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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論之批判(一)理論面

第三章 社會責任論之實踐與批判

第二節 社會責任論之批判(一)理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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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由制度上保障傳媒的道德取向。228

在中國採行的社會主義式市場經濟中,傳媒的商業化與香港似乎能與政 治意識形態抗衡的離心力不同。周翼虎指出,在中國國家權力一元獨大 的情形下,市場只是一個中性的結構,端賴誰來使用,決定了其性質與 走向,國家造就與新聞傳媒之間的「恩寵關係」,市場因而並非成為獨 立新聞傳媒的推力。229然而,中國學者錢綱所言,中國傳媒是「控制、

變化與混亂」230,實際情形晦暗不清。有論者言道「傳媒有問題,但不 是傳媒的問題」,231在是各種利益集團、傳媒商業化及法規力量,影響 其表現。

第二節 社會責任論之批判(一)理論面 內涵與名稱之模糊性

Altschull 認為,社會責任論的首要問題,便在於其名稱。他指出,作為 一個概念,社會責任並不是一種「普世意理」,是必須仰賴概念所存之 道德體系以及體系中人們先驗價值而定。232Merrill 也表示出同樣關切,

指出其內涵是被體系中主宰的政治與經濟力量賦予意義。233這使得社會 責任在定義上即具有各方主觀解釋空間,無論是構築社會責任論之一的

《四論》,或是由前述以華人世界社會責任論之當代實踐為例,都能窺 知一二。《四論》似乎是提出了四種不同的「傳媒」理論,但即證明了

《四論》認知到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傳媒具有不同的功能與責任。好 比威權或極權國家中的傳媒為國家所服務;在古典自由主義國家中,傳 媒的責任是客觀旁述的,在於告知、發現真理與監督國家;而社會責任 論中的傳媒,則結合前述,傳媒作為有權有責的行動者。

以詞彙內涵進一步檢視,Altschull 對「社會」一詞也頗有微辭,因為「社 會難道不包含國家?」。234社會責任論中,有意無意將社會與國家設置 在對立面框架下探討,而傳媒對詰的對象有了針對性。社會責任論思想 源於美國的基礎上,Altschull 認為所謂的社會是由是美國傳媒本身(記 者)所認知,傳媒服務於「受過良好教育、有素養、對公共事務有興趣 的中產階級」。235

       

228 如郭毅(2008)。〈媒體責任與社會良知〉,《新聞知識》,2: 3-5。

229 周翼虎(2009)。〈抗爭與入籠:中國新聞業的市場化悖論〉,《新聞學研究》,100: 101-136。

230 轉引自馮建三(2007)。〈大陸傳媒何去何從?〉,霧鎖中國推薦序。頁 13。

231 唐昊(2007)。〈「公平發展權」與傳媒的社會責任〉,《新聞記者》,1。

232 Altschull. J. H.(1984).p303.

233 Merrill, J.C.(1990).The imperative of freedom.USA(NY): Freedom House.p88.

234 Altschull. J. H.(1984).p304.

235 同前註。

在「責任」方面,Kunelius 以批判傳媒之語藝學觀點指出,責任內涵分 為「實際」(mundane)與「理想」(lofty),前者指的是傳媒對於現實生 活行動者所負責,分為市場力量與公民社會;後者指的是傳媒為實現抽 象層次的價值而言(比如:人性、未來),236傳媒可以自作理解。在形 式部分, McQuail 指出在民主自由社會中有三種責任形式:透過法律 規範的「指定責任」(assign)、傳媒與閱聽眾之契約關係的「約定責任」

(contract),以及基於傳媒倫理「自我強制或拒絕的責任」(self-imposed or denied)。237傳統的社會責任論關注於後兩種責任形式,認定商營傳 面,McQuail 則提出傳媒有「硬性」(法律的)與「軟性」(協調的)兩 種問責模式。240

