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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政府對此區的更新地區劃設來看,仍難脫都市計畫法規體系都市更新條 例之相關規定,且只限於物質基礎資料的簡單調查,並無細膩與積極性的規劃;

而從1984年,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委託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畫系,作「高雄市都市 更新研究」中,此區即是得分最高的地區,代表著此區在高雄市轄區內環境最差,

最需要進行都市更新。其間,雖經過吳敦義市長對此區大力開闢公共設施,環境 改善不少,但此區至今仍是需要積極進行都市更新的地區。

此外,觀察高雄市政府截至目前為止所完成的的都市更新規劃方案6,玉竹街 區更新規劃案、旗後地區都市更新規劃案、洲仔村都市更新、鼓鹽水岸更新地區 都市更新規劃案等四案,其類型不外乎過去中心商業區的更新:玉竹街區更新規 劃案;及觀光地區的更新:旗後地區都市更新規劃案(屬旗津地區觀光景點)、洲 仔村都市更新(屬蓮池潭觀光地區) 、鼓鹽水岸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規劃案(屬西子 灣風景區)。但都市更新類型並不限於此兩類型,一種屬於底層住宅地區品質的更 新,似乎得不到高雄市政府的青睞。而高雄市會將此區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從 其劃定理由中,即明白表示是以實質環境的窳陋面來篩選都市更新的實施地區。

但從實質環境的窳陋面來篩選都市更新的實施地區,是一種相當狹隘的觀點 來看待都市的生命發展週期,無法掌握都市中有待更新地區的屬性與地域特性。

這些在都市計畫程序中被界定出來的更新地區,其實是都市發展的歷史產物,必 須從都市的移民史、都市產業與空間的轉型,及長期以來粗糙的公共政策與執行 手段,乃至台灣政權移轉過程中地產的移轉與現階段政治結構的關係…等來瞭解 其形成過程與原因(周素卿,1999:19)。

此外,這些被認定有待更新的地區或社區,從實質環境面來看雖為窳陋之地,

但從社會與經濟層面來看卻不必然是衰敗之處,大部分的地區反倒是人口集中,

經濟與社會活動也相當活絡的地方。從社會面來看,這些地區通常是都市弱勢族 群主要的居住地點,從經濟面來看,這些地區也多半是都市底層勞動力的重要供 應站與非正式經濟或傳統式供應方式的經濟活動之重要集結地。而有關這些待更 新地區在都市中整體的經濟與社會功能上所扮演的角色,幾乎從未被深刻地探討 與思考,這也是台灣目前都市更新研究有待深入研究之處。

簡言之,都市更新地區的界定不能僅從實質環境面來考量,因為這樣絕對無 法深刻地瞭解都市更新地區所具有的複雜性與多元的特性,也未能更近一歨地釐 清都市更新的執行目標與思考更多元化的施行手段,其所造成的結果若不是績效 不彰的都市更新,就是推土機後所創造建物更新式的都市更新(周素卿,1999:35)。

6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ban-web.kcg.gov.tw/。

第五章 高雄市新草衙地區的轉化契機與課題分析

不管如何,高雄市政府對於都市更新工作,尤其是底層住宅社區的都市更新,

不能只是消極性的介入,或是採市場導向的開發模式,而應採積極介入的態度,

將底層住宅社區的都市更新視為社會和諧與福祉之必要性社會支出。尤其更不能 假借都市更新之名,行工程資本累積之實,為利益重分配的藉口,否則只是一個 披著『都市更新』的羊皮,在進行有爭議的資源重分配過程。

另外,由於「就地讓售」之實施,造成目前新舊違建雜處,對於已購置土地,

並已完成改建者,高雄市政府勢不可能再要求其配合都市更新,實施整合拆除重 建之措施,對於研究單位所提出『區內應避免小規模之住宅更新,街廓內的住宅 應獎勵與街廓外整合開發』之再開發構想,筆者不能說其錯誤,方向也絕對正確,

只是必須考慮現實條件,因此一種修補式的都市更新,成為未來新草衙地區都市 更新必行之路。

都市違建聚落的形成與轉化—高雄市新草衙的個案研究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相關課題與對策探討 相關課題與對策探討 相關課題與對策探討 相關課題與對策探討

從上述新草衙歷史脈絡與基本問題的分析,可知新草衙違建聚落更新所面臨 的課題與困境十分廣泛與龐雜,本節將針對新草衙地區環境現況與目前所遭遇之 課題進行分析探討,並彙整為(1)實質環境;(2)拆遷安置;(3)民眾參與;(4)土 地利用;(5) 相關單位配合等五項課題進行探討:

一一

一一、、、、實質環境部分實質環境部分實質環境部分實質環境部分::: :

(一)屬於劃定更新地區

依照都市更新法規,從實質環境的窳陋面來篩選都市更新的實施地 區,興仁里地區(39)多為老舊合院式窳陋建物,建物密集、街道狹窄不 整,且在重大建設計畫周邊地區,並經住宅建設計畫文獻建議應進行更 新。而新草衙地區(40)多為公有地佔用戶,故臨時建築及老舊窳陋地區 分布甚廣,區內有歷史宗教建築,且位於捷運場站周邊,並經市府首長 及住宅建設計畫文獻建議應進行更新。

