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賈誼思想的基礎
第二節、 秦制
在前一節的討論中,我們釐清了賈誼思想的一個重要的出發點在於反省秦 朝,而其反省的核心關懷是順著「制」、「俗」的思考,最終歸結於「制」。
因此,欲釐清賈誼思想的開展,我們必須釐清在「制」、「俗」的思考下的 秦,其「秦制」究竟為何,釐清秦朝治國的形式與目標為何,是必須完成的工 作。唯有釐清了賈誼的反省對象究竟為何,才得以了解其思想在那個時代背景 下所做的努力。
在這個工作之中,〈過秦論〉的地位舉足輕重,其中討論了秦的整個歷 史,從秦孝公時期的崛起至秦二世時期的覆亡,完整地反省了秦的興起與衰 亡,可說是總和了賈誼對不同時期的秦的評論。在〈過秦論〉之中,賈誼簡要 地總結了「秦制」的整體規劃,認為「秦制」的精神是以法律為整個制度的基 礎,致力於耕種與紡織等基本生產活動,並在穩固國土防禦的基礎上,以這些 生產活動的產物進行對其他諸侯國的軍事行動:
當是時也,商君佐之,內立法度,務耕織,修守戰之具;外連衡而鬬 諸侯……〈過秦論上〉
這樣的規劃有著兩個明確的目標:「農」與「戰」,即國內的農業生產與對外 的軍事擴張,這兩件事情關乎當時國家的生存與滅亡。
戰國時代的諸侯國之間戰爭頻繁,每個國家都面臨戰爭的威脅,頻繁的軍 事活動之中,大國以軍事力量消滅小國是時常發生之事。本國能夠對應外界軍 事力量的穩妥方法,就是擁有更強大的軍事實力:「夫國危主憂也者,強敵、
大國也。人君不能服強敵、破大國也,則修守備,便地形,摶民力,以待外 事,然後患可以去,而王可致也。」《商君書・農戰》國家若要擁有強大的軍 事實力,則必須要致力於增強國家力量,必須從生產活動之中不斷累積能夠支 持軍事行動的物資。就當時而言,這些物資主要說來就是糧食,有了充足的糧
食才能夠供養龐大的軍隊。這個致力增長國家力量的施政方向,永遠要追求一 個超出本國目前需求的生產目標,國家的糧食不能僅足夠於供給現有的軍隊,
而必須盡可能地提高糧食的生產能力,才能支持國家不斷的軍事行動,回應
「強敵、大國」等威脅。
就「農戰」的本質來說:「夫農,民之所苦;而戰,民之所危也」《商君 書・算地》,人民會因為「農戰」受苦、遭遇危險,因此「農戰」本來就是人民 所較不願意從事的工作。國家若欲改變人民的意願而順利地推行「農戰」,則不 僅要讓人民了解到國家對於「農戰」的重視,必需依循人民「度而取長,稱而 取重,權而索利」《商君書・算地》的本性,要讓「農戰」在人民的個人利害權 衡之中成為唯一的獲利管道:「善為國者,其教民也,皆從壹而得官爵,是故不 官無爵。國去言則民樸,民樸則不淫。民見上利之從壹空出也,則作壹。作壹 則民不偷營,民不偷營則多力,多力則國強。」《商君書・農戰》
確保「農戰」可行,最可靠的工具就是法律與刑賞。將「農戰」所重視的 功績以及相應的獎賞明訂為法律,人民就會願意為了獎賞而致力於「農戰」:
「功賞明,則民競於功。」《商君書・錯法》法律與刑賞可以體現出一種「邊 利盡歸於兵,市利盡歸於農」《商君書・外內》的利益分配形式。這種戰爭動 員的方式正是「秦制」的特色之一,與戰國時代山東各國之間有所差異。
秦與山東各國在戰爭動員方面的差異,清楚地展現在〈過秦論〉所敘述的 秦惠文王、武王、昭襄王時期,秦與山東各國的對抗過程。賈誼對山東各國軍 事動員狀況的觀察,聚焦在戰國四公子等領袖的作為之上。這些領袖藉由「明 智而忠信,寬厚而愛人」的方式獲得士人報效,並憑藉山東各國在人眾與土地 方面居有相對於秦的數量優勢來發動攻勢。相對於山東各國以貴族的德行與人 望的動員方式,賈誼眼中秦的戰爭動員並不同樣呈現著士人的活躍,反而是由
秦王和廣泛的秦人所構成,由秦王掌握政策方針,引導秦人或秦國整體參與戰 爭。這顯示秦所欲動員的對象,與山東各國有所不同2。
「秦制」的戰爭動員情形與山東各國的重大不同之處,在於其動員對象的 差異。「秦制」動員的對象,是秦國之內各階級的人,特別是廣大的平民。國 家若要與廣大平民有效地互動,必要的管道是法律,因此非常重視人民對於法 律與賞罰的信任。為了增進平民對法律的信任,商鞅徙木立信而求「民信其 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姦無端」《商君書・修權》,並特別重視「民勇於 公戰,怯於私鬥」《史記・商君列傳》的治理成果。藉著法律的賞罰來不論身 份地對有功者報以富貴,確保秦人之間的等級符合各自的功業大小,建立全國 性的尊卑秩序:「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 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史記・商 君列傳》
