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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學美容之性質

第四節    醫學美容糾紛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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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美容就科別之業務範圍界定與管理,有待觀察。

日本與美國方面,也沒有須特定專科方能施行醫學美容或美容手術之規定。

中國大陸則在其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 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註冊機關 註冊;(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應 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 牙科項目的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 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病專 業臨床工作經歷;(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 臨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學美容既屬醫療行為,診察、處方、手術、病歷記載、執行麻醉等醫療主 要行為一定須由醫師親自執行,方為合法。美容護膚中心如由未具醫師資格之美 容師或護士擅自執行割雙眼皮、注射隆鼻、雷射除斑除痣或夜市擺攤用腐蝕藥劑 點痣等行為,一般皆以密醫罪論處70。有些醫療機構由護理人員幫忙操作儀器,

執行雷射或脈衝光治療,是否可解釋為醫療輔助行為,得在醫師指示監督下執 行,尚非無疑,惟該行為所產生之責任,仍應由該指示醫師負責。

從實施醫學美容的主體來看,醫學美容涉屬醫療行為,為醫療機構之業務範 圍,須在醫院或診所進行。因此,公司、行號、藥局或美容院皆不得以開展醫學 美容診療為業務。

第四節 醫學美容糾紛之原因

醫療糾紛或醫療紛爭,係指醫療關係之當事人,包含醫療人員與病患間,因 醫療行為本身或衍生之事項發生爭議之謂71。廣義之醫療糾紛泛指醫病之間一切 的爭執,依其爭執內容,可分為費用之爭執,如收費、給付項目、病房差額等;

醫德之爭執,如態度不佳、溝通不良、讓病人插隊、收受紅包等;最後是醫療傷 害責任歸屬之爭執,一般概念下所認知之狹義醫療糾紛或文獻探討、實務判決所        

70 嘉義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261 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95 年度上訴字第 1160 號刑 事判決、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7496 號刑事判決、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1 號刑事判 決、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訴字第 379 號刑事判決、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839 號刑事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醫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醫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彰化地方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2220 號刑事判決。 

71 靳宗立,日本醫療過誤行為與刑事責任關係之探討,軍法專刊,55 卷 3 期,2009 年 6 月,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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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醫療糾紛,乃多指此類爭執72。醫療糾紛大幅增加之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醫療需求的不斷擴充;(二)醫療期待的大幅提昇;(三)新興醫療儀器、藥品 或治療方法的大膽嘗試運用;(四)醫療服務的企業化經營趨勢73。醫學美容糾紛 的大幅增加也與這些因素息息相關。

現實生活中常見的醫學美容糾紛,多由醫學美容損害而來,即在醫學美容過 程中,美容接受者發生了不利益之事實,如美容接受者術後未達預期效果,外觀 容貌反而變醜,或過程中造成美容接受者組織損傷、疤痕、感染、生理機能障礙,

甚至死亡或其他人身與財產損害之情形74。其與傳統醫療糾紛類型相似,主要在 於說明告知義務或醫療行為過失之爭執。但另一方面,由於醫療接受者之主要目 的是外觀之改善,除了發生客觀上結果不良(bad result),亦有可能是主觀上結 果不滿意(dissatisified result)之爭執。

醫學美容糾紛產生的原因是複雜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因素,既有醫療提供者 之因素,也有醫療需求者之因素,或雙方所致,或其它之因素:

壹、醫療提供者

一、專業不足:目前醫學美容之從事資格限定不嚴,有些醫師技術水準或經 驗不足,半路出師,現學現賣,在病灶判斷、雷射機種、波長選擇上並不適當,

拿了把鐵鎚,就將所有東西當鐵釘,自易產生問題。此外,操作不當,如溫度或 劑量太高,也易造成皮膚灼傷、產生水泡。其他如:美容手術時術式選擇失當致 結果有落差;手術時誤傷其他正常神經、肌肉、血管;組織處理不足或破壞過度,

造成生理功能受損;植入物放置部位不正確、形態不美觀等。

二、管理問題:醫療器材、手術器械、設備等消毒、保養、檢修程序不當,

或藥品保存不良、稀釋分裝時遭污染,醫療人員無菌操作不確實,因而產生發炎、

感染現象。

三、誇大不實:有些醫學美容機構在利益的驅動下,大作廣告,在電視、報 紙、網路等媒體,誇大宣稱醫學美容簡單方便且有良好效果,而避談其風險,以 吸引顧客,造成有些人過高之期待與憧憬,一旦結果不如預期或發生不良反應時 時,往往引發糾紛。

       

72 楊秀儀,論醫療糾紛之定義、成因及歸責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9 期,2002 年 10 月,頁 121-122;

73 陳忠五,醫療糾紛的現象與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5 期,2004 年 2 月,頁 1-2。

74 鄭妙,醫療美容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研究,中國中南大學法學碩士論文,2007 年 5 月,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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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態度:服務問題亦為糾紛是否發生之原因,親切和善的態度可減緩 糾紛,如果態度不佳、缺乏同理心、疏忽大意、處理遲延,一旦出現不良醫療後 果,自然就容易產生糾紛。

