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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國民政府撤退來台,一下子湧入兩百餘萬政治難民,台灣人口頓時增 加三分之一,為維持國家正常運作,政府以日人遺留之日式宿舍安置公務人員,

並興建少量住宅提供中央民意代表及機關人員居住。當時台灣住宅尚未商品化,

民間並無專為建造住宅出售之建商,一般住宅服務通常採取自地自建自用方式提 供,而當時國家在無法提供充足住宅服務下,為維持其正當性,於是容許大量公 共設施用地及公有地被佔用,許多個人便在工作地點附近覓空地興建簡陋棚屋,

此時在國家刻意容忍下,台灣各大市區開始出現許多違建聚落(米復國,1988:

107;張景森,1991:144)。在此一時期,國民政府解決住宅問題的方法有三:

第一是將日本人撤離台灣後,所遺留之空房舍分配於隨同迫遷的政府人員;第二 是興建眷村以解決退守台灣官兵家眷之居住問題;第三則是放認違建以消解一般 跟隨赴台民眾的居住需要。

當時這些違建對空襲時之疏散、防火、避難及緊急行動都造成極大的困難。

台灣的威權主義政府,為了因應戰爭的「防空疏散」計畫,採取了拆除制度,並 無其它具體的都市政策。但這種強硬的拆除法並未解決問題,在當時住宅極為短 缺狀況下,軍事般的拆除行動遭到強烈的抵抗,尤其是一些弱勢者,只有抵抗一 途。1957年政策有了轉圜,行政院頒布「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中央在部份妥協 下重新認定違建,分為舊違建與新違建,新違建隨報隨拆,舊違建則依妨礙都市 功能不同程度進行分期分區拆除。其中雖規定拆遷戶可優先承購或承租平民住宅

,政府並宣示要大量興建平民住宅、辦理住宅貸款,然台灣當時作為開發中國家

,完全無能力提供安置住宅,導致拆除戶往往轉移到其它違建區搭建新違建,違 建聚落反而愈拆愈多(張景森,1991:147;楊友仁,1998:306)。

當時由於兩岸處於對峙局面,政府85%的預算皆用在國防需求上,並無能力 解決住宅問題,反而是美國關切其資本主義的擴張,在美籍顧問的堅持及美援基 金下,政府始在1957年制訂《興建國宅貸款條例》,以美援為主要基金,配合 1956年實施的都市土地漲價歸公所課徵的土地增值稅來執行該條例,企圖由國家 提供貸款方式,透過住宅市場的機制來帶動經濟發展,但台灣政府卻挪用做為國

第三章 花園城市變成違建聚落的歷史脈絡

宅建設貸款用途的土地增值稅,並且在國家完全以經濟建設為主要投資對象下,

並未編列任何預算支援國宅基金,造成基金短缺,再加上一般低收入戶之所得尚 低,此一條例對一般低收入住宅問題之改善幫助不大。

此時國家所協助貸款興建之國宅雖占住宅市場7.2%,但若扣除災害重建住宅 及為違建拆遷的整建住宅,則實際僅提供3.2%,對住宅存量之增加幫助有限,完 全無法跟上當時人口成長速度,故此時政府並未大幅提供住宅供應量,只是將舊 違建合法化(米復國,1988:109)。由於國家對於違建的縱容,及無法在住宅 服務上多所提供,使得1960年代由鄉村進入都市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只能以簡單的 違建作為容身之處,造成都市蔓延。根據統計,1963年時,台北市約有三分之一 的人口居住在在違建之中,而在1968年時高雄則約有20%的人口,居住在違建之 中(米復國,1988:109)。

1960年代台灣因美援挹注,被納入戰後新國際分工體系(New

International Division Labor),朝向出口導向的工業化策略,導致大量的城 鄉移民由農村進入都市,此時公共投資的主要目的是促進都市有效運轉及加速資 本積累,都市擁擠問題開始浮現,1966至1969年的第四期經建計畫中雖有納入「

國民住宅」一項,但主要政策工具仍只有《國宅貸款條例》,並規定僅地主得以 興建住宅,因此《國宅貸款條例》對於住宅市場並無實質幫助,私人市場成為住 宅供應主力。面對經濟發展與依賴都市所帶來的住宅與服務設施缺乏,是國家所 要面對的嚴峻都市問題,而國家因應這些問題的都市政策主軸則是「發展郊區」

