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警察任務二:私權保護

第二節、 警察介入私權爭執的理由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9

警察依其「危害防止」之治安維護任務,自應依法介入而毋待當事人請求,亦非 此處所欲討論之問題119

第二節、警察介入私權爭執的理由

第一項、警察之「保護私權」任務

在肯定「警察任務具有形塑警察權限發動要件」之前提下,我們在探討警察 得否介入私權爭執時,首要之務即在於確認警察任務的範圍,換言之,警察除了 傳統的治安任務之外,是否也負有「私權保護」的任務?在治安維護的理念下,

警察除了在危害發生的當下負有排除危險的「危害防止」任務(或稱為「預防性 任務」),於危害確實發生後,亦應透過刑事追訴及制裁的手段進行事後的追懲,

亦即「犯行追緝」任務(或稱為「壓制性任務」),此兩大積極性的警察任務均是 以治安維護為其核心,同時也是警察建立以來最傳統的功能。

值得思考的是,除了前述的以治安為目的之消極性、防禦性之任務外,警察 任務是否包含積極性的「促進人民福利」?這似乎代表了警察將肩負起「危害防 止」以外其他足以促進人民利益的國家任務,例如給付行政事項,而不論其手段 是干預性或是任意性120。若參考警察法第 2 條所揭示之內容─「促進人民福利」,

似乎應採肯定見解,認為警察除危害防止及犯罪偵查外,亦應以服務人民、積極 為民興利為其功能。國內少數見解採取肯定看法,其認為近代國家理念已從早期 之警察國、法治國演進至社會國,關注重點不再侷限於如何保護人民權利,而是 如何促使人民取得福利,因此人民福利與警察任務兩者是難以切割的,若欲撇開 人民福利而只談警察任務,將無法正確理解警察的本質121。而警察實務亦多以此

119 李震山,警察行政法論,元照,2014 年 6 月三版,頁 84-85;陳百祿,警察保護私權之任務,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年,頁 62-63。因私人債務糾紛而導致公共性危害 的例子為數不少,較近期的案例,例如:自由時報網站,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71169 (最後瀏覽日期:2016/1/20)

120 行政行為之形式若依其目的加以區分,可分為:(1)以秩序為目的的秩序行政;(2)以給予利益 為目的的給付行政;(3)以於市場上經營事業為目的經營行政;(4)以對於整體社會、經濟、文化 為廣泛之獎勵及輔導的誘導行政;(5)以取得國家稅收為目的的公課行政;(6)以提供執行行政任 務所需之人力及物力為目的的需求行政;(7)對於國家所有之財產進行維持、利用、變價的財產 行政。必須說明的是,雖然給付行政是以提供人民扶助為其目的,但在方法上並不排除使用干預 性手段的可能,相關論述可參考:陳敏,行政法總論,自版,2011 年九月七版,頁 12-16。

121 梅可望、陳明傳、李湧清、朱金池、章光明、洪文玲合著,警察學,中央警察大學,2008 年 9 月初版,頁 5-7。

於 1829 年於下議院通過倫敦大都會警察法(The Metropolitan Police Act),正式於倫敦建立全職、

支薪的現代警察。皮爾爵士為了消除民眾對於警察迫害人權的疑慮,因此特別強調警民一體的理

Miller & Karen M. Hess, The Police in the Community:Strategies for the 21st , Wadsworth Pub Co Century, 8-21(2nd ed, 1997).

125Trojanowicz, Robert C. & B. Bucqueroux, Community Policing: How to Get Started, Anderson Publishing, 5(1th ed, 1990).

126 以下內容參考自:Skolnick, Gerome H. & David H. Bayley, Community Department Policing:

Issues and Practices Around the World, U.S. Dept. of Just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1-17(198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1

第一款、社區的犯罪預防(community-based crime prevention)

以社區為基礎的警察應主動與居民溝通以顯現其存在。他們應該要被看見,

並主動關懷居民,藉此以降低居民恐懼感並嚇阻犯罪。因此,其重心即在於守望 相助(neighborhood watch),例如以宣導的方式教育民眾如何保護自己、訓練民眾 如何報案、社區巡守組織的成立等。

第二款、重組巡邏活動(reorientation of patrol activities)

傳統的巡邏活動理論認為,警察的出現頻率及多寡可以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隨著時間的發展,巡邏活動逐漸機動化,強調迅速反應以及隨機式的巡邏,然而 諸多實證研究顯示機動巡邏與迅速的立即反應不足以嚇阻犯罪或提高破案率,因 此重點應在於地區性的預防式巡邏,亦即警察應加強與社區居民的合作,努力與 居民溝通,並成為社區的一部分,亦即強調事前的犯罪防治宣傳、聯繫等,例如 固定的警察崗哨、家戶訪問、步巡等。

