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0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研究對象中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既然明確表示未來有意發展就業服務網站,故研究者擬針對本研究結 論與發現,提出相關具體建議,供地方政府或公部門未來建置就業服 務網站或執行就業服務業務時參考。
壹、 中央與地方職權應清楚劃分,以發揮政府部門最大功效:
研究發現,地方政府就業服務網站建置情形深受中央主管機關的 影響。中央考量整體就業服務運作及為回應立法院附帶決議46,多次 邀集各地方政府代表討論有關將涉及民眾請領失業給付、就業促進津 貼及具全國一致性之計畫,統一回歸中央一事,而地方政府有特殊需 求時,則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訂定計畫,規 劃因地制宜之措施,以促進就業。在中央討論就業服務權責分工的多 次會議中,可發現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 府強力反對,不同意就業服務權由中央統一收回,而臺南市政府則以 無人力及預算考量下,有不同之意見,遲遲無法定案。當政策未明時,
各地方政府對於就業服務網站的建置,甚至於就業服務的作法上當然 不一致。
研究者以目前中央的政策立場來推論,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統一辦理全國的就業服務計畫,如失業給付、就業 促進津貼方案,但又讓地方政府可依地方需求自行研擬就業促進措施,
就業服務組織定位及分工仍然不清,有模糊空間,亦勢必讓民眾對於 應至何單位申辦服務產生疑惑,反而降低效率;當中央政府將預算與 政策制定權交由地方政府負責時,仍可能出現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 就業服務政策方向有所落差之困境。面對勞動市場之變化快速,且我 國多係由中央政府負責全國性政策之擬定、規劃、監督、指導等工作,
交由地方政府來實際執行,為避免中央與地方對於就業服務業務資源 重複的投入,建議中央應儘速明確訂定就業服務之主管機關,以發揮 政府部門最大功效。
46立法院第 7 屆第 6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20 次全體委員會議事錄之附帶決議: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條文,將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權責回歸中央 主管機關,並將現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站、台),於就業服務 法第 12 條條文修正完成後,分 3 年逐步移撥中央管理(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
http://lci.ly.gov.tw/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0/08/LCIDC01_1000802_00005.pdf)。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而於就業服務網站建置部分,研究者則認為畢竟臺灣勞動市場小、
移動性相當高,並不見得每個地方政府都需要各自獨立發展一套求職 求才資料庫。中央所建立的「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就目前 而言,已具相當基礎,若中央政府能將每年「全國就業 e 網」網站委 外營運的經費投注在媒合系統的強化,中央政府負責就業媒合後端系 統的建置與維護,供地方政府運用此資料庫,各自依地方需求建置、
發展及完備前臺的就業服務網站功能與內容,於此整合與分工下,或 許能各自發揮最大功效,又能因地制宜,符合各地方政府服務族群之 特性及需求。
貳、 公私部門採互補模式,差異定位,有效資源整合:
一般認為,公部門及民間在促進就業下,有三種關係:合作 (Co-operation) 、 互 補 (Complementarities) 及 競 爭 (Partnership on Competition)。合作是指兩者可透過勞動市場訊息交換、共組工作小 組或擬定就業服務合作計畫,共同促進就業;互補是兩者於不同服務 族群各自運作,於互補模式下,從事拿手項目,以求資源最大化。競 爭則為兩者立於相同地位,彼此競爭。我國長期以來,就業服務工作 雖非由公部門獨占,但在法令規範下,仍由政府部門居於主導(成之 約,2000:29)。而公私部門就業服務,最大重疊部分即為就業服務 網站這個區塊,也是最容易產生競爭之處。就整體服務效益來看,研 究者建議公私部門在就業服務網站的目標族群設定上應有所區隔,截 長補短,以「互補」關係為營運基礎,共同推動就業服務工作。
