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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評析

第二節、 電子化政府與公民參與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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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階段的電子化政府計畫,隨著數位科技的進步,行政院為打造服 務型數位政府,故轉型為「智慧政府推動計畫」。本階段以發展跨機關 一站式整合服務以及打造多元協作環境為策略,用運巨量資料(Big Date)、開放資料(Open Date)、服務個人化(My Data)等工具,為 民眾提供一致性的政府入口服務、推動個人資料依個人需求使用的資 料活化、並訂定更完整的資料應用規範、結合民間創意開放協作以開 拓資料應用價值,以及建立跨院、縣市政府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 台,達成透明治理的展望。

三、小結

從國際的發展在回顧到台灣的電子化政府經驗,其脈絡從基礎的環境建 構、多元服務的提供,到近年因應網路公民力量崛起,加速政府治理模式的改 變,也凸顯出網路公民參與的重要性,政府對內部不僅需要更多的能量支持,

以回應從不同管道而來的公民訴求,公民參與機制的設計,在網路以普及的當 今,除了傳統形式的安排,更需在ICTs 進入政府部門後尋求創新,塑造一個政 府與民眾新的溝通模式,達到促進「良善治理」的目標。

第二節、 電子化政府與公民參與的碰撞

Fang(2002)一段對電子化政府的描述:「政府利用 ICTs 技術提供創新的 資訊,特別在以網頁為發展基礎(Web-based)的網路應用,提供公民、企業更 方便獲取政府資訊的管道,藉此增進服務品質,並在民主的制度與流程當中提 供大眾更多的參與機會」,ICTs 的出現不僅汰換掉政府部門老舊的零件,加快 政府運作,更顛覆以往學界對公民參與進行模式的質疑與詬病,藉著新科技輔 助的「公民參與」如獲新生,也鋪成了電子參與的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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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公民參與到電子參與

從全球民主化的歷程來看公民參與的發展背景,因民主制度設計上的缺 陷、權力過度集中於少數政治菁英手中,造成政府決策緩慢且最終決策有違民 意,造成了專業與民意上的拉扯與衝突,進而產生對代議民主制度的檢討(王 漢國,2006),Fischer(1993)曾提出若要平衡兩者間緊張的氛圍,政府應透過 參與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的方式,化除雙方的不信任與敵意,透 過審議的過程建立與民眾之間的夥伴關係,與民眾在決策前進行政策的對話、

辯論、分析,進而達成對政策問題的協商與共識(OECD, 2001a),公民得以透 過更為直接的管道表達意見、爭取權益,以補足代議民主的不足之處,公民參 與因而漸受各國重視,並融入政策決策制定的過程中,不少研究也證實公民參 與得以促進政府制定更貼近民意的政策並且產生更多的良好反應(Renn et al., 1993),不僅府民雙方能在互相說服的過程中學習、建立信任並減輕敵意外,公 民亦能掌握政策過程中的控制權,政府也能因此獲得決策的合法與正當性,但 猶如雙面刃一般,因其耗費時間長、所需要的決策成本高以及政策最終決策仍 無法回應到民意等劣勢(Irvin & Stansbury, 2004),也讓公民參與的發展受到箝 制,使得公民參與雖對民主治理有著指標性意義,但也造成了實務上實踐的困 境與突破的障礙。

King、Feltey 和 Susel(1998)將公民參與的障礙歸因為三類:第一,因當 代社會生活步調與性質改變,故公民不見得有額外的時間參與公共事務:第 二,在行政程序上流於形式,公民能夠產生影響的力道不足;第三,參與的做 法和技術,除了無法讓民眾及早知道參與的相關資訊,政府官員也因為缺乏組 織有效參與途徑的經驗,使得參與效能未能達到期待,針對這些障礙,King、

Feltey 和 Susel 也提出了一些解決方式,包含提供參與的誘因、促進雙方談 話、加強宣導管道、為參與者提供免費幼兒托育、讓民眾理解行政流程的過程

(如:繁文縟節)、針對行政人員舉辦談話技巧培訓等,建構「關注、承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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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開、誠實」的參與要素,其中也提到政府機關得以運用電子資源

(electronic resources )的輔助在行政程序上進行調整,以順應因當代公民忙碌 的生活型態,藉此擴大參與的機會,這樣的主張說明了電子技術與網際網路的 發展,似乎能夠為「實體公民參與」的困境另闢蹊徑並帶來一線生機,特別是 能夠破除在參與時間與空間上的限制,讓參與不再侷限於固定的時間與地點,

ICTs 的出現恰巧為公民參與擘劃了新的方向與前景。

承襲公民參與的基礎,在科技技術不斷飛速進步的背景下,政府的治理也 開始受到影響,運用電子資源加深公民參與廣度的應用,開始在政府部門發 酵,如同前一節的電子化政府發展歷程,在Web2.0 技術問世之後,政府的線上 服務不僅止於基礎且僅具備單向交流性質的資訊公開(information),開始有了 雙向溝通(Two-way communication)、交易(Transaction)、整合(Integration)

的機制出現,因此擴增了許多線上參與的機會(Political participation)(Hiller &

Belanger, 2001),電子化政府的發展伴隨著網際網路資源的累積與成長,為公民 參與帶來正面的影響(Vicente & Novo, 2014),而這也是電子參與發展的雛型。

Sæbø、Rose 和 Flak(2008)將電參與定義為透過 ICTs 技術為基底,促進公民 參與模式的延伸和轉變,藉以增加參與機會、促進公平及高效的社會和政府,

