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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美容之相關民事法律責任探討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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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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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 指導教授:楊淑文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醫學美容之相關民事法律責任探討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陳如昕 撰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

(2)

(3)  . 謝辭 有幸進入政大修習法律,算是實現學生時代即對法律充滿興趣的願望,心中 很珍惜這樣的機會,希望能從法學思考的角度裡,檢視與探索目前的醫療行為與 生態。時間飛快地流逝,隨著論文口試的完成,也表示這趟豐盛的法律學習之旅 要告一段落了。驀然回首,學習是愉悅而充實的,但完成一篇論文卻也著實不輕 鬆,尤其是還得兼顧工作下,然而也因為有這樣的經驗與試煉,讓我能夠增長知 識、啟迪思想、豐富思考脈絡。當然,論文能順利完成,得由衷感謝指導教授楊 淑文老師,包容我提出一些個人的淺見,也由於老師的照顧和指導,就論文之結 構與細節作出提點,避免我不少闕漏不足之處,同時也要感謝口試委員杜怡靜老 師與吳瑾瑜老師之指正並提供寶貴之建議,使本論文能更加完備,每一個意見對 我而言都是能擴展視野之方向,讓我對問題的思考能更為深入。.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感謝這一路上各法學領域教導過我的諸位師長們,你們的學識與風範,令我 獲益良多。同時,行政事項上鼎力協助之子欣,也一併致上謝意。此外,所有關 心、鼓勵、幫助過我的朋友們,謝謝你們,也祝福大家一切平安順心。最後要感 謝我的家人們,尊重並支持我的決定,讓我有時間與心力研習法律,完成學業的 喜悅與你們分享。. n. er. io. sit. y. Nat. al.  . 陳如昕 謹誌於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2010年11月30日. Ch. engchi. i n U. v.

(4)  . 摘要 追求美麗是人的天性,隨著生活水平與國民經濟之提升,以及醫療科技之 進步與發展,針對外觀容貌與身體形態來進行美化與改善的醫學美容,已成為社 會上普遍之現象。醫學美容具有醫學與美容之雙重性質,透過手術、藥物、醫療 器材等醫學知識與技術之運用,具有創傷性與侵入性,存在一定風險,加上美容 整形之效果往往涉及個人主觀之認知,因此,當發生併發症或期待與結果有落差 時,往往衍生出許多糾紛。醫學美容之醫療糾紛,其民事法律依據一般為侵權行 為責任,亦可依契約性質,請求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此外,尚可能發生醫療廣告 或產品責任等相關問題。透過本論文之探討並提出建議以供處理相關案件之實務 及醫療從業人員參考。. 政 治 大 本論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論文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與方 立 法。第二章為醫學美容之性質,針對醫療行為之定義,分類與範圍,進行整理分 ‧. ‧ 國. 學. 析,並探討醫學美容之定義、範圍、執行資格。此外,就醫學美容與一般美容及 一般醫療行為之異同作出區別,及說明常見醫學美容糾紛之原因。第三章為醫學 美容契約之契約責任,針對醫學美容之承攬性質、給付義務、瑕疵擔保責任、債 務不履行、免責約款等問題探討其要件與效力。第四章為醫學美容醫療之侵權行 為責任,由於醫療糾紛多以侵權行為處理,此章就告知說明義務與醫療行為上之 注意義務、舉證責任,與契約責任之競合等進行論述。第五章就現行法院實務判 決作整理與分析比較。主要分為注意義務違反、說明義務違反、不滿意之結果等 三個類型。第六章為其他責任問題,就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問題,以及衍生之醫 療廣告與產品責任等相關責任問題,進行探討。第七章為結論與建議,綜合上述 各章之研析,對醫學美容之相關民事法律責任及醫學美容糾紛之預防,提出相關 建議與展望。期盼懇切對話溝通,客觀釐清責任歸屬,圓滿解決爭端,達成和諧 互信之理想境界。.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醫學美容、承攬契約、瑕疵擔保、侵權行為、醫療廣告、產品責任.  .

(5)    .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2 第三節 論文結構………………………………………………………………………………………...3  第二章 醫學美容之性質…………………………..……….………………………………………………..4  第一節 醫學美容與醫療行為………….…………………………………………….……..…….4          壹    醫療行為之定義………………………………..…………………………………..……….4  貳 醫療行為之分類…………………………………………………..…………………..…….5  叁 醫療行為之範圍…………………………………………………..……………..………….7  肆 醫學美容屬醫療行為………………………..……..………………………………..…10  伍 醫學美容與一般醫療之區別……………………………….……………………….11  第二節   醫學美容與一般美容………………….…………………….………………..…….12          壹    醫學美容之定義…………………………………………….……………………….…….12  貳 醫學美容之分類與範圍…………………………………………………..…………..14  叁 一般美容之分類與範圍…………………………………………………..…………..15  肆 醫學美容與一般美容之區別……………………………….……………………….15  第三節   醫學美容之執行資格.……………………………………………………….……….…16  第四節    醫學美容糾紛之原因…..……………………………………..…….…………………18  第三章 醫學美容契約之契約責任..………………………………………………………….….…….22  第一節 契約性質…………………..…………………………………………………….….………..22 壹 醫療契約之法律性質………………………………………………….………..………22  貳 醫學美容契約之法律性質...............................................................25 第二節 契約當事人…………………..………………………………………..…………………….26 壹 醫療提供者......................................................................................26 貳 醫療需求者......................................................................................29  第三節   契約之成立、解除與終止……………………………………………….….…………30 壹 契約之成立.......................................................................................30 貳 契約之解除.......................................................................................32  叁 契約之終止.......................................................................................33  第四節 契約之內容…………..……………………………………....………………………..……34 壹 主給付義務.......................................................................................35 貳 從給付義務.......................................................................................38 叁 附隨義務...........................................................................................43  第五節 瑕疵擔保責任...................................................................................46 壹 瑕疵擔保之效力...............................................................................46 貳 瑕疵擔保之免除...............................................................................4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 i n U. v.

