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行動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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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這些國家在新聞自由評比上「卻」名列前茅,展現出迥異於傳統社會 責任論論述之內涵。在此,國家並不是限制傳媒發揮社會功能的敵人,
也不僅是消極地被視為監察的對象,政府作為一有能力與正當性統領整 體資源之機制,對傳媒領域,得力「管制」,也有能力進行「規劃」。 調整認知改變行動
「審慎地設計集體的服務提供,滿足社會所認定的特定需求」,是社會 福利政策的核心宗旨,331假使認定傳媒領域同樣作為「社會特定需求」, 良好的輿論溝通與思辯場域,是一種所需的「社會福利」,則政府沒有 理由對於傳媒領域的發展消極對待;而傳媒對於政府的認知,不應系統 性地流於浮面。
也之所以,對於如何實踐傳媒作為社會公器的「方式」,則在傳統社會 責任論之外,更能有所思考。不過,並非傳媒論述中提及「社會責任」
一辭,便直接等同於五十年前的傳統社會責任論,而是由於西方意識(美 國)影響力深遠,其中概念皆深刻地展現在台灣傳媒行動表現中;另一 方面,在物質性條件脈絡下,當代傳媒展現的傾向與認知,如何坐實了 社會責任論(與其闕漏)。
如前述分析,假使經濟基礎的問題影響傳媒甚深,甚至傳統社會責任論 也有所暗示,而傳媒本身高第一手成本、具壟斷產業性質的經濟特性,
則使傳媒經濟基礎問題更顯重要。也之所以,如何使傳媒在文化生產 上,能夠回歸應有機制,國家透過法律行動在傳媒領域之公共政策,進 行宏觀調節,營造規劃傳媒不受壓迫的生產環境,傳媒的社會功能之發 揮方能夠水到渠成。
第二節 行動探討 公共政策
在前揭論述分析中,政府的行動節次觀之,都極易受到傳媒輿論影響,
乃至於動輒得咎,成為「傳媒表現失守最後進場者」,然其方針有時便 不及或太過,多有受批判之處。並且,傳媒政策缺乏整體性,常常是問 題出現,再行補救,如此一來,不僅招惹民怨,其訴求也僅是曇花一現。
不過,公共政策焦點並非在於傳媒內容之應然面,不是要求傳媒要作什
G.& Grönlund, M.(2003). Development and effects of Finnish press subsidies. Journalism Studies, 4(1), 105-119.
330 以瑞典為例。程宗明分析指出,因應政經與社會變遷,其政策如何整合數位技術,規劃公共 廣電服務多元文化。程宗明(2003)。瑞典數位電視的公共路。公共電視研究發展部岩花館。上 網日期:2010 年 6 月 30 日。取自:http://web.pts.org.tw/~rnd/p2/000310.htm
331林萬億(2006)。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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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或應怎麼作,而是探詢影響傳媒產製其根源,尤以如何在經濟基礎 方面,透過公共政策「分配」與「調節」,以行動促成社會責任論中「積 極自由」之實現。
這指向的是傳媒領域之「結構管制」。李郁青博士研究壹週刊之「外部 性」,將政府對傳媒之結構管制分為「宏觀」與「微觀」。前者指涉及社 會之基本期待,設置出數項基本目標,這些目標包括公共利益之促進、
言論觀點之多元、維繫文化品質與教育功能之責成等等,技術方面,又 進一步分為「產權」與「財源」;後者則指津貼、獎勵等措施。332 產權結構
私人產權之調控
壟斷或寡佔不一定為惡,關鍵在於市場調配與配套措施,畢竟傳媒公共 財性質,使其作為壟斷事業時,能夠產生一定之效率。然而,當傳媒私 有化,並市場化經營時,其所生產內容傾向以追求經濟利潤回應為主,
對於希冀言論多元化為傳媒社會功能之發揮而言,並不樂見。在私人產 權有關跨媒體限制方面,指透過法律調整私人產權,在傳媒或跨傳媒方 面之持有股份,將傳媒所有權分散。以台灣來說,目前根據廣播電視法 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與十九條有對於傳媒跨產權持股比例之規定,333不 過,實際上許多公司透過設置不同法人等方式,達成在「形式上」的所 有權分散,比如旺旺集團蔡家持股狀況,也是在旺旺中時事件中,NCC 之專家會議意見書中主陳旺旺蔡家的「實質壟斷」情形。而比如歐盟國 家的規定,以法國來說,以「持股比率」、「收視率」與「市佔率」為規 範標準配合之。跨媒體所有權採用「2/3」原則。主要效果呈現於報紙 與廣電傳媒之間能夠不被交叉持有。334
而另一種針對產業本身進行調配的方式,馮建三教授提出由公共政策
「搶佔獨佔之先機」,即前述配置效率前提,但是在法律上進行設計,
減少其整並過程中出現之負面外部性(或提升正外部性),比如如有線 電視系統方面的分區規定,2010 年四月二日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出爐,許可業者跨區經營,進一步,可提供誘因鼓勵加入整併(如租稅 優惠),將產業進行整合,得出一獨立運作機制,董事會以資產比例取
332 李郁青(2009)。〈論傳媒外部性及其政治:檢視《壹週刊》〉。政治大學新聞系博士論文。
333 施行細則規定,廣電事業股份轉讓與「自然人」時,其直系血親等股份所有人,持有總數股 權不超過該事業百分之五十,若是跨媒體(報紙、廣播與電視)自然人之股權不可各事業超過百 分之十;轉讓與「法人」時,持有股權不可各超過百分之五十。
