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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不動產課稅制度

第二章 不動產課稅制度之研究

第一節 臺灣不動產課稅制度

政府為提供各種服務,須有一定稅收來源予以支應,因此可對資產的 存量課徵財產稅,亦可對資產的流量課徵所得稅或消費稅。財產稅最初僅 課徵土地,隨著經濟發展,財產種類多樣化,所得與財產間未必具相關性,

此時期係對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與動產)課稅;俟經濟發展成熟,財產 種類更趨多樣化,難以有效管理全面性課徵之財產稅,最後又回歸到以課 徵不動產為主,產生所謂「財產稅循環」的現象34

臺灣亦無法課徵全面性的財產稅,只能選擇性的開徵,主要以不動產 為主,而所謂不動產者,依民法第 66 條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35,定 著物則係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 動其所在之物36。財產稅係政府為了實現土地與住宅之公共政策,追求財政 收入或平均社會財富等目的,而以土地及其定著物的財產價值或財產收益 或自然增值或交易所得為稅捐客體之租稅37。具體言之,係指以不動產之持 有、移轉及其交易所得為課稅對象的稅捐38

33 黃明聖、黃淑惠,租稅法規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六版,頁 552。

34 黃明聖、黃淑惠,租稅法規理論與實務,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六版,頁 478。

35 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36 司法院釋字第 93 號解釋。

37 李佩芬,實用不動產稅法精義,新文京開發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二版,頁 27。

38 黃茂榮,稅法總論第三冊,植根法學叢書,2008 年 2 月,二版,頁 469-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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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持有課徵之租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房屋稅,惟田賦已停徵多年43,故 以下僅就地價稅及房屋稅分別說明之。

第一款 地價稅

針對土地價值所課徵的租稅為地價稅,即對土地其原始價格或素地之 地價,以賦稅方式使土地逐年所生之天然地租收歸公有,達成「地租社會 化」之目的44。由於土地本身具有產生經濟地租的能力,所以土地具有價值,

而針對此種收益能力還原的地價所課徵的租稅即為地價稅,故地價稅亦被 稱為收益稅,惟因其課稅對象為財產型態的土地,所以地價稅常被列入財 產稅範疇。財產本身沒有長期負稅的能力,而土地可以長期負擔地價稅,

係因為土地具有產生收益的能力,故實質上地價稅屬於收益稅,但形式上 仍被列為財產稅45

第一目 納稅義務人

因土地能產生經濟地租,而地價稅係針對此種收益能力還原的地價課 徵的稅捐,因此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第 3 條規定,原則上為土 地所有權人;但若設有典權、承領或承墾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承領人或耕作權人;若土地所有權為公有或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時,則納 稅義務人分別為管理機關或管理人、應有部分之共有人。

第二目 課稅範圍

43 土地稅法第 27 條之 1:「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 賦。」;行政院 1987 年 8 月 20 日台 76 財字第 19365 號函:「所建議取消田賦,並自 76 年第 2 期起停 徵一案,請照院會決議辦理。說明:一、本案經提出 76 年 8 月 13 日本院第 2044 次會議決議:自 76 年第 2 期起田賦停徵一節,准予照辦。」

44 李鴻毅,土地法論,作者自行出版,1999 年 9 月,增修訂二十四版,頁 739。

45 李金桐,租稅各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6 月,三版,頁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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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在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符合課徵田 賦之規定者外,應依法課徵地價稅,故地價稅之租稅客體為已規定地價之 土地。

第三目 課稅基礎

土地稅法第 15 條規定,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因此地價稅之稅基為地價總額,而地價總額,

係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 歸戶冊之地價總額。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4、15 及 16 條規定,先由地政 機關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土地所有權人可按公告地價的 80%至 120

%的範圍內申報地價,並以此作為地價總額。倘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 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 80%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 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 120%時,以公告地價 120%為其 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 80%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 80

%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為減輕稅負,其申報地價大都按公告地價 的 80%申報,作為地價稅之地價總額。

第四目 稅額計算

地價稅依用地之使用情形不同而規定不同之稅率,如一般用地原則上 稅率為 10‰、特殊用地稅率則有 2‰、6‰及 10‰等三種,詳細情形分述如下。

壹、一般用地

依土地稅法第 16 條規定,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 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作為累進課稅基礎。而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 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其申報地價數額 10‰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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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則按累進稅率課稅,其累進稅率詳如表 2-2 所示。