公私部門間資料庫若要互相流通,實務上有其困難,不過在服務 的設定上,應有所差異。儘管現在公立就業服務網站,就常給人一種 較無知名公司及高階人力職缺的形象,但基於資源有限下,服務對象 仍應有所區隔。就業市場中有工作能力、能自行運用民間資源找到工 作者,公部門應列為非主力服務對象,提供簡單就業服務訊息即可;
對於市場趨勢不了解、工作技能不足或無法運用就業資訊者,公部門 則應依其需求,設計出不同於私部門之附加功能,以較深、較廣泛之 個別化就業服務,協助其找到工作;在雇主服務部分,政府部門可適 時鬆綁求才者一定要提供勞工保險之限制,多協助一些微型事業單位 找到人力,提供民眾在地型就業機會,這也是地方政府最能著力之處。
另外,政府部分並應適時學習民間業者經營的模式及優勢,以有效提 升公部門就業服務網站之實質效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2
參、 虛實整合,各自發揮應有的功能:
公部門不可能像民間業者純以 ICTs 來提供網路就業服務,當系 統媒合功能無法和民間一樣強大時,應更重視虛實整合。查公部門的 實體就業服務,親自到實體就業服務站的民眾以辦理失業給付及找工 作的求職者佔多數,依其身分更包含很多種類型,例如中高齡、原住 民、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獨力負擔家計、非自 願失業勞工等,每個求職者都各有其不同的需求及就業能力上之不足,
若要協助渠等人員找到合適工作,除了職缺類型要多元外,專人的服 務也不可少。
研究者從訪談的過程中發現,目前地方政府就業服務網站與實體 就業服務站臺的服務並未真正整合,連基本的就業資訊的使用與互通 上也未見有效建立起連結,兩者更可說是各做各的。例如臺北市政府 就業服務站臺雖然在「自助查詢區」的電腦首頁放著自家「台北人力 銀行」網站的網址,但於服務現場可供民眾翻閱的「工作機會簿」,
僅能列印出中央主管機關系統的職缺,主要是因為「台北人力銀行」
網站並無法產出職缺分類的工作機會報表,不方便讓實體就業服務站 的櫃檯人員列印後供民眾使用,且因各地方政府皆有服務績效評比之 壓力,故原則上實體就業服務網站的同仁以登錄中央系統及使用中央 的職缺資訊為主,無法共同來推廣及使用自家的就業服務網站。
若地方政府有意持續運用 ICTs 提供就業服務,建置就業服務網 站,就應該要積極運用現有的資源加以推廣,以顧客需求為服務導向,
並發揮虛實整合之最大功效。除就業服務資訊應互通有無外,最基本 要做到的,即所屬人員要對彼此(實體站臺及虛擬就業服務網站)的服 務項目與內容夠清楚,甚至要主動向至就業服務站臺的求職求才者宣 傳自家的就業服務網站,而到站的民眾若可自行運用網路服務,應將 其導引到網站的使用,節省下來的人力成本,自可投入服務其他更需 要的民眾;反之,若於虛擬網站服務過程中,發現使用者需由專人來 安排就業研習課程、推介職業訓練課程或提供個別化之就業諮詢、個 案管理等服務,就應該轉介至實體就業服務據點,請專人接續服務。
如此實體虛擬整合一條龍式的服務,才能真正發揮建置就業服務網站,
服務分流的最大效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肆、 建置就業服務網站績效評估之制度:
從訪談的過程中,發現地方政府不重視網站服務的成果與績效。
除一些制式數據的統計外,因新北市政府「新北市人力網」網站如同 中央主管機關將「全國就業e網」網站委請廠商來營運,故委外廠商 被要求提供網站每月營運情形,如網站會員使用概況、網站瀏覽人次、
會員停留時間、電子報寄送人數及點閱人數、使用者滿意程度等記錄,
以供政府機關查閱驗收。以民間人力銀行業者的標準,通常一個好的 就業服務網站,需有一套簡單易懂且能提供快速精準媒合功能的系統,
且一般民間人力銀行網站的衡量指標中,至少可從部門營收或客戶續 約情形等結果推測會員的滿意度或媒合精準度,來作自我評估。
地方政府就業服務網站雖未有專業及完整的資訊技術支援團隊,
系統營運也無法與民間比擬,但研究者認為,地方政府仍應同時就數 量、時效、品質上建立一套具量化及質化的評估指標。建議可統計網 站新增求職求才數、新增職缺筆數、網站不重複使用人次、平均網站 使用期間、成功媒合數等,並適時進行使用者背景分析,以利地方政 府後續可依使用對象別個別需求,規劃出合適之功能及適時開發職類。
另在無法要求網站求職求才者主動回報媒合與否下,建議可先於系統 中建置媒合回報通知、會員回饋的機制等,並於試辦初期,提供小禮 物進行激勵,提高其回復意願。於質化部分,則可以不定期對就業服 務網站的使用者,進行使用滿意度或媒合成效、時效之調查。於了解 使用者使用就業服務網站情形及其需求下,才有持續精進之可能。
另在無法要求網站求職求才者主動回報媒合與否下,建議可先於系統 中建置媒合回報通知、會員回饋的機制等,並於試辦初期,提供小禮 物進行激勵,提高其回復意願。於質化部分,則可以不定期對就業服 務網站的使用者,進行使用滿意度或媒合成效、時效之調查。於了解 使用者使用就業服務網站情形及其需求下,才有持續精進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