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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自 2007 年開始,與集體勞動法密切相關的勞動三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 議處理法、工會法,分別於 2007、2009 年,以及 2010 年陸續大幅修正。在這之 中,團體協約法不但將誠信協商原則予以明文化,同時也確定了團體協約條款所 具有的法規範效力及債法性效力,將許多學說上討論已久的概念明確訂入實定法 中;而勞資爭議處理法亦簡化了罷工的程序性規範,並將罷工的法律效果具體化。

隨著這些與集體勞動行為息息相關的重要法規修正,全台各地的工會行動似乎也 開始活躍起來。自 2011 年的「太子汽車欠薪事件」開始,遭到不公平對待的勞 工們似乎也開始意識到了自己的權益,而會選擇與雇主進行抗爭1。在這之後,

2016 年陸續發生了「大眾銀合併案」、「華潔洗滌工會外包事件」、「合正科技掏 空事件」、「南山人壽事件」等2。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勞工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

或是為了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在爭議手段的選擇上,除了主要的爭議行為─「罷 工」之外,往往會再搭配設置「糾察線」,以確保「罷工」所帶來的戰果。

然而,根據過往的歷史經驗,在勞資雙方正為了勞動條件或公司政策而爭執 不休時,資方除了透過法院確保自己的營業權益以外,也會請求國家─也就是警 察─予以介入並排除。在 2004 年發生的「中華電信民營化事件」中,在「中華 電信民營化」的背景之下,中華電信工會為了避免在民營化後可能會發生的大規 模裁員等的公司人力精簡政策,進而導致員工勞動條件減損的結果,工會選擇以

「罷工」的方式向公司施壓。在 2004 年 12 月 5 日,工會舉行了全台的「罷工」

投票,完成了「罷工」的程序性要求,並在同年 12 月 17 日正式啟動「罷工」程 序,並在總公司的門口設置了「糾察線」,由上百名工會成員以「手拉手」、擺設 障礙物的方式,試圖阻止其他員工進出總公司。然而,在「罷工」正式啟動後的 短短數個小時內,警察便以「違法集會」為由強勢介入,最後遭到警方命令解散

1 關於「太子汽車欠薪事件」的相關報導,可參考: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012/33731198/

(最後瀏覽時間:2016/4/12)

2 關於這幾件勞資爭議事件的相關報導,可參考: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1568705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2621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4576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1540695 (最後瀏覽時間:201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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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爾後,警察便以工會成員違法集會遊行法第 28 條為由,對於工會科處了罰鍰。

工會不服,進而提起行政訴訟,但最後仍遭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我們可以 發現,在這次勞資爭議事件中,資方不採取與勞方「誠信協商」的方式,而選擇 請求國家予以介入。而此次勞資爭議事件也如資方所願,在警察介入後,工會高 昂的氣勢遭到國家公權力迅速撲滅,後續的罷工行動難以為繼。隔年 8 月,中華 電信順利完成民營化工程。

本文無意評論此一事件中,中華電信民營化的公司策略是否正確、勞方發動 罷工的理由是否合理,但我們必須思考的是,倘若可以任由警察以「違法集會遊 行法」或「危害公共秩序」此一似是而非的理由,恣意介入並打壓工會活動,那 是否代表了憲法對於勞工權益的重視,不過是個單純的口號?甚至也忽略了「罷 工權」這樣的集體勞動權益,在人類社會上所具有的特殊歷史意義及其功能性?