表 2-2 一般用地稅率表

稅級別 課稅地價 稅率

第 1 級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10‰

第 2 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15‰

第 3 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 25‰

第 4 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35‰

第 5 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45‰

第 6 級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者以上 5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貳、特殊用地

依據土地稅法第 17、18、19、20 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及 勞工宿舍,稅率為 2‰;供事業直接使用土地按 10‰計徵;都市計畫公共設 施保留地,統按 6‰計徵;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 10‰徵收地價稅,特殊用地 稅率詳如表 2-3 所示。

表 2-3 特殊用地稅率表

特殊用地 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

供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如工業用地等)、公有土地 10‰

公共設施保留地 6‰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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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房屋稅

房屋及建築物長期為人類之重要財富46,而房屋稅,係就房屋及建築 物,向房屋所有人等,依照房屋價值所徵課的一種租稅。以房屋為對象,

從房屋構造類別標準單價、面積、層數、建築材料、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 交通情形、房屋供求概況、耐用年數與折舊率等客觀因素,評估衡量房屋 及建築物的價值,再以該評定之價值按法定徵收率課徵,目前我國房屋稅 即係採用此法,具有財產稅之性質47

第一目 納稅義務人

房屋稅既係以附著於土地之房屋及建築物為對象而課徵之,其納稅義 務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 4 條規定,可知原則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其他特 殊情形如設有典權者、共有房屋者、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 不明之房屋、無使用執照者、無建造執照者,納稅義務人則分別為典權人、

共有人、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現住人或管理 人。

第二目 課稅範圍

房屋稅之課稅範圍依房屋稅條例第 3 條規定,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 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即以房屋及建 築物為租稅客體。至所稱之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

工作或住宅用者;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 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則為房屋稅條第 2 條 所規定。

46 吳金柱,租稅法要論,名彥出版社,1992 年 3 月,修訂五版,頁 443。

47 李金桐,租稅各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6 月,三版,頁 3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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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徵收率 1.2%

1.5%~

3.6%

3%~5%

1.5%~

2.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二項 移轉稅

移轉稅係以法律上之移轉行為為課徵對象的稅捐,不論法律規定其納 稅義務人應為買方或是賣方抑或是雙方,亦無論交易結果是盈餘或虧損,

移轉稅之納稅義務人均須負繳納稅捐之義務,故移轉稅為從事移轉行為所 產生之必要費用,主要目的為財政收入48。我國不動產移轉稅包括契稅、印 花稅及停徵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分別說明之。

第一款 契稅

現行契稅與古時的稅契與驗契不同,稅契係指人民將契約送至地方官 府鈐蓋大印,官府因此加重工作負擔而酌收費用,繳納費用後之紅契,即 是獲得合法產權之憑證。驗契乃政府對人民不動產之契約定期舉辦普遍查 驗,無論已否繳稅皆須檢查,費用輕微,相當於手續費,亦有不徵費者,

驗契之目的,在於查驗是否有未繳納契稅者,若有未繳納者,使其繳稅。

如今契稅已無產權憑證之效力,徵收目的主要在於財政收入49。由於契稅的 課徵對象係不動產之承受人或取得所有權人,所以形式上為對於不動產權 利移轉流通而徵課的稅捐,實際上是對於財產價值之變動所課徵之租稅,

故契稅亦可視為財產稅50

48 柯格鐘,交易稅,收於黃茂榮、葛克昌、陳清秀主編,稅法各論,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一版,頁 444。

49 李金桐,租稅各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6 月,三版,頁 349。

50 李金桐,租稅各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6 月,三版,頁 351;謝如蘭,契稅,收於 黃茂榮、葛克昌、陳清秀主編,稅法各論,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3 月,一版,頁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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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納稅義務人

由於契稅的課稅對象係不動產之承受人或取得所有權人,因此契稅之 納稅義務人依契稅條例規定,於買賣、典權、交換時為買受人、典權人、

交換人;於贈與、分割、占有時則為受贈人、分割人、占有人。

第二目 課稅範圍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規定,原則上限於不動產權發生移轉時,如買賣、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規定,原則上限於不動產權發生移轉時,如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