五、溝通不良:由於醫病關係的特殊性及專業知識的差異性,雙方特別要注 意溝通,若事先沒有溝通清楚,即可能因效果不彰、需要多次治療、費用問題,

彼此認知有落差而生糾紛。

六、品質問題:如植入物品質不良,產生破裂、滲漏、斷裂或使用水貨、偽 藥、劣藥等問題。

貳、醫療需求者

一、心理層面:美容手術所表現出來的心理問題,往往是其他類型手術所沒 有的。有些人對他們的社交生活感到不快樂,而認為是自己在外貌上缺乏吸引力 所 造 成 , 因 而 想 透 過 美 容 手 術 尋 求 改 變 ; 或 是 患 有 身 體 異 形 恐 懼 症 (body dysmorphic disorder),會強迫性對自己細微之外在瑕疵不停挑剔,熱中美容整 形,卻往往又對美容整形結果不滿意。由於美容手術並不是萬靈丹,心理調適上 之問題,在任何情況下皆很難使其滿意,一旦有任何藉口或理由,就有機會引起 糾紛或訴訟75

二、自費因素:價格與滿意度常成反比,花費愈高,預期往往較高,滿意度 就會下降。由於醫學美容為健康保險不給付之自費項目,需要自掏腰包,因此預 期就會較高,一旦結果不如原先所期待,認知上不滿意之情緒就易引起糾紛。

三、缺乏認識:一部分醫學美容需求者懷著過高期待,卻缺乏足夠醫學知識,

以為醫學美容或美容手術像變魔術,認為只要通過醫學科技之修飾與再塑,就能 改頭換面,使自己的外貌與體態進行大幅度改變,或是加工成某大明星之精緻五 官,卻忽視了自身原有條件基礎之局限性或手術本身之風險。

       

75 Angela R. Holder,Plastic Surgeon's Liability in Cosmetic Surgery Cases,22 AMJUR POF 2d 721,1980,updated July 2009;整形外科林靜芸醫師曾謂十種人格特質不適合進行美容整形:

1.神經質:整形之後多少會有瘀青、腫脹,神經質的人容易被嚇到。2.吹毛求疵:整形不是變魔 術,無法完美,吹毛求疵的人不會滿意,3.強迫個性:術後整天照鏡子,或是搔摳傷口,影響復 元。4.憂鬱傾向:心情悲觀,整形成功也會認為失敗。5.耳根軟:整形之後,旁人免不了批評,

耳根軟的人,常把別人的好奇聽成嘲笑。6.無法坦然:整形難免留下標誌,無法坦然的人,自己 感覺像烙了印的小偷。7.喜新厭舊:喜好常常在變的人,整形不可能滿意。8.個性衝動:所謂輕 諾則寡信,個性衝動,事前沒有熟慮,整形容易後悔。9. 花錢小氣:整形需要費用,小氣的人 為了花錢,常會挑剔結果。10.低潮的人:失業、配偶外遇等低潮時期,情緒糾葛,無法欣賞整 形成果。參林靜芸,自由時報,2009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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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輕信宣傳:近年來,處處可見大量商業宣傳與誇大效能的醫學美容資訊 充斥於電視媒體或網際網路中,這些不正確之資訊對醫學美容需求者之認知與判 斷往往會產生影響與誤導,一旦道聽塗說,輕易聽信所謂明星、專家達人、代言 人、薦證者、網友之推薦,在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或發生不良反應下,就主觀認定 有疏失而易生糾紛。

五、術後照護不當:如術後未做好保養、防曬、傷口照顧、按摩等,而造成 色素沉澱、感染、疤痕、攣縮等不良後果。

六、別有目的:極少數美容接受者,心態不正,存心不良,有意藉口不滿意 或小瑕疵,故意製造虛假或誇大身體或心理症狀,刻意引起與醫療提供者之爭 執,進而達到減免醫療費用、炒作新聞,甚至索取高額賠償金之目的。

叁、其他

一、醫學的有限性:醫學是以經驗為基礎之自然科學,是人對人的互動操作,

並非全然精準,有時醫療意外或不良反應之發生,並非有任何疏失與過錯,亦非 醫療提供者所能完全控制與掌握,人體個別體質的差異性與對治療反應的不確定 性,亦扮演一定角色,此即醫學的有限性。

二、缺乏適當管理規範:目前就醫學美容之業務執行資格與範圍、醫學美容 機構之設立、媒體廣告與代言之限制,缺乏具體而明確之法令規範,與嚴謹有效 之取締處罰,導致醫學美容業務過於氾濫,投訴案件不勝枚舉。

三、媒體的炒作:部分新聞媒體喜歡搧風點火、大肆渲染與炒作,誇大不良

三、媒體的炒作:部分新聞媒體喜歡搧風點火、大肆渲染與炒作,誇大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