隨著勞動三法的大規模修正,以及勞工權利意識的日漸高漲,未來勞資爭議事件 只會更多而不會更少,為了避免未來同樣的情況再度發生,因此針對「警察對於 勞資爭議行為的介入」這個議題,本文認為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

第二節、研究架構

在整體的研究架構上,本文擬以「警察權限發動事由」為核心,思考警察對 於勞方所發動的爭議行為,是否具有發動警察權限之可能性?換言之,面對個別 的爭議行為─尤其是「罷工」及「罷工糾察線」,警察是否有足以支持的「介入 理由」?而在警察法領域內,警察權限的發動事由又與警察的核心任務息息相關。

因此,本文擬以目前學理上警察可能存在的三個主要任務─「危害防止」、「私權 保護」、「危害預防」為中心,先針對該任務的具體內涵以及基礎法理進行介紹,

再進一步思考,在此一警察任務的要求之下,警察的權限發動事由為何?必須滿 足怎樣的條件,警察方能發動其權限?除此之外,在面對勞方所發動的爭議行為 時,由於爭議行為大多具有「集會遊行」的外觀,例如以多人串連方式所形成之

「罷工糾察線」,而警察又是集會遊行法上明訂的主管機關,因此實務上亦時常 發生警察以「集會違法」為由,主動介入勞方所發動的爭議行為,甚至命令其解 散的情事。在此一情形下,我們必須先了解,警察在集會遊行法的規範之下,究 竟享有怎樣的權限?除了維持集會遊行的安全與秩序之外,針對參與集會遊行的

3 關於「中華電信民營化事件」的相關報導,可參考: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41206/1431689/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17&ved=0ahUKEwjQ5c6O mYjMAhXm5qYKHbkoBbI4ChAWCD8wBg&url=http%3A%2F%2Fnews.tvbs.com.tw%2Fold-news.html%

3Fnid%3D465259&usg=AFQjCNFdE5lCYodUM2oBNdc17z7ZvAf5gw&sig2=3xMPtzdQp63PhH5FJ090zw (最後瀏覽時間:201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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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警察是否可以單方面的解散該次集會遊行,甚至對不從的群眾科以行政罰 或刑事罰?而警察享有這樣的權限,是否合理?關於警察在面對爭議行為時,理 論上可能存在、而實際上也時常發生的四大介入事由,本文將於「第四章、警察 任務一:危害防止」、「第五章、警察任務二:私權保護」、「第六章、警察任務三:

危害預防」、「第七章、集會遊行領域之警察權發動」分別進行介紹。

然而,針對具有獨特憲法地位的勞資爭議事件,若過度執著於警察法領域的 一般原理原則,而忽略了勞動法的特殊思考脈絡,將導致勞動基本權的空洞化。

因此,我們必須要了解同盟自由在憲法的意義、內涵,以及其具體依據為何。而 在集體勞動法領域中,勞資間的自治協商是勞資秩序建構的核心精神,並基於此 一「自治」的理念,勾勒出了國家在面對勞資爭議事件時應採取的態度,究竟是 積極介入、抑或是消極放任,並指出了爭議行為在「勞資協商」此一終極目標之 前,它所具備的功能以及角色定位。透過這些觀念的釐清,我們多少可以知道,

面對勞資間的勞動爭議事項,身為國家公權力的典型代表─警察,是否應堅持以 警察任務的達成為由而強行介入,或是考量勞資自治的精神而適度予以尊重。事 實上,勞動法領域有其特別的歷史及社會意義,因此我們在思考警察的行為合法 性時,必須進一步考量勞動法的特殊思考脈絡。本文將於「第二章、國家與集體 勞動關係」一章針對集體勞動法的內容進行介紹,並在「第八章、結論」進一步 分析,若警察對於爭議行為發動其職權時,是否符合警察的任務要件、以及關於 勞動法原理原則的相關思考。

第三節、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方法的選擇上,主要是以「文獻分析法」為主,亦即以國內警察 法及勞動法的各式學說見解為主要的核心,並輔以德、日、美的經驗,以建構本 文的整體論述脈絡。除了學說上的看法以外,在實定法的部分,本文主要是以勞 動三法為主要的探討對象,亦即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以及工會法;而 就警察法領域的部分,主要是以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集會遊行法為主要的討論範 疇。在整體的論述上,本文將會以學說所建立的脈絡為核心,並進一步以實定法 規定輔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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