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法院、監察院對部會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的影響

第七章 行政院部會人事更替

第四節 立法院、監察院對部會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的影響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季度,和非地方行政首長選舉季度,有百分之四左右的差異,而且這樣的差異是 顯著的。

所以,以上針對於行政院暨所屬部會高階行政官員,在政黨輪替、非政黨輪 替,以及總統選舉、立委選舉、地方行政首長選舉(省直轄市長、縣市長)等政治 時機,所呈現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狀態的總體情況分析,以及以部會為單位的季度 資料 T 檢定之後。

我們認為本文第四章所提到的「假設六:政黨輪替的時機,相較於非政黨輪 替時期,將會因為給予總統較大的施政容忍空間。因而讓政黨輪替總統,在施政 不穩定顧忌相對較低的情況下,有更多的可能性處理總統所面對的代理人難題,

進而呈現出較高的部會高階人事更替。」,不論是從總體資料進行觀察,或者是 以部會為單位的季度資料 T 檢定,確實可以獲得實證資料的支持。

至於「假設七:當面臨如立委、縣市長、總統選舉時,為了爭取選舉的勝利,

總統在以爭取選民支持為重心的情況下,勢必放慢處理總統和高階行政官員之間 的代理人問題,而部會的高階人事更替程度也將會隨之降低。」,不論是透過總 體資料的分析,或者是進行以部會為單位的季度資料 T 檢定,也都能獲得實證 資料的支持。

第四節 立法院、監察院對部會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的影響

在上一節探討了在政黨輪替、總統選舉、立法委員選舉、省直轄市長,以及 省轄縣市首長選舉等,不同的政治時機,所呈現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情況,並且 初步以實證資料驗證假設六、假設七之後。於第四節我們接著探究,隨著面對立 法院不同政黨勢力的分布情況,以及監察院監督強度的不同,是否會出現程度不 一的部會高階行政官員更替情況。

同樣如本文第四章,所提出的部會高階人事更替架構,以及假設八、假設九,

在此我們主要關注立法院、監察院等,兩個在台灣的民主制度當中,各自扮演監 督制衡角色的機關,可能造成的影響。以下,就先以表 7-6 呈現一九八八年到兩 千零一十年間,共計九十二個季度,在總統擁有過半立法委員支持,以及未能夠 掌握過半立法委員情況下,所呈現的部會介入情況、行政院高階行政官員的更替 情況。

除了前一節關於重要政治時機(政黨輪替、中央地方選舉),所呈現的行政院 高階行政官員更替情況的討論之外。在此就以表 7-6 呈現,從一九八八年第一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到兩千零一十年第四季為止,一共九十二個季度之間,總統所屬政黨(執政黨),

是否掌握過半的立法委員席次,與行政院暨所屬部會所呈現的部會介入比率,以 及高階行政官員的更替率。

表 7-6 立法院過半與否與高階行政官員更替情況(1988~2010)

