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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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的問題,然而在學術文獻及媒體的論述上常未能正確的區分這兩個問題的層 次,本文期待能正確的釐清這兩個問題的層次,並提出爭議處理的原理原則。
三、考察比較法上處理「大至不能倒」問題的解決方案
本文將考察國際組織與各國比較法上關於處理「大至不能倒」的各樣監理工 具與政策,尤其是以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為首的國際監理組 織所整合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應對政策白皮書(Policy Measures to Address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與 美 國 於 2010 年 7 月 通 過 的 Dodd-Frank 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當中相關立法這兩組較有體系層次之模組作為參考。
四、引介復原與退場計畫於我國法制架構
復原與退場計畫,又稱銀行事前預囑(Bank Living Wills)在國際上是一個全新 的監理工具,從理論看來相當適合消除「大至不能倒」銀行所帶來的外溢效應(系 統性風險),且此一監理工具已被國際監理組織與各國監理機關所普遍肯認採行,
已有實施的實例,非僅徒具理論之空殼,本文在結論上認為此種監理工具值得引 進我國法制架構中,本文期待以相當篇幅完整的介紹銀行事前預囑的內容,並提 出將其移植納入我國法制架構中的立法建議以供各界參酌。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限制
壹、研究方法
一、比較法研究
「大至不能倒」理論是起源於國外,大部分的學術研究文獻與所涉及的金融 市場實務都需求諸於他國,因此本文主要採取比較法研究方法,考證:
(一)美國金融市場中「大至不能倒」理論的發展背景。
(二)國際組織與各國監理機關應對「大至不能倒」所提出的因應政策。
二、歸納法
本文在第二章探討「大至不能倒」理論在美國經驗下的成因與背景時,將採 取歷史事件歸納分析作為論述主軸。另外,於第八章探討我國是否有「大至不能 倒」問題的隱憂時也以過去歷史事件歸納並推論未來建構法制之必要性。以上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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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皆以歸納法的觀察與解釋作為主要的研究方法。
三、演繹法
本文在第四章第一節中釐清「大至不能倒」的問題層次後,並設定選擇解決 方案的選擇思維之原理原則,並在這樣的原理原則下檢視各種國際上現存的解決 方案(第四章第二~三節),在方法上藉由演繹法的三段式論證:「設定大前提」、「帶 入小前提」、「得出結論」的方式作為「大至不能倒」解決方案的論述主軸。
貳、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參考文獻
基於我國學界與實務界並未就此一議題有所論述,且在比較法上此一議題是 由歐美國家領先提出並對此著述甚多,因此本文之參考文獻以國際監理組織之英 文文獻、美國法與英國法為主。
二、學門領域
本文所涉及領域除金融業法外,在論述及「大至不能倒」防範措施時,為探 討部分防範措施對總體經濟的影響,本文也將會從總體經濟分析觀點出發論述可 能的影響。
三、議題限制──以銀行業為中心
在內容的鋪陳上,本文為避免研究失焦,且著重於銀行業對整體經濟所提供 基本的間接金融功能,本文將以銀行業為研究的核心,雖然在論述的過程中會常 見「金融機構」此一用詞,然而此係基於比較法的研究上多未明確界定研究之對 象,本文在比較法的論述篇章中為忠於論者原意仍以「金融機構」表達,然而本 文認為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這些不同的金融業別在處理「大至不能倒」議題 上有不同的考量與業別特性,因此目前本文僅挑選銀行業作為研究對象,尤其是 以「商業銀行」為主,在此以外,本文所提出或介紹之解決方案之對象並不含「投 資銀行」與「政府資助企業」(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s)在內,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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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very & Resolution Plan, RRP)BCBS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1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IS 國際清算銀行2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FDIC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3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ed 聯邦準備理事會4 又稱 FRB(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FMI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s
FSB 金融穩定委員會5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OC 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6
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G-SIBs 跨國系統重要性銀行
Global-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G-SIFIs 跨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Global-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LCBO 大型複雜銀行監理計畫
Large Complex Banking
Organi-zations ProgramToo Big to Fail 大至不能倒
MAG 總體經濟評估團體
Macroeconomic Assessment Group
1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網址:http://www.bis.org/bcbs/. (last visited 2012/7/1)
2 國際清算銀行網址:http://www.bis.org/. (last visited 2012/7/1)
3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網址:www.fdic.gov/. (last visited 2012/7/1)
4 聯邦準備理事會網址:http://www.federalreserve.gov/. (last visited 2012/7/1)
5 金融穩定委員會網址: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 (last visited 2012/7/1)
