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研究-以民事保護令制度為中心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研究-以民事保護令制度為中心"

Copied!
22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研究— 以民事保護令制度為中心. 研究生:廖家陽撰 指導教授:呂麗慧.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2) 謝. 誌. 個人自民國七十九年間開始在法院擔任公職後,雖然ㄧ直渴望能再度返回校 園攻讀碩士學位,惟因公務十分忙碌,而未能如願就讀研究所。直至九十四年間 在法院學長們之鼓勵下,始報考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而幸獲錄取,讓我 能重回到學術殿堂中充電,再度體驗大學校園之活力與洋溢之書香氣息,實值慶 幸。在研究所之課程中,與大學部最大不同處應就是研究生每學期每科目均要提 出報告,接受同學們之詢問與老師之指正,過程雖是緊張與辛苦,然收穫卻是十 分豐碩的。 在研究所求學過程中,慶幸有高大之同學兼同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 長凃裕斗、及何秀燕審判長、陳明呈法官、蔣志宗法官們之提攜與協助;及高大 之學長兼同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李政庭法官、孫啟強法官、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黃國川庭長、張世賢審判長、台灣高雄少年法院孫奇芳法官、台灣屏東地方 法院徐美麗庭長們之熱心指導;及現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之法官學長郭慧珊審判長、王俊隆法官、吳文婷法官、吳宏榮法官、郭文通法官、楊智守法 官、何清富法官、邱泰錄法官、楊佩蓉法官、戰諭威法官們之鼓勵,讓個人於就 讀研究所的生涯中,覺得有無比之動力與無限之幸運。 在碩士論文之寫作過程中,當然最要感謝恩師呂麗慧博士,呂老師從我論文 題目之設定,研究大綱之編排,初稿內容之布局等均能於多次與我會談之機會 中,適時提供寶貴之論文寫作經驗,才能使我論文能夠順利完成。此外,我也要 感謝另二位論文口試委員-高大之張鈺光博士及國立成功大學之林易典博士,其 對於我論文寫作內容所忽略或不妥適之地方,予以斧正,並提供寶貴之高見,使 我獲得許多啟發,在此均由衷感謝。在我即將從高大碩士班畢業之前夕,更讓我 想念起就讀高大法律研究所中教導過我的恩師們,如導師兼法學院院長姚志明博 士、系主任紀振清博士、黃清溪博士、黃常仁博士、林超駿博士、吳俊毅博士、 簡玉聰博士、曾千娟博士、吳行浩博士、廖光生博士等人之悉心指導,才能讓我 順利畢業,取得碩士學位。 另外,我當然要感謝我最摯愛的太太怡敏能在我公務之餘求學過程中,全心 全力支持與鼓勵我,並於我論文寫作過程中對於論文文字之排版,及投影片之製 作上,給予最適時之協助;當然我也希望藉由我求學求知之精神,能帶動我愛女 子婷、及愛子鈞霖、志彬之良好學習精神。我更要感謝的是我父親廖枝田先生、 母親廖陳秋香女士,數十年來對四名兒子的無盡付出及諄諄教誨,讓兒子們均能 獲得碩士學位,在社會上均有良好之工作,能佔有一席之地。最後也要感謝我岳 母林錦雀女士多年來對我的關愛,及我其他家人-大哥家慶、二哥家祥、小弟家 群、大嫂楊靜、二嫂靜琴、弟媳佳玲對我的鼓勵,在此均ㄧ併予以感謝。 廖家陽 謹誌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於高雄地院家事大樓庭長室.

