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理論
第三節 行政體系的人事任命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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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預算審查、監督等權力,亦能夠節制官僚體系的行動。11這樣的憲政體制設 計,可說是相當貼切的反映了圖 3-1 的多重委託代理人結構。
相較於典型的美國總統制當中的行政、立法,權力分立制衡,不論是英國的 內閣制(parliamentarism)、法國的雙首長制(dual-executive system),或者是其他混 合型態的憲政制度設計。隨著不同的憲政架構設計,行政(總統或閣揆)、立法(國 會)分權程度的不同,也將會使得這個民主的多重委託代理關係鍊,有別於美國 總統制下,極大化權力分立制衡的典型。12
所以,當我們嘗試探討特定民主國家的委託-代理關係時,是有必要先釐清,
特定憲政制度設計下,所要分析的委託-代理關係,有什麼樣的權力特徵。依此 才有可能明確的分析,委託、代理人所面對的困境,以及可能的解決之道。同時,
由此我們也可以得知,強調制度與動機是同等重要的制度性代理人理論,確實是 有其實質的意義。因為如果我們不考量到,所要探討的委託-代理人關係,是處 在什麼樣的制度環境下。那麼很自然的,僅是從動機出發,勢必將無從理解,在 不同制度環境下,為何會呈現出不同的委託-代理人關係型態。
第三節 行政體系的人事任命結構
上一節說明了,在制度性代理人理論觀點下,所呈現的民主政治的多重委託 -代理關係之後,接著在這一節所要討論的是,行政體系的人事任命結構。在整 個民主的多重委託-代理人關係當中,民選行政首長為了能夠滿足人民的需要,
推動其所提出的政策,所以勢必要能夠適度掌控行政體系,使得行政體系能夠執 行其所要的政策。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接受人民委託的民選首長,除了是人 民的代理人之外,更同時身兼行政體系的委託人角色。
當民選首長成為委託人之後,他同樣面對的是因為專業的不足、訊息的不對 稱,以及利益衝突,所可能引發的逆選擇、道德危機等代理人難題。而為了要解 決代理人難題,民選首長與行政體系之間,又有什麼樣的機制可以降低這種潛在 的難題,並且強化對於官僚體系的控制呢?以下,先以圖 3-2 呈現出民選行政首 長與行政官員之間的層級結構關係。
如圖 3-2 所呈現的,在整個權力與人力配置,呈現猶如金字塔型態的行政體
11 關 於 美 國 總 統 所 擁 有 的 高 階 人 事 任 命 權 , 以 及 人 事 的 操 控 等 , 可 參 考 施 能 傑 (1996) 、 Campbell(1986), Lewis(2008); 至於國會擁有的人事同意、預算審查、監督等權力,請參考 Wood and Waterman(1991), Corder(2003)。
12 關於內閣制、總統制、雙首長制,以及其他混合制的討論,請參考林佳龍(2002)、曾建元等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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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當中。政治人物獲得選舉的勝利,成為人民在行政上的代理人之後,民選行政 首長是整個行政體系當中,擁有最好的待遇、最高的權力,同時也負擔最重責任、
風險的代理人與委託人。雖然,如總統這樣一個掌握行政大權的民選行政首長,
看似握有龐大的權力,但相較於一般公司的專業經理人而言,其所能操控的激勵 機制是相對有限的。
以一般民間公司的董事會而言,董事會為了克服代理人難題,可以透過紅利、
高薪等激勵機制,讓專業經理人為董事會的目標而努力。不過相較之下,在公部 門當中,行政體系不論是薪資或是分紅等類似的物質、金錢獎勵,都有一定的規 範,而非是任由行政首長進行調整。(Moe, 1984:762-764)也就是說雖然行政機關 有相關的獎勵機制,但這些機制基本上較為固定,且行政首長未必能夠大幅度的 操弄這些行之有年的獎勵機制。相對的,也因為這種制度上所呈現的僵固性,使 得行政體系既有的獎勵機制,所能發揮的效益相對受限。由此可知,在私部門當 中,由於獎勵機制、權力授予等的彈性化,所以委託人可以用來改變代理人利益 結構的工具相對較多。
民選首長(總統)
高
高階政、事務官員(部長、政務、常務次長)
待遇、權力
責任、風險 高階常任文官﹙司長、處長、局長﹚
中層文官
基層公務人員 低
圖 3-2:行政體系的人事任命與層級結構圖 13
除了因為法規的限制而僵固化,使得獎金、分紅等獎勵機制的效益相對受到 限制之外,在一個權力、待遇與職位數目成反比的行政體系結構當中,人事的任 命、職位調動權力,就成為民選行政首長,所掌握的各種激勵工具當中,對於行
13 圖 3-2 修改自 Lewis(2008:22)的聯邦人事任命結構體系圖,關於其原始意涵與說明可以參考 Lewi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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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官員最有效的激勵機制,同時勢必成為行政首長,進行行政官員政治控制的重 要工具。針對於行政體系的人事任命,Downs(1967)就指出生涯的機會(career opportunities),是一個重要的激勵機制。此外,Bendor(1988:168-170)也提到,人 事的控制、代理人的挑選,成為政治人物是否能夠控制行政官員、降低代理人難 題的重要機制。
那麼為什麼人事的調動與任命,會成為行政首長進行官員控制的重要工具呢?
一方面由於分紅、獎金等激勵工具,受到制度性的限制,可以大幅度操弄的空間 有限。所以,對於行政首長而言,人事調動與任命權力,自然成為不得不仰賴的 制度性工具。
另一方面人事任免與調動,作為一種行政官員的政治控制工具而言,不論是 對於官員的激勵,或者是改變官員所處的利益結構而言,確實有其實質的作用。
就激勵而言,人事的調動、職位的任命,均影響到個別官員的權力,以及伴隨而 來的待遇,相較於短期的獎金激勵而言,將會是更為實質且具有吸引力的工具。
而就利益結構觀之,隨著職務層級的提高,個別官員的利益結構,將更趨近於扮 演委託人角色的行政首長,所以更容易為行政首長所用。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雖然人事任命對於行政首長而言,是一個重要的行政 官員激勵機制,但由於行政體系當中,並非每個部門都影響行政首長連任,或者 皆受到首長重視。所以,行政首長一般而言,在沒有特殊考量的情況下,比較少 針對整個行政體系每一個部門,進行全面性大規模的人事調整。而是主要針對與 其所關注政策相關的部會,或者是可能影響連任的部會,進行人事的任命或者是 職務的調動,試圖降低代理人難題(Moe, 1984:766-767)。
此外,大規模的人事調動,之所以未必成為行政首長所喜好的控制手段,其 中一個重要的理由不外是,人事的調動勢必付出磨合的成本,以及冒著施政品質 降低的風險(Lewis, 2008; Pfiffner, 1987b)。因此在考慮到可能影響,選民對於民 選行政首長觀感之後,往往會試圖維持一定的施政品質。
對於這樣的情況,當我們在動機之外,又進一步考慮到,民選行政首長所處 的制度環境之後,就可以理解為何在進行人事更替之餘,還是要顧慮到施政品質 的維持。而且當民選行政首長,面對著功能分殊且為數眾多的部會時,根本沒有 必要,也沒有那樣多的精力,進行頻繁且大規模的人事更替。
所以,我們如果從制度性代理人理論的觀點出發,就可以理解當民選行政首 長,處在民主的多重委託-代理關係鍊當中,除了透過高階人事調動,進而降低 其所面對的委託-代理人難題。同時,也還需要思量的是,頻繁且大規模的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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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不論對於施政的表現,或者是民眾的觀感而言,都未必是有利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