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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研究計畫經費運用與研究助理規範

第三章 兼任助理經費來源規範與美國工讀助學制度

第二節 科技部研究計畫經費運用與研究助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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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尚存有類似「津貼」、「補助」的性質,但其申請資格又比一般的獎助學金來 得更為寬鬆,甚至在發放的過程中多有勞務對價的樣態,要求申請者擔任教學、

研究、行政等工作,而將工作表現作為停止發放助學金的標準更是授予校方或管 理人員有直接的考核、監督的權力,此類規範其實已經相當接近本文第一章所述 之「人格從屬性」中「接受檢查之義務」、「接受懲處之義務」等具體標準。換言 之,在規範的層面上,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已並非單純的屬於獎、助學金的類別,

而是帶有許多近似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的特性。

即使退萬步言,將設立目的為協助學生專心研究的辦法視為一種「補助」,

卻也不難發現其目的與手段有所矛盾。因為在一個個人可運用的有限時間內,同 時要進行論文、上課與助學金工作,勢必造成排擠的效果,而實際上經過臺灣高 等教育產業工會的調查也顯示有42%的受訪者表示擔任兼任助理工作「延後了論 文完成的進度」63。顯見負有工作義務的助學金其實並沒有達成「協助學生專心 研究」的目的,許多與研究無關工作反而造成了額外的負擔。

第二節 科技部研究計畫經費運用與研究助理規範

我國為提升國內科技研發水準,由科技部補助各種類型之學術研究計畫,

凡研究所需的人力、儀器設備、圖書資訊、耗材及國外差旅費等都在補助範圍之 內,近十年以來每年都有多達一萬七千件以上的專題研究獲取補助經費。如此龐 大的計畫數量更運用了人數眾多的專、兼任助理與臨時工,然而在過去卻僅有專 任助理得以加入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退休金,至於兼任助理與臨時工 則仍有爭議存在。下文將對於研究計畫與助理人員之相關規範進行整理與分析。

63林柏儀,2013,台灣各大學學生兼任助理與雇主是否構成僱傭關係的實證研究,大專院校學生 勞動權益暨法律關係研討會會議論文,頁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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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執行單位

依科技部所訂之「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申請專題研究計畫 的機構(即執行機構)為以下兩類:

1.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2.經科技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 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

研究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則有不同的類型與資格,在一般的公私立大 專院校中,計畫主持人資格必須是執行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人員,且 職位達到助理教授、副研究員或主治醫師,或是有擔任教學、研究等工作達一定 時間以上,同時有發表著作於著名學術期刊者才符合擔任計畫主持人之資格64。 依前揭要點第11 條規定,計畫主持人須將申請文件送至執行機構,經執行 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且於同要點中第24 條與第 26 條,分別要求計畫執行機 構需確實審核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以及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除此之 外,依據「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 條之說明,除參 酌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對市場之影響或涉及國家安全,經科 技部認定應歸屬國家所有者外,原則上研究成果應歸屬於各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 所有。

由此可見,科技部研究計劃之申請,雖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規劃內容與經費,

但仍需經由執行機構審核通過向科技部申請,且研究成果亦歸屬於執行機構,而 非計畫主持人。因此,執行計劃之主體為公、私立大學等執行機構,自應無疑。

64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詳細資格請參閱「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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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助理人員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是科技部對於研究計 畫進用專、兼任助理人員與臨時工之規定。該注意事項分別定義了三類助理人 員:

1.專任助理人員:

指執行機構約用之編制外專職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高中 (職)畢業、五專(二專)畢業、三專畢業、學士及碩士等五級。但在職人 員或在學學生,除碩士在職專班或進修學士班學生專職於專題研究計畫 外,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

2.兼任助理人員:

指執行機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工作人員,分為下列三 級:

(1)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級職者):執行機構或執行機構以外之 機構編制內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

(2)研究生助理人員: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大專學生: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