(6)    . 叁 瑕疵擔保之期間...............................................................................49  第六節 債務不履行責任...............................................................................49 壹 給付不能...........................................................................................49 貳 給付遲延...........................................................................................51 叁 不完全給付.......................................................................................52  第七節 免責約款...........................................................................................53 第八節 舉證責任...........................................................................................56 第九節 小結...................................................................................................57 第四章 醫學美容醫療之侵權行為責任…………………………………………………………..…59  第一節 違法性...............................................................................................59 壹 阻卻違法事由...................................................................................59 貳 說明義務之違反..............................................................................60  第二節 損害………………………………..………………………………………………….…………62  第三節 歸責原則…………………………………………………………………………….…………64  壹 責任類型...........................................................................................64 貳 過失判斷標準...................................................................................65 叁 注意義務標準...................................................................................66  第四節 因果關係…………………………………………………………………………….…………69  第五節 法律效果…………………………………………………………………………….…………71  壹 損害賠償之當事人……………………………………………....…………..………….71 貳 損害賠償之方法………………………………………..………………………….………72  叁 損害賠償之範圍………………………………………..………………………….………72   第六節 舉證責任…………………………………..………………………………......…….………74  第七節    民法第一九一之三條之危險責任…………………..................…….………78  第八節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80  壹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之差異…………………....………………………….80 貳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之競合………..……………………..……….………81  第九節    小結………………………………...………….…………………………..……..….…………83  第五章 實務判決探討……………………………………………………………………………………...…85  第一節 實務判決整理...................................................................................85 壹 糾紛態樣………………………………………………….……....……….……..………….86 貳 請求權基礎………………………………………..…………….………………….………86 叁 舉證責任………………………………………..…………….…………………..….………87   第二節 實務判決類型……………..………………………………………………………………88  壹 注意義務之違反……………………………………………....……….……..………….88 貳 說明義務之違反………………………………………..………………………….………90  叁 不滿意之結果………………………………………..……….…………………….………92  肆 小結………………………………………..……….……………………………………………94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 i n U. v.

(7)    . 第六章 其他責任問題…………..…………………..…………………………..……………………..……99 第一節 消費保護法之責任…………………….…….………………….........…..…….…….99  壹 服務責任與法律效果…………………….………………...……………….………….99 貳 消保法在醫療服務之適用…………………………..……………..…….….……100  叁 消保法在醫學美容之適用.............................................................106  第二節 醫療廣告………………….………………………………………………..……….….…..109  壹 醫療廣告之定義……………………………………..……………..…..…….……….109 貳 醫療廣告之限制…………………………………..………………………..….………109  叁 醫療廣告之效力.............................................................................112  肆 廣告媒體與薦證者.........................................................................116 第三節    產品責任…………………………………………….…………………………..…….......118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121 參考文獻及書目……………………………………………………………………………………..……………12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 i n U. v.  .

(8)    .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人人皆有追求美麗之心,隨著生活水準與國民經濟之提升,人們對於自己的 外貌與形象益發重視,美麗儼然也成了一種職場與情場的競爭力。自2002年肉毒 桿菌素除皺效果之推展以來,數年間醫學美容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所造成之 旋風,帶起了全球整形手術、雷射美容、美容儀器設備、人工填充物,甚至醫學 美容保養品之整體產業成長。時至今日,使用醫學技術來改善外觀容貌已是普遍 現象。2005年美國美容外科學會的統計顯示,美容手術在過去十年成長3倍以上。 國際整型醫學市場調查也指出2002年至2007年間整形美容手術成長約8%,而非手 術之微整形美容則成長20%。2008年美國皮膚外科學會的統計,非手術的整形美 容方式約佔82%,傳統手術約佔18%1。而台灣醫學美容之年成長率也約20%左右。. 政 治 大 由於醫學美容技術之發展進步,加上電視購物頻道、名人代言、藝人分享經 立 驗等宣傳方式,醫學美容逐漸風靡全台,然而,因醫學美容或整形手術造成之損 ‧. ‧ 國. 學. 害、糾紛,甚至毀容者也時有所聞,甚至愈演愈烈。據台北市衛生局表示,近年 來美容醫療糾紛日益增加,2005年、2006年受理醫療爭議案件,共604件,其中 接受調處共184件,而整形美容糾紛案件(31件)即佔有17%,相較歷年平均整年 僅2~3件,可說大幅增加2。2009年10月止收到三百多件投訴,其中九十件為醫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美容糾紛,約占四分之一,內容洋洋大觀。有民眾做完美容治療,上額臉頰燒焦, 讓她三個月不能上班;還有民眾進行削骨手術,相貌改變很大,朋友認為整容前 比較好看,她就跟衛生局投訴。更有甲醫師諮詢病人,卻由乙醫師操刀,讓患者 產生不滿。類似投訴不勝枚舉,醫護管理處長高偉君坦言: 「真的很頭痛」 ,因整 型美容很主觀,也會產生認知落差,加上一般科醫師也可從事,根本無法可罰。 台北縣衛生局長許銘能也指出,2009年一到十月處理35件醫療糾紛,其中醫學美 容占多數,大約六成左右案件能順利調解成功,其餘只好告上法院3。. Ch. engchi. i n U. v. 愛美是人的天性,但法令規範不明確,醫師、醫療需求者缺乏充分溝通,彼 此就出現落差,不但醫療需求者沒有保障,連醫師也容易成為騷擾、索賠對象。 因此,如何解決醫學美容之相關爭議,是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本文就目前醫學 美容之相關民事法律責任進行研究,分析醫療提供者與醫療需求者之間的契約責 任、侵權行為責任等相關問題,並就消費者保護法、醫療廣告、產品責任等加以 探討,希望能供學界及實務就相關案件處理與制度建立作為參考。                                                         1. David J. Goldberg, Cosmetic dermatology: legal issues, Dermatol Clin 27:501,2009. 台北市衛生局保健網,發布日期:2007 年 6 月 25 日,最後瀏覽日:2010 年 4 月 12 日。網址: http://www.healthcity.net.tw/news/news_content.asp?itemid=18165 3 林佩怡、林金池、潘杏惠,中國時報,2009 年 11 月 25 日。  1    2.

