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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必須奠基於一定的理論及方法,方能於學術領域中提出有價值之成 果。因此,關於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之探討,不但有其必要性,同時更是使得研 究過程與研究結果不至於偏頗之前提要件。以下茲就本文所採之研究途徑與方法 說明之:

一、 研究途徑

本文所欲採取之研究途徑(approach)有三,分別為新制度主義中的歷史制度 主義與規範制度主義以及政治學中的政治系統理論。就新制度主義而論,學者彼 得斯認為,新制度主義依其目的的不同,可細分為七種不同之類型22,分別為規 範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經驗制度主義、國際制度主義、

社會學制度主義以及網絡制度主義等(David Marsh and Gerry Stoker, 2009:

96 ),而本文之理論基礎,即是其中的歷史制度主義與規範制度主義。此外,就 政治系統論而言,本文欲以學者伊斯頓(David Easton)所建構的政治系統,作為 本研究關於護憲體系之分析架構。以下茲就歷史制度主義、規範制度主義以及政 治系統理論分別說明之。

(一)歷史制度主義:

相較於傳統制度主義,歷史制度主義除以制度作為研究焦點外,其更加重視 問題的系絡(context)以及時間因素之連貫性,較能呈現一個廣闊的時空環境以 及複雜問題脈絡中,制度的內涵與特質(呂育誠,2002:138)。學者 Pierson 認

22 一般而言,對於新制度主義常見的分類,則是歷史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以及社會學 制度主義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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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歷史制度主義是歷史的,它認為政治發展必須被理解為一種隨時間而發展 的過程;同時它又是制度主義的,它強調時間過程中當下的主要政治意涵鑲嵌於 制度之中」(Pierson, 1996: 126)。亦即歷史的脈絡將對於國家之政治制度、權 力結構的形塑以及政治之結果產生巨大的影響;這也就是同樣的事件,在不同的 國家為何會產生不同效果的原因,它們往往都與其歷史有關(Pierson, 2000:

251-267)。是以,歷史制度論者在制度的研究上,特別強調了歷史脈絡對政治制 度所具有的支配性作用。

歷史制度論的上述觀點,將歷史因素納入制度研究之範疇,使得制度之比較 研究尤具實益,故此一研究途徑為本文所採納。本文認為,一國之政治制度不論 係靜態的規範面抑或是動態的運作面均脫離不了該國歷史因素的影響,不同之歷 史脈絡,將使政治制度造成不同之運作結果。以此觀之,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組 織建置係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為參考模型,但為何兩者在實際運行上產生了若干 重大差異,此一問題實須自兩者所處之歷史脈絡中尋找答案。基此,本文之論述 重點並不僅止於德國與我國現行制度的比較,而是側重在歷史脈絡與制度變遷之 分析,以掌握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運作上不同的關鍵因素。

(二)規範制度主義:

本文另一個研究途徑則是規範制度主義。規範制度論者認為,政治制度將透 過規範、價值、利益、認同等形塑,進而影響行為者之行為。論者主張看似中立 的規則與結構(制度),實際上是種價值(或權力關係)的體現,它決定了政治行為 者的「適當」行為(March and Olsen, 1989: 17)。準此而言,憲政上之規則與 結構,實際上體現了該國之價值與權力關係,並決定了何謂行為者之適當行為。

在憲法爭訟機關的層次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雖係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參考版型,

惟兩者在制度上以及結構上仍存有諸多不同,這些差異使得我國在實務運作-也 就是憲政行為者的行為上產生了與德國大異其趣之結果,而造成運作結果不同之 制度差異,即為規範制度論與本文所欲研究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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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此,本文將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組織以及其運作之特色作為我國司法院 大法官的比較對象,就兩者所處之環境、憲政上之角色、組織之運作以及實際運 作之結果等作一通盤比較,藉此探討造成不同運作結果之制度性原因,以作為將 來評議我國現制之基礎。

(三)政治系統理論:

「憲法保護體系」(下稱護憲體系),乃本研究所欲分析比較的重點之一。然 而,不論是德國的護憲體系抑或是我國的護憲經驗,均是一動態的憲政過程,並 非靜態的制度分析所能涵蓋。是以,關於「護憲」的相關議題,本文將以學者伊 斯頓所提出之政治系統理論為其分析架構,藉由系統途徑所提供觀察政治的動態 視野,探討護憲體系在憲政民主秩序的大環境下,如何發揮其憲法保護的重要憲 政功能。

