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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相關法規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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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2 統包相關法規探討

(一)政府採購法

為因應國際化之趨勢,並且提升國內採購法的效率與機能,改善舊 有採品質,再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頒佈實施政府採購法,其中分 為八個章節,分別是總則、招標、決標、履約保證、驗收、異議及申訴、

罰則和附則等,政府對公共工程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另外隊與統包制 度方面,其第廿四條明訂:「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 理招標。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

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其法律體系架 構如圖 2-5、2-6 。

圖 2-5 政府採購法法規架構 政府採購法

或投 巨標 額廠 採商 購資 認格 定與 標特 準殊

母法子法

圖 2-6 統包相關營建管理法規架構

(二)統包實施辦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88) 工程 企字 8805500 號令發佈統包實施辦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開 始實施。其重點整理如表 2-2 所示。

(三)營造法

為提高營造業在國內技術水準,確保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

造營 業造 管業 理法

母法子法

中指出第三條統包: 係指基於工程特性,將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安 裝等部分或全部合併辦理招標。第二十二條綜合營造業應結合依法具有 規劃、設計資格者,始得以統包方式承攬。有就是說統包商為一聯合承 攬之策略聯盟,無一施工與單位或設計單位可以單獨承攬之發包制度。

表 2-2 統包實施辦法之縱點整理

項目 重 點 備 註 統包之

條件

1. 以統包方式辦理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 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品質。

2. 可縮短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慮。

第二條

統包之 規範

1. 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含基 本設計、測試、訓練、一期間之維修或營運 等事項。

2. 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並得 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訂期間之維 修或營運等事項。

第三條

廠商資 格

1. 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2. 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3. 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4. 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5. 得以『共同投標』方式聯合承攬。

第四條

招標文 件

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 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 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2. 主要材料或設備之特殊規範。

3. 甄選廠商之評審標準。

4. 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須提出之設計、圖說、

主要工作項目之時程、數量、價格或計畫內 容等。

5. 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 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履約保 證

1. 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 後,始得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

2. 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 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 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

3. 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 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4. 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 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 切法律責任。

5. 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 利或取得授權。

第八條 第九條

投標獎 勵金

1.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 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 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發給獎勵金。

第十條

2.2.2 統包契約有關規定

就一般營建工程而言,工程參與人員因工程的複雜性其間的關係也相 對複雜,而其規律就需要由契約的訂定來制定各成員間的權利與義務。

契約內的內容是否得宜會影響到工程的進度、品質及順利性,而工程一 般發生糾紛也須靠完整的契約內容來解決。

(一)統包契約基本分類

1. 『基本設計、細部設計+施工/安裝』契約

本契約方式業主僅對於設施之功能加以規定,先由統 包商完成基本設計、工程估價及完工時限並送請業主核定 後,在進行細部設計與施工。

2. 『細部設計+施工/安裝』契約

本統包契約方式,業主以完成基本設計與規範,統包 商僅作細部設計及施工。

(二)設計建造及統包契約類別及實用範圍【嚴士潛,90】

1.設計建造契約 2.統包契約

3.包含規劃之設計建造契約 4.包含規劃之統包契約 5.特殊方式之統包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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