(9)    .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隨著醫療需求之擴張與醫療期待之增加,其衍生之醫療糾紛也有逐年增加之 趨勢,醫學美容領域亦如是,從衛生主管單位之申訴案件大幅增加,可見其端倪。 雖然目前經由民事或刑事之法院訴訟途徑以解決紛爭之醫學美容糾紛案件並不 多,但醫療糾紛約一至二成會進入法院審理,許多案件往往由醫療提供者與醫療 需求者經私下和解、調解等非訴訟途徑終結糾紛,並未充分反映於統計數字裡, 故實際發生之醫學美容糾紛件數應更甚於此。 我國進入法院審理之醫療糾紛案件,多以刑事方式進行,根據衛生署的統計 數字,自民國76年4月至97年6月受理醫事鑑定案件,共完成6152件,其中刑事案 件約占八成,民事案件僅占14%4,而本文只探討民事責任相關問題,合先敘明。 民事責任乃以債務不履行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為其請求權基礎。其中,所謂債務 不履行責任源於一定契約之締結,雙方當事人互相取得權利與負擔義務,如有可 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履行契約義務或不完全給付,使債權人受損害,則債 務人應對債權人所受損害負擔賠償責任。侵權行為則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生之責 任,凡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他人權利時,須負賠償責任。由於醫學美容 具有一定技術性、專業性、侵入性與危險性,當有事故而生爭議時,應如何適用 民法或醫療、消保等相關法規與原則,值得深入探討。.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本研究希望從就醫學美容之醫療實務經驗過程,以民法債編相關規定為主 軸,輔以醫事法規與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下,探討醫學美容之各種法律 關係,並回顧文獻學說與實務判決,就其所牽涉之民事責任,如契約責任、侵權 行為責任、消費者保護法方面、廣告層面等分析其法律關係與請求權基礎,以使 執業醫師、醫學美容需求者及法律工作者在面臨類似問題時,能有所依循參考, 而能圓滿結決爭端,並為日後相關研究提供後續分析之基礎。.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方法上係以文獻分析法為主,就相關書籍學說、實務判決、期刊論文等 資料整理運用,參考國內外實務案例及學者見解,予以比較,輔以歸納法與演繹 法,加以論述剖析。.                                                         4. 許振東,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的現況與困境,台灣法學雜誌,142 期,2009 年 12 月 15 日,頁 79; 衛生署醫事鑑定案件自民國 76 年至 84 年,每年平均不到一百五十件;民國 85 年至 89 年,每年 平均兩百五十多件;民國 90 年後每年約四百件;民國 98 年則達五百五十件,十五年間,增加了 近三倍。參施靜茹、陳惠惠,聯合報,2010 年 8 月 31 日。 2   .

(10)    . 第三節 論文結構 本文共分七章,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闡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及論文架構。 第二章為醫學美容之性質。針對醫療行為之定義,分類與範圍,進行整理分 析,進而就醫學美容之定義與範圍、執行資格分別探討,並區別醫學美容與一般 美容及一般醫療行為之異同,及實務上常見醫學美容糾紛之原因。 第三章為醫學美容契約之契約責任。針對醫學美容之契約法律性質、契約責 任、債務不履行等問題,就現行法令規定、文獻學說、判決見解等,分別論述醫 學美容之醫療行為中,契約之成立、消滅、雙方當事人之給付義務群、債務不履 行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免責約款等法律性質、要件與效力。.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四章為醫學美容醫療之侵權行為責任。由於醫療事故發生糾紛時,損害發 生者多以侵權行為提出告訴,故於此章中探討醫學美容事故發生侵權行為時之責 任性質、責任認定、責任內容以及責任競合的處理。分別就違法性、損害、責任 原因事實、因果關係、損害賠償範圍與方法、消滅時效、舉證責任、民法第一九 一條之三之適用、與債務不履行之競合等方面進行論述。. y. Nat. sit. n. al. er. io. 第五章就現行法院實務判決作整理、分析比較。主要分為注意義務違反、說 明義務違反、不滿意之結果等三個類型。. Ch. i n U. v. 第六章為其他責任問題。首先就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謂之適用爭議問 題,整理說明學術與實務上之不同見解與看法,並就消費者保護法於醫學美容之 責任分配方式,探求其合理性基礎。另就衍生之醫療廣告與產品責任等相關責任 問題,進行探討。. engchi. 第七章為結論與建議。綜合前述分析探討,對醫學美容之相關民事法律責任 及醫學美容糾紛之預防,提出相關建議與展望。. 3   .

(11)    . 第二章. 醫學美容之性質. 第一節 醫學美容與醫療行為 隨著醫學技術之進步,生活品質要求之提高,民眾就醫之目的也隨著時代演 進而變化,使得醫療行為之範圍與項目不斷擴張,進而造成醫療行為之定義,必 須隨之變動,因而醫療行為之定義,並非固定不變。對於醫療行為之界定,從不 同角度觀察,即有不同之結果。剛開始,醫療行為之目的純粹是以治療疾病、減 輕痛苦為考量,惟隨著時空演進,醫療科技的更新進步,醫療服務的強化,醫療 的專業優勢使其漸將觸角延伸至人類生活的其他領域,例如美容整型、變性手 術、人工流產、人工生殖、胚胎複製、幹細胞治療等;另一方面,生活水準之提 升、社會風氣之開放與潮流影響,個人追求品質、自我滿足、幸福之權利,使得 醫療行為之範圍不斷調整,尤其,非純粹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醫療行為,亦快速 成長,因此,首先須界定醫學美容是否屬於醫療行為的一個項目。.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壹、醫療行為之定義. ‧. 醫療行為,乃指具有「醫學之適應性」與「醫療技術之正當性」,始足當之 的行為。所謂「醫學之適應性」,係指醫療行為所使用之醫療範圍,須具有被容 許適用之性質。所謂「醫療技術之正當性」,係指醫療行為須具有切合於醫療技 術之性質。就適應性而言,包含疾病之治療、減輕;疾病之預防;畸型之矯正; 助產、人工流產;基於正當目的對於患者進行研究或治療實驗等;至於改善外觀 容貌之整型美容手術,也已被認為具有社會之適應性。就醫療技術之正當性而 言,只有採行醫界所承認之醫療技術,用於疾病之治療、減輕、預防或其他等目 的者,始得稱為正當醫療行為;倘採用不被醫學承認之方法或技術,用於疾病之 治療、減輕、預防或其他等目的者,尚難認為係正當醫療行為5。.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行政院衛生署於65年4月6日衛署醫字第一0七八八0號函將醫療行為定義 為:『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之 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或用藥等 行為之全部或一部之總稱,謂為醫療行為。』由此函釋可知,其把醫療行為主要 定義為兩大類,第一大類為: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保健 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行為;第二大類為:基於診察、診斷結果, 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手術或處置等行為。.                                                         5. 靳宗立,日本醫療過誤行為與刑事責任關係之探討,軍法專刊,55 卷 3 期,2009 年 6 月,頁 74。 4   .

