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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人人皆有追求美麗之心,隨著生活水準與國民經濟之提升,人們對於自己的 外貌與形象益發重視,美麗儼然也成了一種職場與情場的競爭力。自2002年肉毒 桿菌素除皺效果之推展以來,數年間醫學美容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所造成之 旋風,帶起了全球整形手術、雷射美容、美容儀器設備、人工填充物,甚至醫學 美容保養品之整體產業成長。時至今日,使用醫學技術來改善外觀容貌已是普遍 現象。2005年美國美容外科學會的統計顯示,美容手術在過去十年成長3倍以上。

國際整型醫學市場調查也指出2002年至2007年間整形美容手術成長約8%,而非手 術之微整形美容則成長20%。2008年美國皮膚外科學會的統計,非手術的整形美 容方式約佔82%,傳統手術約佔18%1。而台灣醫學美容之年成長率也約20%左右。

由於醫學美容技術之發展進步,加上電視購物頻道、名人代言、藝人分享經 驗等宣傳方式,醫學美容逐漸風靡全台,然而,因醫學美容或整形手術造成之損 害、糾紛,甚至毀容者也時有所聞,甚至愈演愈烈。據台北市衛生局表示,近年 來美容醫療糾紛日益增加,2005年、2006年受理醫療爭議案件,共604件,其中 接受調處共184件,而整形美容糾紛案件(31件)即佔有17%,相較歷年平均整年 僅2~3件,可說大幅增加2。2009年10月止收到三百多件投訴,其中九十件為醫學 美容糾紛,約占四分之一,內容洋洋大觀。有民眾做完美容治療,上額臉頰燒焦,

讓她三個月不能上班;還有民眾進行削骨手術,相貌改變很大,朋友認為整容前 比較好看,她就跟衛生局投訴。更有甲醫師諮詢病人,卻由乙醫師操刀,讓患者 產生不滿。類似投訴不勝枚舉,醫護管理處長高偉君坦言:「真的很頭痛」,因整 型美容很主觀,也會產生認知落差,加上一般科醫師也可從事,根本無法可罰。

台北縣衛生局長許銘能也指出,2009年一到十月處理35件醫療糾紛,其中醫學美 容占多數,大約六成左右案件能順利調解成功,其餘只好告上法院3

愛美是人的天性,但法令規範不明確,醫師、醫療需求者缺乏充分溝通,彼 此就出現落差,不但醫療需求者沒有保障,連醫師也容易成為騷擾、索賠對象。

因此,如何解決醫學美容之相關爭議,是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本文就目前醫學 美容之相關民事法律責任進行研究,分析醫療提供者與醫療需求者之間的契約責 任、侵權行為責任等相關問題,並就消費者保護法、醫療廣告、產品責任等加以 探討,希望能供學界及實務就相關案件處理與制度建立作為參考。

       

1 David J. Goldberg, Cosmetic dermatology: legal issues, Dermatol Clin 27:501,2009.

2 台北市衛生局保健網,發布日期:2007 年 6 月 25 日,最後瀏覽日:2010 年 4 月 12 日。網址:

http://www.healthcity.net.tw/news/news_content.asp?itemid=18165

3 林佩怡、林金池、潘杏惠,中國時報,20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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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隨著醫療需求之擴張與醫療期待之增加,其衍生之醫療糾紛也有逐年增加之 趨勢,醫學美容領域亦如是,從衛生主管單位之申訴案件大幅增加,可見其端倪。

雖然目前經由民事或刑事之法院訴訟途徑以解決紛爭之醫學美容糾紛案件並不 多,但醫療糾紛約一至二成會進入法院審理,許多案件往往由醫療提供者與醫療 需求者經私下和解、調解等非訴訟途徑終結糾紛,並未充分反映於統計數字裡,

故實際發生之醫學美容糾紛件數應更甚於此。

我國進入法院審理之醫療糾紛案件,多以刑事方式進行,根據衛生署的統計 數字,自民國76年4月至97年6月受理醫事鑑定案件,共完成6152件,其中刑事案 件約占八成,民事案件僅占14%4,而本文只探討民事責任相關問題,合先敘明。

民事責任乃以債務不履行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為其請求權基礎。其中,所謂債務 不履行責任源於一定契約之締結,雙方當事人互相取得權利與負擔義務,如有可 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履行契約義務或不完全給付,使債權人受損害,則債 務人應對債權人所受損害負擔賠償責任。侵權行為則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生之責 任,凡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他人權利時,須負賠償責任。由於醫學美容 具有一定技術性、專業性、侵入性與危險性,當有事故而生爭議時,應如何適用 民法或醫療、消保等相關法規與原則,值得深入探討。

本研究希望從就醫學美容之醫療實務經驗過程,以民法債編相關規定為主 軸,輔以醫事法規與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下,探討醫學美容之各種法律 關係,並回顧文獻學說與實務判決,就其所牽涉之民事責任,如契約責任、侵權 行為責任、消費者保護法方面、廣告層面等分析其法律關係與請求權基礎,以使 執業醫師、醫學美容需求者及法律工作者在面臨類似問題時,能有所依循參考,

而能圓滿結決爭端,並為日後相關研究提供後續分析之基礎。

研究方法上係以文獻分析法為主,就相關書籍學說、實務判決、期刊論文等 資料整理運用,參考國內外實務案例及學者見解,予以比較,輔以歸納法與演繹 法,加以論述剖析。

       

4 許振東,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的現況與困境,台灣法學雜誌,142 期,2009 年 12 月 15 日,頁 79;

衛生署醫事鑑定案件自民國 76 年至 84 年,每年平均不到一百五十件;民國 85 年至 89 年,每年 平均兩百五十多件;民國 90 年後每年約四百件;民國 98 年則達五百五十件,十五年間,增加了 近三倍。參施靜茹、陳惠惠,聯合報,201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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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論文結構

本文共分七章,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闡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及論文架構。

第二章為醫學美容之性質。針對醫療行為之定義,分類與範圍,進行整理分 析,進而就醫學美容之定義與範圍、執行資格分別探討,並區別醫學美容與一般 美容及一般醫療行為之異同,及實務上常見醫學美容糾紛之原因。

第三章為醫學美容契約之契約責任。針對醫學美容之契約法律性質、契約責 任、債務不履行等問題,就現行法令規定、文獻學說、判決見解等,分別論述醫 學美容之醫療行為中,契約之成立、消滅、雙方當事人之給付義務群、債務不履 行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免責約款等法律性質、要件與效力。

第四章為醫學美容醫療之侵權行為責任。由於醫療事故發生糾紛時,損害發 生者多以侵權行為提出告訴,故於此章中探討醫學美容事故發生侵權行為時之責 任性質、責任認定、責任內容以及責任競合的處理。分別就違法性、損害、責任 原因事實、因果關係、損害賠償範圍與方法、消滅時效、舉證責任、民法第一九 一條之三之適用、與債務不履行之競合等方面進行論述。

第五章就現行法院實務判決作整理、分析比較。主要分為注意義務違反、說 明義務違反、不滿意之結果等三個類型。

第六章為其他責任問題。首先就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謂之適用爭議問 題,整理說明學術與實務上之不同見解與看法,並就消費者保護法於醫學美容之 責任分配方式,探求其合理性基礎。另就衍生之醫療廣告與產品責任等相關責任 問題,進行探討。

第七章為結論與建議。綜合前述分析探討,對醫學美容之相關民事法律責任 及醫學美容糾紛之預防,提出相關建議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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