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會責任論之實踐與批判
第四節 社會責任論之批判(三):自律之外的解藥
責任論所提示,則任何問題都能迎刃而解。但是,誠如McChensney 指 出,如果新聞的專業主義奏效,而傳媒也確實遵從,那誰經營傳媒根本 場先後轉向「新工黨」(1997 年),兩者有時間上的巧合。來自:Heywood, A.(2007). Politics, second edition. Palgrave Macmillan. / 楊日青、李培元、林文斌、劉兆隆譯(2008)。《Heywood’s 政治 學新論》。台北:韋伯。不過,今年(2010)太陽報似乎又重新支持保守黨。
294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p96./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58。
295 McChesney, R. W. (2004)./羅世宏等譯(2007)。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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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產業一般走向壟斷似乎理所當然。然而,傳媒產業追求利潤,趨向 壟斷發展並非是自然天成,McChensney 指出,是國家一再地撤守。美 國早期對傳媒的規範,包括七零年代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FCC)制訂「公平原則」(fair doctrine)的 失敗、傳媒商業門戶大開的1996 年的電信法以及 2003 年一系列放鬆跨 媒體擁有權的規範,使媒體能日漸坐大。296或者有論者對於網路科技的 誕生感到興奮,認為可以解決因為技術,解決傳統廣電市場與規管之間 的問題。然而,假使新科技的發展,仍是伴隨與搆連市場機制而存在,
問題仍舊。
這顯示出國家在傳媒領域的活動,有能力也得以因為「公共利益」作為 追求的目標,對傳媒產業進行特殊的要求,但是,國家是否甘冒侵害新 聞自由或言論自由之命題,使傳媒對其大扣帽子而動輒得咎,遂抱著「多 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或是傳媒產業本身與政黨政治成為私下利益 交換工具的一環,「市場凌駕於一切」於此氛圍下活躍至極。
馮建三指出社會責任論的第三個缺失,在於對政府的認知「失之片面」。
297在傳媒經濟基礎的關切下,肇於歷史情境,共產主義與資本主義敵 對,發軔於美國的社會責任論對於國家權力素無好感:
我們看到了如下教條在當代的復活:國家是一切,個人 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一種工具…出於現代生活的錯綜 複雜中尋找某種出路以及控制現代工業帶來的權力集 中的必要,將這些問題統統託付給政府去解決彷彿是個 可行之道。298
接著:
…這種學說對新聞自由是一大潛在威脅,新聞自由是極 權主義要打倒的頭號目標。299也之所以,…如果現代社 會需要大型傳播機構,如果這些集中強大道足以威脅民 主社會…不能單靠拆分這些機構來解決問題,那麼這些 機構就必須控制自己,否則就要受政府控制。失去反對 集權主義的主要衛士…向極權主義邁進了一大步。300
296 McChesney, R. W. (2004).p51-56./羅世宏等譯(2007)。頁 52-58。
297 馮建三(2006)。〈國家與傳媒社會責任:從「報業四種理論」出版 50 年談起〉,《中華傳播學 刊》,6 月: 17-36。
298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p4./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3。
299 同前註。
300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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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眾,社會責任論其實期盼多多,賦予十項任務。包括最重要的「獨 立監督機構」,但由前述對華人世界評議會與自律機制的回顧,監督機 構與自律組織都必須在富有傳媒共識的情形下實踐。此外,公眾還能夠 在其「非營利」訴求下,提供特定文化領域之服務。然而,問題是,社 會責任論對於所謂服務之提供定義模糊,其次創辦具一定規模的傳媒,
需要為數不少經費,公眾如何集結力量,實屬不易,但也暗示了傳媒之
「公共產權」的可能性,卻是社會責任論輕描淡寫的。
對詰國家之立場
由總報告開宗明義的論述,可以看出社會責任論的國家觀:將國家視為 新聞自由的強大威脅,假使國家一旦擴權,引領而來的結果「必定是」
極權主義無疑。並且,基於傳媒的第四權理論,國家甚至是新聞自由唯 一的敵人,Curran 卻也指出第四權也是傳媒維護其「自由市場」的最主 要理由。301這樣的論述無視於國家擴權之程度、範圍與方式有所不同。
雖然社會責任論也指出國家有能力促進新聞自由的積極性角色,但在如 此假定下展開的社會責任論,有所侷限。
就其他社會責任論建議國家之行動進一步討論。其一,擴大憲法對於新 聞自由的保障範圍,包括電影、廣播。在以強化禁止檢查制度的同時,
「不阻止」國家(相關機構委員會)對於執照發放以公共利益服務為依 歸之標準。302在語藝上,顯示出委員會對於國家行動的保留;其二,所 謂「拆分大型單位」,指的是反壟斷法的制訂。然而,委員會對於其花 費一個章節解釋之傳媒集中情形,實則懸而未決—「通過反壟斷法保持 大型單位的競爭,但慎用法律拆分大型單位…」303;但另一方面,卻是
「在我們看來,利用這些法律來拆分大型單位是不可行的」,因為「這 些法律是即為模糊的,並且能作為限制言論的途徑」。304
其三,對於誹謗訴訟尋求替代方法,指透過立法增加受害人回應的機 會,使傳媒願意提高「自我糾正」的意願。但是「……我們擔心,如果 因為一個人所團體受到錯誤批評,他就可以提起刑事訴訟,那麼法律就 可能被用來壓制正當的公共辯論。」305委員會強調「我們不情願地建議 政府干預新聞自由;我們看到了執行中的眾多困難……我們發現沒有理
