聞與兒少節目確認不 得置入性行銷;並將性質模糊的購物頻道也納入規範;以及明訂傳媒內 部應增設自律與問責機制等。就修正案內容而言,所謂新聞查證規定引 發傳媒指出實為「名嘴條款」,NCC 擁有之「假處分」裁量權,被認為 有侵害新聞自由之疑慮,傳媒直指NCC 搖身一變為「老大哥」。14而廣 告分級制度條文,被指有扼殺創意之嫌。在修正案內容爭議之外,主委 彭芸所持意見與委員會中大多數人不同,因而以個人名義,寫下萬字意 見書,引起傳媒臆測NCC 產生內訌。

五月的「中時中天股權變更風波」,旺旺中時集團申請變更中視、中天 兩電視台董監事,引發外界對於「跨媒體壟斷」質疑。其後NCC 舉辦 公聽會,最終允以「有條件通過」,遭到旺旺中時嚴重抗議。此事件展 現 NCC 對媒體跨產權持有之態度,以及傳媒發展與跨領域經營之矛 盾。事件的另一波爭議,則是旺旺中時集團將三位反對股權變更委員的 照片,以大頭照刊登於中國時報、蘋果日報之頭版廣告,引發新聞倫理 撻伐;並且,對於發表異見的人士寄出「存證信函」。這些舉動使記者 協會、媒體觀察基金會等社團組織紛紛發出聲明稿。最後蔡衍明拜會學 界等相關人士,並以刊登於中國時報之文論,期盼以社會責任論作為傳 媒使命作收。

2009 年年底,傳媒圈仍是多事之秋。壹傳媒宣佈「動新聞」開播。新 聞以動畫方式,模擬新聞過程,可以手機掃瞄,或在壹傳媒網站上皆可 收視。動新聞團隊並配有導演。然而,壹傳媒集團向來以腥羶色作為主 要路線,已為社會所關切,「動新聞」模擬之場景多為社會新聞,包括 犯罪、性、暴力等,將這些過程鉅細靡遺現場還原。此策一出,社會輿 論撻伐,由兒少、婦女團體首先發難,公民組織集結於蘋果日報大樓抗 議。其後,引發對壹傳媒集團之傳媒產品連帶效應,台北市政府除針對 動新聞開罰,並明令蘋果日報禁止進入校園。NCC 則速立修訂兒少法,

針對妨礙兒少身心之圖文上報,制訂罰則。而壹傳媒自2009 年五月起 申請的五個MOD 電視台,NCC 則在此敏感期間,不發予執照。

綜觀台灣傳媒在市場與政府之間互動爭議,自千禧年來即有之。無論是 2003 年的換照事件、政府置入性行銷事件,或是 2005 年評鑑事件,皆 是研究案例。不過,惟考量時間與材料份量,以去年度三傳媒爭議事件 作為研究對象,即能夠涵蓋欲探討範圍,並皆能凸顯社會責任論中的規 劃矛盾與元素互動過程。這些事件論述展現出爭議之起因,通常在於傳 媒本身受到外力(政府)規範,傳媒透過詮釋屬於本身認知的社會責任        

14 王健壯(2009 年 2 月 12 日)。〈衛廣法像出版法 NCC變老大哥〉,《中國時報》,第 A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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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發動輿論攻勢(如以言論自由)。再者,顯現出傳媒與政府之間緊 繃關係,在前述壓力下,政府之傳媒政策是否因而轉變,更甚動輒得咎。

此外,觸及傳媒之經濟基礎與表現問題,包含政府對產權之態度與政 策。並且,公民團體(公眾)在事件之中扮演的角色,如何透過論述與 行動影響事件發展。

第三個研究問題,再探政府在傳播領域中行動之可能性。傳統社會責任 論中,傳媒主要任務之一在於監督政府,因此不能受政府捐輸,則必須 以商業化保持自立,因此,傳媒便自然地政府立場對立。委員會在《總 報告》〈怎麼辦〉專章,說道:「我們認為,更多的法律或政府行為並不 能解決新聞界的根本問題。本委員會主要依靠動員社會因素—而不是通 過政府渠道直接作用於新聞界」。15但是,「每一個關心新聞自由和民主 未來的人都應該不遺餘力地督促新聞界負擔起責任,因為如果新聞界沒 有通過自己的行動做到這一點,政府權力將迫使它做到。」16委員會對 於政府有一種恨之卻不能完全拔除的矛盾情緒。在委員會的認知中,如 同古典自由主義對政府的角色,在於「創造合理健全的競爭環境」,其 餘的則交由市場機制決定;《四論》作者之一Schramm,在《大眾傳播 的責任》中,大眾傳媒的功能在於「節制政府」,並且「政府干預越多,

就越不能信任傳媒所報導政府的動態」,並認同William Hocking(也是 委員會的一員),認為政府是「剩餘責任的承受者」。政府與傳媒之間的

就越不能信任傳媒所報導政府的動態」,並認同William Hocking(也是 委員會的一員),認為政府是「剩餘責任的承受者」。政府與傳媒之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