(12)    . 美國法院認為醫療行為之內容,係指醫療行為人對於醫療需求者提供醫學專 業服務、診斷及治療等綜合性行為,而向醫療需求者收取費用之行為6。醫學並 非精確之科學,治療過程經常是平衡病患風險與危險之藝術7。其主要功能乃在 於提供醫療服務(medical service),而非銷售其所提供服務之使用產品、藥物 或醫療器材。其範固也不以診療為目的為限,如醫療行為人依據病患之要求,提 供非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美容、減肥、整形及身體健康檢查等服務,亦屬醫療行為 之一部。因此,美國法院就醫療行為之定義係採廣義之概念。 日本傳統上認為醫療行為之定義係以診療病患為主要目的之行為,其功能在 於為病患治療傷痛疾病,本質上屬於消極和被動之診療工作,而醫療行為本身係 一種被容許之危險行為,屬狹義之醫療行為。而目前日本學說見解則採行政法上 之所謂「醫行為」概念,「醫行為」係指「如欠缺醫師之醫學判斷及技術,則對 人體有危害之虞之行為」,非僅以診療之目的為限,亦含不經病患同意而實施之 醫療行為、促進醫學進步為目的之實驗性醫療行為,為最廣義之定義,涵蓋一切 醫療行為8。.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貳、醫療行為之分類. ‧. Nat. sit. (一)治療性與非治療性之醫療行為. y. 學者林誠二將醫療行為就其「目的」與「實施手段」分為9:. al. er. io. 醫療行為概念之一開始來自於疾病之治療,即狹義之醫療行為,但隨著時代 的進步,醫療技術的日新月異,現今醫師或醫療機構從事之醫療相關行為,已不. n. v i n Ch 限於治療疾病之目的,例如臨床實驗、預防保健或整形美容等,此等行為雖非以 U i e h n c g 治療疾病為目的,但其實施之手段與狹義之醫療行為無異,對於病人或醫師而 言,仍有若干不可預知之風險存在,故屬於廣義之醫療行為。二者之區別應在於 狹義之醫療行為具有生活中不可避免、必然也必須存在之特性。因此,由狹義醫 療行為所生之固有風險,應由社會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但對於非以疾病治療為目 的之醫療行為而言,雖對於接受者有其利益,然其性質並非社會活動所必須,且 或多或少均直接有利於實施醫療行為之主體,如取得報酬或達成實驗目的等,故 於固有風險之分配上縱不要求其承擔全部風險,亦不應要求實施對象分擔超過一 般民事責任中所應承擔之風險。                                                         6. Denver Peacock, The Arkansas Supreme Court's refusal to require expert testimony in express warranty medical malpractice litigation, 50 Ark.L.Rev.731,747, 1998. 7 Toogood v. Owen J. Rogal, 573 Pa. 245, 824 A.2d 1140 (Pa. 2003). 8 黃思瑜,醫療糾紛之民事法律問題研析,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5 年,頁 8-10。 9 林誠二,醫療行為與消保法之適用,台灣法學雜誌,140 期,2009 年 11 月 15 日,頁 82-83。 5   .

(13)    . (二)侵入性與非侵入性之醫療行為 由醫療行為之實施手段區分,可分為「侵入性」與「非侵入性」之醫療行為, 前者係指因醫療行為之實施縱使無任何缺失或瑕疵,即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但其 必然地改變人體結構、身體機能或外觀之破壞與變化,例如手術行為;而後者則 指因醫療行為之實施不發生人體結構或身體機能之改變或破壞,如醫師單純以言 語所為之診療行為。二者之區別在於侵入性醫療行為本質上即具有影響身體權或 健康權之效果,故於實施前醫師或醫療機構應對病人或其家屬為完整之說明並取 得同意(告知後同意原則)。侵入性醫療行為本質上即具有影響身體權或健康 權之效果,若未取得同意,縱使侵入性醫療行為未造成任何副作用或後遺 症,仍有可能構成自主決定權受侵害之侵權責任10。 另外,學者黃丁全將醫療行為分成下列二類11:. 治 政 (一)以診療目的性與非診療目的性區分 大 立 此係以診療之目的性作區分標準,診療目的性之醫療行為,係指以目前之疾 ‧. ‧ 國. 學. 病治療及將來疾病之預防為目的所實施醫學上公認的、合乎醫學水準之醫療行 為,如:診斷、給藥、檢查、手術、麻醉等;反之,非診療目的性之醫療行為, 則與疾病、傷害、殘疾無關,多係當事人之個人考量或需求,例如:醫學美容、 整型手術、人工生殖、人工流產、結紮、變性手術等。. Nat. y. sit. n. al. er. io. (二)臨床性與實驗性醫療行為 此係以療效之不同而作區分,臨床性醫療行為是指醫療方法或醫療技術,經 過動物或人體實驗證實其療效,而為醫界所公認採行的醫療方式。實驗性醫療行 為係指新的醫療方法或醫療技術,通過動物實驗,初期試用於人類傷病之治療、 矯正、預防,而其效用尚未完全經過證實的醫療行為,又可細分為治療性實驗醫 療行為,及純粹為科學研究目的之研究性實驗醫療行為。. Ch. engchi. i n U. v. 學者侯英泠則基於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目的而將醫療行為區 分為三種:(一)純粹醫療行為、(二)技術性醫療行為、(三)醫院提供企業式的相 關醫療服務的醫療行為,後兩者適用無過失責任。學者陳忠五則認為醫療行為若 要細分,只要分為純粹醫療行為和技術性醫療行為即可,至於大型醫院提供企業 式的相關醫療服務行為,不外乎是純粹醫療行為或技術性醫療行為12。                                                         10. 陳聰富,醫療法:第六講─告知後同意與醫師說明義務(中),月旦法學教室,81 期,2009 年 7 月,頁 87。 11 黃丁全,醫事法,月旦出版公司,1995 年 11 月,頁 82-83。 12 侯英泠,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擔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純粹醫療行為與醫院提供相關醫療服務 的企業式服務行為之適用─民法研究會第二十六期學術研討會記錄,法學叢刊,187 期,2002 年 7 月,頁 168-173。 6   .

