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禮」
第一節、 禮、法與「安利」
秦制的重要缺失之一在於實施嚴刑峻法。在統一秩序下,嚴刑峻法會直接 損害人民的利益,因而激起人民力量的反撲,進而導致政權的滅亡。此嚴重的 缺失使得法律與刑罰必須受到檢討。
脫離了秦制對於法律的特殊規劃,賈誼認為法律與刑賞原本就有值得肯定 的功用,也就是懲惡與勸善。因為人際互動若要有著一定的秩序,人們的行事 就必需要依循一定的規範。但是人們並不一定自然而然地遵循規範,而可能有 著許多不同的行事,這些不同的行事在特定規範的評判下,將被辨別為善行或 惡行。若要使得人們的行事遵循於規範,就必須要針對善行與惡行做出相應的 處置。這些處置將會成為一個具體的對應物,可以對應到善行與惡行所應有的 褒貶評價。這樣一來,人們就能夠較容易地辨別善行與惡行,從而知道如何依 循規範。
法律與刑賞能夠構成一個可靠、可信且公正的制度,這樣的制度是治理國 家所可以依靠者,也是王道不會放棄運用的:「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 惡,先王執此之政,堅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據此之公,無私如天地 耳,豈顧不用哉?」《漢書・賈誼傳》
然而,秦亡的經驗指出刑罰的運用必須非常小心謹慎。絕對要避免將刑罰 加諸於無罪之人,造成不適當的損害:「誅殺不當辜,殺一匹夫,其罪聞皇 天。」〈耳痺〉僅有在施政者對於辨明當事人的行事功過,有著絕對的把握之 時,才可以動用刑罰,這是必須遵守的規則。不過若嚴格遵守此規則,很多情 境下將不應當動用刑罰。因為若從實務層面考量法律的執行,會發現很多時候 並沒有絕對的把握能辨明當事人的行事功過。若在這個時候仍一貫動用刑罰,
往往造成人們的不當損害,職此,刑罰的運用的方式顯然需要有所修正,才能 兼顧體現法律的精神與現實。
賈誼於是回頭省思刑賞的根本立意。他認為刑賞的根本立意,應當在於引 導人民遵循規範,禁止人們不肖的行事,並勉勵怠惰的人們,而不是要造成人 們的損害:「故古之立刑也,以禁不肖,以起怠惰之民也。」〈大政上〉故若 能夠理想地辨明人們行事功過,並給予相應的處置,固然很好。若不能辨明 時,刑賞亦不必要廢棄,而是要轉為思考如何引導人們向善。他認為此時應當 要盡量寬大地處理,賞賜可能有功勞的人,並避免懲罰那些嫌疑犯。這既能避 免對人們造成不當的損害,人們也有機會改變自身行事而趨向善行,且正因如 此,人們的行事才有機會真正地改正自身而遵循規範:「是以一罪疑則弗遂誅 也,故不肖得改也;故一功疑則必弗倍也,故愚民可勸也。」〈大政上〉如此 修正刑罰,是盡量減少國家設立的規範對人民所造成的損害,並增進遵守規範 的人民所能獲得的好處。這一利一害的牽引,令規範更可能為人民所信服。人 民廣泛的信服才能令政治秩序趨於穩定,人民的「安利」才是可期的。
這般寬大地運用刑賞,難免會造成賞罰與功過不相符合的情形。這當然是 為了迴避刑罰不當而產生民怨的可能性,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不過如此修正後 的刑賞運用,已與原先的方式有著重要的差異。雖然不能在任何情形下,都藉 著賞罰所創造的制度面的誘因,來換取人們對於規範的依循。但是仍然可以藉 著賞罰,來標明行事的善惡,起著規範的作用。比起對於人們利害權衡的基準 的影響能力,對於人們的說理與教化作用的強調,無寧更是賈誼對於法律的重 要理解。這點,將柔性說服的作用,加入了原本強調強制作用的法律之中。
不論如何改變法律的重心,刑罰本來就將造成人民的損害,仍然不免使人 民心生怨恨。這樣的性質使刑罰的運用應當能免則免。然而,法律與刑罰必然 是在人們的行事已然完結的時間點上發揮作用。此時若要禁止惡行,就必然要
先對人們施用刑罰,也必定會產生或多或少的民怨,這就是運用法律與刑罰必 然遭遇的侷限。
為了克服法律禁制於先與刑罰招致民怨所可能導致的的困境,賈誼認為
「禮」是較之於法律與刑罰,更為適當的治理工具「禮」。「禮」是由「禮 義」與「德教」兩方面組成:
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氣樂;……
《漢書・賈誼傳》
「禮教化人民的目的,就是使人回歸六行。……道德設教,是從上到下,凝聚 成一種風氣,進而影響其他人,成為國家天下人嚮往致力的方向」(沈名謙,
2007: 134-135)藉由闡明倫理道德,使人們遵循於規範,人們便不會做出惡 行,這是防患於前的做法:「貴絕惡於未萌。」《漢書・賈誼傳》這樣一來,
既可減少政府動用刑罰的機會,更可以直接避免惡事的發生。就結果來說,是 比運用法律與刑罰來得更好。
