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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崇趁(1999):「認輔制度」是一配合計畫施行審查後一個非學習國外是屬於本國

在地推動學校輔導的一個制度。而此制度,已成為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活動的核心工作,

將可使個案輔導工作朝向深度、廣度擴展開。而研究者於研究期間曾透過非正式方式收 集資料,詢問於美國大學畢業的學生,在他們的國家中學校的輔導工作是否有與我們相 同運用志工參與學校的輔導工作?他們的回覆的確是:沒有。但於社區中有非營利組織 機構,進行類似我國認輔的工作。

且使用我國採用的認輔制度(Voluntary Individual Guidance System)英文名稱,至西文文 獻資料庫查詢結果,找不到相符的參考資料,若用”Guidance”查詢資料,多為與職業 試探相關的文獻。最接近我國認輔制度精神的相關文獻關鍵字為”mentor”或”

mentoring”。 以下就一份近似我國認輔制度的美國 JUMP(juvenile mentoring program)計 畫做介紹說明 (Jean Baldwin Grossman and Eileen M. Garry,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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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 JUMP(juvenile mentoring program)

JUMP 計劃是一由聯邦政府推動的輔導計畫,並由 OJJPD(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推動與支持,OJJPD 是為官方一專門負責少年司法與預防犯罪的 單位。此計畫從 1994 到 1997 年,且美國議會決議提供美金一千九百萬做為 JUMP 計畫 的基金,並分別以每年四佰萬提撥。且允許需申請補助的單位,可以以不一樣 mentoring 的專案設計來執行 JUMP,可能是以提供個案個別指導、課業協助、或職業訓練或諮商 的方式。OJJDP 推動的 JUMP 單單於 1995 年就共補助了來自 25 州,申請共 91 個 mentoring 的計畫,超過 2000 位高風險孩子獲得協助。

二、JUMP 計劃推動的方式

此輔導計畫最主要協助的對象是針對學校、社區中有需要協助年少的少年、少女,

被列為高危險群的人包括:是有輟學傾向的少年、少女也包括可能已經被監察行動及收 押的少年等。不分種族,年齡從 5-20 歲。並且結合運用社區中有意願的志願服務人力,

做一對一的帶領與陪伴,參與計畫的志願服務者,須承諾每月要有 2-4 次的時間,總共 4 小時,且至少服務一年的時間。因為服務對象及陪伴的方式,所以將此計劃定名為 juvenile mentoring program 簡稱 JUMP。

JUMP 中的 M 即為 mentoring,mentoring 即是此計劃的操作方式。若追述 mentoring 的根源,可追述自 19 世紀,稱這些願意為貧窮的孩子提供角色模範的人為"friendly visitors"友善的訪客。而至 1904 年 Ernest K 創立使用"big brothers"一詞,來稱呼那些願意 為需要提供社會化或就業輔導協助的人,成為他們作為正向學習角色模範的人。此一名 稱的改變,對美國持續的產生影響,至今於美國 Big Brothers/Big Sisters (BB/BS)此一詞,

就是為 mentor 的代名詞。Mentor 此字於牛津大辭典上的中文字義上,有良友、參謀、

或經驗豐富且值得信賴的顧問,中文字義中又有心靈層面上的導師或引導之意。

於 JUMP 計畫中所謂的 Mentoring 是採用 Hamilton(1990)定義的 mentoring 指互不相識 的兩個人,其中一位是成人、一位小孩,兩人形成一種一對一配對的關係,並於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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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地點相處。而此一關係,有一特別的特徵是由“雙方共同訂定契”("special bond of mutual commitment")內容包括互相尊重、忠誠、及自我認同(Jean& Eileen, 1997)。

計畫設計主要目的是減少青少年犯罪及參加幫派,改善學業表現以及減少中輟的比 率。透過 JUMP 計劃集聚一群關心且有責任感、可信賴的成人,提供於這些孩子正向角 色模範。

三、JUMP 計劃的成效

推動此計劃後,OJJPD 於 1997 年四月公佈一份名稱為“Mentoring -- A Proven Delinquency Prevention Strategy”,研究者譯為:“陪伴引領--一個被證明可以預防犯罪 的策略”的研究報告。

此研究報告研究範圍區域,以有較多個案的城市與地理分布上的差異為考量,選定 Columbus, Ohio(哥倫布,俄亥俄州); Houston﹐Texas (休士頓,德克薩斯州);