(14)    . 於醫院或診所,除醫師之外,另有其他醫事人員與護理人員,依其在醫療行 為中所扮演角色不同而各有不同規範。就目前醫師與醫事人員的分工而言,醫療 行為可分成(一)醫療主要行為:依醫師法第十一條醫師有親自診療之義務,包括 診斷、處方、手術13、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輔 助人員縱在醫師指導下,亦不得為之14。所謂醫師之輔助人員,應以具護理人員、 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者為限。(二)醫療輔助行為:指在醫師指導下協助 為醫療行為,即醫療主要行為以外之醫療行為15。如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醫療輔助行為,指護理人員之業務需在醫師指示下為之,所謂指示,係醫師視 情形自行斟酌指示方式或醫囑為之,但該指示行為所生責任仍應由指示醫師負責 16 。輔助人員協助從事醫療行為,不限於是醫師眼睛能見度範圍以內17。(三)不列 入醫療管理之行為18。. 叁、醫療行為之範圍.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實務上判斷何者屬於醫療行為,審酌要素通常依該行為是否有:(一)以診 斷或治療為目的;(二)對人體具有侵入性19;(三)使用藥物或醫療儀器;(四)已 達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只要具備其中一項特徵,即可能會被認定為 醫療行為。. Nat. 13. y.                                                        . sit. n. al. er. io. 行政院衛生署 69 年 10 月 14 衛署醫字第二九九三0二號函:「手術之含義可分為狹義及廣義 之含義,狹義之含義指外科手術,即使用刀、剪做診斷及治療之醫療行為,廣義之含義可包括一 切醫療上之診療行為,如內視鏡、注射等,但一般所指「手術」即指狹義之含義。」 14 行政院衛生署 65 年 6 月 14 日衛署醫字第一一六0五三號函:「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 病歷記載、執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親自指導下,由輔 助人員為之,但該行為所產生之責任,應由指導醫師負責。」 15 醫療輔助行為包括:(1)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2)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與處置、(3)輔助各項 手術、(4)輔助分娩、(5)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與治療、(6)輔助施行化學治療、(7)輔助施行氧氣 療法與光線療法、(8)輔助藥物之投與、(9)輔助心理與行為相關治療、(10)病人生命徵象之監測 與評估、(11)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輔助行為。參曾育裕,醫護法規,4 版 5 刷, 五南圖書公司,2010 年 3 月,頁 85。 16 黃丁全,醫事法,月旦出版公司,1995 年 11 月,頁 94-99。 17 行政院衛生署 67 年 10 月 2 日衛署醫字二0六四六三號函。 18 行政院衛生署 82 年 11 月 19 日衛署醫字八二0七五六五六號函:「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 一、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 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二、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 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 香灰、拔罐、氣功與內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衛生署將民俗療法視為「非 醫療行為」後,民俗療法即未納入醫療管理範圍,亦無訓練規範、安全品質把關、主動查處機制, 造成國內民俗療法放任自理狀態,因而時有按摩後癱瘓,拔罐後中風等糾紛,監察院於 2010 年 3 月 4 日糾正衛生署,要求 2 個月內限期改善,以保障民眾健康。  19 行政院衛生署 93 年 8 月 27 日衛署醫字第0九三00二二六九六號函:「侵入性醫療行為係指 醫療行為步驟中,採用穿刺;或採用皮膚切開術;或將器械。外來物置入人體來從事診斷或治療 之行為,均屬之。」 7   . Ch. engchi. i n U. v.

(15)    . 行政院衛生署針對司法檢察機關、衛生醫療單位請求釋示案件,均做成個案 解釋,認定為醫療行為,重要者整理如下20: 一、有關外科方面 取出子彈、縫合傷口、縫合切口、拆除縫線、換藥、敷藥。 二、有關婦產科方面 接生、裝置避孕器、子宮內膜刮除術、絨毛採檢術、羊膜腔穿刺術、真空引 產。 三、有關眼科方面 洗眼睛、點眼藥、眼線手術、砂眼檢查、縫雙眼皮、配隱形眼鏡21、以儀器 設備矯治視力、準分子雷射屈光性角膜切除術22、角膜塑型術23。至於一般近視、 老花之驗光、配鏡則暫不列入醫療範圍管理。.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四、有關牙科方面 洗牙、拔牙、蛀牙之磨牙與填補24、鑲牙、植牙、裝置義齒、裝置假牙、固 定假牙、整修假牙、清除齒垢、拆除牙齒矯正線、假牙製作。. ‧. n. al. er. io. sit. y. Nat. 五、有關中醫方面 接骨、整脊、把脈25、復健、舌診、目診、以艾草治病、用針頭將拔罐後所 產生之水泡刺破、從事腳底按摩治病、病理按摩治病、使用針刺穴道與經脈、穴 道按摩治療性無能、以手指伸入肛門治療骨刺。針灸、電子針灸、以雷射代替針 灸、使用任何儀器為人針灸、針灸加電後之推拿、按摩或拔針。無中醫師執照之 中藥商如依「固有成方製劑」調製者,則不屬於醫療行為26。. Ch. engchi. i n U. v. 六、有關檢查方面 體格檢查、超音波檢查、心電圖檢查、X 光檢查、血液檢查、尿液檢查。 七、使用器械方面 電擊治療、用機器為病人抽鼻涕、以金屬製之採檢棒伸入喉嚨採取檢體、以 聽診器檢查有無感冒、以減壓艙治療潛水夫病、以發波器照射頭部治療失眠。                                                         20. 陳佩吟,醫生產前檢查失誤之民事賠償責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 6 月,頁 42-43;黃茂榮,債法各論,第一冊增訂版,自刊,2006 年 9 月,頁 431-439。 21 行政院衛生署 66 年 3 月 23 日衛署醫字第一四三三六五號函。 22 行政院衛生署 88 年 7 月 19 日衛署醫字第八八0三七二六六號函。 23 行政院衛生署 90 年 1 月 30 日衛署醫字第0八九00三五二九九號函。 24 行政院衛生署 81 年 8 月 11 日衛署醫字第八一五六五一四號函。 25 行政院衛生署 65 年 12 月 13 日衛署醫字第一三一六三號函。 26 行政院衛生署 66 年 11 月 18 日衛署醫字第一六八四八七 號函。 8   .

