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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論之批判(二)操作面

第三章 社會責任論之實踐與批判

第三節 社會責任論之批判(二)操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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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行動與政策上有所矛盾。265中國學者鄭根成也指出社會責任論內涵 是一種「有作…的自由」的積極性,傳媒必須以新聞自由服務社會。266 如第二章探討 Hocking 與 Chafee 之思想折衝,影響了以自律為主、監 督機構為輔的實踐方式。無法使當代以積累利潤為目標的傳媒,提供上 述產品。換句話說,社會責任論是具有積極性內涵,卻試圖以消極自由 的方式達成。

第三節 社會責任論之批判(二)操作面 自律機制的失效

社會責任論希望的是,傳媒自身採取聯合行動,因其不願見到任何法令 被錯用的可能性存在。事實上,傳媒自律的確重要且必要,然而,乞求 傳媒將「道德制度化」具有相當困難度,更有甚者,當傳媒不負責時,

誰有能力、有正當性與之制衡?

傳媒自律的理論基礎,社會責任論強調的是「自由伴隨責任而生」這個 概念,希望新聞界「自覺」承擔服務公共利益的責任;在實踐面向的因 素是,社會責任論認為國家不可靠,在以新聞自由作為前提訴求下,傳 媒自律加上公民監督是唯一途徑。

基本問題是—強制力的缺乏,所謂的強制力並不一定指法律,更指是傳 媒之間是否存在共識,由公眾機構監並尊重遵從之—這也是社會責任論 中,針對公眾提供的重要角色之一。就監督機構新聞評議會在台灣實施 的情形,彭家發指出「由於評議之裁決,屬道德性之勸說或批評,不若 侵犯私隱、誹謗之會觸犯刑責,故一般裁決並未造成業界『恐慌』,可 能祇是知道『有此一評』而已!故有人批評新評會是祇打蒼蠅(小事),

打不到老虎的沒牙紙老虎。」267進一步,如第一節所述,新聞評議會背 景與黨國體制的密切相關,也為真正的傳媒自律大打折扣。

近年來,台灣也有提出仿效他國,設立新聞監察人或公評人(news ombudsman)之呼籲。監察人制度源於北歐,後為日本採用,美國設立 監察人制度大致由越戰時傳媒偏頗報導,為平息眾怒開始。監察人主要 的角色在於「處理民眾訴願」,有些傳媒的監察人,能夠參與傳媒新聞 產製,如日本讀賣新聞;對於商營傳媒設立監察人的成效,劉昌德指出,

也不乏許多監察人被報老闆開除的例子,而合約也沒有保障。268        

265 Nerone, J. C.(eds).(1995). p83-85.

266 鄭根成(2004)。〈傳媒自由的道德解讀〉,《學術界雙月刊》,6 : 49-55。

267 彭家發(1999)。〈新聞評議會。英國及台灣經驗借鑑〉,《傳媒透視》,網路版: 一月號。

268 劉昌德(2007)。〈民主參與式的共管自律:新聞自律機制之回顧與再思考〉。《台灣民主季刊》, 4(1): 10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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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是說,傳媒自律無用,而是影響傳媒自律的因素為何,控制編輯 室的因子,是無可規避的問題。由歷史的發展與自律的行動,可以看出 兩點。首先,傳媒自律的具體行動不是起於傳媒自身之意識,而是源於 外力之要求的回應,目的是捍衛自身權益。劉昌德指出,美國新聞專業 規範的出現,主要是在解決傳媒內、外的矛盾,包括傳媒責任與利潤、

新聞理論與實務間的落差。269在第一章及第二章提及美國新聞史之改 革,大抵也重複這樣的過程,而社會責任論的提出,更是回應傳媒與政 治意識結合之產物;抑或,傳媒自律處於相對競爭的約定式實踐,在具 競爭關係傳媒間彼此協議達成某些自律行動,並非真正的由傳媒內部引 導自律。此外,傳媒監督機構或監察人諸如此類傳媒自律輔助機構,其 成效彰顯與否,與傳媒本身性質相關與所處環境相關,以監察人發源之 北歐來說,其深厚的工會傳統,支持其具備監督機構能有效與傳媒抗衡 的力量。270

傳媒角色理論與實踐矛盾

社會責任論中對於傳媒角色的闡述,其中之一便是作為所謂的第四權

(也作為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傳媒得以透過自身掌握論述工具的權 力,監督國家施政。由社會責任論賦予傳媒的任務中,尤其是與新聞作 用相關的:傳媒提供「全面、真實、智慧」的報導與資訊,作為意見交 流與批評的平台與監督國家,便是在指摘了上述的角色。Altschull 將這 種 內 涵 之 實 踐 過 程 , 稱 作 傳 媒 「AWA 」 角 色 , 即 制 衡 者

(adversary—combatant)、監督者(watchdog—investigator)與議題設 定者(agenda setting—planner)。表明傳媒可以在道德與法律之外,成 為「檢察官」,而「權力」(通常指「國家」)作為被告,公眾則是法官 與陪審團—而「社會責任論」則作為其哲學上的宣稱與終極目標。271 首個問題,社會責任論提倡的傳媒AWA 角色,與傳統新聞學旁述、公 正、客觀的「專業主義」(professionalism)有所矛盾。新聞學的專業主 義在社會責任論被提出前,就已經相當成熟。在二十世紀中期大戰背景 下,大眾普遍信任權威,傳媒一字不漏引述權威講話,專業主義最主要 的意理「客觀性」(objectivity)更是根深蒂固。272客觀性在商業化的語 境下,隨著以大眾讀者群為目標,不挑釁任何人作為標準,發展出「正 反併陳」的「中立」新聞學方法。McChesney 指出專業新聞學的兩種偏        

