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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醫學美容醫療之侵權行為責任

第五節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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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之判斷上,仍應就對個別狀況對治療反應之可能性與體質之差異性,適當審 酌,方能達公平正義之要求256

第五節 法律效果 

壹、損害賠償之當事人

損害賠償之債務人,原則上為侵權行為人,即加害行為人,但於民法第一八 五條至第一九一條之三另設特殊侵權行為之規定,如共同行為人、僱用人、定作 人、工作物所有人、商品製造人等亦負損害賠償責任。醫學美容之醫療行為中,

若發生侵權行為,主要侵權行為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若該行為人客觀上被 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則該他人亦須依民法第一八八條規定負僱用 人責任257,如受僱醫師、護士或助理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由僱用 人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如無法證明,其於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 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其無法證明其注意義務之違反與損害發生間無 因果關係,即須負責258。而僱用人賠償損害時,依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三項規定,

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原則上為權利或其他法益受侵害之本人,但在生命權受 侵害時,於民法第一九二條與第一九四條作了其他規定。因此,損害賠償之債權 人,除被害人外,尚可能包括:(一)為被害人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或殯葬費之人;(二)被害人對之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三)被害人之父、母、子、

女及配偶。

       

關係─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032 號民事判決評析,法令月刊,60 卷 10 期,2009 年 10 月,

頁 55-56。

256 中國大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一) 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 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 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 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第四十九條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 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257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2618 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僱用人之連帶賠 償責任,係為保護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對受僱人請求賠償,有名無實而設。故此之所謂受僱人,

並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受僱人。

換言之,依一般社會觀念,若其人確有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即 應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

258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3 版 1 刷,元照出版公司,2006 年 11 月,頁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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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損害賠償之方法 

損害賠償的方法,依民法第二一三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 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則依民法第二一五條規定,以金錢賠償之。回復方法應回 復至應有狀況,非原有狀況,所謂原有狀況指損害事故發生前之狀況;應有狀況 指損害如未發生應有之狀況,回復應有狀況之結果,損害事故發生後之權益變動 狀況應一併考慮259。我國實務上幾乎均以總額給付方式一次給付被害人。關於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方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如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 九四條、第一九五條,始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慰撫金)260

叁、損害賠償之範圍  一、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就財產上損害方面而言,依我國民法第二一六條第一項規定,關於損害賠償 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為限261。除被害人所需增加之美容損害修復費用、醫療費用262或工作利益損失外,

尚可能包括:(一)生命權受侵害時,第三人所支出之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 之費用263或殯葬費264(民法第一九二條第一項);(二)生命權受侵害所生之扶養費 用265(民法第一九二條第二項);(三)身體或健康權受侵害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266,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等費用(民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

       

259 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修正 2 版,三民書局經銷,1996 年 9 月,頁 176。

260 王澤鑑,財產上損害賠償(一) ─人身損害,月旦法學雜誌,129 期,2006 年 2 月,頁 161。

261 所謂所受損害,又稱積極損害,指既存財產減少的損害,如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而需增加 之醫療費用;所謂所失利益,又稱消極損害,指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之損害,依民法第二一六條 第二項規定,包括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如所 得收入喪失、未來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工作機會遭剝奪、商業交易機會受侵害等之損害。參曾 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修正 2 版,三民書局經銷,1996 年 9 月,頁 188。

262 關於醫藥費之賠償範圍,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不包含超過治療目的所支出之費用。最高 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681 號民事判決謂:「將來之醫藥費,祇要係維持傷害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支出,被害人均得請求加害人賠償,非以被害人已實際支出者為限。」參陳聰富,侵權違法性與 損害賠償,元照出版公司,2008 年 12 月,頁 193-194。

263 最高法院 78 年度台上字第 547 號民事判決:「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以前並無此 需要,因被害以後始有支付此費用之必要者而言。」

264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427 號民事判決:「殯葬費為收殮及埋葬費用,其賠償範圍應以實 際支出之費用,並斟酌被害人當地之習俗、被害人之身分、地位及生前經濟狀況決定之。」

265 以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為限,約定扶養義務之被扶養人並無請求之權利。

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民法第一一一九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 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266 最高法院 97 台上字第 2189 號民事判決:「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侵害人於通 常情形下有完整勞動能力時,憑此勞動能力陸續取得之收入。」;最高法院 98 台上字第 2003 號民事判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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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上,關於非財產上損害一語之用詞,在我國頗為多樣,民法上有以

「非財產上之損害」267稱之,有以「慰撫金」268稱之,判決和學說則常稱為「精 神上之損害」。其內涵在於:(一)非財產上之損害與財產之減少或應增加而未增 加無關;(二)非財產上之損害實際上即為生理或心理上之痛苦269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具有其獨特之性質,包括:(一)作用之多元性:有填補、

慰撫、懲罰之功能。填補即並非直接針對痛苦之排除,而是以金錢給付為之,藉 由金錢購買他樣舒適、方便或樂趣等享受,用以調整損害事故所引生之痛苦270。 慰撫之功能則在於以一個比較客觀之共通方式,表示加害人之歉意。而就懲罰性 質觀之,我國民法上有關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雖無懲罰賠償義務人之含意 可循271,惟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除法定外,尚有約定之可能,在契約自由原則下,

因約定而發生懲罰性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義務並非不可能。(二)存在之獨立性:

其存在不須依附於財產上損害,可以獨立發生及獨立請求。(三)存在之單一性:

非財產上之損害其存在如同物之單一物然,觀念上為單一之損害,如不可就腳傷 之痛、難以走路之痛等分項羅列請求。(四)行使之專屬性:被害人表示行使之意 願前,無人得以代勞,且依附於被害人之主體而存在,並隨其死亡而消逝。請求 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依法律另有規定272。此外,非財產上的損害,不 能漫無邊際,須以情節重大之情形,作為其合理限制的關鍵273

非財產損害之賠償範圍,包括:(一)生命權受侵害所生之慰撫金(民法第一 九四條);(二)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受 侵害而情節重大所生之慰撫金,其中名譽權受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三)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受侵害而情節重大所生之慰撫金(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三項)。

       

現有之收入,而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 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 準。」;最高法院 63 台上字第 1394 號民事判決:「商人之經營能力固為勞動能力之一種,但營業 收入乃出於財產之運用,資本及機會等皆其要素,不能全部視為勞動能力之所得。」

267 民法第一九四條、第一九五條第一項、第九七七條第二項、第九七九條第一項、第九九九條 第二項、第一0五六條第二項。

268 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269 曾世雄,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三民書局經銷,1995 年 10 月,頁 3-5。

270 英國法認為,非財產上損害可分為「疼痛與苦楚」(pain and suffering)及「舒適喪失」(loss of amenity),前者帶有主觀痛苦之性質,後者偏重於客觀之損害。在植物人中無法感受前者,

其損害賠償權僅及於後者,因而賠償數額應少於一般對於痛苦可以感受之被害人。參陳聰富,侵 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元照出版公司,2008 年 12 月,頁 217。

271 多數國家法制認為,慰撫金僅有損害填補,而無懲罰或報復之性質,惟我國實務上,慰撫金 是否全無懲罰或報復之性質,尚有疑義。參陳聰富,侵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元照出版公司,2008

271 多數國家法制認為,慰撫金僅有損害填補,而無懲罰或報復之性質,惟我國實務上,慰撫金 是否全無懲罰或報復之性質,尚有疑義。參陳聰富,侵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元照出版公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