(16)    . 八、有關美容方面 雷射治療皮膚27、以紅外線照烤燈照射病人患部28、換膚、換皮、拉皮、印堂 填平、紋疤痕、紋胎記、紋乳暈、紋白斑、眉骨加高、下巴加長、面瘦加胖、耳 垂加大,或以醫學技術減肥、健胸、隆乳、豐臀29、治療禿頭、豐乳、隆鼻、 割雙眼皮、臉部凹洞磨平30。全身漂白、永久脫毛31、小針美容32、抽脂、臉部 或身體各部整形、施打脈衝光33、以雷射除斑、去除胎記、除痣、去除刺青或治 療皮膚再以消炎藥膏敷其患部。. 所謂「痣」或「斑」之除去,應屬醫療行為,惟為兼顧國內社會現實,坊間 設攤點痣,如未使用儀器、未交付藥品或未具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之方式為 之者,則不受醫師法之限制;而所謂「傳統習用方式」仍指坊間古老流傳沿用之 點痣方式,至於使用化學性藥品致皮膚灼燒,則應具有「侵入性」之情事34。. 政 治 大. 美容師從事紋眉、紋眼線及坊間紋身館之紋身不屬醫療行為;但於紋眉、紋 眼線或紋身之際,擅予注射局部麻醉劑於人體相關部位,使之麻醉,應屬醫療行 為35。過去有函釋認為紋眉時如僅先予擦拭局部麻醉劑於下眼皮部,因其非以醫. 立. ‧ 國. 學. ‧. 療為目的,尚難認屬醫療業務36。但現今衛生署認為塗抹的麻醉藥劑屬醫師處方 箋用藥,應經醫師親自診查病人始得開立使用,不具醫師資格者,依法不得使用 處方箋藥物,紋眉前之塗抹行為,仍違反醫師法37。. Nat. y. sit. al. er. io. 九、其他 氣功應屬國術之一種,以強身為宗旨,如以氣功替人治病收取費用,應屬醫 療行為38。. n. v i n Ch 薰臍療法,涉屬針灸之灸法;有關針灸療法之取針與灸法‧‧‧等行為之輔 U i e h n c g 助施行,係屬醫療輔助行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得由護理人員在醫                                                         27. 行政院衛生署 81 年 11 月 9 日衛署醫字第八一七一七七七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 67 年年 8 月 9 日衛署醫字第七0一五三五號函:「女子美容院設置三溫暖及浴 室,兼營全身美容以紅外線照射,屬於醫療行為。」;台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38 號民事 判決:「以紅外線烤燈為患者照射以便推拿,應屬醫師法規定之醫療業務。」 29 行政院衛生署 74 年 3 月 8 日衛署醫字第五二一0七九號函。 30 行政院衛生署 80 年 12 月 27 日衛署醫字第九八六000號函。 31 行政院衛生署 70 年 9 月 29 日衛署醫字第九三四四八一八 號函。  32 行政院衛生署 80 年 6 月 11 日衛署醫字第九五五五五七號函。 33 行政院衛生署 94 年 3 月 1 日衛署醫字第0九四000三二六七號函。 34 行政院衛生署 90 年 10 月 8 日衛署醫字第0九000五八三0一號函、行政院衛生署 91 年 1 月 3 日衛署醫字第0九000六六0四八號函。 35 行政院衛生署 81 年 2 月 20 日衛署醫字第八一0一八六三號函。 36 行政院衛生署 75 年 6 月 13 日衛署醫字第六0一七六六號函。 37 何瑞伶,自由時報,2010 年 7 月 15 日。 38 行政院衛生署 70 年 8 月 27 日衛署醫字第三三九九四二號函。 9    28.

(17)    . 師指示下施行39。」綜上,所稱薰臍療法業逾越前開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範 疇;未具醫師資格者,如無醫師指示之而為之,則應受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 約束40。 民俗療法方面,如未涉及接骨、交付內服藥品、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 藥品,或未有侵入性,以傳統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 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或藉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 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則 不列入醫療行為管理之行為41。. 肆、醫學美容屬醫療行為. 政 治 大. 醫療科學進步日新月異,醫療行為係一具有綜合性行為內涵之法律事實,其 意義與界限應依當時的醫療水準、國民教育及生活環境、思想認知與經濟狀況等 因素作綜合判斷。為對民眾的生命、身體與健康法益保護較為周全,醫療行為之 定義應採廣義之定義,而非作列舉式規定,方能涵蓋全部醫療行為與新興之醫學 科技,. 立.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德國傳統上對於醫療行為之定義,亦如同我國,是以是否出於醫療目的作為 判斷之標準,即所謂醫療行為,係指對人體所進行之預防、診斷、醫治疾病、疼 痛、身體受傷、殘缺或精神障礙所為之侵害(Eingriff)或處置(Behandlung)。然 而,近年來亦有逐漸改變見解之趨勢,如欠缺醫療必要性之整型美容,即使非以 醫 療 目 的 為 出 發 點 , 亦 是 屬 於 醫 師 所 為 之 措 施 行 為 (ärztliche Maßname ; ärztliche Tätigkeit),仍必須運用醫學專業知識與醫療技術,且有侵害他人生 命、身體、健康之虞,原則上必須由受過醫師養成訓練且取得醫師資格之人,始 可為此類醫療行為42。. Ch. engchi. i n U. v. 本文以為在具體案例是否屬於醫療行為之判斷上,應以日本的「醫行為」概 念為宜,即「如欠缺醫師之醫學判斷及技術,則對人體會有危害之虞的行為」為 醫療行為,換言之,必須要有受過醫師養成訓練且取得醫師資格者,始可為此類 行為。反之,若欠缺醫師的醫學判斷及技術,亦不至於有危害人體生命、身體與 健康之虞或影響身體之完整性者,即醫師之醫學判斷及技術對該行為不具價值性                                                         39. 行政院衛生署 90 年 3 月 12 日衛署醫字第0九000一七六五六號函。 行政院衛生署 91 年 9 月 23 日衛署醫字第0九一00六二九九六號函。 41 行政院衛生署 82 年 11 月 19 日衛署醫字八二0七五六五六號函。 42 王皇玉,整型美容、病人同意與醫療過失中之信賴原則─評台北地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0號 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27 期,2005 年 12 月,頁 54。   10    40.

(18)    . 者,則並非醫療行為。 愛美乃人之天性,追求美麗為人生不可或缺之正當價值之一,故即使僅以更 美為目的之整形,亦應認為具有醫療之目的,而非僅有畸形之整形,始有醫療目 的43。醫療領域的發展已大大超越以診療為目的,現今為改善自我形象、恢復、 維持理想外觀狀態之雷射美容、整形手術、變性手術等雖然一般不具有診療目 的,也非必須,甚至可能帶有破壞目的,但這並不影響其醫療性質。醫學美容仍 是運用了醫學知識理論和科技,需要醫師之醫學判斷及技術,方不於對人體有危 害之虞之行為,因此,醫學美容應認為係廣義下之醫療行為,因而發生的糾紛也 歸為醫療糾紛的一種。. 政 治 大 醫療行為之對象為人之身體,由於人體結構之複雜性,每個人的生理、心理 立 特性皆不相同,縱使施以相同治療,其效果與反應可能因人體的交互作用或體質 伍、醫學美容與一般醫療之區別. ‧. ‧ 國. 學. 因素而有不同結果,在醫學經驗累積下,醫療人員不可能完全預測醫療結果與反 應,有時醫療風險或意外之出現,並不易斷定其因果關係。一般而言,醫療行為 具有多樣性、侵權性、協力性、專屬性、專業性、裁量性、有償性、有限性及不 確定性等特性44,而這些特性也構成在論斷醫療行為責任時,如何分配承擔醫療 風險之考量因素。醫學美容既是醫療行為,自然具備有醫療行為共通之特性,如: 醫師之專業性與裁量性、醫療本身之有限性與侵權性、人體反應之個別性與不確 定性等;然亦有不同於一般醫療之特性。.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i n U. v. 醫學美容與一般醫療行為,其主要區別為:(一)服務對象不同:一般醫療的 對象多為病人,而醫學美容的對象多為健康人。(二)服務目標不同:一般主要是 讓患有疾病或受傷之人進行診斷、治療與處置,以求減輕病痛,恢復健康,具有 較強公益性;而醫學美容主要是提供容貌美化及身體形態之修整與再塑之醫療服 務,具有較強營利性。(三)急迫性不同:一般的醫療行為,醫療提供者往往須在 有限時間內做出正確之判斷與檢查、實施藥物或手術治療,否則會失去治療之先 機,發生疾病惡化、傷害擴大之可能;而醫學美容所處理之問題通常不會直接威 脅醫療需求者之生命健康,即不具救命性,也不會施行於醫療需求者危急、意識 不清之際,其急迫性相對較低。(四)選擇性不同:一般的醫療行為往往有其必要 性,而醫學美容則具選擇性,醫學美容需求者可就醫療方式、價款、效果等內容 行使選擇、決定的權利,理想之醫學美容,亦有賴醫病間充分溝通,於身心狀態 良好下配合實施。. engchi.                                                         43 44.  . 邱聰智,民法研究(一),2 版 1 刷,五南圖書公司,2000 年 9 月,頁 422。 吳至正,解讀醫病關係 I─醫療契約篇,元照出版公司,2006 年 9 月,頁 47-198。 11 .