與「城市美化」(楊友仁,1998:307)。

由於城市美化強力拆除的成效不彰,於是1964年內政部第二次修訂公佈的《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中提出「先建後拆」精神的「整建國宅」政策,當時聯合國 派遣來台的顧問團,曾經建議改採設置安置區、居民自立建屋、政府提供土地及 服務設施的“Site & Service”、“Slum Upgrading Programs”等第三世界解 決都市貧民居住問題的方案,但這些不符合現代化意識形態的方式並未被政府所 接受,然而「拆除-整建」在實際運作也遇到相當大的困難,由於土地資金等問 題,造成興建數量有限,且因整建國宅的低品質,以致日後形成正式化的貧民窟

,或因拆遷戶仍無法負擔而形成新的違建聚落(楊友仁,1998:308)。

到了1970年代,由於國際物價波動及石油危機,在通貨膨脹的壓力下,民眾 紛紛投入最具保值功能的購屋行動,房價漲幅將近一倍半,最後不僅低收入這無 法負擔房價,連中上收入者的收入也趕不上房價的上漲,而形成住宅危機。政府 這時開始以興建國宅來處理住宅問題,1975年公佈實施「國民住宅條例」,開始 大量興建名為解決中低收入者住宅問題的國民住宅,將「擴大住宅建設」與「增 進社會福利」共同納入「六年經濟建設計畫」的「健全社會發展」項目中,「六

都市違建聚落的形成與轉化—高雄市新草衙的個案研究

年國民住宅興建計畫」(1976-1981)更宣示要直接興建國宅10萬戶,以打壓房 地產炒作。

然而,這個政策並不成功,其原因有二:首先是興建數量不足,其次是單價 太高,非一般中低收入者所能負擔。因此到了1970年代末期,便發生了國宅滯銷 的情況,就是因為國宅價格非中低收入者所能負擔,而能負擔者又對國宅的興建 品質不滿意所導致的結果。這時期國家除興建國宅外,同時有意縱容違建以緩和 因都市集體消費問題而產生的政治社會壓力,由於無法有效解決土地與住宅問題

,國家有意縱容違建的存在,給予水電設施的服務,甚至稅捐機關也加以課徵稅 款,以緩和因都市集體消費問題而產生的政治社會壓力(米復國,1992:125、

楊友仁,1998:310)。

1980年代國宅由於滯銷壓力,興建速度開始減緩,到了1982年修正《國民住 宅條例》時,增加「貸款人民興建」與「獎勵民間興建」兩項,希望以大量的供 給來降低房價,政府住宅政策開始轉向,希望藉由民間資本減輕國家負擔,至此 住宅供應的責任由國家身上慢慢轉移到民間市場的時代又悄然來到(米復國,

1992:80),政府於住宅市場中退位。但到了1987年由國產局標售華航附近土地 創下天價的事件,引燃了房地產的狂飆期,由於國際熱錢的流入,造成住宅價格 的狂飆,一般大眾已無力購買。造成台灣資本主義發展的勞動力再生產機制中的 集體消費環節出了問題(夏鑄九,1995:323)。

民眾的不滿情緒,終於在1989年產生「無住屋者團結運動」,住宅問題再度 引起政府的重視,政策上也有所改變。由於房價高漲,國宅需求又急遽增加,然 土地取得困難及興建緩慢;政府開始一方面實施「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協助 人民購置民間市場住宅,提高中低收入者的住宅購買力,另一方面則是變更非都 市土地為住宅用地或新市鎮用地,企圖透過都市計畫手段增加住宅不動產的供給

。同時由於全面實施容積率管制,造成建商搶建,空屋壓力增加,房地產景氣開 始低迷,不過一般中低收入者仍無力負擔。1994年,政府提出「六萬元一坪」的 平價住宅政策,然因都市土地價格昂貴,主要以台糖土地興建為主,根本無法解 決都市貧民的住宅問題。

為了解救當時炒作房地產而引發財務危機之建商,1996年央行指定269億法 定存款準備金辦理7.9%低利房貸,開始企圖藉由擴大貸款自購之供給量,逐步建 立起現今「補貼為主、興建為輔」的住宅政策,以解決大量空屋與低迷景氣問題

。但這種忽視中低收入家庭的「補貼為主、興建為輔」住宅政策,儘管擴大補貼 供給量,中低收入戶在高房價下,依舊無法進入住宅市場,同時政府並未採取其 他任何有效措施,解決其住宅需求,導致違建與低劣住宅品質等問題依舊存在。

因此為美化都市與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所進行的一連串違建聚落拆除動作,由

第三章 花園城市變成違建聚落的歷史脈絡

於在住宅服務上並未同時提供配套措施,爆發一連串抗爭動員事件。至此,台灣 都市住宅問題陸續暴露,都市危機開始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