301 Curran, J.(2002).Media and power. USA: Routledge. pp217-221.
302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p82/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52。
303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p82/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52。
304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p85/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53。
305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p87./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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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採取比在此建議更強烈的立法行動。」306五零年代以前,美國誹謗法 其實並無特殊之處,1964 年,美國的誹謗法在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後,確認一條證明傳媒「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之原則,
這使七零年代中期美國傳媒更有如黃袍加身,言論自由官司幾乎從未敗 訴 。 直 至 1989 年 , 另 一 項 判 例 Harte-Hanks Communication v.
Connaughton 一案後決定,只要傳媒未加查證的錯誤報導,就屬於實際 惡意。307就算是委員會的「不情願地建議」傳媒能夠提高自我糾正或自 律的法規,至社會責任論提出後的四十年才付諸實現。
綜合前述,社會責任論以新聞自由為最終目標,而國家的積極性在於確 保言論自由,並且成為商營傳媒之補充角色,「哪裡的私人大眾傳播機 構不能夠或不願意提供…..國家就在哪裡使用自己的媒介來彌補…不 足」。308社會責任論認為集中有其必要,但也使新單位難以進入,為了 保持傳播渠道之暢通,國家的積極性角色是「津貼新單位的創辦」。309 這似乎顯露一種傾向,社會責任論中,國家的積極角色是展現於在既有 傳媒形勢不允輕易改變的狀況下,作 為商營傳媒經營下的補充。
Schramm 指政府作為社會責任剩餘承擔者而言:「政府應力阻任何誘 惑,竟以為出面干預後,便能清理局面。政府在採取與大眾傳播事業有 關的行動時,應嚴立界線,無所踰越。鑑於政府對傳媒的威脅,更應該 要自律的是政府;政府即或採用行動,主要的應是給予媒體方便,而非 專門對媒體有所約束。」310
社會責任論中確保言論自由之提議與決心,理當贊成。然而問題是,當 傳媒已然享受到幾乎「絕對」追逐商業利潤與罔顧社會責任的新聞自 由,傳媒似乎並未如社會責任論提示,能夠負起責任。反之,倘若其以 此大旗,基於自身利益之捍衛,截斷了其他改善傳媒作為活絡社會角色 的任何途徑,則並非呼籲傳媒社會責任之初衷。新聞自由既然作為一種 制度性權利,林子儀教授、大法官指出是為了「公共利益」所服務,因 而是能夠被「限縮」的。社會責任論認為自由伴隨責任而生—傳媒必須 負責,否則不應享有新聞自由,但是如此陳述的基本問題是:假使傳媒 不負責,新聞自由也不會自動消失,但是由於新聞自由作為一種制度性 與工具性權利,假使確認對其「管制」更能促進保障新聞自由所追求利
306 同前註。
307 羅文輝(1995)。〈美國誹謗法規:法制、判例及修法提案〉,《新聞學研究》,51: 187-206。
308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p89./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55。
309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p84./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53。
310 Schramm, W. L. (1957)./程之行譯(1992)。頁 37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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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時,「國家」以政策進行行動並不當然構成違憲。311 呈現菁英民主之觀點
前述提及社會責任論之內涵隨著政治哲學不同而改變,即便是民主社 會,社會責任論是否就能切合所需?Baker 教授指出不同的民主制度,
影響(期待)傳媒角色與行動。並以此檢視社會責任論如何服務於民主 制度。
首先,菁英民主(elite democracy)政府以少數人之學膽治世,則需求 諸「自由獨立傳媒」,能夠收監督(在傳媒上曝光)之效,乃假設社會 大眾在此對於公眾事物興趣不大,傳媒則可透過「看門狗」角色監督政 府,如美國水門案的揭露。然而,這也暗指了傳媒似乎不應嚴厲質疑(美 國)政府的憲政正當性,傳媒所要作的,就是中立、公開逐日地記錄菁 英們的思辨。自由多元論(liberal pluralism)或利益團體民主論(interest group),承認社會個人至團體每份子各自的利益,尊重利益之間的衝 突,傳媒作為公平制度之一環,要能使每個有話想說的人,讓其觀點與 聲音傳達,利於協商;共和民主論(republicanism),強調人類群體屬 性,人類最終行動取捨與依歸為「共同之善」(common good)。傳媒是 核心的民主機構,如同多元論的傳媒,必須要能夠協助審議選擇過程的 進行,將所有觀點充分暴露。取前兩者而合的「複合民主論」(complex democracy),其傳媒應表現在兩種層次,社會層次與政黨層次的,為公 民提供全面、通盤的訊息,以利現實社會中必須進行的協商,但同時往 共同之善的面向構築。312
不同的民主制度意理,對傳媒的期待與角色不同,但最終大抵能夠同意 傳媒在訊息傳遞上應該負有的責任,屬於參與理論(後三者)的傳媒,
共同的任務是必須將「民意」傳遞給決策者,以求民主社會參與份子,
共同的任務是必須將「民意」傳遞給決策者,以求民主社會參與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