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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訪談結果分析

第四節 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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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研究是做量化耶!對我來說當然一切都沒有幫助阿。(A4)

完全沒有阿,這個工作就是一些庶務的事情,怎麼可能跟研究有關係。(A7) 沒有,跟出版社、評審、出版者聯絡其實大家都會,根本學習不到什麼。(A12)

第四節 綜合分析

一、兼任助理勞動現場之從屬性

勞動過程的從屬性乃是僱傭關係認定中最為重要的部分,經由前述訪談所獲 取的兼任助理勞動現況,本文認為兼任助理顯然具有人格、經濟以及組織從屬性 的事實,故應可認為兼任助理與校方間具有勞動關係。茲分述如下

(一)人格從屬性

人格從屬性的幾個具體標準包括服從組織中之工作規則、服從指示、接受 檢查之義務以及接受制裁之義務。由學生兼任助理勞動現況的訪談結果看來,不 論是何種類型的兼任助理,通常都是依據教師或系所辦公室人員指派的工作內容 執行,其中又以教學助理服從指示的情況最為顯著,授課內容、試題內容以及批 改作業之標準皆並非可由教學助理自行決定,而是必須依照教師指示或課程內容 執行工作,而且有擔任授課工作的教學助理,其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皆須配合課 表所定之時間、教室,顯然也有服從組織中之工作規則的事實。

研究助理與行政助理也是需要依照教師或管理人員的指示進行文獻蒐集、

行政庶務等工作,但研究助理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則是較為彈性,只要在期限內 完成工作即可,僅有少數的情況是有固定的值班時間與地點;於辦公室協助行政 庶務工作的行政助理則是有相當固定的出勤時間,但也有如A12 是屬於非常彈性 的工作類型,因此不需固定的值班。然而,即使研究助理與部分行政助理的工作 型態較為自主,但仍需填報工作內容與工作時數以供校方查核、出帳,雖然僅是 形式上的作業,仍應可認為是具有接受考察之義務。

至於懲處方面,由訪談結果可以得知,僅有部分教學助理需要每月按時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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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教學月誌,或是要求每學期必須進行課後輔導達12 小時以上,若未達到標準 則可能會面臨不續聘的懲處。但大多數校方、教師或管理人員實務上仍鮮少對學 生兼任助理的工作表現進行考評,懲處方式也主要僅是口頭訓誡。

綜上所述,實務中學生兼任助理的人格從屬性強度以教學助理為最高,研 究助理與行政助理次之,但皆有符合服從指示、服從組織內工作規則以及接受檢 查義務等標準,因此以訪談結果而言,三種類型的兼任助理皆應可確認其具有人 格從屬性存在。

(二)經濟從屬性

經濟上的從屬性指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生產 工具、原料係屬僱主所有,且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

為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在校內執行助理工作的學生兼任助理,其工作所需之教室設備、實驗設備、

辦公設備或報帳系統等工具皆係由校方提供,應屬無疑。僅有部分的研究助理因 其工作內容較為彈性,可自行決定工作地點,並運用自有的電腦即可執行工作,

故不需使用校方提供的設備亦可完成教師指派的文獻蒐集工作。

另一個要回答的問題是,學生兼任助理究竟是為了自己的論文研究、課業 學習,抑或是為了他人之目的而從事勞動?首先,由工作動機的訪談結果分析,

除了基於經濟因素擔任助理工作之外,許多的兼任助理都是由教師邀約或指派而 擔任,亦有如A2 所進行的研究工作即是自身論文的情況,但即使是 A2 的案例,

其論文研究之方向與題目也可能為了配合教師的研究計畫而「被決定」。再者,

以實務上教學助理分配的模式看來,依據人數、班級數目做為分配基準,即是對 應課程教學協助的人力需求,並非是以兼任助理的學習需求為主。

最後,以工作與學習的關聯性觀察,有部分的兼任助理表示研究計畫工作 與其欲進行之論文研究領域不同,或是工作內容僅為行政庶務,使得助理工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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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完全沒有相關;另外有些受訪者則表示對於學習或進行論文有其助益,但皆 屬於在進行工作的過程中,附帶獲得基礎知識的增長與熟悉,應為助理工作之「附 加價值」,而非擔任助理工作的主要目的。

綜上,顯然擔任助理工作並非是學生基於課業學習或論文研究的自主規劃,

而是依據校方、系所或教師之需求,邀約學生擔任助理工作,因此學生兼任助理 應係為他人之目的從事勞動;又,多數兼任助理執行工作所需之用品皆為校方所 有,故應可認定學生兼任助理具有經濟從屬性。

(三)組織從屬性

組織從屬性強調勞工屬於雇主底下經營、生產團隊的一員,必須遵守團隊、

組織的內部規則或程序性規定。在法院判決中亦有將「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 態」做為組織從屬性之判斷標準。

本文訪談的三種類型兼任助理,不論其報酬是以月薪計算或是以時薪計算,

都會有部分校方會要求每月填寫工作內容與工作時數的記錄表,這些記錄並不會 影響兼任助理的報酬給付,而僅是形式上的作業程序,因此填寫這些記錄除了做 為校方查核、出帳之用,亦是要求兼任助理遵守校內程序規定的事實。

另一方面,雖然許多的兼任助理是獨立進行工作,但也有部分的兼任助理 之間是存有分工合作的事實,例如教學助理若有請假需求時,則必須向教師報備,

並徵求其他同一課程的教學助理代為授課,或是行政助理無法值班時,亦需要請 其他同事代為值班。即使這類分工合作的狀態,於兼任助理的勞動實務中並非普 遍,但也不能否認部分的案例是具有組織從屬性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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