第三款、提升警察責任感(increased police accountability)

相較於警察以往只專注於執法及犯罪偵查的專業者角色,社區警政中的警察 必須耐心傾聽居民的意見,以確保能真正達到雙向溝通的效果,而非堅守專業者 的角色,僅進行的單向式的輸出,否則警民信賴關係將無法建立。

第四款、指揮的分權化(decentralization of command)

社區警政的一個重要假設是,每個社區對於警察會有不同的需求及問題,因 此警察必須因應當地狀況適度進行調整。為了確保此一目的,授權地方警察機關 充分的權力以進行完全的在地化即有必要。

換言之,「社區警政」強調警察應與社區民眾緊密結合,以強化犯罪預防的 功能,因此深入的了解居民需求、並進而解決其需求,以達到深入社區的目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3

本文認為,若肯定警察具有積極服務人民之給付行政目的,並以此為由進一 步擴大警察職權,可能會有過度干預人民私生活的疑慮,亦會危及警察核心治安 任務之完成,對於已經邁入法治國家之我國而言,無疑是一種傷害;至於當今警 政哲學所強調之社區警政理念,本文以為,其終極目的仍是在於強化治安維護,

警民關係的維持僅僅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不應以此為由反向推導出「警察應以服 務人民為己任」之結論。但是,在國家任務亦包含對於人民的給付照顧的現今,

完全否定警察之福利功能亦不妥當,因此採取折衷見解,讓警察得以在「促進人 民福利」與「治安維護」任務間取得一適當的平衡點,應是較妥適的看法。但須 注意的是,即使肯認警察具有促進人民福利的任務,仍須明瞭警察的核心任務仍 在於治安維護,而促進人民福利之任務僅具輔助性質,應避免「反客為主」,誤 將治安維護及促進人民福利任務之主從性質倒置,此一觀念於稍後形塑保護私權 之具體內涵及要件時有其意義130。基於此一折衷見解,警察保護私權之任務應可 於此找到依據。

第二項、警察介入私權爭執的其他理由

除了以前述警察任務為依據外,憲法上之國家保護義務亦可作為警察介入私 權爭執之理由。國內多數學者對於憲法上基本權利之理解,多參考德國法理而認 為基本權利具有「主觀面向」與「客觀面向」之雙重性質,前者即為傳統憲法學 理所強調的「防禦功能」,亦即人民於面對公權力之干預時,得以基本權之防禦 功能加以對抗;至於基本權之「客觀面向」則是由「主觀面向」所延伸,強調基 本權所彰顯之價值觀不僅僅是單純的防禦,其應更進一步形成一客觀之價值秩序,

進而拘束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形成國家驅動之方向及準繩,以確保憲法價值 之真正實現。在基本權之客觀面向之下,尚包含有「組織與程序保障義務」、「國 家保護義務」等子內涵。在這之中,「國家保護義務」意謂人民之基本權遭受第 三人的侵害時,人民得向國家請求以有效之手段介入並保護自己,而此亦為國家 的義務。「國家保護義務」具有獨特的「人民─國家─人民」的三角關係,對於 請求保護的人民而言,重點即在於「保護是否足夠」,而對於受到干預的第三人 而言,則有「侵害是否過度」的問題,而在國家保護義務的脈絡中,重點毋寧在 於前者 。在我國釋憲實務中,釋字第 689 號解釋應屬典型的國家保護義務範例。

該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該款規定禁止他人無故

權爭執間之關聯性,詳待後述。

130 學者李震山曾表明警察保護私權可被涵蓋於警察治安任務中,而屬於行政上危害防止之例外,

其亦曾表示警察保護私權任務可自警察之促進人民福利之輔助任務導出,似與本文看法接近,詳 細論述可參考:李震山,警察法論─警察任務篇,正典,2002 年 10 月初版,頁 43-47;李震山,

警察行政法論,元照,2014 年 6 月三版,頁 80-8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4

跟追,目的在於保護個人於公共場所之合理隱私期待及免於遭受身心傷害之自由,

並由警察機關負責該法之執行。此一規定所面臨之情境,顯然是「跟追者」及「被 跟追者」所形成的私權侵害關係,但基於國家對於基本權之保護義務,而由國家 加以介入,並以處罰「跟追者」之方式對「被跟追者」予以保護,而屬於國家保 護義務之典型適例131。而在本文的脈絡下,人民間因私權發生爭執,其中一方之 權利有遭受侵害之可能時,基於國家對於私權利之保護義務,例如財產權,公權 力應有應當事人之要求而加以介入之必要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