在「秦制」的另一個特色——「首級制軍功」中,我們可以看到其法律規 定的精細分化,顯示出其法律設立針對國內各種身份階級的人都有縝密的思考 與調整。參戰者其軍功的論斷方式,依其位階與職務而分化:「士卒以個人論 功,將吏以集體論功,且界限嚴格,不能混越……秦甚至立法制止將吏去親自 斬首」(張金光,2000: 754-755),對於不同階層的人,細密規劃了不同的利 益獲取方式,這是以制度本身嚴格保護了任何參戰者的利益,這使「秦制」能 夠動員更廣泛的階層。而漢統一天下之後的一次封賞,亦顯露出「秦制」在戰 爭動員方面具有廣泛的作用力。高帝五年詔依循了「秦制」,於漢初進行一次 普遍的軍功賞賜:「據此詔書,所有的軍吏卒皆被賜予第五等爵之大夫的爵 位,同時,根據漢的軍法規定,五頃(500 畝)的土地和 25 畝的住宅地也被授
2 在〈過秦論〉中,賈誼描述山東各國的軍事動員,特別強調了士人的參與,也因有這樣的立 場,他在文字上特意羅列了大量的六國名士:「於是六國之士,有甯越、徐尚、蘇秦、杜赫之 屬為之謀主,齊明、周最、陳軫、召滑、樓緩、翟景、蘇厲、樂毅之徒通其意,吳起、孫
予」(李開元,2000: 53),其受益人的廣泛程度,使得這些受益人足以構成漢 初的一個特殊階層。由於漢的戰爭動員是運用了「秦制」,故漢初軍功受一的 情形,也間接證明了「秦制」的戰爭動員,的確有著訴諸平民的特質,符合賈 誼對秦國戰爭動員特質的觀察結果。
「秦制」不單單透過「功賞明」的方式,提供民眾參與「農戰」的制度誘 因,而亦運用刑罰驅使人民參與「農戰」。「農戰」的「利」並不足以確保人民 皆致力「農戰」,「農戰」之於黔首仍是高風險的活動,這會使得老百姓在權衡 利害之餘,並不願意投身「農戰」。因此「秦制」也透過「劫以刑」輔助「驅以 賞」的做法,來確保「農戰」可行:「今欲驅其眾民,與之孝子忠臣之所難,臣 以為非劫以刑而驅以賞莫可。」《商君書・慎法》施加刑罰於不依循制度的人,
增加不願意從事「農戰」的成本,「使眾不得不為。」《商君書・畫策》
在「秦制」的思路之中,刑罰是比功賞更加重要的手段。因為人民在很多 情形下不受「農戰」的獎勵所誘惑,故動員人民的真正關鍵,不在誘導人民從 事「農戰」,而在不讓人民從事「農戰」以外的事務。此外,這也與法家對於刑 賞的使用觀念有關:「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 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
《商君書・畫策》法律應當特別針對那些不依循國家政策的人們,以刑罰引導 他們,而且必須要以極端嚴酷的刑罰,使人們不能夠承受代價,這樣一來國內 的人民才必然會依循政策。
嚴酷的刑罰不僅只是要使人民在個人權衡上必然投身「農戰」,更是要將 國家力量推舉為國家的唯一價值,禁止其他人世價值在國家之內流行傳播,並 打擊那些與「尚力」並立且可能有所衝突的人世價值:「所謂壹教者,博聞、
辯慧、信廉、禮樂、修行,群黨任譽清濁,不可以富貴,不可以評刑,不可獨 立私議以陳其上。堅者披,銳者挫。……強梗者,有常刑而不赦。」《商君 書・賞刑》這是在價值層面,由國家力量發動的一種政治控制,就「秦制」看
來這種控制有其必要性。因為人民對各種人世價值的重視及實踐,將很可能使 他們做出與「農戰」相衝突的行事,背棄「農戰」所重視的效益,破壞法律所 建立的賞罰標準:「世之所謂賢者,言正也;所以為言正者,黨也。聽其言 也,則以為能;問其黨,以為然。故貴之不待其有功,誅之不待其有罪也。此 其勢正使污吏有資而成其姦險,小人有資而施其巧詐。」《商君書・慎法》
除了各類人世價值之外,那些比農業更容易獲利的維生管道也是打擊的對 象,主要是遊說辯議、經營商業、技術手藝這三種維生管道。它們的事業性質 本來就是與「農戰」衝突的,這三種維生管道不僅無益於農業生產,它們更有 著不固著於土地的特質。這些從業者可以輕易地離開國家開始新的生活,所以 這些從業者比較沒有守衛國土的動機,不需要與國家共存亡,因而這些從業者 無助於國家應對戰爭威脅:「民見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則必避農,避農則民輕 其居,輕其居則必不為上守戰也。」《商君書・農戰》正因此些弊害,國家應 當要推行「農戰」,並樹立「尚力」的唯一價值,這種教化之下的人民將在權 衡利弊後,將自發地投身「農戰」:「夫故當壯者務於戰,老弱者務於守,死
除了各類人世價值之外,那些比農業更容易獲利的維生管道也是打擊的對 象,主要是遊說辯議、經營商業、技術手藝這三種維生管道。它們的事業性質 本來就是與「農戰」衝突的,這三種維生管道不僅無益於農業生產,它們更有 著不固著於土地的特質。這些從業者可以輕易地離開國家開始新的生活,所以 這些從業者比較沒有守衛國土的動機,不需要與國家共存亡,因而這些從業者 無助於國家應對戰爭威脅:「民見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則必避農,避農則民輕 其居,輕其居則必不為上守戰也。」《商君書・農戰》正因此些弊害,國家應 當要推行「農戰」,並樹立「尚力」的唯一價值,這種教化之下的人民將在權 衡利弊後,將自發地投身「農戰」:「夫故當壯者務於戰,老弱者務於守,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