(3) 論 文 摘 要 家庭本應是個快樂的地方,每個人在家庭中出生、成長,長大之後經由婚姻 制度,又組成其自己的家庭,因此,家庭通常是個人得到溫暖與成長最多的地 方,也是多數人得到幸福的泉源。但是在台灣有許多的人(絕大多數是婦女與兒 童)在其婚姻與家庭的生活當中,經常承受各式暴力的陰影,家庭暴力成為許多 女性與兒童肉體上、心靈上及性方面的痛,甚至一輩子均難以平復。尤其於民國 (下同)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台灣發生了鄧如雯殺夫案,全國震驚矚目並成為 新聞媒體競相報導的對象。究其原因,鄧如雯乃是受其夫林阿棋實施婚姻暴力之 被害人,一時之間婦女在社會上之處境與遭受婚姻暴力之問題,備受公私部門注 意,並體認到保障婦女及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及人權保障,必須透過法律來加以 規範,台灣並開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運動,此亦為筆者所關切研究的議 題。以下即為本文研究重點: 第一章緒論係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與步驟。因 我國為使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暴力事件,而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經總統令公 布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此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而言,係一劃時代之法律,並成 為眾多受到家庭暴力者引頸企盼的救命法寶,該法中又以引進英美法系之保護令 制度為其特色,此亦為亞洲大陸法系國家首創完成之保護令立法,亦因如此,保 護令制度對於國人而言係一嶄新立法。又我國民事保護令之核發目前係由地方法 院之家事法庭法官負責審理,而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事件之數量亦逐年增加。依 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九十五年全國各地方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件數即高達一 九、一五五件,筆者服務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受理民事保護令件數亦高 達二、四一八件。觀諸上開數據,喜的是表示民眾對於遭受家庭暴力後求助於政 府部門,聲請民事保護令之意願增加;憂的是我國家庭暴力事件仍層出不窮,此 亦引起筆者對家庭暴力議題及民事保護令制度產生研究之動機。尤其家庭暴力防 治法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逾九年,該法無論在 法律之適用及執行面、協調面及觀念均有多處仍待釐清,各界對該法有關保護令 之種類、核發、內容、效力及執行、被害人受暴後之保護措施等規定,亦多有建 議。且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及第五十二 條關於警察執行保護令之程序等問題作成釋字第五五九號解釋,以保護令涉及人 身自由之處置或財產之強制執行,該法並未為具體明確之規定,應儘速改善。嗣 終經立法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法治法修正條文,復經總統於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生 效。該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由原先之五十四個條文增加為六十六個條文, 且原有條文亦有多處增修、刪減。而筆者因現任職台灣高雄地方法家事法庭法 官,並兼任高雄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之故,近日有多次機會 至高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察局等單位,對社工人員、警 察局家防官、及衛生局、教育局等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人員,講授家庭暴力防治法.

(4) 修訂後法條研析及實務因應等課程,更讓筆者對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認有 再加以深入研究之價值,以求將研究成果提供實務工作者及民眾作為參考之用。 第二章家庭暴力之概論係介紹家庭暴力之定義、成因理論、迷思、及家庭暴 力對家庭、國家社會之影響。而家庭暴力之定義依研究者研究之觀點、身處之地 區,或文化背景會得出不同結論,導致各國會出現不同之解釋及定義,本文係由 美國及我國對家庭暴力之定義來作探討。又解釋家庭暴力成因之學理甚多,本文 亦對家庭暴力成因之相關理論為說明,作為分析並解釋發生家庭暴力之根本,並 據以對家庭暴力加害人之處遇提供學理依據。另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象徵我國 對於「家庭暴力」議題的重視,然而根深蒂固的一些觀念卻常常阻礙我們對於家 庭暴力的正確認知,無論是一般大眾或是執法人員實有必要認清家暴真正本質, 避免誤入家庭暴力的迷思,本文並就普遍存在於社會大眾對於家庭婚姻暴力之迷 思(如婚姻暴力是家務事且不常見、婚姻暴力只發生在低社經階層的人身上、婚 姻暴力是家庭中心智失常者的行為、受虐婦女有受虐傾向)作正確之說明。且家 庭暴力的發生可說是對個人、家庭與社會具有多重傷害性,本文亦就婚姻暴力對 家庭的影響,依家庭層面、受虐者層面、子女層面探討,並兼論婚姻暴力對國家 社會之影響。 第三章係就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過程、主要規範內容、及修法背景、 歷程、修法重點作介紹。故本文係以總統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最新公布修正 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條文作說明研究。 第四章係就保護令制度之外國立法例(含美國、紐西蘭、日本)作簡介,並 與我國法制作比較。蓋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引進外國之保護令制度,家庭暴力防 治 法 草 案 更 以 美 國 模 範 家 庭 暴 力 法 ( 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為藍本,參考外國立法例主要有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紐西蘭、澳 洲、英國、關島、美國加州、賓州、麻州、華盛頓州等家庭暴力有關法規。