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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共工程調解制度

第一節 調解制度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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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網站,並參考黃立,「台灣政府採購法之調解程序」,

南京東南大學工程與房地產國際研討會演講資料。

第四章 公共工程調解制度

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正式施行以來,主要創舉之一即是引入了爭議處理制 度,用以處理採購申訴事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以期在採購糾紛擴大以前,能 以較有效率的方式解決採購機關與廠商之間的爭議,以提高政府採購執行的效率,

並減少廠商與政府之間的不必要的糾紛。

第一節 調解制度與內涵

調解的特色在於當事人參與以及當事人決定43,調解的核心價值在於它能重新引 導雙方面對彼此,不是將規定加諸於雙方,而是協助雙方對彼此關係達到一個新 的、共享的認知,以作為雙方相互態度和對待方式的新指引44

第一項 評價型調解與促進型調解與其他

(一) 何謂促進式調解45

43 Kimberlee K,Kovach,Lela P Love,”Mapping Mediation : The Risks of Riskin’s Grid”(1998)

44 Lon Fuller,”Mediation-Its Forms and Functions ”(1971)

45 Zena D. Zumeta(president of the Mediation Training & Consultation Institute in U.S),Style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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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960 和 1970 年代,當時只有一種調解的模式,稱為「促進式調解」,在促進 式調解中,調解人建構一種程序幫助當事人達到相互同意的結局,調解人問問題,

確認(validate)及正當化(normalize)當事人的觀點,在兩造的立足點下找尋共 同的利益,以及幫助兩造找到並分析各種可供選擇的解決方式。促進式調解下的 調解人對於案件的結局並不給當事人建議,也並不給予其個人的意見,甚至也不 預測法院將如何做。換言之,調解人只負責程序的進行,而當事人要負責結局。

促進式調解的調解人希望確保雙方是在充分的資訊及相互理解下達成共識,他們 主導性的舉行聯合會議(joint session),讓當事人都能聽見對方的立場和觀點。

他們希望當事人(而非他們的律師們)對於決定的做成有主要的影響力。

促進式調解成長於自願性爭議解決中心的時代,在此自願性的調解人並不需要對 於爭議領域有實質專業,而且在大多數的情形下,並沒有律師做為代表人。自願 性調解人來自各個領域,現在仍是如此,不過除此之外,現在有很多專業的調解 人不論有無實質的專業領域也都在做促進式調解。

(二)評價式調解46

評價式調解是一種模仿法官主持和解會議的方式。一個評價式調解人藉由指出他 們案件中的弱點以及預測法官或陪審團將會採取何種作為來幫助當事人達到解 決方案。關於案件的結果,一個評價式調解人可能會給予當事人正式或非正式的 建議。評價式調解人比較重視當事人的法律上權利而非需要和利益,並且根據公 平正義的法律概念來評價。大多數的情形,評價式調解人分開與不同的當事人及 其律師會面,實際操作穿梭式外交(shuttle diplomacy),他們幫助當事人及其 律師們評價其自身的法律地位,並且評量採取訴訟或調解之成本和利益。評價式

Mediation: Facilitative, Evaluative, and Transformative Mediation(資料來源:

http://learn2mediate.com/resources/nafcm.php,上網日期 2010/4/19)

46 註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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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人建構了這樣的程序,並且直接的影響調解的結果。

評價式調解出現於法院指向的或法院授權的調解中。律師通常與法院一起選出調 解人,並且活躍於參與調解程序。當事人通常會出席調解過程,但是調解人也可 能單獨與當事人的律師會面,或是與當事人及其律師一起會面。此種作法是根基 於一種假設,那就是調解人在該爭議領域中具備有專門知識或法律上的專業。因 為評價式調解與法院的連結性,也因為他們對於和解會議的適應程度,大部分的 評價式調解人為律師。

(三)轉化型的調解(Transformative Mediation)

轉化型的調解是此三者當中最新的概念47。首見於 Folger 和 Bush 合著之書籍

「THE PROMISE OF MEDIATION48」。轉化型的調解根基某種價值,那就是讓每一 位當事人都盡可能有活力地參與其中,以及讓每一位當事人都充分認知

(recognition by each party)到對造的需求、利益和觀點。轉化型調解的潛能 在於,任何或所有的當事人或他們的親朋好友,可能會在整個調解過程中轉化 (transformed)。因為只有當事人雙方能給予對方充分的「認知」(recognition),

轉化型之調解人會同時與當事人雙方會面。

在某些方面來說,轉化型調解的價值與早先促進型調解相同,就是授權讓當事人 自己改變。早期的促進式調解人完全期望以這些和平的方式轉化社會。現代的轉 化型調解人則希望繼續這樣的方式,支持並容許當事人在調解中確定他們想要的 是什麼。在轉化型調解中,當事人架構了調解的程序以及結果,而調解人只是遵

47 註同上。

48 The Promise of Mediation: The Transformative Approach to Conflict by Robert A.

Baruch Bush and Joseph P. Folger (Hardcover - Oct. 25, 2004) JOSSEY-B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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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當事人的領導。

第二項 優缺點

支持者認為,促進式和轉化型的調解授權當事人並且幫助雙方對他們的爭議以及 爭議結果負責。反對者認為,促進式和轉化型調解花費太冗長的時間,並且太常 無法達成協議。他們擔心結論可能會牴觸公平正義原則,而調解人在這種方式裡 也無法保護較弱勢的一方。

轉化型調解的支持者認為,促進式及評價式的調解人給予當事人太多壓力去達到 一個結論。他們認為客戶應該決定什麼才是他們真正想要的,而不是調解人。

評價式調解的支持者認為如果客戶不能達成協議,至少要一個答案,而且客戶們 希望調解人給的答案是公平的。支持者指出客戶冀求評價式調解之不斷成長的數 字以證明市場是支持這種調解方式甚於其他兩種。

評價式調解的反對者則認為,上述受歡迎的情形是因為目光短淺的律師只熟悉評 價式調解的運作方式,而他們正是選擇評價式調解的人。反對者認為如果給予客 戶足夠的資訊,客戶並不會真的想選評價式調解。他們甚至擔心評價式調解人對 於他們所負責的案件,未必會給出正確的評價。

第三項 結論

在調解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對上述包括促進式、評價式以及轉化型調解各種調解 方式的採行尚有空間。各種方式在爭議解決的過程中都有它的優點和長處。其實 大部分的調解人會根據案件類型以及當事人屬性的不同,綜合地採行上述各種方 式。一些經驗老到的調解人會建議客戶及律師選擇對於爭議解決較有幫助的調解 模式。而一些當事人以及律師也聰明到足夠去辨認不同調解模式的差異並且要求 調解人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採行特定的調解模式。這有助於客戶更加滿意,也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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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這個領域能提供什麼更為清晰。對於調解的信度和效益皆有所增進。

第四項 我國政府採購法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模

根據學者49之見解,我國政府採購法下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為之調解以及法院調解 皆是採行「評價式調解模式」,調解人較涉入其中提供專業的意見,被期待要做 出公平正義的建議,甚至會要求當事人互相讓步。以下則針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會之運作作更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