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三節 變項定義與資料來源
二、 資料來源
(一) 依變項:
本研究的依變數為 2001 年至 2012 年標準化死亡率,來自於衛生福利部發布 之歷年死因統計表,該表的標準化死亡率乃是以 2000 年世界衛生組織公布之世 界人口作為標準人口,以臺灣各年齡群組死亡率乘上標準人口各年齡群組的人口 數後,將各年齡層死亡人口數累加再除以標準人口總數,稱為直接標準化死亡率。
衛生福利部所發布的歷年死因統計表已經將全死因標準化死亡率計算完成,而本 研究則將 12 年來 349 個鄉鎮共 4,188 筆資料由死因統計表中整理出來,成為本研 究的依變項。
(二) 自變項:
52
1. 環境品質面向:
本研究以 2000 年至 2002 年各鄉鎮懸浮微粒 PM10濃度三年平均值作為環境 品質的第一個代表變項,其資料來源為行政院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之歷年監測 資料;並以 2001 年的自來水普及率作為環境品質的第二個代表變項,資料來源 為經濟部水利署。
2. 社經水準面向:
(1) 鄉鎮收入中位數:
選擇 2001 年鄉鎮收入中位數作為社經水準的變項之一。該變項為 2001 年財 稅中心發布之綜合所得稅資料,以各鄉鎮市區內所有納稅單位繳交綜合所得之中 位數作為鄉鎮收入中位數的代表。
(2) 低教育人口比例:
採用 2000 年戶口與住宅普查中,各鄉鎮 15 歲以上高中以下學歷(含未受教 育)人口佔該鄉鎮 15 歲以上總人口的百分比來計算。
(3) 農業人口比例:
以 2000 年戶口與住宅普查中,各鄉鎮 15 歲以上從事農業的人口佔該鄉鎮 15 歲以上有業人口的百分比來作為農業人口比例變項。
3. 生活壓力面向:
(1) 離婚人口比例:
以 2000 年戶口與住宅普查中,各鄉鎮 15 歲以上婚姻狀況為離婚的人口佔該 鄉鎮 15 歲以上人口的百分比來作為離婚人口變項。
(2) 遷移人口比例:
以 2001 年人口統計年報中,各鄉鎮之不同縣市、同縣市不同鄉鎮的遷入與 遷出人口比例佔該鄉鎮全體人口的百分比來作為遷移人口變項。
(3) 無業人口比例:
53
以 2000 年戶口與住宅普查中,各鄉鎮 15 歲以上未工作未就學人口佔該鄉鎮 15 歲以上人口的百分比來作為無業人口變項。
4. 醫療資源面向:
分別為每萬人醫事人員數、每萬人病床數,這兩項資料皆來自於 2001 年衛生 福利部公布之醫療機構現況統計年報。
目前為止,本研究原始變項一共 11 個,分別是依變項的直接標準化死亡率,
以及自變項的 PM10 濃度、自來水普及率、收入中位數、低教育人口比例、農業 人口比例、無業人口比例、遷移人口比例、每萬人醫事人員數、每萬人病床數。
將這些變項的定義、單位、年份及資料來源彙整為表 9,供後續參考。
54
表 9 本研究原始變項說明彙整表
面向 變項 定義 單位 年份 資料來源
依變項
死亡率 直接標準化死亡率 (以 W.H.O 2000 年為標準人口) 每十萬人 2001-2012 衛生福利部 自變項
環境品質 PM10濃度 懸浮微粒 PM10濃度三年平均值 μg/m3 2000-20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自來水普及率 (供水人口/行政區人口)*100 % 2001 經濟部水利署
社經水準 收入中位數 綜合所得稅納稅額中位數 萬元 2001 財稅中心
低教育人口比例 (15 歲以上高中以下學歷及未受教育人口/15 歲以上人 口)*100
% 2000 年 戶口與住宅普查 農業人口比例 (15 歲以上從事農業人口/15 歲以上有業人口)*100 % 2000 年 戶口與住宅普查 生活壓力 無業人口比例 (15 歲以上無工作未就學人口/15 歲以上人口)*100 % 2000 年 戶口與住宅普查 離婚人口比例 (15歲以上離婚人口/15歲以上人口) * 100 % 2000 年 戶口與住宅普查 遷移人口比例 (不同縣市、同縣市不同鄉鎮之遷入與遷出人口數/總
人口數)*100
% 2001 年 人口統計年報 醫療資源 醫事人員數 (醫院、診所醫事人員數/人口總數)* 10000 每萬人 2001 年 衛生福利部
病床數 (醫院、診所病床數/人口總數)* 10000 每萬人 2001 年 衛生福利部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