既然 美國之家暴法規歷史悠久,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更以美國法為藍本,因此在 探討我國保護令制度之法制前,首先應了解美國之家暴法規,然美國各州法律並 不相同,或散見於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證據法、社會安全法、移民法等法 規中,要全盤了解實非筆者能力所及,故本文僅就美國於一九九四年聯邦政府頒 訂 之 模 範 家 庭 暴 力 法 為 重 點 式 的 介 紹 ; 另 紐 西 蘭 之 家 庭 暴 力 法 ( Domestic Violence Act)係訂定於一九九五年,係為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時參考之立 法例之一,且其中部分規定於我國立法之時雖未為我國所採,然此乃立法者立法 當時選擇之問題,非謂紐西蘭之家庭暴力法即無參考價值,在解決我國保護令實 務運作時所遭遇之問題,或可提供新的思考方向,為此乃於本文中略加介紹;至 日本配偶暴力防止暨被害人保護法(配偶者からの暴力の防止及び被害者の保護 に関する法律)係於日本平成十三年(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公布,並於六個 月後即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施行,雖然其立法較我國為晚,但其已於日本平成 十六年(二00四年)六月二日完成第一次之修正,並於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起施行,我國與日本有著近似的東方傳統思想,見日本之修法方向,亦或可以給.

(5) 予我國修法時新的啟發或借鏡,因此,本文在外國立法例介紹中亦將日本配偶暴 力防止暨被害人保護法提出扼要的介紹。 第五章係就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內容作探討。包括對民事保護令之種類、管 轄法院與聲請程序、救濟之範圍、核發之要件、證據法則、存續期間、延長、變 更或撤銷、及抗告程序一一作說明。 第六章係就我國民事保護令之執行作探討。包括對金錢給付令、不動產之禁 止使用、收益或處分令、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物品使用權令、暫時監護權 令交付子女、暫時探視權令、加害人處遇計畫令、禁止查閱資訊令之執行問題作 深入探討。 第七章係就我國民事保護令實務現況作分析。因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 第五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並基於一般民眾欲取得法院核發之民事 保護令甚為不易(按司法院外部網站並不提供民眾查閱法院民事保護令之服 務),故筆者遂以目前所服務台灣高雄地方院之九十五年度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 事件為研究對象,收集共一七四件遭法院駁回通常保護令聲請之裁定(法官於九 十五年一至十二月間裁定);及共六十七件法院准許或駁回撤銷、變更、延長通 常保護令之裁定(法官於九十五年一至十二月間裁定);與共一三二件法院核准 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加害人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裁定(法官於九十五年 一至四月間裁定),加以分析以歸納出法院裁定駁回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理由、法 院裁定准許或駁回延長、變更、撤銷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理由、法院核准禁制令、 遷出令或遠離令、加害人處遇計畫令之通常保護令原則與理由,以供民事保護令 之聲請人(包含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對 研究民事保護令實務運作情形有興趣者之參考。 第八章係就本文研究結果提出結論與修法建議。結論部分係就(一)我國九 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其修法重點內容;(二) 保護令制度之外國立法例(含美國、紐西蘭、日本)與我國法制之比較;(三) 我國民事保護令實務現況之分析以台灣高雄地方院之九十五年度受理通常保護令 聲請事件為研究對象,所歸納出之結論,分別加以臚列說明。修法建議部分則係 針對本文研究結果,對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筆者認民事保護令制度部分 尚有不備之處而提出未來之修法建議,期能提供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主管機關內政 部、及主管法院家事及少年業務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等機關,作為日後修法之 參考。而讓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更加完備,真正能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使家暴 被害人得到保護令之妥適保護,加害人則經由法院核發處遇計畫令之執行,對其 能積極輔導及治療,以避免家暴行為之再犯。 關鍵字: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6)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研究—以民事保護令制度為中心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3 第二章 家庭暴力之概論. .............................................5 第一節 家庭暴力之定義...........................................5 第一項 美國對家庭暴力之定義.................................5 第二項 我國對家庭暴力之定義.................................6 第二節 家庭暴力之成因理論.......................................7 第一項 生態系統理論.........................................8 第二項 衝突理論.............................................8 第三項 資源理論.............................................9 第四項 交換∕社會控制理論...................................9 第五項 社會生物學理論......................................10 第六項 女性主義理論(父權觀點與社會文化觀點)..............10 第七項 個人病理觀點........................................11 