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再現當代社會責任論
第一節 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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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再現當代社會責任論
依照傳統社會責任論的邏輯與規劃,傳媒表現之維繫首在自律,次在公 眾,最後政府。在前述對其回顧與闕漏的探討中,足見其作為一種理論 與實踐之矛盾部分,致使社會責任論失靈。然「社會責任論」作為批判 傳媒的常用語彙。以下分析,透過2009 年度三件傳播爭議重大事件,
循著傳統社會責任論的足跡,顯現維繫傳媒表現的行動者其論述與傾 向,是否展現與傳統責任論之趨同或迥異,並將重點放在政府角色。
第一節 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
第 一 屆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NCC, 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欲整合四法(電信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與無線廣播電視法),然第二屆委員就任後,未另說明即採行政院建議 先個別修法。新版衛星廣播電視法於2009 年 2 月 4 日公布 NCC 的修正 草案。2 月 7 日,彭芸主委提出「不同意見書」,引起風波。衛星廣播 電視法之爭議內容有約略五項:新聞及評論之查證與公平原則,指事實 查證為製播新聞之必要程序,避免新聞事實「片斷取材、煽情、誇大、
偏頗」,但政論、評論節目不在此限;廣告分級制度,為兒童與青少年 權益,廣告內容採分級,並在不同時段播映。
置入性行銷方面,除新聞與兒少節目,其他節目在「充分揭露廠商資訊」
原則下,可進行置入性行銷。但不得播送由政府贊助以「候選人」為題 材之節目或廣告,在訊息揭露原則下,也可播出由政府出資與製作節 目,但政府置入性行銷則不放行;問責制度部分,傳媒應設有「倫理委 員會」,受理閱聽眾訴願;回覆權與假處分則指傳播內容當事者認為其 權益受損,可對傳媒針對與其有關之內容,要求傳媒停播、更正或答辯,
假使傳媒拒絕,得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前述規定包含廣告分級制與倫理 委員會詳細之規範與組織,皆由NCC 在未來訂定規定。並且,除置入 性行銷外,皆有設罰鍰規定(金額在二十萬至兩百萬不等)。2 月 17 日,
針對前述爭議,NCC 與多家媒體面談。
表(四)衛星電視廣播法事件四家報紙再現總量(2009.2.4~2.24)*
聯合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蘋果日報
則數(則) 4 16 7 9
字數(字) 2641 13429 6611 7793 篇幅(cm2
)
728 4219 1856 2154 加權篇幅(cm2)
1642 7121 3741 3038*含社論、評論、新聞報導、讀者投書。加權篇幅計算方式:取四報平均版數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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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的關防,已遭逾越…」(中國時報,2009.2.9: A11),並且也有扼殺 創意之嫌。NCC 則指出:「廣告分級與違反新聞查證原則處罰規定,這 些都是新聞倫理,將新聞倫理立法並無不妥…我們只怕有些記者連查都 不查,就把它報導出來,傷害當事人」(中國時報,2009.2.12: A7);回 覆權方面,NCC 方面指也有實施,為了保護被報導者個人名譽,不被 錯誤報導傷害,而傳媒則指出東歐諸國實施後,造成箝制新聞自由的結 果,「許多記者認為回覆權規定,是九○年代初期獨裁政權的復辟」(中 國時報,2009.2.6: A10)。中時前社長王健壯並撰文指出此這些規定恐 淪為政黨惡鬥的工具,而NCC 是「吃力不討好」。317‧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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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鄭自隆教授則投書針對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指出無論是公平原則 在新聞史上的辯論尚無定論,且難以測量。此外,包括客觀、品味、查 證都是新聞倫理,假使由上述引發之誹謗、妨礙名譽,則可透過法律行 動,「通傳會並沒有必要擴大職權予以規範」。更進一步,所謂「評論」
便指有立場,「評論是否符合公平原則要由讀者觀眾評斷,通傳會與任 何官方機構都無權介入」(自由時報,2009.2.6: A15)。
「內容管制」引發傳媒紛紛以「戒嚴說」回應,強調台灣言論自由係由 政治力量掙脫而得,因而政府的規管,是白色恐怖再現。聯合報社論指 出「從戒嚴年代走來,台灣社會耗費了可觀的代價爭取民主,很重要的 部分就在保障新聞和言論自由…」(聯合報。2009.2.7: A2);中國時報 在的報導指出「新的衛廣法草案彷彿大開倒車,回到了新聞局主宰一切 的時代」(中國時報,2009.2.9: A11)、「讓政府輕易取得以行政權抑制 新聞自由的法源;這不啻是台灣走過多年抗爭歲月後的倒退」(中國時 報,2009.2.8: A11);蘋果日報則說「…與警總扣雜誌何異」(蘋果日報,
2009.2.12: A5)。自由時報援引名嘴陳立宏之言論,直指這些規範是「新 戒嚴時代」的來臨。(自由時報,2009.2.5: A4)代表的是新聞自由的倒 退。