269 同前註。

270 同前註。

271 Altschull. J. H.(1984).p194.

272 Hallin, D.C.(2000).Commercialism and professionalism in the American news media. In Curran, J.

& Gurevitch, M.(eds).Mass Media and Society.pp.218-237. London: Arn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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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在於依賴官方消息來源與對新聞賣點的相互需要。273在美國新聞學 上一直都是主流,各種傳媒自律的規約,皆與專業主義相關。如果社會 責任論希望傳媒在社會中能負起活絡社會能量的積極角色,但是專業主 義的新聞學卻告知了傳媒趨近於一種記錄者的旁觀角色,這兩者含有不 同的客觀性,使社會責任論宣稱與實踐上有所矛盾。

但是,社會責任論本身卻也贊同著新聞專業主義,只是認為必須要「將 舊的原則有新的運用」,而關鍵在於作為一種專業,如何將良知的「制 度化」,274因而有了「負責」一說。然而,其實這樣的宣稱適用於任何 職業與行動,並早就在社會責任論之前的新聞規約中所闡述與企圖實 踐。

此外,Altschull 對於在 AWA 論述中,傳媒作為「看門狗」(watchdoggery)

與「第四權」的監督原則,有所批判。Altschull 認為,事實上(國家)

權力與傳媒是「相輔相成」並且「互相需要」,強調傳媒與權力的共存 性大於抗衡性—指的是傳媒議題設定能力與政治活動間的關係。更進一 步地說,傳媒是「權力的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監督原則便顯得言 不正理不順,傳媒的獨立性也必須打上問號。因此,社會責任論渴望的 監督原則,便受到強烈的挑戰與拉扯。Bourdieu 指出,「結構性」的力 量,使批判僅是每日新聞的例行公事,第四權理論無法作為民主的保 障。275

以上論述所探討的結論,並非指陳傳媒沒有立場與理由以監督國家,而 是企圖指出,在自由民主社會中傳媒如何能夠發揮第四權,政治權力間 共生關係的連帶樞紐為何?進一步,如Schultz 關注當代傳媒經濟性質 的問題,重新思索第四權,指出「由於『經營本質』的改變,傳媒的第 四權由報導與解釋,變成了『錯誤的挑剔』與『權力的濫用』」。276所謂 的「經營本質」,與Bourdieu 所認為的結構性力量為何?影響傳媒行使 職權的因素,現今資本主義體系下的傳媒,指的便是商業與市場力量,

換言之,就是傳媒與經濟基礎的關係,也是社會責任論「誤認」或「遺 漏」的重要一塊。

對傳媒經濟基礎的忽略與誤認

傳媒好比「吹笛手」,指定樂曲的就是付錢給吹笛手的人。277Nerone 認        

273 McChensney, R.(2004).p64-77./羅世宏等譯(2005)。頁 66-80。

274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 P77-79/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48-49。

275 Bourdieu, P.(1996)./林志明譯(2002)。

276 Schultz, J. (1998). Reviving the forth estate. UK: Cambridge Press.p233-234.

277 Altschull. J. H.(1984).p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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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四論對於「私部門」缺乏討論,忽視了控制與壓迫不只來自於國家。

278在第二章與傳媒與經濟基礎關係的討論中,顯示無論是政治力量或是 商業力量,透過傳媒資本主義體系運作,對內容有著實質性的影響。

馮建三教授指出,社會責任論缺失之一,在於其對於傳媒經濟基礎的掉 以輕心,無法有效探討以利潤為動機的傳媒。279 社會責任論中,委員 會以一整章「傳播革命」探討傳媒集團壟斷的發展趨勢,對傳播帝國是 否對於內容多樣性、傳媒近用、公眾利益與傳媒作為公眾代理人造成損 害有所提問。280而公共政策在傳媒經濟基礎的部分,則是恐於其成為國 家干預內容的途徑,認為政府不能作為傳媒財源的來源;進一步,政府 是作為現有商營傳媒以外津貼新單位,或提供其不能(或不願)提供之 服務。

以下分作傳媒產權與經濟基礎,檢視社會責任論的觀點與邏輯。首先,

社會責任論承認傳媒商業化之存在。總報告中陳述道美國傳媒「現在 是,而且繼續應該是私人企業。雖然是受公眾利益影響的商業」。281第 二章檢視社會責任論之背景,之所以強調傳媒商業化存在之趨勢與必要 性,在於傳媒作為一種搭載信息的「交通車」,必須要吸引最大數受眾,

進而實現自負盈虧;282此外,為了不受各種利益壓力團體的壓迫,必須 達成的經濟自立,《四論》更將此點寫入傳媒責任之一。283有關集中與 服務的問題,雖然委員會認為公權力要求傳媒應本於公共服務,而增加 傳播渠道,或向偏遠地區提供服務,但是「只有兩種方式能達成,不是 該產業承擔其責任,就是建立國家所有制。而我們傾向選擇前者」。284 然而,馮建三教授指出:「談論所有權的控制問題,如果只能提出私有 與國有之別,如果單只是在『國有與不當控制』及『私有與民主』之間,

畫上等號,其實表徵了論者想像力的欠缺、詞彙與概念的不足,將會因 為認知上的偏失而造成實質差池,說明任憑市場機制運作,不能讓社會

(城鄉)得到均勢的發展;聽任市場邏輯的運作,廣電資源的地理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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