第八項 社會學習理論........................................11 第九項 社會情境∕壓力與因應理論............................12 第三節 家庭暴力之迷思..........................................12 第一項 婚姻暴力是家務事且不常見............................13 第二項 婚姻暴力只發生在低社經階層的人身上..................13 第三項 婚姻暴力是家庭中心智失常者的行為....................14 第四項 受虐婦女有受虐傾向..................................14 第四節 家庭暴力之影響..........................................15 第一項 對家庭之影響........................................15 第一款 家庭層面........................................15 第二款 受虐者層面......................................16 第三款 子女層面........................................16 第二項 對國家社會之影響....................................17 第三章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修法過程及內涵....................19 第一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過程................................19 第二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主要規範內容............................20 第一項 家庭暴力及家庭成員..................................21 第二項 民事保護令制度......................................21 第一款 民事保護令之種類................................21 第二款 民事保護令之內容................................22 I.

(7)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五項. 刑事保護令制度......................................23 賦予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積極權能..................24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歸屬之推定及監督探 視制度之引進........................................24 第六項 設置專責策劃、執行之機關或單位......................25 第七項 建立完整之通報制度並加強家庭暴力防治宣導與教育......26 第八項 規範家庭暴力加害人輔導及治療處遇計畫................26 第三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修法背景、歷程..........................27 第一項 修法背景............................................27 第一款 實務背景........................................27 第二款 法令背景........................................27 第二項 修法歷程............................................28 第四節 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修法重點................................29 第四章 保護令制度之外國立法例及與我國法制之比較....................33 第一節 前言....................................................33 第二節 美國─以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為中心........................33 第一項 立法沿革............................................33 第二項 反婦女暴力法........................................35 第三項 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36 第一款 家庭暴力及家人或家屬之定義......................36 第二款 民事保護令之種類及內容..........................37 第四項 小結................................................39 第三節 紐西蘭─家庭暴力法......................................39 第一項 家庭暴力、家庭成員及家庭關係之定義..................39 第二項 民事保護令之種類及內容..............................40 第三項 小結................................................44 第四節 日本─配偶暴力防止暨被害人保護法........................44 第一項 立法沿革........................................44 第一款 制定之經過及背景............................45 第二款 修法之經過與及背景..........................46 第二項 配偶暴力與被害人之定義..........................47 第三項 保護命令之種類、審理及違反保護命令之刑罰........48 第四項 與我國保護令制度之區別..........................49 第五項 小結............................................52 第五節 我國與美國、紐西蘭、日本保護令法制之異同................53 第五章 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內容之探討................................58 第一節 民事保護令之種類........................................58 第一項 通常保護令..........................................58 II.

