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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新型監理工具──復原與退場計畫(銀行事前預囑)

第二節 退場可能性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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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室運作的資訊,包括每筆交易的情形、避險策略、信託保管業務等等。

(二)支付清算系統的資訊

(三)重要管理資訊系統(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的清單,包括會計系統、

交易部位持有系統與風險管理系統等等。

四、危機管理的權責配置

例如聯絡資訊、危機中的溝通機制與向母國或地主國主管機關提供資訊的機 制等等。

五、銀行的法律與監理架構

(一)該銀行在母國與地主國的主管機關與他們在危機處理上的角色與權責。

(二)公司、商事、破產、證券法制中可資適用的清理制度。

(三)提供流動性的來源,包括私領域(例如同業往來)及央行(例如貼現窗口)所提 供。

第二節 退場可能性測試

第一項 測試的意義與目標

「退場可能性」(Resolvability)是指退場主管機關能在維持系統重要性功能持 續運作的前提下,對一家具有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清理,且同時能避免嚴重 的系統性損傷與公共財政因紓困而生的損失431。此時就可以說銀行的退場為「可 行」(feasible)且「可信」(credible)而具有「退場可能性」。

「可行性」(feasibility)的達成有賴主管機關握有必要的法律權能與適用的實 務能力,以確保系統重要性功能的持續運作;「可信性」(credibility)的達成則要 求相關清理工具的適用不可對金融市場及整體經濟產生無法接受且影響廣泛的 負面效果432

圖 3:退場可能性測試之內容示意圖

431 Id. at 27.

432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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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文自行繪製

為確保系統重要性銀行具有「退場可能性」,因此需對其實施「退場可能性 測試」(resolvability assessment),這個測試的目標約略有以下三者:433

一、使主管機關及銀行本身認知清理該銀行在系統性風險這個議題上對區域及全 球的意含。

二、辨認有影響於退場措施實施效能的因素,這些因素可能是來自內部,例如銀 行本身的組織結構;也可能是來自外部,例如退場制度(resolution regime)及 跨國合作架構的健全性。以及緊急狀況的事前預備程度如何,例如復原與退 場計畫是否充分。

三、幫助制定必要特定措施,在維持系統重要性功能持續運作的同時強化銀行的 退場可能性,避免銀行的退場造成嚴重的系統性損傷與公共財政因紓困而生 損失。

第二項 測試程序

「退場可能性測試」的過程難以以量化方式呈現,母國主管機關應主導規劃 跨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集團退場可能性測試」(group resolvability assess-ments),並與危機管理集團(CMG)共同協力以將各地主國主管機關的評估納入考 量。集團退場可能性測試的程序應納入成為「針對特定金融機構之跨國合作協議」

(institution-specific cross-border cooperation agreements)的一環,各地主國對外國 銀行在本國之分支機構進行退場可能性測試時應儘可能地與主導集團退場可能 性測試的母國進行協力。退場可能性測試的結果應納入制定復原與退場計畫的考 量中。退場可能性測試的程序包含下列三個階段:434

433 Id.

434 Id. at 27-28.

退場可能性(resolvability)

可行性(feasibility)

可信性(credibility)

系統重要性銀行 退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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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1:退場策略的可行性測試

說明:考量「現有的退場工具」、「復原與退場計畫」與「主管機關即時適用的能 力」等因素,以確認每一退場策略都具有「可行性」(feasibility),關於可 行性測試之內容詳見本節第三項。

步驟 2:系統性影響測試(可信性測試)

說明:藉由預測銀行的經營失敗與退場對全球及區域性金融市場、經濟所可能帶 來的影響,來評估所有具有可行性的退場策略是否具有「 可 信性 」 (credibility),關於可信性測試之內容詳見本節第四項。

步驟 3:退場可能性優化措施

說明:就銀行的退場是否「可行」且「可信」作總結,並依此確認「復原與退場 計畫」及「銀行的組織結構或業務」是否需作必要的調整或修正以改善銀 行的退場可能性,並應訂出改善的時程表同時監控改善的進度。

退場可能性測試與相關優化措施構成退場計畫制定程序中的重要一環,同時 也是由以下步驟所構成的一個「持續不間斷的」(continuous)程序:435

1. 各國主管機關考量銀行在該國的組織結構與該國的退場制度後對銀行的 退場可能性的程度所作的質化測試。

2. 由母國主管機關主導與危機管理集團所作成的集團退場可能性測試,當 中將危機管理集團的成員國對銀行在該國分支機構所作成的退場可能性 測試納入考量,並從中辨認出待銀行本身或特定主管機關處理的議題。

3. 向銀行或相關主管機關傳達待處理議題。

4. 銀行本身或相關主管機關所採取的改善措施。

5. 由母國主管機關主導定期反覆實施退場可能性測試。

第三項 退場策略的可行性測試

以下為評估退場策略可行性所必須探討的一些議題:

435 Id. at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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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銀行的組織結構與業務(Firm structure and operations)

議題 1:銀行的基礎功能與系統重要性功能

依據前述策略分析,形成銀行特許權價值(franchise value)的核心業務為何?

