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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課稅原則

第三章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之合憲性

第二節 量能課稅原則

在法治國家中,課稅必須遵守法律上屬於正當意義的秩序,不得恣意 而為,亦即課稅須按照正義的原則加以執行,而量能課稅原則即為正義之 原則,且量能課稅原則係憲法平等原則於稅法領域裡的具體化,為稅法之 核心原則。量能課稅原則,要求納稅義務人之稅捐負擔,應當按照其經濟 上之負擔能力或給付能力分配,而衡量其稅捐負擔能力之因素則包括所 得、財產、消費以及上述因素之組合172

第一項 意義

以財政學觀點,租稅公平原則大致可區分為絕對公平原則與相對公平 原則,所謂絕對公平原則是指租稅的徵收,不考慮納稅義務人經濟地位或 納稅條件的差異,而一律負擔相同的稅額;換言之,課徵所有納稅義務人 相同金額的人頭稅,此種租稅公平原則,由於未考量納稅義務人的經濟能

171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 年 9 月,九版,頁 67。

172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6 年 9 月,九版,頁 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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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或納稅能力的不同及由政府支出所得到利益的差異,因此在現代社會中 較不被接受。而所謂相對公平原則認為課稅公平,有水平公平與垂直公平 兩種標準,水平公平係指在稅前及稅後的福利都相同;垂直公平則指稅前 福利不相同之人,稅後福利也應不一樣,強調租稅課徵前後,個人間福利 水準的高低次序,並無改變,一般社會大眾較能接受相對公平原則理念。

因此財政學之量能原則,為以個人之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作為課稅依據,

能力相同者需負擔相同之租稅;能力不同者則負擔不同之租稅且能力越高 者其所負擔之租稅也越多173

以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為衡量課稅標準之量能原則,在財政學及租稅 法領域中其本質並未有太大不同,國家為提供服務需要相關經費,因此以 稅捐為財政來源,惟稅捐係法定之債,且係無直接對價之公法上金錢給付,

不能依對價原則,所以必須從分配正義所建立之稅捐正義的觀點,以人民 負擔稅捐之經濟上的給付能力為標準,決定其應納稅額,此即為量能課稅 原則。因此在稅捐之課徵上量能課稅原則具有雙重意義,一為國家應按人 民負擔稅捐之能力依法課徵稅捐,一為禁止國家超出人民負擔稅捐之能力 範圍課徵稅捐174

而所謂稅捐負擔能力,係指現實上負擔稅捐之支付能力,個人因經濟 活動所產生之經濟成果,扣除為其自身及其家庭所必須支付之生活費用 後,現實上剩餘可支配之金錢或可轉換為金錢之財產與利益,其客觀上足 以支付稅捐之能力即是。因此,量能課稅原則之稅捐負擔能力,與個人之 天賦能力或勞動能力無關,倘若並未經由經濟活動或其經濟活動並未能產 生任何經濟成果者,在客觀現實上既無經濟上負擔能力,亦無稅捐上負擔 能力可言175

租稅正義在稅捐法上之表現為量能課稅原則,然個人負擔稅捐的能力 難以絕對衡量,所以其衡量必須兼以相對的方法為之,亦即兼從納稅義務 人間之相對負擔,藉以確認稅捐之課徵是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因此有些

173 徐偉初、歐俊男、謝文盛,財政學,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 月,四版,頁 331-333。

174 黃茂榮,稅法總論-法學方法與現代稅法(第一冊),植根法學叢書,2005 年 9 月,增訂二版,頁 377-379。

175 柯格鐘,論量能課稅原則,成大法學,第 14 期,2007 年 12 月,頁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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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認為量能課稅原則主要自一般的平等原則所導出176

第二項 功能與內涵

在稅法發展演進過程中,量能課稅原則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特別是 所得稅法,個人應依其經濟支付能力而負擔所得稅,此一原則如予以揚棄,

則稅法會演變成只能訴諸議會多數決或專斷獨行177,因此有必要對其功能 與內涵有所認識。

第一款 非對價關係

由於依利益說觀點,租稅係國家為人民提供各項保護或公共服務之對 價,個人依所受之保護程度衡量應負擔之租稅,故由利益說導出受益者付 費原則178,而此原則真正困難在於實務上欠缺具體客觀的辦法,可以計算 國家所提供的各項保護或公共服務的客觀價格179

人民係為填補國家財政所需而繳納租稅,國家對於人民所提供之保護 與給付並未有所區別,從而稅捐並非人民用來與國家交換提供保護與給付 的對價,因此基於受益者付費理論而建立之量益原則,即應予以排除,亦 即稅捐應從負擔分配之觀點決定個人應分擔的份量180。亦即個人是否負擔 稅捐及其應負擔多少稅捐,與其是否自國家受有利益無關,純粹乃基於個 人經濟上負擔能力而定181

