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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行政區變遷與區級機關職能

第三章 北投區的社區發展與治理組織

第二節 北投行政區變遷與區級機關職能

壹、北投區的行政區劃

「北投」是以昔日原住民「北投社」而得名,為臺北地區開發最早的區域。

明永樂中葉,鄭和入海諭蕃酋,就有雞籠(基隆)、滬尾(淡水)的記述,明崇 禎2(1629)年西班牙人由雞籠滬尾,溯淡水河至甘答門(關渡)北投一帶。當 時,沿河有原住民2、3 百戶據坵而居,除捕漁外挖硫磺為生。崇禎 15(1642)

年,荷蘭人驅逐西班牙人占據臺灣北部地區。明永曆15(1662)年,鄭成功擊 敗荷蘭人,遣將率兵進駐雞籠、淡水兩地。唭哩岸(吉利)地區,乃當時屯墾地 區,大陸移民聚居於淡水河以北,乃今日北投、士林地區。清康熙23 年 4 月,

置臺灣府,隸福建省,設諸羅、鳳山、臺灣三縣,北部地區屬諸羅縣;光緒元年 置台北府北投地區,隸屬淡水鎮芝蘭二堡。日據時期畫歸台北洲七星郡北投庄轄 域,民國30 年升格為北投街。

表3-1 北投區光復至今之行政區劃變更表

年代 管轄機關 行政區屬性

1946 年(民國 35 年) 台北縣七星區 北投鎮 1947 年(民國 36 年) 台北縣淡水區(七星區併入淡水區) 北投鎮 1949 年(民國 38 年) 行政區隸屬台北縣,實際直屬草山

管理局

北投鎮

1950 年(民國 39 年) 草山管理局改為陽明山管理局 北投鎮 1968 年(民國 57 年) 行政區隸屬台北市,實際直屬陽明

山管理局

北投區

1974 年(民國 63 年) 正式由台北市管轄 北投區

資料來源:修改自林芬郁,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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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光復後,民國35 年 1 月 16 日台北縣政府成立,設北投鎮,隸七星區,

同月27 日成立北投鎮公所,翌年七星區併入淡水區,北投鎮乃隸台北縣淡水區;

民國38 年 8 月 26 日成立草山管理局,北投鎮改隸該局管轄,其行政區仍屬台北 縣,民國39 年,草山管理局改為陽明山管理局;民國 56 年 7 月 1 日台北市升格 直轄市時未併入,直到民國57 年 7 月 1 日隨臨近之景美鎮、南港鎮、木柵鄉、

內湖鄉、暨同屬陽明山(原名草山)管理局之士林鎮等鄉鎮劃入台北市,將原先 鎮公所改為區公所,其實際行政業務仍由陽明山管理局處理,改稱北投區;民國 63 年元月陽明山管理局奉令縮編,北投區地方行政業務正式由台北市政府直接 管轄。

貳、區公所之定位、組織及業務

台北市因幅員廣大,人口結構與背景各地歧異,基於因地制宜及就近為民服 務,乃劃分區域設置區公所,目前分為中正區、萬華區、大同區、中山區、松山 區、大安區、信義區、內湖區、南港區、士林區、北投區、文山區等12 個行政 區,設有12 個區公所。北投區即屬於台北市所區劃的區域,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為區公所,為台北市政府之派出機關,負責執行區政與市政府授權及交辦事項。

因此,區公所與台北市政府有幾點不同:(1)台北市政府是地域性的行政組織,

區公所則是功能性的業務組織;(2)台北市政府是綜合性的統治組織,概括管轄 一般行政事宜,區公所則是單純的管理組織,經指定辦理某種特別事務;(3)台 北市政府具有法律規定的本身權力,有相當的自主性或自治權,而區公所則僅是 上級的委託機關或代理人而已,無本身權力,須以台北市政府之意志為意志(張 潤書,2000:212;葉傑生,2003:41)。

就層級地位而言,區公所為市政府的次級單位,直接接近民眾,是民眾與市 政府的溝通橋樑,而台北市區公所之組織層級與特性及地位分析,可歸納為下列

(江明修,1997:62-64;黃媺雲,2001:59-60):

一、直接隸屬於台北市政府的基層單位:區公所之地位,在政治上而言,為派出 機關,而非地方政府;在法律上而言,不具法人地位,無獨立預算,不是地方自 治團體;在組織體制上而言,負責執行區政及市政府交辦事項,為最基層之行政 組織。

二、以功能為對象的業務組織:區公所之功能,係市政府就特定事務,劃定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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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執行之,執行業務時必須以市政府意志為意志,其權力來源來自市政府的授權 或交辦。目前區公所所掌理的區政,實作業務包括有民政、社政、經建、兵役、

健保等業務,區公所在執行各該業務時無法令制定權,僅能依市府法令,擬訂區 級計畫。

三、代表市府整合區政關係:區之組織型態為首長制,依據「台北市各區公所組 織規程」第二條規定,區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之指揮監督,綜 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因此,區長採取民政體系的輪調制度,而非由區 民選出擔任。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協調整合區內各局處附屬單位,除民、

