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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2.1 設計與設計產業

2.1.2 設計產業之定義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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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難以對該思考過程加以定義。綜合以上文獻分析所得,本研究主要採用 周敬煌學者所主張之設計定義,將其視為一種構想、計劃的思考過程,藉由適 當的輔助物(草圖、樣本或模型)將構想視覺化與具體化。

2.1.2 設計產業之定義與範疇

以設計定義之模糊性來看,設計所涉及的範疇亦是難以區隔界定的,且當 設計的定義被擴大解釋時,其運用範疇更是可被無限延伸(林榮泰及王銘顯,

2008)。台灣設計產業是從企業內成立設計部門開始的,台灣早期之產業多以 代工為主導形態,設計則附屬於各產業之下並未受到重視,直到近年來,台灣 提倡企業轉型從OEM 轉型至 ODM 或 OBM 以提高產業價值,在此轉型的過程 中,「設計」隨即被視為提高產業附加價值之關鍵因素而被人們所重視。「設 計產業」一詞就此興起,設計相關專業領域大量的被探討,並依其專業特性作 一歸納。廣義的來說,設計產業之定義主要是以從事設計並以「設計」為交易 之產業,換句話說,公司所生產之產品即是融合美學、商學與工學之設計創作

(張家誠及楊超閎,2004)。

由於台灣設計產業仍屬於新興產業,對於產業範疇之劃分尚未獲得統一,

因此呈現出不同政府部門對設計產業範疇的區隔不盡相同。過去,經建會所提 出之「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正式將文化創意產業列為國家發展的 重點產業之一,並將文化創意產業分成四大類別,包含:藝術產業、媒體產業、

設計產業及數位內容產業,共有13 種次產業。其中,廣告產業、設計產業、設 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及創意生活產業屬設計產業之次產業(台創中 心,2009),後於 2010 年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制定與頒佈之下,文化 創意各次產業類別,從原本13 類廣增至 15+1 類,並將設計產業的次產業作一 重新劃分,分別為「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及「設計品牌時尚」三個 次產業。各次產業之範圍及說明如下:

次產業 範圍及說明 備註 產品設計產業 指從事產品設計調查、設計

企劃、外觀設計、機構設 計、人機介面設計、原型與 模型製作、包裝設計、設計 諮詢顧問等行業。

視覺傳達產業 指從事企業識別系統設計 (CIS)、品牌形象設計、平面 視覺設計、網頁多媒體設 計、商業包裝設計等行業。

1、 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包 括「商業包裝設計」,

但不包括「繪本設 計」。

2、 商業包裝設計包括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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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2011)、財政部統計處(2007)、本研究整理

(2012)

另外,薛保瑕、孫華翔等人於2002年在其《文化創意產業概況分析調查》

中指出,設計產業是以設計思考活動為核心價值的產業,並提出設計產業的主 要範疇可分為「產品設計」與「服務設計」兩大主軸。其將設計思考活動概念 作一延伸,使設計產業之範疇涵蓋了模型製造業、產品行銷業、策展業(例:

資訊展、傢俱展)、智財授權、市場調查等關聯範疇(參見圖2-2)。其中「產 品設計」包括:產品外觀設計、機械設計、工業設計、傢俱設計、電腦軟體設 計、包裝設計、流行時尚設計、服裝設計、工藝產品設計;而「服務設計」則 包括: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廣告形象設計、商業設 計、網頁多媒體設計。

圖2-2 國藝會定義之設計產業範圍

資料來源:吳榮義等人(2003)

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在其「設計服務產業政策簡報」中將設計產業的服務範 疇劃分為主要範疇與關聯範疇。除了提出與國藝會相同之「產品設計」與「服 務設計」兩大主軸外,台創中心將設計思考活動概念作更進一步的延伸,將設 計產業外擴至活動設計與空間設計(參見表2-4)。國藝會與台創中心所提出之 設計產業範疇是相似的,僅在各構面類別中的應用範疇稍有些差異。往後由台 灣政府所出版之刊物中,像是經濟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辦公室(2010 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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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文建會)所出版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均用表2-4 來定義設計產 業之範疇,其可算是較為普遍被學術界所運用的產業範疇。

設計服務類別 應用範疇

主要範疇 產品設計 工業產品設計、電腦輔助設計、包裝設計、流行時 尚設計、工藝產品設計

服務設計 CIS 企業識別系統設計、品牌形象設計、平面視覺設 計、廣告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

關聯範疇 產品設計 機構設計、模具設計

服務設計 遊戲動畫軟體設計、動畫設計

活動設計 展演活動企劃、公關活動企劃、產品展銷企劃 空間設計 景觀設計、室內設計、展場設計、舞台設計、建築

設計、櫥窗設計、照明設計

表2-4 台灣創意設計中心定義之設計產業範圍

資料來源:台灣創意設計中心(2006)

綜合以上各政府部門對設計產業範疇之劃分與定義的情況,不難發現目前 設計產業的行業標準編碼與範疇定義是無法直接對照的,而產業的標準行業分 類亦不夠精細,構成了實證研究的一大困難點。該產業定義與實證資料編碼的 不易連結,讓研究者難以正確的解析及區隔產業,僅能以籠統的方式進行,讓 實證研究缺乏可信度。另一方面,以業務內容來看,設計產業之應用範圍仍可 被持續大幅擴展,導致其界線模糊與過於廣泛,這也是造成研究上的困難因素 之一。為達學術上的統一性,本研究以較普遍被使用之台創中心的設計產業範 疇定義為本研究主要的設計產業範疇劃分,然而,在該產業分析之章節論述中,

主要是以財政部統計處所提供的數據為主,故以其設計產業之範疇定義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