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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總統的制度權力

第四節 小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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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行政權的總統,透過黨的平臺,進而協調、操弄立法部門。而不是如同以往的 國民黨主政時期,在制度還沒有將行政權歸屬於總統的情況下,採取以兼任黨主 席的方式,以黨來掌控行政權。

最後,在兩千零八年當選總統的馬英九,雖然不只一次公開宣示,不管如何,

將不會如同陳水扁總統一樣,違背政治承諾,兼任黨主席一職(戴安瑋,2002;

胡祖慶,2008)。不過,當馬英九在兩千零八年五月就職之後,在不到一年半的 兩千零九年十月,就以同額競選的方式,取得了國民黨黨主席職位,比之前其所 批判的陳水扁總統,更快擁抱黨政領導一元化的模式。

對於這樣的情況,同樣的我們認為,在制度上已經將行政權,歸屬於總統之 際,馬英九身兼國民黨黨主席,其主要的目的,不是為了要透過黨來領政,而這 個時候黨的主要作用,就是成為馬英九協調、操弄、控制立法部門的平臺。因為 掌握了國民黨黨主席一職,就掌握了國民黨龐大的輔選資源,同時也握有黨的提 名權。在這樣的情況下,身兼國民黨黨主席的馬英九,就可以掌控這些需要國民 黨提名,並且挹注相關政治資源的黨籍立委。

所以,由以上的討論我們可以得知,台灣在一九八零年代末、一九九零年代 初,開啟政治自由化、民主化的腳步之後,作為人民權力代理人的總統,也必須 面對權力結構不一的國會。如果沒有因為一九九七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的修 訂,將行政院院長任命權完全交給總統,那麼如陳水扁總統,就可能面對因為未 能掌握過半的國會,而沒有能夠完全掌控行政權力。

然而,雖然總統在一九九七年之後,已經因為能夠任意任免行政院院長,而 能夠完全掌控行政權力,但是不論是李登輝、陳水扁,或者是晚近的馬英九,皆 沒有因此就不兼任執政黨黨主席。之所以如此,因為只有在兼任執政黨黨主席的 情況下,才有可能除了掌握行政大權之外,也同時能夠透過黨機器,進而影響立 法院的權力運作。

第四節 小結

在這一節我們分別討論了,由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總統的權力、總統所能任意 操控的部會範圍與高階行政官員數目,以及總統所面對的國會(立法院)權力生態,

和執政黨的關係之後。首先,我們可以明確得知,隨著台灣政治自由化、民主化,

於一九九零年代初制訂,並且頻繁修訂的憲法增修條文,確實在第四次增修,賦 予總統可以任意任免行政院院長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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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權力的掌握,使得總統得以在制度上,可以不需要來自於過半的國會 支持,就能夠全面的掌控行政院各部會的高階人事任免。在這樣的制度環境當中,

可以說是確立了「總統有權、行政院長有責」的權力運作模式。而且在行政院院 長的權力正當性,完全來自於總統任命的狀況下,使得行政院各部會的高階行政 官員,更是由總統全面掌控。

其次,就總統可以任意操控的行政院部會,以及這些部會的高階行政官員數 目觀之,包括行政院院本部在內,到兩千零一十年為止,一共有四十一個部會,

一百三十七位法定高階行政官員的員額。而在相關部會當中,可由總統任意進行 高階行政官員任免的部會,一共有三十三個之多,佔總部會數的百分之八十。此 外,這些部會的法定高階行政官員的員額,也有一百二十四位,佔總法定高階行 政官員員額數的百分之九十點五之多。由此我們可以明確得知,總統可以任意介 入影響的範圍相當之廣泛,同時可以操弄的高階行政官員數目也非常之龐大。

最後,在台灣政治自由化之後的總統,隨著國會定期改選,沒有能夠如同政 治自由化之前,面對一個執政黨擁有絕對過半席次的國會。所以,如果沒有透過 增修條文的制訂,總統勢必有可能因為無法取得國會的過半支持,而沒有能夠掌 控行政院。這樣的情況,就以兩千年到兩千零八年間執政的陳水扁總統而言,雖 然民進黨曾經一度是未能過半的國會最大黨,但如果沒有增修條文賦予總統行政 院院長任免權,陳水扁勢必因為未能取得國會支持,而無法掌控行政院。

然而,即便總統已經在一九九零年代中之後,在制度上完全取得行政院的掌 控權。但不論是國民黨籍的李登輝、馬英九,或者是民進黨籍的陳水扁總統,不 管是否曾經承諾過,在總統任期間不兼任執政黨黨主席,皆毫無例外的,透過以 兼任執政黨黨主席的方式,藉由黨機器的掌控,進而影響立法院的權力運作。由 此更可以得知,在政治自由化之後的歷任台灣總統,除了掌控行政院之外,更是 對於國會的權力運作,有著不容忽視的企圖心,以及實質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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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總統的高階政務及事務官員控制模式