社、經、兵、健等業務課直接隸屬區長,對於市府局處配置於各行政區內之二級 附屬單位,則與區長無隸屬關係。區長整合區政之權力來源,源自於區長職掌事 項係綜理區務,並直接對市長負責。

四、為各區分治的情形:即每一區公所有獨立的服務區域,其財源除向市政府請 求編列預算外,與其他區公所並無相互支援情形。

從體制運作而言,市政府對於區公所之指揮與監測,則主要有三方面:第一、

人事任免獎懲權:區長之任免、獎懲、考績均為市長之職權,此乃指揮權最具權 威的表現。第二、 預算審核權:區公所無財政收入,年度預算列入市政總預算,

一切經費由市政府撥支,市政府對十二區區公所之經費,一律設定共同的標準,

以通案為考量原則,區公所無自主裁量權。第三、業務指示及督導權:市政府頒 示工作方針,區公所年度施政計畫或工作要點,需報經市政府核准或備查(葉傑 生,2003:37)。

北投區公所的組織編列,置區長一人,綜理區務;副區長一人,襄理區務。

為掌理全區地方區政業務之推行,分為九個課室,其中民政課、社會課、經建課、

兵役課、人文課等五個課室為業務單位,而政風室、會計室、秘書室、人事室則 為幕僚單位,支援業務單位運作,另設調解委員會,處理調解業務。北投區劃分 42 個里,各里設置里幹事一人協助里長辦理鄰里行政工作。

北投區現有42 里,821 鄰,係屬一融合住宅、工商、農牧綜合發展之地區。

目前北投區公所除賡續推動各項為民服務相關措施外,區政規劃為推動溫泉新故 鄉、公園環境改造、社區環境改造等,期使北投區能塑造為溫泉、櫻花、健康活 力之休憩新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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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區公所與社區非營利組織之關係

北投區內的民間自主組織甚多,除了議題型的社區非營利組織,如八頭里仁 協會、北投文化基金會外,延續過去社區理事會的基礎及人民自主結社,區內目 前共有38 個社區發展協會成立及運作。而依據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第 3 條 第1 項第 2 款:「社會課:掌理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災害防救、社區發展、人 民團體輔導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3 條規定,「社區發展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在鄉(鎮、市、區)為鄉(鎮、市、區)公所。主管機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 單位,應加強與警政、民政、工務、國宅、教育、農業、衛生及環境保護等相關 單位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以使社區發展業務順利有效執行。」

因此,社區發展協會在法制上受區公所社會課督導,而區公所社會課就社區發展 業務需要,與各相關單位協調聯繫、分工合作及相互配合支援(黃媺雲,2001:

67-68)。

另依台北市社區發展工作補助作業要點第5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社區發 展協會申請補助時,應向該區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計畫並應繕寫一式三份,於 規定時間送區公所初核,區公所再將其中二份送社會局審核。」;第5 款規定,「經 核准補助之社區發展協會應開立領據,送區公所辦理請款」;第7 點規定,「社會 局及區公所得派員督導各項計畫之實施情形,區公所並負責社區發展協會計畫績 效評估、核銷輔導之責任」,因此,區公所對社區發展協會掌握有實質之指導、

監督、考評之權(席代麟、樊中原,2003:42)。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知,區公所在社區發展業務中,為社區發展協會的地方督 導機關,由社會課負責辦理社區發展協會之會務運作、經費核銷、計畫績效評估、

業務推展等組織功能的監督及輔導;同時,區公所社會課亦為社區發展協會與市 政府社會局的中介角色,由於區公所並無獨立預算,社區發展協會必須向市政府 申請經費補助,在申請過程中,則需先向區公所提出申請、通過審核,再轉至市 府社會局,因此區公所也提供了計畫申請、公文等轉呈功能。以及,除了社區發 展協會的行政業務執行外,區公所對於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的推展和促進、社區 環境的規劃、社區需求的反映、地方資源的整合與分配等,亦應本著在地基層公 部門的角色,發揮主動與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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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區為台北市12 個行政區中,人口密度最低、開發程度較緩的地區,近 年來由於台北市都市計畫的大量開發,使得北投區面臨到許多區政發展課題。對 於北投區而言,區域的發展想像可能來自於兩個爭議:一是大型建設計畫與工程 所帶來的爭議,包括北投空中纜車和關渡平原的計畫;以及,另一方面是在地居 民對於生活環境的期待與行動。在區域發展的過程中,爭議的產生,促使地方公 部門、業者、民間團體及居民,去尋求及確認屬於北投本身的價值觀(黃瑞茂,

2001:7)。北投區正面臨著關渡平原開發、纜車興建計畫、溫泉博物館的管理、

老舊社區的公共建設等重大地方議題,涉及了市政府的都市建設、溫泉業者的商 業利益及觀光產業的發展,人文歷史和自然資源的保存、社區居民及團體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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