學者伊斯頓在「一個分析政治系統的途徑」一文中(An Approach to the Analysis of Political System),首先提出了「政治系統」的概念。伊斯頓認 為:研究政治,無非是想瞭解權威性決定(authoritative decisions)是如何為 社會所制定與執行的。我們雖可以逐一觀察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例如我們去考 察政黨、利益團體、政府以及投票制度之運作,設法去探求其政治實況與性質,

但這些研究成果,往往只能對於獨立的政治單元內所發生的事,得到粗略的印象。

然而廣大的政治範疇內,各個構成部分乃係相互關連的,並非各自獨立。質言之,

若不參照整體的運作方式,便不可能充分瞭解局部之運作方式(David Easton, 1957: 383)。是以,在分析政治現象時,不妨將所有的政治活動視為一個政治系 統,並透過投入、政治系統、產出之過程,以及該過程與環境間之互動關係,將 政治生活加以整合,藉此解釋、分析政治現象,方可一窺該政治現象之全豹。

伊斯頓的政治系統理論乃係由投入(input)、政治系統(political system)、

產出(output)、反饋(feedback)等四個動態構面所組成。就投入而言,吾人可將 之視為政治環境中所產生之「需求」與「支持」。所謂的需求(demand),係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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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系統的成員對於某個特定事項,要求政治決策者應作成某一權威性之配置的意 見表達23;所謂的支持(support)則是指政治系統的成員,為系統的目標、利益、

行動而有所作為,或對之表示贊成的態度24。支持的標的可能是政治社群、政府 或典則。而這些需求與支持,當投入了政治系統後,政治系統將加以運作、「產 出」若干的政治決定,並反饋至政治的大環境中,以滿足成員之需求,藉以爭取 政治系統成員之支持(David Easton, 1957: 384)。此一動態的政治過程,可用 下圖示之:

圖二:政治系統理論(引自 David Easton, 1957: 384)

本研究將伊斯頓的政治系統理論,運用於德國護憲體系與我國護憲經驗之比 較分析上,並將護憲體系視為一個「政治系統」,此一政治系統之目的乃係為了 維護民主憲政秩序的大環境而存在。當民主憲政秩序面臨各種危害時,除去危害 的需求與對於憲政秩序的支持,將一一「投入」護憲體系這個政治系統之中,護 憲體系亦將因此而開始運作,並「產出」諸如起訴違憲政黨、作成政黨違憲判決 等相關憲政決定,反饋於民主憲政的大環境中,藉以達成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

上述護憲體系所呈現之動態憲政過程,概如下圖所示:

23 伊斯頓認為,「需求」依其來源又可再細分為:外在需求(external demands)與內部需求 (internal demands)兩種不同的需求類型。

24 「支持」若以是否顯現於外為標準,亦可在分為:外顯支持(overt supprt)與內隱支持(covert support)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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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作為一個政治系統的護憲體系(筆者自行繪製)

二、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一般而言係指蒐集與處理資料之程序(邱榮舉,2002:35)。本文 之研究方法係採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 Method)來進行資料之蒐集、整 理與分析。亦即,本文之撰寫將以相關專家學者之研究著作、學術刊物、報章雜 誌、政府出版品、德國與我國之相關法規以及網際網路等資料為分析對象,加以 整理、歸納、分析,以期在兼顧深度與廣度的情況下,產出較為優質的研究成果。

除文獻分析法外,本文亦以比較研究法(Comparative Method)為主要研究方 法。所謂比較研究法係指透過比較之方法,研究某些現象或制度的相同或相異之 處。比較研究法在本質上亦為一種實證研究,依其資料之性質可分為定性與定量 兩種類型。前者指以待比較之文獻資料所做之分析;後者則在實作上常以統計作 分析(王玉民,1994:248)。而本文所採者乃定性比較研究法,即以德國與我國 之制度及實務運作等相關文獻資料作質性的比較分析,藉以探求兩者間之優劣及 特色,以此反思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建置的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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