(8) 第二項 暫時保護令..........................................58 第三項 緊急保護令..........................................59 第二節 民事保護令之管轄法院與聲請程序..........................59 第一項 民事保護令之管轄法院................................59 第二項 民事保護令之聲請程序................................61 第一款 聲請人..........................................61 第一目 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之聲請人..............61 第二目 緊急保護令之聲請人..........................61 第二款 聲請時間........................................62 第一目 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之聲請時間............62 第二目 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時間........................62 第三款 聲請方式........................................62 第一目 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之聲請方式............62 第二目 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方式........................63 第四款 視為聲請........................................64 第三項 修法建議............................................64 第三節 民事保護令救濟之範圍....................................65 第一項 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共同救濟範圍......65 第一款 禁止施暴令......................................66 第二款 禁止騷擾或聯絡令................................67 第三款 遷出令..........................................68 第四款 遠離令..........................................69 第五款 物品使用權令....................................69 第六款 暫時監護權令....................................69 第七款 禁止查閱資訊令..................................70 第八款 其他必要命令....................................70 第二項 通常保護令特有救濟範圍..............................71 第一款 暫時探視權令....................................71 第二款 租金或扶養費令..................................71 第一目 租金令......................................71 第二目 扶養費令....................................72 第三款 損害賠償令......................................74 第四款 加害人處遇計畫令................................75 第五款 律師費令........................................77 第三項 修法建議............................................77 第四節 民事保護令核發之要件....................................79 第一項 合法要件............................................79 第二項 有效要件............................................79 III.

(9) 第一款 通常保護令......................................80 第二款 暫時保護令......................................80 第三款 緊急保護令......................................80 第五節 民事保護令之證據法則....................................81 第一項 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之舉證責任....................81 第二項 通常保護令之舉證責任................................82 第三項 聲請保護令應準備之證據資料..........................83 第四項 修法建議............................................85 第六節 民事保護令之存續期間、延長、變更或撤銷..................86 第一項 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86 第二項 通常保護令..........................................87 第三項 修法建議............................................88 第七節 民事保護令之抗告程序................................... 91 第一項 得否抗告............................................91 第二項 抗告程序............................................91 第三項 抗告之效力..........................................93 第四項 修法建議............................................93 第六章 我國民事保護令之執行探討....................................95 第一節 金錢給付令之執行........................................95 第二節 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令之執行....................97 第三節 禁制令之執行............................................98 第四節 遷出令、遠離令之執行....................................99 第五節 物品使用權令之執行......................................99 第六節 暫時監護權令交付子女之執行.............................100 第七節 暫時探視權令之執行.....................................103 第八節 加害人處遇計畫令之執行.................................104 第九節 禁止查閱資訊令之執行...................................105 第七章 我國民事保護令實務現況之分析-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例.......107 第一節 研究資料之收集.........................................107 第二節 法院裁定駁回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理由.......................107 第三節 法院裁定准許或駁回延長、變更、撤銷保護令之理由.........119 第一項 法院裁定准許延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理由.............119 第二項 法院裁定駁回延長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理由...............125 第三項 法院裁定准許撤銷通常保護令之理由...................128 第四項 法院裁定駁回撤銷通常保護令之理由...................130 第四節 法院核准禁制令、遷出或遠離令、加害人處遇計畫令通常保護 令之原則及理由.........................................133 第一項 法院核准禁制令通常保護令之原則及理由...............134 IV.

(10) 第二項 法院核准遷出或遠離令保護令之原則及理由.............140 第三項 法院核准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之原則及理由...........145 第八章 結論與修法建議.............................................152 第一節 結論....................................................152 第二節 修法建議................................................163 參考文獻...........................................................171 附錄一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條文對照表............... ...179 附錄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205 附錄三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209 附錄四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13. V.

