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白指出:「受教育是種權利……教育目的 在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而憲法在第 二十一條提及「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明白解釋關於教育基 本權。但不論是台灣還是其他國家,學生一旦懷孕,休學已是存在的普遍 現象。但是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懷孕必須休學、退學,而非預期懷孕女學生 卻會因為各種因素而沒有辦法繼續學業。
受教權是指人民在教育上有享受平等機會及特定利益之權利,吳清山 與林天佑(1998)則表示教育機會均等是指學生具有同等入學的機會;而 且入學之後,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必須能夠得到公平及適性教育,以有效 發揮其潛能。
牛憶先(2000)引用主計處的調查研究發現,我國 15~19 歲的青少女 有 78%的人有再升學的意願,且期盼最高學歷能夠達專科以上;鄭惠娟
(2001)研究中發現,雖然無從得知青少女非預期懷孕與離開學校的先後
因果關係,但是 5 位研究對象就有 2 位都是在懷孕時,不得不離開校園;
而其中 6 位研究對象,他們對校園生活及知識的求取還是存有期待的。
然而懷孕青少女選擇輟學或中斷學業的原因,主要係與「欠缺支持系 統協助出生嬰兒的照顧」以及「缺乏經濟來源」有關(牛憶先,2000),
低學歷及欠缺一技之長致使青少女母親為了賺取足夠生活費用而放棄學 業,必需努力工作方能自力更生(Byers, 2000)。近年來社會局調查研究 發現,近九成的青少女母親在小孩出生後,需負擔生活費、學費及小孩照 顧費等;因懷孕而致中斷的學業,想復學有經濟壓力,現實生活也有困難;
因為低學歷及照顧小孩的因素,找到的工作皆為低薪資工作,求職及就業 不易(中華日報,2006)。青少女母親日後過貧窮生活的可能性偏高,因 為種種因素使得她們不得不離開學校,因此低學歷以及尚無一技之長,導 致較少的工作所得與工作機會,或工作方式為斷斷續續。因此,要改善未 成年生產者的社會經濟弱勢,必須透過提升學歷及給予就業機會,保障其 教育權益,增加其未來的競爭能力,是學校因應校園青少女懷孕事件的重 點工作。
為了保障懷孕女學生的受教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 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給予必要協助;性別平等法施行 細則第十一條明訂,給予懷孕學生必要協助,應包含善用校內外資源,提 供懷孕或生產學生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懷孕學生完成學業及提 供相關輔導。此外,教育部早於 2005 年 6 月發文各級學校,要求校方依 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保障懷孕女學生受教權,包括提供舒適課桌椅、
補教教學,以及請假或休學等相關措施。
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教育 部正式於 2005 年 7 月 27 日頒發「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明訂 各級學校應該從教育、輔導以及協助三個面向,保障懷孕學生受教平等 權,要求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理由做出不當的處分,或以明 示或暗示迫使學生休學、轉學或請長假、並要求學校放寬女學懷孕請假、
休學及修業年限等規定,應該要主動依照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 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學校發現學生懷 孕時,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 位設立單一處理窗口,協助學生懷孕期間接受適性教育,並順利完成學業 並定期通報主管單位彙整資料,提供友善校園環境之重要性。
2006 年教育部擬於 4 月底修正「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增 列高中學生產假期間成績考查,不適用平時請假扣分規定(中央社,
2007)。儘管教育部今天強調仍在預告修正階段,尚未形成政策,但這足 以說明青少女非預期懷孕的問題已經不容教育當局或學校教師忽視了,並 且隨著人權意識的高漲,不論是哪個階段的懷孕學生,其受教權已經備受 關注與重視。
雖然立法後,學校依據法規接納孕婦學生繼續就學,但是學生也不見 得願意。懷孕學生在校園中必須面對同儕和教師等可能產生的「異樣眼 光」,因此懷孕女學生多半採取墮胎或離開學校之方式來因應(李德芬,
2005)。友善懷孕女學生的校園,除了教育部明訂的軟硬體措施外,教導 學生與懷孕的同學相處、提供經濟補助,更是留住青少女懷孕學生繼續留 在學校關鍵性的一環。
學校應凝聚校內各處室人員的共識,擬定合宜因應措施與彈性教育計 畫,確保學生在發生懷孕事件後之受教權益。落實懷孕學生心理諮商、生 涯規劃、抗壓處理、課業協助、追蹤輔導等完善服務,提供青少女媽媽學 雜費補助、免費托育服務及相關工讀機會,具體提供支持力量與確實地協 助非預期懷孕青少女解決生活問題。並且適時運用危機處理小組或輔導會 議,以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及最大福祉為目標,研商事件處理措施與可 行對策,並做好保密與溝通工作。發揮學校通報系統功能,立即或據實上 報事件情況與處置需求(李德芬,2005)。
牛憶先(2000)的研究顯示:影響懷孕青少女復學的因素除了欠缺支 持性的環境之外,女性婚後宜待在家中、女性不宜唸太多書以及無親人協 助帶小孩和沒錢請保姆等因素也是青少女母親復學的阻礙因素。因此進一 步建議應提供青少女父母低於市價或免費之托育服務;提供學費之補助以 及提供技職與就業輔導或由社福機構以個案管理之方式提供個別性的復 學方案。李德芬(2005)指出透過學校與社區資源的結合,建立具體的社 會支持網絡,例如連結現有公辦民營或基金會或學校附近私人機構之收容 機構,協助懷孕學生待產照護與相關托嬰服務,適當提供懷孕學生家庭經 濟與生活支持。並且進行社區性的青少女非預期懷孕之相關防治宣導與關 懷活動,導正社會大眾對青少女懷孕事件污名化的傳統價值,以提升對懷 孕學生的接納與支持。
參、小結
綜觀上述,非預期懷孕事件帶給青少女多方面的衝擊,除了可能造成 自我生理與心理的傷害,人際關係與家庭支持系統的改變等,如果學校無 法正視他們所面臨的嚴重衝擊,將可能導致非預期懷孕青少女的教育權益
喪失。
因此學校應扮演重要角色,整合學校與社區多元化資源,以協助非預 期懷孕青少女解決迎面而來的衝擊,並維護懷孕學生的受教權益,共同營 造整體校園的友善,讓懷孕學生在校園中也能擁有相同的受教權利。但 是,這些相關的規定是否改變了現今校園的友善程度呢?本研究將嚐試以 非預期懷孕青少女為研究對象,進一步了解其校園經驗,將有助於教育相 關單位去檢視目前的校園對待非預期懷孕青少女的友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