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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評述

2.2 說服行為

2.2.1 說服的構成

早在古希臘時期,Socrates、Plato、Aristotle 等人,就曾經為了言語中的 說服行為進行討論,前兩者認為,說服可以視為一種修辭手法,但這種修辭 手法帶有貶意,使任何言論都可以在此框架下被包裝為真理,他們甚至稱說 服是一種腐敗的藝術,這是由於他們認為為達成目的而說服他人,可能有道 德上的疑慮。

隨著語言行為研究的發展,後人針對說服行為的切入觀點不同,不再將 倫理道德等框架套入行為本身,而是分析言語行為的目的、功能與策略。

Fortheringham(1966)與唐淑媛(1987)都認為,說服是使聽眾受到發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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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而改變行動,亦即說服的結果,便是使對方主動地改變原先的立場或主 張,進而達到理想的效果。

Nothstine(1992)在針對說服一詞的解釋中,他提到說服是指運用談話 或文字等形式來影響他人的行為,說服行為的完成還必須有受眾(audience)

的存在,亦即在發話者外,要有試圖影響的對象,並且受到說服的程度應進 一步分級,因此他受說服程度分為「極力反對」到「公開支持」八個等級,

以示不同接收者的反應有所區別。觀察前述文獻,不難發現許多研究說服行 為的專家,都以注意到訊息接收者或讀者的存在,不過除了訊息接收者外,

學者們還指出說服行為具有其他的要素。

(一)說服行為的要素

無論前述何種理論,都已經注意到了說服行為中必定包含發話者與聽話 者的概念,即使是古希臘時期的 Aristotle,都已經意識到說服行為的要素包 含發話者(speaker)、聽話者(hearer),以及傳遞作者思想的命題內容。

Aristotle 也認為,發話者應藉由法理(logos)、情感(pathos)與道德(ethos), 組織成帶有說服目的的訊息,傳達給聽話者,如下圖二-2 所示,此說法已顯 示出說服並非一種單一面向的溝通,而已有雙方互動的概念。

除了 Aristotle 提及的發話者、聽話者、說服訊息外,Rogers(2007)指 出說服行為的要素還應包含溝通的語境(context)及說服後接受者的反饋

(feedback),前者具體地建構了說服行為發生的環境,後者則可能與前述 文獻(Fortheringham, 1966;Simons et al., 2001;唐淑媛,1987)提及的立場

圖 二-2 Aristotle 的說服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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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認同或反對為相似概念。

溝通理論學家 Toulmin(2003)認為說服要素包含了解釋個人訊息的環 節,請見下圖二-3。他將作者既有的概念視為命題內容,最後命題會以單一 方向形成宣言(claim),同時,不同的語言機制可以作為說服的手段,如保 證(warrant)消息來源正確、保留議論空間(reservation)、修飾與調整言 論強度(qualifier)等等,最後向訊息接收者宣告命題的內容。但與 Rogers

(2007)不同的是,此處 Toulmin 忽略了訊息接收者的反饋與回應,因此本 文雖認同說服的要素中包含了輔助手段,但也應留意訊息接收者的反應。

本文認為說服行為的要素應包含發話者、接收者、說服訊息、語境與反 饋,尤其在學術寫作中,作者便如同發話者,提出個人言論,試圖說服讀者 與學術社群,而讀者們的回饋,也將引起後續的互動與討論。

(二)說服行為的過程

從許多學者的觀點可得知,說服行為在時間軸上並非單一定點,而是線 性的溝通過程。如 Simons et al.(2001)及李家豪(2011)都指出說服是一 連串的協商過程,前者強調了說服行為能影響他人主觀判斷與思考、感官與 行動;後者則指出,發話者執行說服行為,常透過不同的語言訊息,輔以相 關論據表明個人立場,促使讀者執行特定行為,即使讀者不同意作者命題,

仍不影響說服行為的完成。

Rogers(2007)認為說服可以被視為一種嘗試拉近聽眾距離的行為,運 圖 二-3 Toulmin(2003)說服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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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各種策略、技能、可信資訊、證據、情感吸引,以促使他人改變信仰(belief)、 態度(attitude)、價值觀(value)以及行為(behavior)(Janis & Hovland, 1959;Rogers, 2007),並與個人站在相同陣線。不過,若在說服的過程中違 反理性(rationality)、比例(proportionality)等原則,將導致說服行為的失 敗。理性原則是指提出與命題相應的證據,強化個人觀點與真實性;比例原 則是指以中立的言論、經過修飾的內容來陳述作者想法。

Toulmin(2003)關注的是作者在解釋論點的過程中,如何組織訊息能 達到說服的作用,他將解釋訊息視為一種提供資訊數據(data)到提出宣言 的過程,在組織的過程中,作者應將先備知識(backing)結合相關證據,做 為保證(warrant)命題的手法;在發表的過程中,也需要藉由保留手法

(reservation)與修飾語(qualifier)來調整論點的強度。由上圖二-3 可知,

發話者提供了資訊,並藉由過程中的保證、保留、修飾手段,最後成為聽話 者接收到的宣言。這樣的手段與本文關注的三類後設論述標記─強調、模糊、

示證標記有相似的作用。

從 Rogers(2007)的說法可知,若要成功達到說服行為的目的,應注意 訊息中證據的引用以及恰當的命題力度,正如同 Holmes(1984)及 Hyland

(1996)所說,無論是否為母語者,學術寫作的作者都背負了提出精準命題 的責任,並同時接受學術社群的審查。但不少文獻指出,直接且不經修飾的 語言風格,是學習者寫作時的特徵(Bloor, 1991;Johns, 1990;Skelton, 1988), 因此在學術寫作教學上,應留意學習者是否能妥善運用說服策略進行寫作,

調整命題力度,不做出過於武斷的言論(Allison, 1995)。

傳播學界談論說服行為時,關注的是在說服行為實施後,聽眾內心的態 度是否改變,而在此態度的定義,是指個人對於事物的贊同或反對(Murphy, Murphy & Newcomb, 1937),亦可以說是一種由先驗知識型塑而隨時觸發的 心理狀態,可能影響個人對於世界的反應或行為(Allport, 1954)。然而態 度是否會改變,則須視個人是否在受到說服的過程中,持續吸收資訊而改變 立場,透過說服也可能使個人觀點改變(English & English, 1958),不同訊 息的類型對於聽眾也有一定的影響。從傳播學界的理論看來,該領域著重於 觀察接收者態度的變化,但學者們批評,該觀點過於執著態度問題,而不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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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於訊息本身的呈現方式,眼光過於狹隘。

專家學者大多將說服行為視為一個連續的過程,但除了前述說服要素、

過程的討論,訊息接收者個人的內在調節機制也至關重要,包括訊息的接受 與否、個人具有的先備知識等等,都可能影響說服行為的效果。一些學者將 重點放在訊息接收者的內在調節機制,進而提出了不同的說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