在第五章探討了台灣於政治自由化之後,總統在憲法當中,隨著憲法增修條 文的制訂,所能獲得的權力、總統可以任意操弄的行政院各部會,以及總統所要 面對的國會權力結構環境之後。接著,在這一章我們將以包括行政院院本部在內 的三十三個部會,所呈現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的實證資料,從總體資料變化的分 析,了解我們在第四章所提及的假設一、假設二、假設三,是否能在實證資料當 中獲得支持。

第一節 自由化後的高階行政官員控制模式

在第一節當中我們所要探究的是,台灣於一九八零年代末,在政治自由化之 後,以繼任蔣經國總統剩餘任期,而上臺的李登輝總統(非政黨輪替下的局內人 總統)、在兩千年因為首度政黨輪替,而獲得總統職位的陳水扁總統(政黨輪替下 的局外人總統),以及在兩千零八年,因為二次政黨輪替,而掌握中央執政權的 馬英九(政黨輪替下的局內人總統),對於其所能掌控的行政院各部會,分別採取 了什麼樣的行政官員控制模式。85為了回答這些問題,以下將以表 6-1、6-2、6-3,

分別呈現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等三位總統,主政時期的行政院高階行政官員 控制模式。

﹙一﹚李登輝時期的行政官員控制

在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隨著蔣經國總統的逝世,時任副總統的李登輝,

依據三六憲法的相關規定,繼任蔣經國總統所遺留的任期,成為法定的國家最高 領導人,不過這個時候的李登輝總統,是處在一個黨、政、軍權皆付之闕如的狀 態之下(張慧英,2000:3、319)。因此,我們可以得知的是,繼任之初的李登輝 總統,除了是一個「非政黨輪替下的局內人總統」之外,更是處在相對弱勢的權 力格局之下。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李登輝總統會以什麼樣的模式,進行高階 行政官員的控制呢?以下就以表 6-1 呈現,李登輝總統繼任之後,行政院高階行 政官員的更替情況。

85 在這一章所進行的實證資料分析,所包括的資料範圍是一九八八年到兩千零一十年,而所包 括的部會則有行政院院本部在內的三十三個,可以由總統任意進行高階行政官員調動的部會。關 於這三十三個部會的選取,請參考本文的第五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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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 6-1 所呈現的是,一九八八年第一季到兩千年第一季,一共橫跨了四十 九個季度,李登輝總統以高階人事調動的方式,介入行政院各部會的比率、被介 入部會的高階行政官員更替比率,以及其所反映的高階行政官員控制模式。86首 先,我們可以發現李登輝總統在一九八八年第一季,隨著蔣經國總統的去世,而 以副總統的身分繼任總統職位之後的五個季度(一九八八年第一季~一九八九年 第一季),對於行政院既有的高階行政官員,採取的是以(III)漸進滲透為主,然後 也同時運用(IV)重點突破模式的方式,展開其繼任總統初期的高階行政官員控 制。

不過,這種穿插不同的控制模式交互運用的情況,於一九八九年第二季之後 到一九九二年第四季,就沒有再一次的出現,而在這一共十五個季度之間,就持 續維持在僅是採用漸進滲透的官員控制模式。由此我們可以得知的是,對於剛繼 任的李登輝總統而言,身處於未能掌握黨、政、軍權,相對弱勢的格局下,對於 行政院高階行政官員的控制,自然是以漸進滲透的官員控制模式,將會是最佳的 選擇。

此舉一方面可以滿足總統介入行政部門的需求與意圖,另一方面也不會因為 一時之間,介入幅度過大、調動人員數量過多、操之過急,而必須付出施政不穩 定的代價,同時也可以減少,高階人事的不穩定,對於後蔣經國時期,既有權力 重組過程的影響。因為,從一九八八年第一季到一九九三年的第一季,國民黨內 可以說持續不斷上演著後蔣經國時期的權力重組戲碼。

而且在這其中掌握著總統職位的李登輝,更因為在黨、政、軍等部門之間的 合縱連橫,以有限的高階人事職位(國民黨秘書長、行政院院長等)作為籌碼,漸 次的掌控了黨、政、軍權,也才使的總統能夠在一九九三年的第一季,對於行政 院高階行政官員,進行全面性的接管。87雖然,到一九九三年為止,三六憲法以 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建構的憲政體制,尚未進行立院閣揆同意權的摘除,以及取消 部分行政院院長副署權,而讓總統可以完全掌控行政院長的任命。

86 本文在季度別的估算上,是將李登輝從一九八八年一月到兩千年五月二十日擔任總統的期間,

估算為一九八八年第一季到兩千年第一季,一共為四十九個季度。採取這樣的估算方式,會和實

估算為一九八八年第一季到兩千年第一季,一共為四十九個季度。採取這樣的估算方式,會和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