6 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是依美國 2010 年 7 月通過之 Dodd-Frank 法 第一編(Title 1)的授權下所建 立,專責於從宏觀性的角度確保美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委員會由 10 位有投票權成員外加 5 位無 投票權成員所組成,並由成員之一的財政部長(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擔任主席一職,網址:
http://www.treasury.gov/initiatives/fsoc/Pages/default.aspx. (last visited 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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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研究架構
主軸 內容概要 篇章部位
提出問題 「大至不能倒」理論 第二章
研究對象 定義「大至不能倒」銀行 第三章 釐清問題並推論問題
處理原理原則
說明本文對「大至不能倒」
議題的解構與解決方案選 擇原理原則。
第四章第一節
提出爭議解決方案 提出「大至不能倒」議題的 解決方案並評述其得失。
第四章第二節至第七章 提出立法建議作結 分析我國引進立法的必要
性並提出立法建議。
第八章至第九章
第一章本文將交代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限制及本文行文中 所用英文專有名詞之對照表。
第二章本文將考察美國的經驗,介紹「大至不能倒」理論在美國金融市 場上的內容與成因,並論述「大至不能倒」現象與「大至不能倒」政策所帶來的 各種負面效應。
第三章本文在處理「大至不能倒」問題前將在該章中嘗試從比較法觀點 定義何謂「大至不能倒」銀行,本文將提出以下國際監理組織與比較法規範作為 比較基礎:
1. 聯準會的大型複雜銀行監理計畫 2.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鑑別準則 3. 美國的 Dodd-Frank 法的選定標準
第四章本文將提出自身對「大至不能倒」理論的剖析,並釐清問題為兩 個層次,本文主張以『正視「大至不能倒」銀行的存在,並最小化「大至不能倒」
政策適用的餘地!』作為核心主張,並在該章中簡介國際上處理「大至不能倒」
議題的兩個模組:
1. 金融穩定委員會為首的國際組織所整合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應對政策 白皮書。
2. 美國於 2010 年 7 月通過的 Dodd-Frank 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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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至第七章本文將分別從金融穩定委員會為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 應對政策白皮書中所擷取出的「資本強化」、「監理強化」與「復原與退場計畫」
等三者之內容與架構分別介紹之。
第八章本文將論述我國金融市場未來發生「大至不能倒」問題的可能性 與隱憂,並主張將復原與退場計畫納入我國法制架構的必要性,最後提出具體立 法建議以供參酌。
第九章本文將回顧前述各章之內容,並提出「大至不能倒」議題與復原 與退場計畫在國際上與我國金融體系與法制上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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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至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理論
本章中本文將介紹在媒體與學術文獻上常見的「大至不能倒」理論之內容,
輔以從美國的經驗觀察這個理論是如何在金融實務上形成,附著於大型銀行之
「大至不能倒」地位的存在對整體經濟與金融體系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將在本章 第三節詳細解析,最後於第四節解析「大至不能倒」政策的採取對金融市場與整 體經濟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第一節 理論概觀
第一項 大至不能倒(Too Big to Fail)的意義
「大至不能倒」(Too Big to Fail)是一個頗為普及的概念,對財經新聞稍有敏 銳度的普羅大眾大概也能這樣描述它:「某家金融機構太大了,所以它出事的時 候要救它,不能任由它倒。」但是通常理解也就僅止於此,就像大多數的人提及 相對論的時候會說:「喔!我知道,就是 e=mc2!」但是當你進一步問說:「那代 表什麼意義呢?」有點概念的人會告訴你那是質能轉換的方程式,但大多數的人 可能會一臉茫然甚或是用一種干我何事的態度對你聳聳肩。
在本文看來「大至不能倒」嚴格來說並不是一個「有意識為之」、「有邏輯說 理」的理論,充其量只能說是一種心態的描述,從銀行本身的角度來看,「大至 不能倒」是一個「地位」(status),甚至可以說是個「護身符」,反映到政府及主 管機關上,「大至不能倒」就成了一個政策,在文獻上有稱為「默許的擔保」(implied guarantee):就算是沒有任何法律或契約具文政府有任何義務去援助7,反而有時 法律明文反對,然而我們都期待在大型金融機構經營發生問題時,政府可以施以 援手,尤其當這家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越龐大、甚或是客戶及業務的組成越繁 雜時,我們的期待就進一步提升:「別讓它倒!」
若要再細緻地描繪「大至不能倒」政策,本文參考文獻8後整理出兩個關鍵 的元素:「大型銀行」與「保護債權人不受經營失敗所生損失的政策」(於經營失 敗時對銀行債權人的紓困政策),綜合這兩個元素完整地表達「大至不能倒」理 論,就是大型銀行不受法律明確保障的債權人(uninsured creditor)期待政府在大型 銀行倒閉時保障他們,使他們不受大型銀行倒閉所帶來的預期損失9。以下環繞
7 GARY H.STERN &RON J.FELDMAN,TOO BIG TO FAIL:THE HAZARDS OF BANK BAILOUTS 1 (2004).
“Not automatically entitled to government support.”
8 Id. at 13.
9 Id., “A TBTF regime is a policy environment in which uninsured creditors expect the government to protect them from prospective losses from the failure of a big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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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這兩個元素深入說明以幫助了解「大至不能倒」理論。
第一款 大型銀行
我們需要先有一套標準定義誰是「大型銀行」,之後再來處理其所帶來的問 題,這裡的「大型銀行」其實就是本文之後所稱具有「大至不能倒」地位的銀行,
本文將在第三章深入地探討如何辨識「大至不能倒」銀行的標準。
本文將在第三章深入地探討如何辨識「大至不能倒」銀行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