(二)地籍混亂與新舊違建混雜

經就地讓售後,地籍顯得更混亂與細分化,公私有土地產權糾纏不 清,過於複雜,不易解決。而新舊建築物混雜,各式形狀建築物都有,

顯得更雜亂無章。

(三)公共設施不足

區內水電公共設施不完備,尚有「違建戶」因建物產權登記問題而 無法向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申請接水接電,必須向鄰居接管接線,造 成住戶很大不便。而且區內缺乏足夠之綠地與開放空間公共設施。

(四)都市防災

區內除都市計畫道路外,私設巷道狹窄,動線混亂,且建築均未留 設防火巷道與開放空間,一旦發生火警,將造成搶救困難,後果不堪設 想。

對策對策 對策對策::::

(一)高雄市政府應積極介入,主動說明都市更新政策之美意,整合居民意見,

透過都市更新,建立一個永續發展的居住空間。

(二)由高雄市政府統一協調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協助提供居民日常生活 必備之水、電設施。

第五章 高雄市新草衙地區的轉化契機與課題分析

(三)透過修補式的都市更新,進行小規模的拆除重建,同時提供與補充不足 的公共設施。並對區內建築物進行必要的整修與維護。

二二二

二、、、民眾參與部分、民眾參與部分民眾參與部分:民眾參與部分::: (一)更新意願

居民的更新意願,是決定更新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而居民的更新 意願在於經濟負擔的考量與更新遠景的不可預期性心理。尤其是經過住 宅的下濾過程,新草衙地區的居民現有一大部分屬承租戶,原有地主已 不住在當地,如何說服地主參與都市更新是一大難題。

(二)法令規定不足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關係居民權益至深且鉅,需獲得居民的信賴 與支持,才能順利推動。但目前的民眾參與只限於說明會、公聽會,是 一種單向式資訊的傳達,民眾意見無法充分表達與受重視。

(四)代議政治的納入

都市更新的推動,必將肇致利益的重分配,因為都市更新策略的選 定與機制的設計,會影響再開發過程中社會作用者的組成,以及利益取 得的可能性與利益分派的方式。因此,都市更新必然會成為以選舉機制 為核心的政治民主化過程中,不同政黨屬性的中央與地方政府政治角力 的新場域,致使都市更新的政治作用成為都市再發展過程中所不能忽略 的因子。

(五)缺乏專業團體指導

除了民眾參與外,由於一般民眾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團體的指 導與協助,亦是不可少的。除了提供民眾專業知識諮詢與專業技術外,

亦可擔任民眾與政府單位間溝通的橋樑。

(六)少數意見的尊重

都市更新條例為免因少數人的不同意,而導致都市更新無法進行,

有著多數決的機制,但為免都市更新淪為多數人剝奪少數人的權益,對 於少數人的意見亦應充分的尊重。

對策對策對策 對策::: :

(一)凝聚社區共同意識,建立永續社區組織,透過組織的組成,納入各方意 見領袖與民意代表,安排適宜頭銜與位子,將衝突與對立化解,並運用 其相關影響力,將阻力化為助力。

都市違建聚落的形成與轉化—高雄市新草衙的個案研究

(二)輔導居民組成具有主導性的社區更新團體,以柏林十字山區為例,強調 一種“內向式的組織”(以居住者為導向所成立的承建或發展公司),並 鼓勵居民自立造屋。

(三)民眾參與的法制化,明定民眾的參與地位,使與規劃師、開發商及政府 官員的地位平行,促使意見能充分溝通,並提供居民參與的優惠獎勵。

(四)將底層住宅社區的都市更新視為社會和諧與福祉之必要性社會支出,透 過各式補貼與獎勵,減低居民的經濟負擔,增進居民參與都市更新的意 願。

三三

三三、、、、拆遷安置部拆遷安置部拆遷安置部拆遷安置部分分分 分

(一)補償與安置方式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中,未明確訂定補償與安置方式,為都市更新提 供了一個彈性的處理空間,但也製造了一個模糊地帶。安置計畫與部分 原地安置計畫的精神都在於將集體消費放在公共領域去思考,不求對立 的解決問題,不是「利己主義」與中產階級意識形態要求的縉紳化過程,

而是一個更為人道、溫暖的城市建造。

(二)弱勢族群之照顧

違建聚落的更新並不只是實質環境的改造,其中內含深刻的社會與 經濟意義,現行法律規定承租戶只可要求兩個月租金的補償,相對於地 主的土地增值獲利,顯屬不合理規定。故如何照顧弱勢族群,尤其是違 建承租戶或他項權利人,維護其權益,避免其成為都市更新過程中的受 害者,是必須思考的課題。

(三)鄰里關係的瓦解

(三)鄰里關係的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