換言之,稅捐是用以支付國家一般支出,而非用以支付其自國家受領 利益之對價,因此對納稅義務人與不納稅之人同樣皆可享有國家之支出,

176 黃茂榮,稅法總論-法學方法與現代稅法(第一冊),植根法學叢書,2005 年 9 月,增訂二版,頁 144-149。

177 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二版,頁 161。

178 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二版,頁 162。

179 柯格鐘,量能原則作為稅法之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 136 期,2006 年 9 月,頁 91-92。

180 柯格鐘,論量能課稅原則,成大法學,第 14 期,2007 年 12 月,頁 64。

181 柯格鐘,量能原則作為稅法之基本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 136 期,2006 年 9 月,頁 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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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基於平等原則,課稅之衡量標準爲個人之負擔能力,而非依國家對 國民之利益。量能課稅原則本身,旨在確保國家中立地對每一國民給付,

不受其所納稅額影響,納稅義務人並無享有請求權,只是盡一般國民義務,

使國家支出得依循正義原則運行182

第二款 合理與平等課徵

國家若在課徵個人稅捐時,完全不考量個人的主客觀因素,只管取得 其所需之稅捐收入,將使得個人在其維持自身或其家庭生存仍有困難之 際,不但國家未給予補助,還被迫將其剩餘之部份貢獻給國家,如此即喪 失國家存在之根本意義,從而不考慮個人主客觀因素,一味追求齊頭式平 等的課稅原則不可採183

法律之拘束力,須藉助行政機關之公權力予以貫徹施行,但對稅法之 信賴感,只能基於其合乎事理與平等課徵。若一般人感覺稅法實際非依所 得分配租稅負擔,僅依據法律上形式表面文字課稅,而非依據量能課稅原 則,不僅有害租稅負擔公平,甚至破壞市場經濟競爭法則。因此量能課稅 原則既是立法原則也是法律適用原則,法律解釋適用時應斟酌量能課稅原 則,使稅法體系成爲具有價值取向、完整之體系184

第三款 負擔能力之指標

由於租稅屬無對價之公法上公錢給付,納稅義務只有在符合平等負擔 的要求時,始有其合理正當性,而稅課是否符合平等負擔,須有衡量指標,

而所謂衡量指標,係指個人之經濟負擔支付能力,亦即每位人民之納稅能

182 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二版,頁 162-163。

183 柯格鐘,論量能課稅原則,成大法學,第 14 期,2007 年 12 月,頁 64。

184 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二版,頁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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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究竟是相同或不同,而量能課稅原則即爲其指標185

第三項 衡量指標

稅捐既為無對價之公法上強行給付義務,則其給付義務之有無及範圍 只能取決於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負擔能力,若無租稅負擔能力,強行對其課 徵稅捐,可能侵害其生存與發展,是故,量能課稅原則乃被認為是公平課 稅的基礎原則,在納稅義務人客觀的負擔租稅能力範圍內,與其有相同能 力者,課以同等程度之稅捐義務。而為能掌握納稅義務人之負擔稅捐的能 力,必須從各種經濟財中選出適合足以表彰個人之負擔稅捐能力的指標,

將之規定為稅捐客體,然後並為其規劃適當的法律規範,在具體稅務案件 中將之數量化為稅基186

第一款 所得

在現實社會中,人民都相信所得是衡量個人納稅能力的良好指標,然 而所得是否真是良好指標,則須視所得定義與範圍而定,因此所得稅能否 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並達到所得重分配的功能,與所得稅制對於所得的定 義具有密切關係187。關於所得概念之定義有幾個不同的學說,分別為泉源 說、財產淨增加說以及市場交易所得說,茲分述如下。

第一目 泉源說

泉源說亦稱泉源週期說,該說認為所得係指具有規則性、週期循環性、

重複發生與預期重發性,可供消費的收入或來自某固定源泉,具有一定之

185 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9 月,二版,頁 163-164。

186 黃茂榮,稅法總論-法學方法與現代稅法(第一冊),植根法學叢書,2005 年 9 月,增訂二版,頁 153-157。

187 徐偉初、歐俊男、謝文盛,財政學,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1 月,四版,頁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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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律性,能反覆產生收益,供消費或享用者188,因此不能反覆產生之臨時 性或偶發性,如資本利得、經由讓與財產取得之所得189或受贈收入以及未 實現的收入並不包括在內190

換言之,有一個獨立的、流出的所得泉源存在即為所得,因此於一個 特定期間或年度內,作為產生財貨之繼續性泉源的收益,供個人自由使用 以滿足其個人生活需要,該收益即為所得。此種限制的所得概念,是僅以 經濟的利得中反覆的、繼續性所產生的利得作為所得,至於一時的、偶發 的、恩惠的利得,則排除在所得的範圍之外,又其將基本財產讓與實現價

換言之,有一個獨立的、流出的所得泉源存在即為所得,因此於一個 特定期間或年度內,作為產生財貨之繼續性泉源的收益,供個人自由使用 以滿足其個人生活需要,該收益即為所得。此種限制的所得概念,是僅以 經濟的利得中反覆的、繼續性所產生的利得作為所得,至於一時的、偶發 的、恩惠的利得,則排除在所得的範圍之外,又其將基本財產讓與實現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