第二點,就行政部門之「立法規管」與「行政裁罰」面向,論述則以「國 家是受傳媒監督之對象,怎可立法規管裁罰、傳媒言論」邏輯展現:
…NCC 增加行政裁罰,賦予行政機關莫大的主觀判定 權,這不只是對付藍媒或綠媒的問題,媒體站在監督政府 的第四權立場,當然必須站在權力者的對立面,行政權伸 手干預新聞甚至廣告,媒體還有何監督空間?(中國時 報,2009.2.9: A11)
…NCC 畢竟是行政機關,屬於受新聞媒體監督的對象,
由行政部門對新聞機構的新聞與評論進行裁罰,不論事前 或事後,終非民主國家所應為…(自由時報,2009.2.7: A2)
…NCC 要立此法的發想與動機本身就錯誤,就算法的內 容很合理,也沒有成立的正當性,何況內容表現的國家道 德主義荒謬性……由政府機關立法管制新聞是個可悲的 笑話,因為政府本身就是媒體監督的對象,怎能由它主管
大哥的罪名,這是何苦!」(中國時報,2009.2.12: 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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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蘋果日報,2009.2.12: A5)
…但無論如何,這些評論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即使政 治色彩再鮮明,民眾反感再強,恐也不宜由行政權妄加干 預…(聯合報,2009.2.7: A2)
在各報論述展現的傾向,就算傳媒們大抵同意因為「名嘴」或搶新聞壓 力下帶來的亂象,但基於第四權理論,政府不得對傳媒立法規管、甚至 裁罰傳媒言論。並且,罰責的設立與取捨之間皆由NCC 決定,傳媒們 便義憤填膺,而NCC 也落了個吃力不討好的「老大哥」之名。
由此延伸的另一個論述,在傳媒所鼓吹與同意的新聞商品的雙元市場。
指的是,假使(新聞)言論商品並不是(也不能夠)由政府所決定其對 與錯、公平或偏倚,則決定其價值的,是「市場」。
…美國和西歐許多國家根本沒有對新聞本身美國和西歐 許多國家根本沒有對新聞本身的立法,新聞的品質由民間 新聞界來自律,並由學術界和社會來他律,而最重要的是 由市場收視率來制約…(蘋果日報,2009.2.12: A5)
…如何適度維持媒體經營秩序,卻同時又能尊重民主社會 的言論歧異和多元勃發的商業競爭…而應讓媒體經由市 場回饋機制自行修正其走向…社會的進化是一個多元、互 動的過程,觀眾其實並不是新聞或廣告的消極承受者,他 們可藉由頻道、商品的選擇表達自己的褒貶及喜怒,也在 其間學習分辨好壞及容忍歧異。NCC 應該把更多的裁判 權交給閱聽受眾,毋需將自己武裝成一個全能的捍衛戰 士。(聯合報,2009.2.7: A2)
除了傳媒在社論中的直接表述,自由時報在報導中,援引多位名嘴談 話,指出「節目來賓『亂爆料』失去公信力後,自然會被市場機制淘汰,
並不需用法律去制約」(自由時報,2009.2.5: A4)。這引伸出另一個問 題,「市場」所指為何,在雙元市場論中,傳媒的市場指的是「廣告商」
與「閱聽眾」,但在前述論述,指閱聽眾可以透過偏好表達,淘汰不適 合的內容與頻道。「…畢竟從營運性質來看,媒體的商業邏輯與其他行 業並無根本差異,同樣是要靠客戶(讀者、聽眾、觀眾)支持,也會有市 場規模與競爭的問題…」(中國時報,2009.2.22: A11)。換句話說,傳 媒論述的市場機制,指的是言論商品能夠在觀眾的取決(消費)下,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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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生存,符合閱聽眾的最適偏好。中國時報進一步指出,政府不將傳媒 作為一種「產業」,而無意規劃,致使今日頻道過多,亂象叢生。更有 甚者「…媒體則不是產業,至少不是重要產業,所以沒有紓困的必要。
不僅如此,政府還把媒體當作須嚴加看管的對象,所以才要修法,讓主 管機關可以無所不管…」(中國時報,2009.2.22: A11)。閱聽眾作為傳 媒商品消費者,其偏好之表達,得以讓最適合言論商品續存,假使政府 對於傳媒內容的管制殊為不正當,那麼,讓政府放手,回歸市場,真正 的言論自由才得以彰顯,而傳媒作為第四權才能夠發揮。
上述的論述,也展現在「NCC 內訌」的衝突報導中。NCC 主委彭芸的
〈不同意見書〉掀起「委員不同調」論述,似乎暗示NCC 意見相左,
結論大打折扣。報導指出,彭芸對新法不以為然,在會議中直陳「希望 導正與扶植產業、不願再當過去新聞局的角色」(聯合報,2009.2.6:
A4)。主委彭芸首先就「查證原則」與「公平原則」在現實上舉證與辯 論之模糊性,指出判斷不易;其次,廣告分級方面,則不贊同採用家父 母心態,「協助閱聽眾篩選廣告與節目」;又當代為分眾、匯流時代,經 營者以特定閱聽眾為標的,主管機關似乎無必要評價或分類;此外,廣 告作為文化創意一環,不應以法律介入創意或意識形態之「級數」。318 前述論證,對於傳媒產生的作用,成為了一種論述的武器。然而,至少 有兩傳媒在語藝之間展現出「非常贊同」之傾向:
…彭芸沒有利用主委身分壓制 NCC 委員的共同決定,僅 以個人身分撰寫不同意見書,以凸顯不同的思維向度,正 是一個不自甘沉默、卻又容忍異議的示範…彭芸認為行政 管制不應過度干預言論自由及廣告創意,這相對於 NCC 委員希望介入整頓媒體秩序的理念,各有不同著眼。究竟 是自由重要?還是秩序重要?(聯合報,2009.2.7: A2)
…通傳會主委彭芸女士對此獨排眾議,但因無法阻攔其他 委員以多數決通過修法草案,只能獨自寫下萬言的不同意 見書……彭芸主委所爭執的,主要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
…通傳會主委彭芸女士對此獨排眾議,但因無法阻攔其他 委員以多數決通過修法草案,只能獨自寫下萬言的不同意 見書……彭芸主委所爭執的,主要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