就傳媒責任所指內涵,所服膺對象將影響其運作原則,這指的是,各地 不同的歷史語境中推演的傳媒社會責任有所不同,深受物質脈絡影響。

Belvins 指出霍金斯委員會的努力是適應當代政經變遷的「無效鬥爭」,

241而 Nerone 則認為社會責任論「似乎」適用,是因為當代的政治經濟 環境變化導致。242西方的傳媒社會責任成為對二十世紀中期傳媒失靈企 圖撥亂反正的「宣誓性論述」。

展現歷史過程而非理論架構

社會責任「論」作為一個「理論」(theory),為學者所批判。馮建三教 授指出,社會責任論空有願景,缺乏理論架構。243Neuman 指出,理論        

236 Kunelius, R.(2006). Good journalism: on the evaluation criteria of some interested and experienced actors. Journalism Studies.7(5): 671-690.

237 McQuail(1997)。轉引自翁秀琪(2009)。〈公共媒體如何問責:以台灣的公廣集團為例〉,《新 聞學研究》,96: 187-211。

238 Altschull. J. H.(1984).p303.

239 Nerone, J. C.(eds).(1995).p90.

240 同前註。

241 Belvins, F.(1996). The Hutchins commission turns 50: recurring themes in today's public and civic journalism. Southwest Texas State University, Third Annual Conference on Intellectual Freedom, April 1997, Montana State University-Northern./展江等譯(2004)。〈哈欽斯委員會走過 50 年:再現於 今日公共與公民新聞事業的主題〉,收錄於《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新聞界》,中國(北京):人民 大學出版社。

242 Nerone, J. C. (eds).(1995).pp29-30.

243 馮建三(2006)。〈國家與傳媒社會責任:從「報業四種理論」出版 50 年談起〉,《中華傳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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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抽象概念集結思考社會世界的方法,概念、概念之數與量(變項),

以及聯繫概念之間的假定,構成檢驗「事實」的方法。244社會責任論以 此標準檢驗之,並沒有提供一套檢視事件的邏輯性方式,而是基於歷史 事實發展所陳述的可能假想。然而,歷史的發展與不等於邏輯的一致。

此外,由Neuman 對於理論與同樣是作為解釋社會世界方法之一的「意 識形態」,指出理論與意識形態相異之處:

意識形態 理論

絕對肯定的答案 條件性的,斟酌後的解釋 所有問題的答案 不完全的、意識不確定性 固定、封閉、完成 成長、開放、延續、擴大 規避檢定、不一致的發現 接受正、反面證據之檢定 無視反面證據 根據證據修訂

某種道德信念綑綁 與強烈之道德立場區隔 偏頗的看法 中立的態度

矛盾不一致 尋求邏輯一致性 植基於某個特定立場 超越社會立場

資料來源:Neuman, L.(1997)./朱柔若譯(2000)。頁 76。

可以發現,社會責任論是一種封閉、有標準答案的肯定式論述。並且,

社會責任論也輕描淡寫於某些事實(如傳媒經濟基礎與其表現之事實關 連性),卻指出傳媒透過自律捍衛新聞自由,而能夠達成責任。當然,

其本身就是「古典自由主義」之接枝,強調傳媒服務於自由民主社會,

因而影響了社會責任論對於其他動能因素的看法。所以,基於美國歷史 經驗的社會責任論,似乎更傾向是一種「意識形態」產物。

基於以上,檢視《四論》一書,的確展現了基於不同具體實踐的「歷史 過程」。Nerone 進一步強調,《四論》並非提供了四個理論,而是四個

「例子」(examples)。顯示在不同政經環境下行動的傳媒之特色,反映 其存在的社會體系哲學,《四論》提供了證據以支持不同的論證,但並 非在驗證某種理論,245其提供的框架,已然定義了不同(哲學)的「社 會」以及其傳播系統。

       

刊》,6 月: 17-36。

244 Neuman, L.(1997). Social research methods: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USA(Boston) : Pearson./朱柔若譯(2000)。《社會研究方法:質化. 與量化的取向》。