3.臨時工:指臨時僱用且無專職工作之人員。

四、工作酬金

研究計畫的經費使用範圍主要分為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以及 管理費四種,在業務費項下可支用的項目之一為「研究人力費」,其中就包含了 約用專、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的工作酬金。在「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 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中對於各種助理人員的工作酬金方面有更為詳細的規範:

1.專任助理人員:

(1)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所需經費得於業務費支應。

(2)專任助理人員參與本計畫前已取得之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得併計提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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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金。工作經歷由執行機構認定。

(3)專任助理人員為研發替代役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執行機構依替代 役實施條例規定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於業務費支應。

(4)專任助理人員之人事費得按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個半月數額之年終 工作獎金準備金。有關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2.兼任助理人員:

(1)兼任助理人員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 給標準表核實支給。

(2)同一人每月於科技部補助各專題研究計畫支領工作酬金之總額,不 得超過科技部規定之最高標準。

(3)研究生助理人員為新生,於計畫執行期間始註冊入學者,其於尚未 註冊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級研究生名義按月給付獎助金或研究助 學金 65

(4)大專學生助理人員已執行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支領研究助學金者,不 得再支領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66

3.臨時工: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依執行機構自行訂定之標準按工作性 質核實支給。

近日,為配合勞動部與教育部所發布對於兼任助理的兩份指導原則,將學 生兼任助理區分為「僱傭型」與「學習型」兩類,因此科技部於 2015 年 7 月 9 日時修正了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內容,其中就將給付兼任助理的費用區 分為:「學習型」兼任助理支給「研究津貼」,「僱傭型」兼任助理支給「工作酬 金」。即使如此,科技部也僅是對於給付之名目進行修改,不論是「研究津貼」

65 該條文已於 2015 年 7 月 9 日新修訂辦法中刪除,修正理由為「因研究生新生未註冊無法取得 學籍,於註冊前難以確認其參與計畫為學習或工作,爰刪除第三目規定, 其如欲參與計畫仍得 以臨時工約用之」

66該條文已於2015 年 7 月 9 日新修訂辦法中刪除,修正理由為「科技部除鼓勵大專學生執行以 個人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大專學生研究計畫外,如大專學生再擔任研究計畫助理參與研究,得再領 取兼任助理費用,兩者性質有別,爰取消不得再支領兼任助理費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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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作報酬」,仍舊是屬於業務費項下的「研究人力費」。而設立「研究津貼」

之依據係為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 則」,但該處理原則僅屬行政指導位階,是否得以做為增修條文之法源依據,不 無疑義。

由此可見,科技部此次修正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乃是為了配合未 來預期會出現的「學習型」研究助理,提供項目不同之金錢給付。然而,就「學 習型」研究助理之定義,係為學生進行自身課程或論文研究之活動,並非一定與 計畫主持人之計畫內容相關,但卻使用研究計劃之業務經費給付學生「研究津貼」, 顯然與經費使用目的不盡相符。再者,科技部目前並無對於「學習型」研究助理 訂定相關之獎助辦法,為何學生進行論文研究需要提供「研究津貼」之理由,尚 嫌不足。

事實上,科技部確有其他獎助學生進行研究計劃之辦法,即為「科技部補 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該要點所限定之對象為大專學生,且學生是以 類似計畫主持人的角色領取該份研究助學金,顯然與前述「學習型」研究助理需 透過他人研究計畫方可領取「研究津貼」之情況不同,但兩者實際上皆為從事自 身之論文研究或研究計畫,因此未來或許可以考慮將學習型研究助理之研究津貼,

同樣以獨立的要點訂定,明確的說明補助的理由與要件,使其得以符合學習型研 究助理之本質。

五、助理人員之勞健保與勞工退休金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在近日所修正的版本 (2015 年 7 月 9 日版)之中, 不論是何種類型的助理人員,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法以及勞工退休金之相關規定,皆需按上述法令所定之費率提撥保 險費與退休金。

然而,前一次的修正版本(2015 年 4 月 9 日版)中,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約 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應由執行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

然而,前一次的修正版本(2015 年 4 月 9 日版)中,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約 用之專任助理人員,應由執行機構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