;Minneapolis, Minnesota(明尼亞波利斯,明尼蘇達州); 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 (費城,賓 夕法尼亞);Phoenix, Arizona(鳳凰城,亞利桑那州); Rochester, New York(羅契斯特,紐約);

San Antonio,Texas(聖安東尼); and Wichita, Kansas(威奇托,堪薩斯州) 等八個州的城市,

於此八個城市中有申請參與 JUMP 計畫的個案為其研究對象。

研究對象中,孩子年紀介於 10-16 歲,其中 10-14 歲占 93%。其中男孩佔 6 成,50%

是少數族群的孩子,而這其中有 70%為非裔美人。且大部份都是單親,且大都寄養於親 屬關係家中。有許多是低收入,家中的父、母親,可能有一方有暴力行為或藥物濫用的 家庭。此研究中,以隨機分配的方式將這些孩子,儘快給予合適的 mentor 或若暫時無 法速配先放於等待的清單中。

且以反社會行為、學業表現、態度與行為表現、與家人的關係、與朋友的關係、及 社會與人文素養的提高等六個指標是否有顯著變化,來決定 mentoring programs 是否有 效。其結果有顯著表現的項目為:有 46%的人減少對藥物的使用;27%控制喝酒的行為;

1/3 的人減少用打人的方式處理問題;翹課行為也顯著減少;與家人的關係也改善,特 別是與同儕的關係。但於自我概念上與社會人文素養上未有統計上的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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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此研究結果也證實 mentoring programs 可以於少年於成人之間創造一個支持 的關係,且研究者於觀察不同 BB/BS program 皆得到相同的結果。但並沒有發現證據可 以證明哪一種 mentoring 方式,是可以最有效增進雙方的關係。並且在此關係中孩子將 mentor 視為是朋友而非老師或講道理的人,他們的角色,不是只想改變他們行為或特徵 的人,而是一個是支持者及激勵者。研究結果,提出一個很有力且極重要的結論是:陪 伴者 mentors 可以支持個案與他人建立信任與正向關係。

當然,於研究中也提出二個會影響複製成功 mentoring programs 的障礙:一為:人 力資源的不足;二為:缺乏組織性的策略。可以做為想要加入推動 mentoring programs 的單位組織參考。

這份評鑑 JUMP 的初步報告,對美國輔導工作上提供了一個有力的証明,就是透過 那些真正關心他的人,這些年輕的孩子們是可以被正面影響的。更重要的是,這個正向 的關係雖然無法改變他們的命運,但是透過此結構性、組織性的 mentoring,是可以為 他們創造出不一樣的命運的。無論如何,這個研究,對於美國社會政策有一寬廣的影響,

就是鼓勵推廣 mentoring,Jean& Eileen 並於結論中提醒專業人員或政策制定者,應該思 考可以運用一個新的方式去接近並服務這些少年。研究者認為,在過去 30 年來我們制 定政策或計劃的聚焦,總是以控制一些青年年的問題為導向如:降低中輟比率,曠課率,

藥物濫用,及青少年懷孕的問題上。只要有一點點改善政府或政治人物就急燥輕率的下 結論,並調侃的說:好像這些青少年過了 14 歲,就老到不能被幫助。另外,也提到對 於少年的掛慮及關注他們的社會的焦點都太狹宰了,認為社會上的人對他們總是不抱持 著希望。此報告中,也建議我們需要用更正向並更靠近他們的方式,來多了解他們的需 求,特別是居住在鄰里中的那些高風險的孩子們。在放學或後週末時,提供他們具有滋 養性與支持性的成人陪伴,帶著他們是從事一些志願性服務的工作發展技巧,促進學習,

一點一滴、逐漸加入公民責任的概念。如果社會可以聚焦於他們這些基本發展需求,將 會讓這些年少孩子的責任感逐漸成熟,而可以避免許多負面的行為,且他們將學會更有 彈性的去面對不可避免的困擾。此評估也建議,透過此計畫似乎可以增強年輕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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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較一般傳統的政策企圖預防新問題與矯正問題的想法是不同的,或許這些傳統的元 素仍然需要,但是可以運用 mentoring programs 補足對孩子們的支持並發展一些技巧(Jean Baldwin Grossman and Eileen M. Garry,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