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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偏差與攻擊行為的意義與內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青少年偏差與攻擊行為的意義與內涵

所謂青少年的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指的是青少年因為受到認知、

情緒與行為所影響,做出不符合常理規範的行為或舉動,其後果可能會導致自己 或他人受到傷害。具體來說,偏差行為乃是個體產生了違反國家法律、社會規範 或是學校與家庭中的紀律與規定之行為,輕則違反家規與校規,重則稱作犯罪行 為。國外學者Elliot 和 Ageton(1980)編定的 SRD(The adapted Self-Reported Delinquency)量表,把犯罪分成六個種類,分別是「對人的犯罪行為」、「對 財物的犯罪行為」、「違法的服務行為」、「造成公共危險的行為」、「有關身 分的罪行」、「施打毒品」。所謂對人的犯罪行為包括性侵害、重傷害、攻擊他 人、強盜搶劫等;對財物的犯罪行為包括破壞公物、闖空門、偷車、竊盜、詐欺 等;違法的服務行為包括賣淫、股票違法交割、賣酒給未成年等;造成公共危險 的行為包括攜帶槍械或武器、非法集會、酒醉鬧事、使用大麻、不當行乞、打淫 穢電話騷擾他人等;有關身分的罪行包括逃犯、妓女、長期酗酒者、中輟生等;

施打毒品包括安非他命、迷幻藥、古柯鹼、海洛因等。而國內相關法令依照青少 年偏差行為的嚴重程度,由重到輕分為觸法行為、虞犯行為與不良行為三種。

Liau 等人(1998)把偏差行為分成外顯與內隱的偏差行為兩種類型,外顯的 偏差行為指的是攻擊他人、聚眾鬥毆、口出惡言、搶刼與脾氣火爆等可以明顯可 以察覺的不良行為舉止;內隱的偏差行為指的是偷竊他人財物、縱火、作弊、破 壞公物和說謊等較不容易被人察覺的偏差行為。他們更進一步發現,雖都是出現 偏差行為的個體,但較常出現外顯偏差行為的個體相較於常出現內隱偏差行為 者,在情緒上通常是較衝動易怒的,且在家庭生活中父母管教通常是以強制與高 壓態度,在青少年時期前者比起後者更缺少家長的關愛。國內學者楊瑞珠與連廷 嘉(2004)則是參考許春金(1993)所編製之「自我報告偏差行為量表」修訂出 一套有關青少年自陳偏差行為的「生活經驗量表」。此份量表中共列舉出包括抽 菸、喝酒、賭博、作弊、逃家、逃學、侮辱師長、閱讀不良書刊、不良場所、深 夜、攜帶刀械、偷竊、破壞公物、搶刼、打架、鬥毆、藥物濫用、懲戒記錄等十 八種青少年的偏差行為。青少年的偏差行為除了暴力行為以外,還廣義的包括了 像是逃學逃家、藥物濫用、自殘與自我傷害、強盜搶劫與偷竊等犯罪行為(李怡 青,2001;蕭翔仁,2001)。

言,攻擊行為在所有青少年偏差行為之中也是最大的。就攻擊行為的定義而言,

會因為個人認知上的差異而產生歧異。攻擊行為以狹義的來說就是造成他人身體 疼痛的行為,但就廣泛的來說是包括所有擾亂環境的行為,從輕微的吵鬧到暴力 相向都是,包括了對物品的(像是碰觸或毀壞他人物品)、對規則的(像是插隊、

不服管教、故意激怒他人)、對人的(像是故意碰撞他人、推人、打人、謾罵)

三個方面(涂榮祥,2003;董文正,2003);另外也有將攻擊定義為「敵意性攻 擊」與「工具性攻擊」兩種類型,前者乃是指個體的意圖為傷害他人之行動,後 者則是指個體以傷害他人的方式來滿足自我之需求(王雪貞、林翠湄、連廷嘉、