台北:揚智。頁78-89。

245 Nerone, J. C.(eds).(1995).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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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 在 某 些 情 境 下 ,《 四 論 》 各 框 架 的 內 涵 其 實 能 夠 同 時 存 於

(coexisted)同一體系之中。比方說,社會責任論中新聞專業主義的思 潮,已經存於古典自由主義中的傳媒發展。再者,Nerone 認為,以「四 種理論」形式呈現,容易給予錯誤印象——似乎任何傳媒體系能夠被其 中一種傳媒理論所定義。然而,現實中《四論》展現的歷史情境也常會 互相重疊(主要指的是社會責任論與古典自由主義難以區分)。246追根 究底,《四論》的區分依據與論述方式並不是在同一基礎上,威權主義、

共產主義與古典自由主義是植基於政治哲學,探討其下的傳媒體系;倘 若欲與此銜接,社會責任論運作之政治哲學應當是「自由民主」,然而 卻從傳媒表現「修正」古典自由主義中的人性觀作為理論基礎,企圖由 下而上擴展一種不同的「意識形態」。換句話說,其實前三者都能有自 己的傳媒社會責任論,並呼應了前述在詞彙內涵的模糊性。因而,「四 論」之區分並無法有效釐清傳媒行動的認知。

二元對立的論述

Nerone 等學者認為本質的問題,在於《四論》是以「古典自由主義」

為基礎之內涵,以其中的詞彙意義進行論述,如此一來,便將其後設意 義帶入討論,貫穿通篇的思想是個人社會與國家的對壘。247也之所以,

修辭隱含個人主義觀點之後,任何在集體層次的行為都是一種不可欲的 干預—「干預」一辭在古典自由主義中帶有負面色彩,在傳媒領域中,

尤以是指國家機構對私人機構可能產生的操控性。在「干預」與「自由」

的對立,「窳」與「良」之暗示,並基於當時社會氛圍,前者便自然而 然是人所不可欲。而社會責任論作為對古典自由主義之「修正」,又有 一種「演進」意味。並且,以「社會責任」稱之,是否就暗示了其他的 理論不負責呢?在脈絡鋪陳上,便順理成章地同意著社會責任論了。

這樣的結果,與《四論》的寫作背景有關,如第二章所述,Schramm 在 冷戰氛圍下寫作《大眾傳播的責任》以及彙編《四論》,特定框架所侷 限,以致於其寫作已然懷有敵意。

內涵衝突

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與新聞自由(

freedom of press

言論自由被視為基本人權之一,指「個人心中所思以各種形式表於外的 自由」,248作為個人思想在公共領域呈現與交流的保障,先有言論自由,

才有思想自由,249並已寫入司法中為普世所接受。在我國,可見於憲法        

246 同前註。

247 Nerone, J. C.(eds).(1995).p21.

248 林子儀(1999)。《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台北:元照。頁 3。

249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 p109./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65。

代替了社會群體監督國家。Hocking 指「新聞自由就是說者的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 as freedom for speakers)。253以捍衛新聞自由出 發,闡明表明應當由社會共同體與政府保護「發佈者」的自由。254並認 記法」(Alien Registration Act)或各種「辛迪加主義法案」(Syndicalism acts),256類似目前中國以言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行為,國家就可 將其入罪。委員會這點建議,對於言論自由之開展是相當重要的里程 碑,無庸置疑的是個人自由保障的根基。

然而,無論是二十世紀中期或當代傳媒,已經被強大的私人力量所壟        

250 Hocking, E. W.(1947).Freedom of the Press: A frame work of principle.USA(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81;林子儀(1999)。頁 81。

251 林子儀(1999)。頁 81-84。

253 Hocking, E. W.(1947).Freedom of the Press: A frame work of principle.USA(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79-86.

254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p114-117./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68-69。

255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 p112./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67。

256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 P88./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54。辛迪加法即「幫

256 Commission of Free Press(1947). P88./展江、王征、王濤譯(2004)。頁 54。辛迪加法即「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