季度數 年季度 立院支持 介入部會比(個數) 更替率(人數) 1 20082 過半 0.97 (32) 0.63 (77) 2 19962 過半 0.73 (22) 0.41 (42) 3 19931 過半 0.64 (18) 0.38 (37) 4 20093 過半 0.45 (15) 0.24 (29) 5 19902 過半 0.37 (10) 0.21 (20) 6 19883 過半 0.44 (12) 0.19 (17) 7 19973 過半 0.35 (11) 0.17 (18) 8 19972 過半 0.29 (9) 0.13 (14) 9 19981 過半 0.42 (13) 0.13 (14) 10 19991 過半 0.32 (10) 0.13 (14) 11 19912 過半 0.36 (10) 0.12 (11) 12 19892 過半 0.22 (6) 0.11 (10) 13 19944 過半 0.36 (10) 0.10 (10) 14 19953 過半 0.21 (6) 0.07 (7) 15 20083 過半 0.21 (7) 0.07 (8) 16 19994 過半 0.16 (5) 0.06 (7) 17 19924 過半 0.14 (4) 0.06 (6) 18 19941 過半 0.18 (5) 0.05 (5) 19 19992 過半 0.19 (6) 0.05 (6) 20 19923 過半 0.18 (5) 0.05 (5) 21 19932 過半 0.18 (5) 0.05 (5) 22 19934 過半 0.18 (5) 0.05 (5) 23 19963 過半 0.17 (5) 0.05 (5) 24 19894 過半 0.15 (4) 0.05 (5) 25 19922 過半 0.14 (4) 0.05 (5) 26 20084 過半 0.12 (4) 0.04 (5) 27 19881 過半 0.11 (3) 0.04 (4) 28 19893 過半 0.15 (4) 0.04 (4) 29 19901 過半 0.15 (4) 0.04 (4) 30 19913 過半 0.11 (3) 0.04 (4) 31 19942 過半 0.11 (3) 0.04 (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2 19951 過半 0.14 (4) 0.04 (4) 33 19971 過半 0.13 (4) 0.04 (4) 34 19983 過半 0.13 (4) 0.04 (4) 35 19984 過半 0.10 (3) 0.03 (3) 36 20091 過半 0.12 (4) 0.03 (4) 37 19903 過半 0.11 (3) 0.03 (3) 38 19904 過半 0.07 (2) 0.03 (3) 39 19982 過半 0.10 (3) 0.03 (3) 40 20001 過半 0.09 (3) 0.03 (3) 41 20094 過半 0.06 (2) 0.03 (3) 42 20101 過半 0.12 (4) 0.03 (4) 43 20102 過半 0.09 (3) 0.02 (3) 44 19884 過半 0.07 (2) 0.02 (2) 45 19954 過半 0.07 (2) 0.02 (2) 46 19891 過半 0.07 (2) 0.02 (2) 47 19943 過半 0.07 (2) 0.02 (2) 48 19952 過半 0.07 (2) 0.02 (2) 49 19974 過半 0.06 (2) 0.02 (2) 50 20092 過半 0.06 (2) 0.02 (2) 51 19911 過半 0.04 (1) 0.01 (1) 52 19914 過半 0.04 (1) 0.01 (1) 53 19921 過半 0.04 (1) 0.01 (1) 54 19933 過半 0.04 (1) 0.01 (1) 55 19961 過半 0.03 (1) 0.01 (1) 56 19964 過半 0.03 (1) 0.01 (1) 57 20104 過半 0.03 (1) 0.01 (1) 58 20103 過半 0.00 (0) 0.00 (0) 59 19882 過半 0.00 (0) 0.00 (0) 60 19993 過半 0.00 (0) 0.00 (0) 61 20002 非過半 0.97 (31) 0.64 (74) 62 20021 非過半 0.67 (22) 0.36 (42) 63 20042 非過半 0.73 (24) 0.36 (43) 64 20061 非過半 0.61 (20) 0.27 (31) 65 20072 非過半 0.45 (15) 0.17 (20) 66 20051 非過半 0.30 (10) 0.14 (16) 67 20011 非過半 0.27 (9) 0.09 (11) 68 20053 非過半 0.27 (9) 0.09 (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9 20063 非過半 0.24 (8) 0.09 (10) 70 20081 非過半 0.30 (10) 0.08 (10) 71 20024 非過半 0.21 (7) 0.07 (8) 72 20004 非過半 0.16 (5) 0.06 (7) 73 20043 非過半 0.18 (6) 0.06 (7) 74 20071 非過半 0.18 (6) 0.06 (7) 75 20033 非過半 0.18 (6) 0.05 (6) 76 20062 非過半 0.15 (5) 0.05 (6) 77 20073 非過半 0.15 (5) 0.04 (5) 78 20003 非過半 0.09 (3) 0.03 (3) 79 20031 非過半 0.12 (4) 0.03 (4) 80 20044 非過半 0.09 (3) 0.03 (4) 81 20012 非過半 0.09 (3) 0.03 (3) 82 20023 非過半 0.06 (2) 0.03 (3) 83 20032 非過半 0.09 (3) 0.03 (3) 84 20052 非過半 0.12 (4) 0.03 (4) 85 20013 非過半 0.06 (2) 0.02 (2) 86 20041 非過半 0.06 (2) 0.02 (2) 87 20014 非過半 0.06 (2) 0.02 (2) 88 20022 非過半 0.06 (2) 0.02 (2) 89 20054 非過半 0.06 (2) 0.02 (2) 90 20074 非過半 0.06 (2) 0.02 (2) 91 20034 非過半 0.03 (1) 0.01 (1) 92 20064 非過半 0.00 (0) 0.00 (0) 平均 0.20(553) 0.08(819)

資料來源:原始資料取自「台灣政經結構變遷資料庫的行政首長暨官僚資料庫」,中選會網站,表 格內容由作者自行整理。

如表 7-6 所呈現的,在一九八八年到兩千零一十年間,一共九十二個季度當 中,其中有六十個季度,總統其所屬政黨掌握過半立法委員席次。相較之下,總 統所屬政黨,未能掌握過半立法院席次的季度,則也有三十二個季度之多。在掌 握過半立法委員席次的六十個季度當中,以兩千零八年第二季,出現百分之六十 三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以及百分之九十七的部會介入比率,為各個過半季度 當中最高的比率。