(19)    . 第二節 醫學美容與一般美容 壹、醫學美容之定義 醫學美容至今只是一種泛稱,並非法定業務名稱,在台灣的醫學分科中,也 並無所謂「醫學美容科」或「美容醫學科」獨立存在。目前國內外就醫學美容之 定義,有以下幾種看法: 一、美容醫學概念上應是指:純粹以滿足求醫者之主觀美感為導向,利用現 代醫學之知識、技術、藥物、衛材等所施行的醫療行為45。 二、「美容」係指將仍然維持正常功能運作之組織或構造加以維持或改善, 以符合當事人主觀上對於美的定義。美容又可分為兩大類,即「醫療性美容」及 「非醫療性美容」。所謂「醫療性美容」又稱「醫學美容」,指透過使用手術、 藥物及物理等手段,以達改變人體外部形態、色澤、美觀等,以增強人體外在美 感為主要目的之修復和再造美容,其會影響或破壞正常組織結構,因此,只要對 人體採用了侵入性手段,就應屬於醫療性美容範疇。醫療性美容由多種臨床與非 臨床知識相互交織而成,可說是醫學、美學、美容技藝三者結合之產物。而所謂 「非醫療性美容」又稱「生活美容」,係使用化妝或一般護理保養方法,在個人 原有基礎上加以修飾美容,不會影響人體正常組織結構,如美容知識的諮詢與指.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導、形象設計、彩妝、美體服務、皮膚保養、臉部按摩等46。. sit. y. Nat. n. al. er. io. 三、醫學美容係指以健康之人為對象,綜合運用內、外、皮膚、耳、鼻、眼、 心理及美容整形外科等各科中有關美容部分為一整體的專門美容技銜,主要目的 為滿足一般正常人對自身形體的完美性需求,而進行人體美化之醫療行為47。. Ch. engchi. i n U. v. 四、醫學美容是藉助專業醫師的知識背景與醫學的方法,幫助消費者從內部 健康做起並輔以正確的護膚觀念,使得健康與皮膚永保最佳狀況。美容手術的技 術預設了人體的可塑性,大幅擴展了身體可被重新塑造、設計與改建的幅度48。.                                                         45. 許森豪,醫療行為適用無過失責任適宜性之探討-兼論醫療行為依其性質分類之可行性,成功 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6 年 6 月,頁 98。 46 蕭翊亨,整形美容醫療責任與糾紛處理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民事法學組碩士論文, 2005 年 6 月,頁 5。 47 蘇冠豪,應用資料探勘技術於醫療行銷之研究─以醫學美容為例,雲林科技大學資訊管理學 系碩士論文,2006 年 6 月,頁 9;蕭遺生,「美容醫學」與「整形重建外科」為兩個不相同的科 別,發布日期:2004 年 6 月 15 日,最後瀏覽日:2010 年 4 月 20 日。網址: http://www.cscsm.org.tw/docu/new_info.asp?new_id=l66  48 許章騰,台北縣市醫學美容消費行為研究與市場區隔─以生活型態變數進行市場區隔,銘傳大 學高階經理碩士學程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6 年 6 月,頁 1、5。 12   .

(20)    . 五、醫學美容是一門以人體美學理論為基礎,運用醫療行為或外科技術方 式,實施對人體生理解剖正常範圍內的缺陷加以修復和重塑,或對一些損害性疾 病施以美容手術治療的目的。醫學美容包括雷射美容、整型手術和其他皮膚美容 外科手術,需要經由醫學美容專業訓練的醫師進行,並配合藥妝保養品使用以及 美容諮詢和膚質檢測等美容項目,同時結合藥師、美容師、護理師等專業人員, 透過專業分工合作來提供消費者更妥善安全的服務,並依照不同的肌膚狀況給予 消費者適當的建議與美容相關資訊49。 六、醫學美容係指由醫師直接執行,或是在醫師指示下執行的美容治療行 為,與傳統美容不同的是,醫學美容必須確定具有生理性療效;而且在必要的時 候,可以進行侵入性治療手術50。 七、醫學美容係指為滿足仍然維持身體各器官及組織功能運作正常之人,就 主觀上對於美感之需求,而透過手術、醫儀及藥物等方式,進行改變或改善人體 外觀上色澤、形態及美觀等之醫療行為。且就以上之定義又包含治療性及非治療 性之醫學美容,而其區分係以造成人體外觀上色澤、形態及美觀等之發生原因及 是否影響身體各組織正常運作為要件。所謂「治療性醫學美容」係指身體因先天 或後天因素(如遺傳性疾病或事故所造成之傷害)造成組織構造的毀損而影響器 官正常運作或其功能有所減損或造成人體外觀上之缺陷,而必須透過手術、藥物 及物理等手段,將其矯正或處理使其恢復正常之生理功能或外觀,如先天性畸 形、燒燙傷疤痕、面部外傷等。而所謂的「非治療性醫學美容」係指為滿足個人.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at. y. sit. al. er. io. 主觀上對於美感之需求,而透過手術、醫療儀器及藥物等方式,進行改變或改善 非因外力因素(如意外事故或疾病)所造成之人體外觀上色澤、形態及美觀等之 醫療行為51。. n. v i n Ch 八、英國將美容手術定義為:手術或其他方法,修飾或改變身體特徵的外觀、 U i e h n c g 顏色、質地、結構或位置,此些在大多數人會認為其是在廣義的正常範圍內。包 括侵入性手術與雷射治療、肉毒桿菌素注射、美容填充物植入等52。 九、中國大陸衛生部在2002年1月22日頒布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其中第二條將「醫療美容」定義為: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 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 塑。                                                         49. 黃鶴群,藥妝保養品與醫學美容諮詢手冊,合計圖書出版社,2005 年 2 月,頁 159。 宋奉宜,公立醫院自費醫療服務之績效評估一以某醫學美容中心為例,長庚大學醫務管理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3 年 7 月,頁 2。 51 陳文清,非治療性醫學美容契約之研究,全國律師,13 卷 11 期,2009 年 11 月,頁 89-90; 陳文清,非治療性醫學美容之民事法律關係研究,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年 8 月,頁 14。 52 王存福,以美容為目的選擇性醫療之民事責任研究,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6 月,頁 10。 13    50.