黃俊豪譯,2005)。再將攻擊行為具體說明,乃是指青少年在面對外在的刺激知 覺上產生歧異,生氣的情緒在與他人的衝突互動中產生,這樣的情緒導致個體出 現傷害他人的行為,而不適當的情緒會有助於此外在行為的持續產生,這樣的行 為是缺乏利社會技巧所導致的。高危險群青少年常出現的典型行為就是攻擊行為

(連廷嘉,2004;黃珮怡,1998)。

另外,目前已經有許多有關暴力攻擊行為的研究對「暴力」做出的定義,所 謂的暴力是指個人對於自己的外在行為是否為暴力的一種界定,攻擊行為與暴力 行為兩者間的不同,在於攻擊行為的基本模式乃是毆打他人與造成他人身體上的 傷害,而暴力行為是基於自我防衛、報復與強勢控制他人而出現的行為,這種認 知的形成與個體的幼年經驗有相當大的關係(王傳庸,1994;林清鑫,2004;蔡 德輝、楊士隆,2002;蕭翔仁,2001)。針對暴力行為所形成的認知基模是源於 個人幼年時期的家庭教養,以及成長過程中自我所展現之暴力行為是否受到長輩 容許或讚許的影響。也就是說,個體若是在童年時期遭受到虐待,將是導致其個 性具有侵略性與未來出現攻擊行為的危險因素之一。這可能是因為個體在遭受到 虐待後,不僅身心受到創傷,更可能錯認「虐待他人」、「傷害他人」此種錯誤的 處事方式為正常的行為模式,導致其認知上的扭曲,其攻擊行為出現的機率就會 增加。

進一步探究青少年之所以會有這些問題行為的出現,目前已經有許多研究結 果指出乃是因為個體認知的產生謬誤所導致(李維娜,2001;張雅婷,2003;連 廷嘉、連秀鸞,2002;陳明輝,2001;曾育貞,2001;蕭翔仁,2001;Guerra &

和具侵略性(aggression)兩種極端的性格特徵也已經被視為典型精神病理學中將 偏差行為舉止的內化與具體化的代表。在針對這些偏差行為的輔導方面,尤其是 青少年攻擊行為上,一個非常重要的步驟就是必須注意導致其產生攻擊行為的思 考類型,並積極使其產生改變與調整,可見認知思考會對偏差行為的影響甚鉅。

目前也有研究指出青少年的攻擊行為不僅會影響個人權益與團體內的秩序,嚴重 時有人身安全的顧慮,若是不及時針對有此行為者做處理與有計畫的輔導,暴力 行為出現的頻率不僅會增加與惡化,更會持續到成年期,將容易出現犯罪行為,

造成社會問題的產生(Kazdin, 1991)。

Gottfredson 和 Hirschi(1990)則是從自我控制的觀點來探究青少年的偏差 行為出現的原因。他們認為偏差行為或是犯罪行為的產生會受到個體的自我控制 能力的影響,父母親在個體成長期的管教則會影響個體自我控制的能力,也間接 影響了個體是否會出現偏差行為。自我控制能夠使個體在做出犯罪行為之前,先 想像犯罪之後的後果或是下場,因此自我控制佳的個體,當遇到有犯罪衝動的誘 惑或機會時,能夠克制自己不去做出偏差的行為。相反地,低自我控制能力的個 體在面對於犯罪機會時,通常只想到享受一時的快感或是當下利益的誘惑,忽略 了犯罪之後所造成的長久影響,因此容易有偏差行為的產生。低自我控制的個體 通常會具有易衝動、感覺遲鈍、在言詞上有粗野的反抗、喜好追尋刺激與危險、

目光短淺的、不擅於言詞等等的特徵(許春金、孟維德,1997;Gibbs, Giever, &

Higgins, 2003)。國內溫淑盈(2004)針對六歲到八歲兒童問題行為的研究也有 相同的發現,當兒童愈具低計畫性、衝動性及冒險性傾向者,愈容易有外顯的問 題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