對全球或區域性金融體系及非金融部門來說,銀行在金融與經濟上的關鍵性功 能為何?436

議題 2:基礎功能、系統重要性功能及組織結構

銀行的法律或公司組織結構與主要業務或關鍵性功能的關聯性為何?437 議題 3:服務水準協議的履行

銀行具有關鍵性的業務功能,例如支付業務、交易清算與信託保管等功能 外包委由其他關係企業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程度如何?現有「服務水準協議」

(Service Level Agreements)是否能確保銀行拆解後,過渡機構或存續部分仍能 繼續提供關鍵性業務功能?438

議題 4:綜合評估

鑒於以上所提出議題,在退場程序中將系統重要性功能自銀行中分離同時 還要確保這些功能持續運作可能會遇到的障礙為何?439

第二款 內部連結性(internal interconnectedness)

議題 5:銀行集團內部曝險(Intra-group exposures)

集團內相互保證、交易與交叉違約條款(cross-default clauses)的使用情形如 何?集團內部交易是否完整建檔?相關的風險管理是否健全?這些交易是否 遵行關係人交易的臂長之距法則(arm’s length principle)?必要時,例如為促成 部分資產或業務的出售的情形,是否能將連續性交易(back-to-back trade)440

436 Id.

437 Id.

438 Id. at 28-29.

439 Id. at 29.

440 “Back-to-Back Trades” means a pair of transactions that requires a counterparty to receive and re-deliver the same securities on the same day. The transactions involved may be outright purchases and sales or collateral transactions (repurchase agreements or securities loans). For example, a securities dealer might buy and sell the same securities for the same settlement date in the course of making markets for customers or it might buy securities for inventory and finance the position through a re-purchase agreement. See BIS, A Glossary of Terms Used in Payments and Settlement Systems, at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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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出去?是否在個別分支機構的階層經常性紀錄(booked on a back-to-back ba-sis)集團內保證及交易的資訊?441

議題 6:綜合評估

集團內部交易是否造成集團內各分支機構間的價值失衡,進而影響合作的 動機?集團內交易是否能迅速切割(unwind)出去?442

第三款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成員資格(Membership in FMIs)

議題 7: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成員資格的維持

銀行是否能在維持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FMIs)的成員資格的前提下進行 拆解?因退場而新成立之過渡機構是否能參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443

議題 8:移轉集中結算契約於過渡機構

經營失敗的銀行能否在過渡機構加入集中交易相對人(Central Counter-party, CCP)結算系統前將所持有的集中結算金融契約移轉於過渡機構?444 議題 9:支付業務的可移轉性

銀行是否設有相關機制以促使支付業務移轉於過渡機構或受讓之第三人?

特別是:445

1. 銀行關於參與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FMIs)之協議的集中資料庫。

2. 支付服務業務之標準化文件,內容包含提示期間、終止條款與繼續性義 務等等,以促進有序的退場。

3. 作為復原與退場計畫一部分的「過渡性服務協議」(Transitional Services Agreement),使銀行能在現有員工與設施下代表銀行受讓人繼續對外提供 支付服務業務,包括參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

4. 建構「受讓人入門錦囊」(purchaser’s pack),使過渡機構或受讓人於受移 轉支付業務時能即時掌握包括支付業務、信用風險與重要人事在內的相關

(Mar. 2003), available at http://www.bis.org/publ/cpss00b.pdf. (last visited 2012/2/3)

441 FSB, supra note 152, at 29.

442 Id.

443 Id.

444 Id.

445 Id. at 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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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議題 10:間接參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FMIs)的路徑備案(Second-tier firms) 非直接參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銀行是否有經由其他金融機構參與金融 市場基礎設施的緊急應變方案?當其中一家直接參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成員 倒閉時是否有能力即時轉換藉由其他金融機構繼續參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

446

議題 11:綜合評估

關鍵性的支付功能是否能維持運作?是否能繼續參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 (FMIs)?447

第四款 管理資訊系統(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

議題 12:管理資訊系統的健全性

銀行的「管理資訊系統」(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是否有能力在 銀行發生劇烈變動時完整且精確地辨識銀行的風險組合?銀行是否能每日提 供信用風險、流動性、同業轉存以及與主要相對人(包含 CCP 在內)間的短期信 用往來的重要訊息?銀行的全部或一部進入退場程序或陷入無清償能力時,管 理資訊系統是否仍能為銀行的存續部分或受讓人繼續運作?銀行是否在集團 內的個別分支機構階層都設有必要的管理資訊系統,包括針對集團內部交易與 擔保而設。448

議題 13:向主管機關即時提供必要訊息

財務狀況、信用風險、分支機構與監理的相關資訊是否能即時提供給主管 機關?是否有法律上障礙導致資訊無法在主管機關間有效傳遞?銀行是否設 有相關機制或工具即時地向主管機關提供訊息說明存款受存保保障的狀況?

449

議題 14:綜合評估

銀行是否能提供足夠詳細、精確與即時的訊息,以幫助有效的退場?450

446 Id. at 30.

447 Id.

448 Id.

449 Id.

450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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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各國退場制度與工具的協調

議題 15:各國維持系統重要性功能的權能與工具

在銀行展現系統重要性功能的國家中,其退場制度是否授與主管機關足夠 的退場權能451(resolution powers)?452

議題 16:跨國退場權能

母國與地主國的主管機關是否具備必要的權能,在跨國協力的基礎上實施 退場,所謂「必要的權能」例如:453

1. 母國主管機關欲在退場程序中使用過渡機構時,母國與地主國主管機關 間是否設有機制來協調過渡機構的跨國運作與認許?

2. 退場制度是否就不同種類債權,例如「跨國國際債權」(international claims)

2. 退場制度是否就不同種類債權,例如「跨國國際債權」(international clai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