(21)    . 綜合上述,可知醫學美容為經由醫學相關之知識與技術,注重局部皮膚、器 官、形態之美化與再造,使用手術、藥物、雷射、植入物或其他醫療器材,具一 定侵入性與破壞性,以進行改變或改善人體外觀形態,達成美觀療效為目的之醫 療行為。. 貳、醫學美容之分類與範圍 傳統一般醫療以治療疾病為主,隨著醫學進步,逐漸變化出更多式樣之治療 項目,使其不僅能改善外觀,提升自信,突破許多之極限,也同時提供醫師與病 患更多治療選擇。此為醫學美容之多樣性。目前,醫療實務上,從事醫學美容之 主流醫學分科為皮膚科與整形外科,然亦有愈來愈多之其他科醫師投入,此外, 廣義來說,內科、中醫使用藥物減肥、眼科施行近視手術、骨科施行斷骨增高手 術、牙科施行牙齒矯正或美白,亦是利用醫學之知識、技術、藥物、器材達成外 觀改善而美容之目的。.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中國大陸則有獨立之醫療美容分科,依其「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 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為一級 診療科目,其下有四個二級診療科目,分別是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 和美容中醫科。. y. Nat. sit. n. al. er. io. 就侵入之嚴重性,及對人體組織影響之深淺度,可將醫學美容大略區分為「手 術方面之醫療性美容」與「非手術方面之醫療性美容」 。前者通常須全身麻醉或 大面積之局部麻醉,對身體之侵入性較深,危險性較高,造成之傷害較大,復原 期較長:後者則多以注射、塗抹、表皮性侵害之雷射為主,對人體侵入性較淺, 危險性較低,造成之傷害較小,復原期較短53。. Ch. engchi. i n U. v. 目前大致來說,一般可將醫學美容分成四大類:(一)藥物使用:如果酸化學 54 換膚、杜鵑花酸、左旋維他命、傳明酸、對苯二酚 用以美白;(二)雷射光療: 如脈衝光、雷射除斑、除痣、除毛、除血管病灶、磨皮去疤、電波拉皮;(三) 注射治療:肉毒桿菌素注射、玻尿酸、膠原蛋白、微晶瓷55等美容填充物之注射; (四)侵入性美容手術:如隆乳、隆鼻、抽脂、拉皮、削骨、頭髮移植、眼袋、雙 眼皮手術等。亦有人將第(三)項或第(二)、(三)項稱之為微整型。微整型的特色                                                         53. 蕭翊亨,整形美容醫療責任與糾紛處理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民事法學組碩士論文, 2005 年 6 月,頁 10。 54 早在 1975 年,Dr. Kligman 就提出所謂三合一美白退斑膏配方,包括 5%的對苯二酚 (hydroquinone)、0.1% 的 A 酸(retinoic acid)及 0.1% 的輕效類固醇(dexamethasone),至今 仍為藥物治療退斑之標準處方。 55 微 晶 瓷 是 一 種 注 射 式 美 容 植 入 劑 , 適 用 於 臉 部 塑 型 填 充 , 其 主 要 成 分 為 Calcium Hydroxylapatite;CaHA(羥基磷灰石鈣)。 14   .

(22)    . 是不動刀、低疼痛、效果溫和、不需請假、較易術後照顧、療效較短、具調整性、 恢復性、價格相對較低。反之,手術整形的特色是一次完成,效果顯著,維持較 久,價格較高。自從肉毒桿菌素注射、雷射、脈衝光帶動低侵入性之醫學美容市 場,需要麻醉、動刀、縫合之傳統手術方式有逐漸式微現象,2008 年美國皮膚 外科學會統計指出非手術(non-surgical)的美容方式約佔 82%,而傳統手術方 式則佔 18%56。. 叁、一般美容之分類與範圍 所謂一般美容,亦有人稱生活美容、保健美容,廣義來說,包含瘦身美容、 化妝美容、美容美髮等內容。瘦身美容,係藉由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 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官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 非醫療行為57。瘦身美容之項目包括:(一)體型、重量之控制、調整;(二)肌膚. 立. 政 治 大. n. al. er. io. sit. y. Nat.    . ‧. ‧ 國. 學. 保養;(三)身體油壓、按摩;(四)臉部美容;(五)脫毛、修眉;(六)美容諮詢及 其相關保養品之販賣。化妝美容則係指運用各種美容化妝品,使瑕疵部分得到掩 飾遮蓋或無瑕疵部分更加鮮艷明亮,如使用遮瑕膏、粉底、口紅、腮紅、假睫毛、 指甲彩繪修飾等。美容美髮,則提供理髮、護髮、健髮、美髮等服務,透過不同 髮型的變換,改變造型、增加美觀,或利用編髮、假髮等方式,來改善禿髮之外 觀。一般美容之特點是無侵入性與創傷性,著重在保養、舒適,不涉及永久性的 改變,亦不得宣稱療效58。. Ch 肆、醫學美容與一般美容之區別 . engchi. i n U. v. 醫學美容和一般美容二者的目的都是為了改變外型、增進美觀,而醫學美容 同時兼具醫療性和美容性之特性。因此,二者之間也存在著下列之區別:(一) 手段、方法不同:醫療美容是藉由醫學相關知識,如解剖構造、生理功能,運用 手術、藥物、醫療器材及其他醫學技術方法;而一般美容主要是手技、化妝技術 和護膚保養等方法。(二)內容、範圍不同:醫療美容內容主要包括美容外科手術、 雷射光療、注射美容等,屬於醫療行為範圍;而一般美容的內容包括皮膚保養護 理、化妝修飾、美體塑身等,屬於生活服務範圍。(三)侵入性、風險不同:醫學 美容往往具有創傷性和侵入性,技術較複雜、難度較高、風險較大、涉及永久性 的改變;而一般美容是對人體皮膚、身體表面進行修飾、美化,不存在侵入性,                                                         56. David J. Goldberg, Cosmetic dermatology: legal issues, Dermatol Clin 27:501,2009. 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二條,行政院衛生署 88 年 5 月 22 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一七五一一號公 告。 58 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十二條。 15    5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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