其次,則是一九九六年第二季,有百分之七十三的部會介入比率,以及百分 之四十一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至於在一九九三年的第一季,則是出現了百分 之六十四的部會介入比率,以及百分之三十八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為各個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半季度當中第三高的情況。此外,在兩千零九年第三季、一九九零年第二季,也 分別出現了四成五、三成七不等的部會介入比率,以及兩成四、兩成一的高階行 政官員更替率。

除了以上所提到較高的部會介入比率,以及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之外,在六 十個總統所屬政黨,能夠掌握過半數立法委員席次的季度當中,有八個季度出現 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九不等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比率。而其餘的四十七的季度,

所呈現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則是低於百分之十,且在這些低於百分之十更替 率的季度當中,還有三個季度完全沒有進行高階行政官員的更替。

由以上討論我們可以發現,在總統所屬政黨掌握過半立法委員席次的季度當 中,低於百分之十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季度,是整個過半季度當中的多數。此 外,在總統所屬政黨能夠掌握立法院過半的季度當中,呈現出最大的高階行政官 員更替率高低落差,就有百分之六十三之多,而部會介入比率,更是呈現出百分 之九十七的高度落差。

除了針對於總統所屬政黨,掌握過半立法委員席次的季度進行討論之外。在 總統所屬政黨,未能掌握過半立法委員席次的三十二個季度當中,以兩千年第二 季,分別出現高達百分之九十七的部會介入比率、百分之六十四的高階行政官員 更替率,為未過半季度當中最高。其次,在兩千零四年第二季,出現了百分之七 十三的部會介入比率,以及百分之三十六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是未過半季度 當中,第二高的部會介入與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

此外,則是在兩千零二年第一季,呈現出百分之六十七的部會介入比率,以 及百分之三十六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分別是未過半季度當中,第三高的部會 介入、第二高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而在兩千零六年第一季,則是出現了百分 之二十七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為未過半季度當中,第三高的比率。

除了以上所提到,有較高部會介入比率,以及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的季度之 外。在總統所屬政黨,未能掌握過半立院席次的三十二個季度當中,分別有兩個 季度出現百分之十七、百分之十四,不等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不過,更有高 達二十六個季度,高階行政官員的更替率,是呈現出低於百分之十的情況,而在 這之中,甚至還在二千零六年第四季,出現完全沒有介入部會,以及零高階行政 官員更替的情況。

由以上討論我們可以得知,在總統所屬政黨未能掌握過半立法院席次的季度 當中,低於百分之十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季度,是整個未過半季度當中的多數。

此外,在總統所屬政黨未能掌握過半立法委員的季度當中,呈現出高度的高階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政官員更替率,以及部會介入比率的落差。在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率方面,最大的 高低落差就有百分之六十四之多,而在部會介入比率方面,更是呈現出百分之九 十七的高度落差。

透過表 7-6 關於立法院過半與否,以及高階行政官員更替情況的呈現,並且 進行討論與比較之後。我們可以發現的是,不論總統所屬政黨是否掌握過半立法 院席次的季度,均呈現出季度之間,存有高度的部會介入、高階行政官員更替比 率的落差。此外,不論是立法院過半與否的季度當中,低於百分之十高階官員更 替率的季度,依然是佔有多數的季度。

因此,我們認為於第四章,所提出的「假設八:掌握過半數立委支持的總統,

相較於未能掌握過半數立委支持的總統,因為多了一個監控高階行政官員的工具 選項。而且原本就存在的代理人難題,由於不會因為立法院的委託人競爭而更為 加劇。因此將會呈現出,強度較低的高階行政官員任命、調動,而部會的高階人 事更替程度也將會隨之相對較低。」,未必能夠獲得實證資料的支持。因為就季 度的總體資料的觀察、探討,我們並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支持假設八的相關論 點。

在探討了總統所屬政黨,掌握立法院過半數席次的季度,以及未能掌握立法 院過半席次的季度,所呈現的行政院暨各個部會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情況差異之 後。接著我們嘗試要討論的是,在台灣的民主體制當中,和立法院一樣扮演監督 制衡角色的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暨所屬部會高階行政官員更替情況,可能造成的 影響。

就如同監察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 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

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134依此我們可以明確了解到,如果 監察院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其所代表的不外是因為,由行政機關所執行的工作,

或者是管理控制的設施等,有一定程度的缺失出現。

或者是管理控制的設施等,有一定程度的缺失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