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質化評估:回應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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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質化評估:回應性評估
質化評估途徑的提出,最早可追溯至教育學者Stake(1975),其認為若透 過完全客觀的指標及測量工具來評估教育政策,可能會使得某些「付出」(pay-off)變得過於發散,或因時間的延遲而無法完整評估,有些「成果」甚至是超 出評估者能夠詳細檢視的範圍。在前三代的評估中,評估者大多採取實驗設計 方法作為評估的工具,但實驗評估並不能取得真正有用且實際的評估資訊
(Stake,1975),近期的政策評估方式相較於之前受到行為主義的影響,較注 重技術與事實層面的分析,後期的評估則是側重價值、倫理層面(林鍾沂,
1993)。
一、回應評估的意涵
Guba & Lincoln(1989)於《Fourth Generation Evaluation》所提出的回應性 評估,強調被評估者的功能地位,也注重利害關係人藉由質化的評估管道來表 達其對評估方案的主張(喜好的論述)、議題(潛在之不同意論述)與關切(厭 惡的論述),並透過回應性評估途徑來改善前述三代評估的三大缺失:第一,政 治上有傾向評估贊助者的疑慮;第二,無法反映社會上的多元觀點;第三,過 分倚賴和強調準科學的量化分析。
Pressman & Wildavsky(1984)也認為前述三代評估途徑在評估資訊與實際 應用上仍有一段距離,除了方法論過於薄弱(weak methodology)之外,評估 常常缺乏適時性,且評估資訊鮮少會被接受並對政策造成實質影響,評估有關 的結果也未被善加傳播,即便資訊被接受了也疏於應用,由此可知,回應性評 估緩解了評估與實際應用間無法接軌的缺憾,也透過與政策利害關係人真實的 互動,在評估的過程中達到互惠性的教育作用,顯著地減少評估資訊與評估標 地無關聯性的問題。
在政策評估理論中,以回應性評估的功能及價值而言,William Dunn
(2004)認為回應性評估是一種運用描述的方式,從相關利害關係人之中獲取 對政策改善有價值且真切的資訊,換言之,回應性評估之價值是透過評估者與 利害關係人之對話來達成的,雖然,回應性評估與政策利害關係人之互動、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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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來決定評估的參數與範圍相當耗費時間及資源,且回應性評估相較於以往的 評估方法較為主觀,但是,此評估途徑希望能達致的目標是犧牲測量的精準 度,以期增加評估資訊對於方案改善的效用性(Stake,1975)並凸顯評估過程 中重要的議題與價值為何(Stake,1975),而在評估者與政策利害關係人對話 過程中,也同時形塑了評估中「應被重視的問題」、「應被挑選的參與者」,以及
「應如何詮釋評估的發現」(Abma,2005),而且,評估的重點在於協商並肯定 受評者的主體價值,回應性評估修正了過去政策評估窄化、不切實際、不具相 關性、不被使用及缺乏均衡和公平分析的種種缺陷(林鍾沂,1994)。
Stake(1973)也提出了回應性評估途徑的特點,包含:第一,著重評估方 案中的活動而不是其方案的目標;第二,強調回應利害關係人對於評估資訊之 需求;第三,強調評估方案的成敗時,能參酌不同政策利害關係人之價值及觀 點;第四,強調政策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第五,主張運用個案研究法。
為了使評估者更深入了解在政策場域中政策利害關係人的語言所代表的立 場,在價值觀點上回應性評估也提供了不同觀點爭論的可能性,在了解政策評 估的演進及轉變後,除了評估的方法論相較於以往更加堅實之外,更明顯的 是,評估不再被視為一門純粹的技術,尤其是在政策利害關係人的溝通、語言 及學習上,「評估」轉變成參雜某種人文關懷的一種「技藝」(craft),採用人文 社會學派的對話方式,以取得共識並提出政策建議(李允傑、丘昌泰,1999;
曾冠球,2007)。
因此,本研究選擇以回應性評估的理由有三:首先,在偏鄉教育安定方案 的評估中,教師、行政人員、政策制定者及民間團體等政策利害關係人,都有 不同的資訊需要確定、不同的價值觀及議題隱含在其所表達的意見當中(王翊 涵,2012),透過該第四代評估方式更能凸顯政策利害關係人所代表的多元價 值;第二,回應性評估能取得不同利益及觀點的看法,再針對政策利害關係人 立即的回饋與反應,逐漸形塑該政策方案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以利政策的改 進與再設計;最後,利害關係人參與評估的過程,可以使評估的結果不受限於 少數預定的目標,並彌補量化評估所無法解釋之社會現象之細節,讓評估結果 更具豐富性(林子婷、陳琇惠,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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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應性評估的實施程序
回應性評估是建構在政策利害關係人所表達的「主張」、「議題」及「關 切」之下,並力求在不同意見折衝的情況達成交集,該評估方法的實施程序如 下(Guba & Lincoln,1989;丘昌泰,2012):
一、必須識別出承受風險的利害關係人為何:進行對話的過程之前,必須盡可 能的納入潛在的及已浮出之政策利害關係人,且評估者應開放評估管道,
使得利害關係人能隨時隨地參與評估。
二、必須界定出政策利害關係人所代表之「主張」、「議題」及「關切」:對於利 害關係人所表達的主張、議題及關切,皆應保持開放性的態度,並且是出 自受訪者「主位」(emic)的、圈內人的觀點,而非「客位」(etic)、局外 人的看法。
三、營造質化評估的系絡及方法論:藉由方法論的提供,可以使各個政策利害 關係人不同之主張、議題及關切得以被了解、討論與批判,並採取社會互 動的對話方式,從人文關懷的角度去理解政策利害關係人內心真正需求。
四、透過建構政策利害關係人之主張、議題及關切的過程中逐漸形成共識:針 對不同政策利害關係人之主張、議題及關切,若評估者能設法建構出具有 共識性的項目,將不需要再將該項目納入之後的考量中,但是針對尚未有 共識之意見,評估者仍須找出最大公約數,使得主張及需求得趨於共識。
五、尚未有共識之主張、議題及關切,需設定妥協的時程表:若要使持續無法 達成共識的情況改變,可透過給予政策利害關係人新的政策資訊,評估者 的職責在於辨別哪些是必要資訊,並且針對尚未有共識之項目,同樣透過 對話的方式排列出先後順序。
六、建立利害關係人能夠自由討論之政策論壇:提供一個有利於政策利害關係 人自由發言、討論的空間,期許在資訊提供後及提升討論品質的情況下,
可以增加共識項目的數量。
七、將已經具有共識之事項作成報告:若有某些主張、議題及關切於政策利害 關係人之間達成共識,則應做成報告要求政策機關主管立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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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將尚未獲取共識的主張、議題及關切繼續執行前述程序,並重新建構一 次,直至滿足所有主張、議題及關切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