電子參與通常被視為是ICTs 在公民參與的應用,其不僅降低公民投入公共事務 討論的門檻與限制,更提供更具互動性的資訊環境(Fedotova, Teixeira &

Alvelos, 2012),除了能夠增加決策的質量與合法性外,亦能夠減少在政治及社 會關係中的交易成本和協調成本(Smith & Dalakiouridou, 2009),Anduiza

(2010)更進一步指出,電子參與能夠減少如傳統公民參與,公民需於大庭廣 眾之下表達意見的心理與社會壓力,可以透過線上「非面對面」交流,參與公 共事務的討論並將意見傳達(如:連署),電子參與的好處除了填補了傳統公民 參與需耗費大量時間與金錢的缺點外,亦能減少民眾發言的心理負擔,達到鼓 勵參與的目標。

由此可知,電子參與的問世起源於公民參與的概念,後融合電子化政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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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Ts 應用的結果,可以樂觀地看待電子參與不僅解決公民參與的困境,並且帶 動更具效能的溝通與參與。然而在電子參與的討論當中,除了其優缺點的分析 之外,亦須將參與程度的評估納入其中,究竟民眾的參與層級是否足以影響政 府最終決策?影響的程度有多大?(Macintosh, 2004),故在參與程度的分析 上,電子參與的評估也延伸自公民參與程度既有的架構,奠基在原有的學理之 上重新定義與歸類,藉此評估政府在電子參與的程度,並檢視參與機制的設計 與執行。

二、公民參與程度的評估

公民參與程度的評估,從Arnstein(1969)所提出的公民參與階梯八層次 開始,按政府權力分享的程度,來評估政府所施行之公民參與策略的辨識,而 這八階段分別為:公民控制(citizen power)、授權賦能(Delegated power)、夥 伴關係(Partnership)、安撫安慰(Placation)、公眾諮詢(Consultation)、資訊 通知(Information)、觀念矯正(Therapy)、菁英操縱(Manipulation),在這八 階段中,Arnstein 更加以區分為公民權力參與(Degrees of Citizen Power):公民 控制、授權賦能、夥伴關係;象徵式參與(Degrees of Tokenism):安撫安慰、

公眾諮詢、資訊通知;以及無參與(Nonparticipation):觀念矯正、菁英操控的 分類。而在ICTs 尚未普及之前,Arnstein 的公民參與理論,就已被使用於實體 管道的歸納與分析,在此之後,雖有其他學者提出其他的公民參與分類,但因 分類類別過於詳細與繁雜,實務之使用與歸納模糊,故國際公眾參與協會

(2000),依據 Arnstein 的公民參與程度分類,簡化為五階段發展出公民參與的 光譜,分別為:告知(Inform)、諮詢(Consult)、涉入(Involve)、合作

(Collaborate)以及賦能(Empower),更精準地歸納出公民參與程度的不同,

表3 為國際公眾參與協會在界定各個參與階段之準則內容,政府與民眾之間的 關係從單向的資訊交流到雙向的諮商合作,乃至最終的賦能決策,可以看見公 民在政策制定過程當中能夠發揮影響力的程度,而OECD(2001b)同樣以政策

府接受民眾對政策制定的回饋,並建立有限的雙向關係;3、積極參與(Active Participation):政府與民眾建立夥伴關係,並共同協商與提出政策選擇,但政策 制定與最終責任仍由政府承擔,相較於諮商階段有限雙向關係的建立,積極參 與的階段府民的雙向互動則更為深刻。

表 3 公民參與光譜內涵表

公民參與程度 階段目標 對公眾的承諾

告知(Inform)

提供必要之資訊於民眾,幫 助其了解爭議之內涵及其解 決之方案。

隨時讓民眾獲得資訊。

諮詢(Consult)

獲 取 來 自 民 眾 對 爭 議 的 回 饋。

傾聽並注重民眾的關切點,

並 提 供 公 共 意 見 的 反 饋 機 制。

涉入(Involve)

了解、考慮民眾關心之問

合作(Consult)

在政策決策階段與民眾建立

(Empower)

將政策最終決策權留給民 眾。

執行民眾的決定。

資料來源:國際公眾參與協會(IAPA,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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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入電子化政府時代後,聯合國即針對電子公民參與的評估進行分類。其 分類與OECD 相同分為三階段,聯合國(2019)認為電子參與的目的在於,改 善民眾獲得政府資訊及公共服務的機會,達到促進民眾參與公共決策的政府治 理,其發展出的EPI(e-participation index)指標即是以政府在網際網路上的服 務為背景,檢視政府向公民提供相關政府資訊、互動以及使其參與最終決策等 三構面(如下表4),作為全球政府在推動與執行電子參與的評估與排名。然而 在電子參與程度分類當中,仍有所歧異,雖然聯合國的指標建構廣泛用於全球 的電子化政府以及電子參與評估,但仍有不足之處,Grönlund(2011)就指出

邁入電子化政府時代後,聯合國即針對電子公民參與的評估進行分類。其 分類與OECD 相同分為三階段,聯合國(2019)認為電子參與的目的在於,改 善民眾獲得政府資訊及公共服務的機會,達到促進民眾參與公共決策的政府治 理,其發展出的EPI(e-participation index)指標即是以政府在網際網路上的服 務為背景,檢視政府向公民提供相關政府資訊、互動以及使其參與最終決策等 三構面(如下表4),作為全球政府在推動與執行電子參與的評估與排名。然而 在電子參與程度分類當中,仍有所歧異,雖然聯合國的指標建構廣泛用於全球 的電子化政府以及電子參與評估,但仍有不足之處,Grönlund(2011)就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