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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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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代為執行雇主權能者則是於勞動現場之教師或管理人員,若未來兼任助理納入 勞基法之適用範圍,教師或管理人員即可能屬於勞基法第2 條中所謂「代表事業 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亦是學者所稱之「功能性雇主」。雖然並非勞動契約 之相對人,但基於落實勞動基準監督之目的,若教師或管理人員於被授權之勞動 事務範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即有可能成為受罰之客體。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文已於前一節中藉由多份兼任助理管理辦法、兼任助理經費來源之規範 以及實務訪談所獲取之結果,並透過勞動關係認定與公私法區分之理論基礎,得 出校方與兼任助理之間具有勞動關係之結論。基於前一節之結論,本節將對未來 校方以及相關主管機關應採取之作為提供下列幾點建議:

一、勞動主管機關應協同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公、私立學校中的兼任助理皆做出明 確的通案性認定:

現行雖有「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

以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 準法」兩份公告,但對於兼任助理的勞動關係仍以個案認定方式進行,缺乏明確 的通案性認定,使得實務中已經發生如本文訪談結果中發現的情況:同樣是私立 大學,在同樣的公告發布施行後,一間大學為其兼任研究助理與教學助理皆加入 勞健保與提撥勞工退休金,而另一間大學則僅將兼任研究助理納保,顯然後者是 自行否定教學助理與校方之間具有勞動關係之事實。

既然本文已透過實務與規範兩個層面,確認校方與兼任助理間具有勞動關 係,基於勞動基準法之精神,除有窒礙難行之因素,一切勞雇關係皆應適用勞動 基準法。因此本文建議勞動主管機關應先協同教育主管機關,自經營型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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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以及工作特性等方面探討是否有其窒礙難行之處。若無,則勞動主管機關應 主動公告指定公、私立大專院校內之兼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或以函釋方式將 兼任助理的勞動樣態,增補於前述兩份公告之中。

若確有其窒礙難行之處,使兼任助理無法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勞 動主管機關仍應本於承認校方與兼任助理間具有勞動關係之基礎下,公告說明窒 礙難行之原因。

透過通案性的公告或函釋,原則上確認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的勞動關係,

若校方對於個案有所爭執,再經由個案事實進行從屬關係認定。藉此提供各大專 院校一個可以依循的基礎,避免校方自行認定勞動關係,而造成各校之間標準不 一的情況發生,同時也使校園內之兼任助理獲取其應有的權利與保障。

二、教育部專案計畫應要求學校編列教學助理之勞健保與勞工退休金:

教育部對於各校申請之專案計畫,應考量各校運用的教學助理與校方之間 具有勞動關係,要求各校於計畫編列時,將教學助理之勞健保與勞工退休金費用 納入,使教學助理具有基本保障。

另一方面,從目前新修訂的「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 保障處理原則」,其草擬過程之會議附件中各大學對於兼任助理若認定為勞動關 係,最大的憂慮主要還是鉅額勞健保與勞工退休金費用將對大專院校的財務帶來 莫大衝擊。然而,若校方以財務緊縮為由大量裁減兼任助理也並非本研究所樂見,

因此在專案計畫中開放並要求學校編列教學助理之勞健保、勞工退休金等費用,

將有助於降低對學校財務之衝擊。

三、建議校方未來應與兼任助理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現行各種經費與管理規範中,僅有科技部要求執行機構需與研究助理人員 以契約方式約定相關勞動條件,但並無規範契約之形式,即使如此,本文的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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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中也只有一位簽訂了書面勞動契約,其餘的兼任研究助理也僅有口頭約定薪資,

其他勞動條件則完全沒有約定。

雖然助學金辦法與教學助理、研究助理之管理規範已相當近似於工作規則,

但仍建議校方應與各種類型之兼任助理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使雙方更為清楚其 權利義務、勞動條件、聘僱期間等內容,也避免未來若雙方有爭議時,難以舉證 之問題。

四、建議對於助學金制度進行修正

現行各校的助學金辦法大多對應至校內的人力需求,但由於過去從未正視 兼任助理之僱傭關係,使其一直處於「黑工」狀態而缺乏勞動法令之保障。再者,

幾乎沒有任何條件限制的發放方式,不僅無法鑑別真正需要經濟協助的學生,也 使得助學金之助學意義被沖淡。因此,本文建議可有兩種修正方向:

(一)將助學金與人力需求脫鉤,以類似獎學金方式給付

此一修正方式中,領取助學金的學生不再需要負擔勞務給付,而係依據學 生的財務狀況或優異表現作為發放標準,藉此強調助學金的助學性質,同時也避 免因提供勞務而可能造成僱傭關係認定之爭議。但校務運作依然有其人力需求,

故可考慮將部分原本的助學金預算轉為一般的人事費用或業務費用,以工讀金方 式支付,而此類工讀金則不帶有助學性質,亦不限定僅有學生得以領取。

(二)配合校內人力需求,以「提供工作機會」作為助學措施.

此一修正方式乃是參考美國FWS 制度,以「工讀助學」的概念來執行,並 且正視校內的人力需求以及僱傭關係。但FWS 制度是由國家撥款助學金給予學 校作為薪資補貼,而我國之助學金制度是交由各校自行規劃,若是在校內預算的 分配時,先由各單位編列人事費用,而後再以助學金補貼薪資,顯然是多此一舉。

因此,較為直接、簡便的方式是統計各系所、行政單位的人力需求,並綜合考量 各種勞動成本,藉此精算出可提供的助學金數額,再開放給學生申請、應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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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作法是將原本以「學生人數」分配預算的方式,改為評估「校內人力需求」, 在制度設計的概念上也從過去將「金錢給付」作為助學措施,改以「提供工作機 會」作為助學方式,使整個助學金的預算規劃與發放方式更為貼近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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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素卿,2008/2/18。勞委會/同意協助認定 非全面排除。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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