334 魏玓(2008)。〈法國〉專章,馮建三、翁秀琪、羅世宏、魏玓、程宗明,《數位匯流後之傳播 內監理政策研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報告。頁90。所謂 3/2 原則,指下列三種情形中,
單一事業者只能符合兩種:1)持有一或數張的無線電視執照。2)持有一或數張廣播執照,且服務 聽眾超過3000 萬。3)出版或控制一或數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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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席次,並加入各加代表之監理理事會,統合產業發展。335 公共產權
回顧社會責任論之偏頗,將傳媒產權觀點置於「私有」與「國有」,然 而卻忽略了第三種產權持有形態—公共產權。公共產權其性質可以既非 私人也非國家,取得財源的方式有政府編列預算、執照費與廣告,這些 都能夠透過政府以公共政策加以調控,其設置可由政府立法商營電視提 供時段給予使用,或是設置獨立公共電視台。336就後者而言,英國公共 廣電系統之設置,是比較知名的例子,以下簡述之。在收取執照費的 BBC 成立後,3371955 年英國再以皇家特許方式成立的獨立電視台(ITV)
以制衡BBC,破除壟斷。但是,ITV 收取廣告費,其設計使 BBC 不必 與其爭奪財源,形成不完全競爭,得以不同目的與取向服務閱聽大眾,
1982 年,另一頻道第四頻道(C4, channel 4)設立,播出廣告,但只提 出「預算計畫」,沒有自籌經費之壓力,其廣告由ITV 代為銷售。
不過,公共電視之成立與發展,因政策調配上與政府投入程度,也產生 不同樣貌。傳媒行動必須要投入一定成本相應,畢竟巧婦難為無米之 炊。我國公共電視係由政府預算而得,一年九億新台幣,前公共電視董 事長、現任監察委員吳豐山說,一年九億的預算,其中五億是公共電視 的人事的起碼規模,而公共電視一年又可自籌約五、六億,「我也可以 說,薪水是我募來的」;節目內容製作方面,在質量上要求,一集約是 兩百萬的成本。相較於他國,吳豐山委員指出公視經費是「不切實際,
聊備一格」。338
在此僅簡述提出公共傳媒設置之意義,其進一步方式與內涵之辯論,乃 至於問責機制,多有進一步著述,惟此些政策是否能夠落實,在本研究 定位中,旨在指出目前主流傳媒心態可議,淡化傳媒經濟基礎與表現之 關連性,並抗拒所有傳媒公共政策,而政府對傳媒領域也未能有確切規 劃意識與藍圖。
財源結構(與重分配)
就傳媒財源取得大宗「廣告」而言,前揭已經探索過廣告對於傳媒競爭
335 馮建三(2010 年 4 月 5 日)。〈掠奪遊戲?還是利益共享?〉,《聯合報》,第 A15 版。
336 馮建三(1993)。〈公共電視〉,《解構廣電媒體》。台北:澄社。
337至2001 年四月,每戶每彩色電視機,收取 145.5 英鎊(每戶每黑白電視機英鎊)。2009 年之年 度報告顯示,2007/8 年度執照費共收取 3369 百萬英鎊,台幣約。取自 BBC 年度報告:
http://www.bbc.co.uk/bbctrust/assets/files/pdf/review_report_research/tvl/tvl_report.pdf
338 吳豐山(2009)。〈增加公視經費 慎選領導幹才〉,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網站。上網日期:2010 年4 月 20 日。取自: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2/article.php?storyid=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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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於內容層面之負面影響。欲減少廣告對傳媒內容之負面制約,馮建 三教授研究指出有兩原則:第一,促使廣告集中於特定廠商;第二,前 述廠商必須提撥部分收入,充實廣電內容表現。1955 至 1993 的英國電 視便是採取此種作法。339
除此之外,南韓展現出另一種對廣告的調控方式。由於廣告透過「代理 商」聯繫廣告主與傳媒,而通常在市場機制下,廣告費並無定額,任憑 所謂「市場機制」決定,又比如我國採行CPRP 記點制度,使廣告主投 放額必須達到某程度之收視率,否則,傳媒必須奉上其他時間,補足「差 額」。廣告主、代理商與傳媒之間競爭程度越激烈,則影響傳播工作者 勞動條件。南韓在廣告代理商與傳媒之間,加入由政府經營的KOBACO
(韓國廣告放送公社),其代理所有廣電傳媒廣告。其優點有數項:首 先,廣告時段定價由政府引導,與美國等相比相對便宜,降低由市場機 制而來廣告之門檻,避免廣告代理商之間的惡質競爭;此外,由第政府 操作,得以避免廣告主與傳媒間的「私下交易」;最後,遏止收視率的
「短期影響」。340
不過KOBACO 之設立,有其歷史緣由,乃當初南韓政府力欲控制傳媒 之軌跡,也基於此,長期受到各方抨擊,認為KOBACO 阻礙公平交易 法或自由貿易法,然而,其存在卻確實地為「廣告」環節作出了調控。
KOBACO 的反對聲浪在於認為其阻礙資本主義自由流通之原則,致使 廣告主等利益受挫,希望韓國官方調整或廢止,而韓國傳播委員會在這
KOBACO 的反對聲浪在於認為其阻礙資本主義自由流通之原則,致使 廣告主等利益受挫,希望韓國官方調整或廢止,而韓國傳播委員會在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