此外,賈誼認為「禮」可以普遍地運用於治理國家之中。因為在任何的人 事活動之中,「禮」都可以作為行事的規範,並使得人們得以在秩序性的互動 中,實現人世價值與公共事務:「故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 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 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 莊。」〈禮〉正因能夠在如此廣泛的作用場域中,應付複雜多樣的人事活動,
故賈誼認為「禮」是足以成為取代法律與刑罰,成為治理國家的主要施政措 施。當更多樣的人事活動能夠合宜地運作,人民的「安利」才能更加完整地被 實現。
第二節、君臣倫理與「長久」
「禮」最核心的部分是倫理關係。倫理關係便是在特定的人事活動中,相 應於各個角色的行事準則。不同的人事活動,構成不同的互動關係。在這些互 動關係之中,人們各自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各有其適當的行事準 則,這也正是「倫理」一詞的核心意含。倫理關係大致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公 共層面與私人層面,它們也就是賈誼最為關注者:「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兄 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禮之至也。」〈禮〉
賈誼思想最為關心的,是重建公共層面的倫理關係,其中君臣倫理關係為 重要部分。君主必然需要依靠臣子的媒介,來推行政務及治理人民:「夫民 者,唯君者有之,為人臣者助君理之。」〈大政上〉這使得臣子的角色非常重 要,因為唯有臣子忠於自身職務,治理才得以實現。
臣子職份倫理,其中之一在於愛民:「忠君子者,無以易愛民也。」〈大 政下〉在輔助君主的過程,臣子應當盡力提供政務上的良善意見,在彌補君主 個人思慮不足的同時,呈報實務現場所了解到的人民需求:「人臣之道,思善 則獻之於上,聞善則獻之於上,知善則獻之於上。」〈大政上〉此外,臣子儘 管是順著君主治國理民的本意,而依從君主的指揮,但卻絕不是盲從於君主。
君主難免會有過失,故臣子須適時給予正確的引導:「故上為非,則諫而止 之,以道紀之。」〈大政上〉賈誼對於臣子糾正君主的職責,是極度重視的。
他在〈胎教〉引史鰌之諫,來說明不能適時糾正君主的臣子,是嚴重地失職,
不應享有相應的禮敬:「吾生不能進蘧伯玉而退彌子瑕,是不能正君也。生不 能正君者,死不當成禮,死而置屍於北堂,於我足矣。」〈胎教〉
由此可見,臣子是實現群體利益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們應當積極地影 響政府決策。若要實現臣子的積極作為,臣子在政治中的影響力,必然要有所 加強。此必涉及到臣子職權及地位的變動,賈誼關於進諫關係的設想中,呈現
「諸侯朝會,而禹親報之,故是以禹一皆知其國也。其士月朝,而禹親見之,
故是以禹一皆知其體也。」〈脩政語上〉只要是有利公眾的意見,君主都應該 積極地實現:「君聞善則行之,君知善則行之。」〈脩政語下〉這顯然相對於 既存秦制,調整了君臣關係。權力與地位不是君臣之間唯一的互動基準,群體 利益與攸關群體利益的知識,成為更重要的依歸,就這點而言,支持了臣子地 位的升高。
不過,賈誼並不僅只強調臣子的重要性,及賦予臣子更多的職權,他同時 嚴格地要求臣子恪守職務。只要職務所在,臣子應當不惜一切代價,使命必 達:「故父兄之臣誠死宗廟,法度之臣誠死社稷,輔翼之臣誠死君上,守衛捍 敵之臣誠死城廓封境。」〈階級〉也就是說,臣子沒有任何拋開職責的正當理 由,不論是私情或私利:「利不苟就,害不苟去。」〈階級〉這樣嚴格的要 求,是要確保臣子得以自律,因此任何突發的情境中,臣子都能夠承擔執行的 責任,政務也能一如制度規劃地運行:「顧行而忘利,守節而服義,故可以託 不御之權,可以託五尺之孤。」〈階級〉
如此嚴格地要求臣子,是鑑於秦朝末年,重臣或有不願作為。之於賈誼,
政治秩序若要順利維繫,必然需要臣子謹守本分並積極作為,在非常時期更是 如此。一般的情形下,君臣之間的位階差異,以及法律賞罰的運用,或許能在 很大程度上控制臣子。然而,在非常時期,這些限制的因素很可能失去效用,
加之國內外複雜多變的利害關係,便很難保證臣子繼續履行職責。故考量一般 狀況以及非常時期,唯一能通貫任何時候者,僅有臣子對君臣倫理的自律實
加之國內外複雜多變的利害關係,便很難保證臣子繼續履行職責。故考量一般 狀況以及非常時期,唯一能通貫任何時候者,僅有臣子對君臣倫理的自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