(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家庭暴力問題不僅是臺灣地區才有之問題,而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之共同問 題,自古以來人類社會多有忽略或迴避此問題之傾向。惟由於家庭暴力問題在現 代複雜之工商業社會中,有更形嚴重之趨勢,且家庭暴力對個人、家庭、社會國 家均有著深遠之影響,家庭成員間由於相互之衝突、產生緊張,終日生活在恐懼 不安甚至敵對的氣氛中,造成家庭成員間可見的肉體傷害外,在心理上更嚴重地 損壞了家庭的功能,影響家庭成員人格的健全發展甚鉅。而家庭暴力可能會造成 家庭破碎,如夫毆妻,造成妻訴請法院判決兩造離婚;更嚴重者將會造成社會治 安之隱憂及社會問題,如夫妻吵架後,夫放火燒屋造成妻及無辜鄰居人員財物之 傷亡損失,對整個社會國家之發展均有負面影響。故近年來,世界各國不斷推動 婦女人權之運動,如美國、紐西蘭等地,均已制定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律,以求 杜絕家庭暴力事件。可見,如果公權力不介入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政府仍抱持 「法不入家門」、「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之觀念,當已不能符合時代之要求,且不 能解決實質的問題。 為使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暴力事件,當然必須建立法律制度,而我國家庭暴 力防治法係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此對家庭 暴力防治工作而言,係一劃時代之法律,並成為眾多受到家庭暴力者引頸企盼的 救命法寶,而該法係包括民、刑事實體法,程序法以及其他領域之法律,為一綜 合性之法規。其中又以引進英美法系之保護令制度為其特色,此亦為亞洲大陸法 系國家首創完成之保護令立法。亦因如此,保護令制度對於國人而言係一嶄新立 法,面對此種新興規範應如何運作,於保護令制度施行數年後之今天亦一一浮現 問題。又我國民事保護令之核發目前係由地方法院之家事法庭法官負責審理,而 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事件之數量亦逐年增加。依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九十五年 全國各地方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件數即高達一九、一五五件1,筆者服務之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受理民事保護令件數亦高達二、四一八件2。觀諸上開數據, 喜的是表示民眾對於遭受家庭暴力後求助於政府部門,聲請民事保護令之意願增 加;憂的是我國家庭暴力事件仍層出不窮,此亦引起筆者對家庭暴力議題及民事 保護令制度產生研究之動機。 尤其家庭暴力防治法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令公布施行以來,迄今已 逾九年,該法無論在法律之適用及執行面、協調面及觀念均有多處仍待釐清,各 1 2. 參中華民國司法統計月報,司法院統計處 2007 年 6 月編印,第 70 頁。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瀏覽日期:2007 年 6 月 17 日。. 1.

(12) 界對該法有關保護令之種類、核發、內容、效力及執行、被害人受暴後之保護措 施等規定,亦多有建議。且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就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十條及第五十二條關於警察執行保護令之程序等問題作成釋字第五五九號解 釋,以保護令涉及人身自由之處置或財產之強制執行,該法並未為具體明確之規 定,應儘速改善。嗣終經立法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三讀通過家庭暴力法治法修 正條文,復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九 十六年三月三十日生效。該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已由原先之五十四個條文增 加為六十六個條文,且原有條文亦有多處增修、刪減。而筆者因現任職台灣高雄 地方法家事法庭法官,並兼任高雄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之 故,近日有多次機會至高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及警察局等單 位,對社工人員、警察局家防官、及衛生局、教育局等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人員, 講授家庭暴力防治法修訂後法條研析及實務因應等課程,更讓筆者對新修正之家 庭暴力防治法,認有再加以深入研究之價值,以求將研究成果提供實務工作者及 民眾作為參考之用。 二、研究目的 本文研究主要目的為:(一)介紹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修法過程及 內涵,尤其係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修法重 點。(二)研究保護令制度之外國立法例與我國法制之比較,而保護令制度之外 國立法例主要係以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紐西蘭家庭暴力法、日本配偶暴力防止 暨被害人保護法,與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制度比較作為研究對象。 (三)分析我國民事保護令實務現況,主要係以筆者目前所服務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之九十五年度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事件為研究對象,分析歸納出法院裁定駁回 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理由、法院裁定准許或駁回延長、變更、撤銷通常保護令聲請 之理由、法院核准禁制令、遷出令或遠離令、加害人處遇計畫令通常保護令之原 則與理由,以供民事保護令之聲請人(包含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對研究民事保護令實務運作情形有興趣者之參考。 (四)對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筆者認民事保護令制度部分尚有不備之處 而提出未來之修法建議,以供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及主管法院家 事及少年業務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等機關,作為日後修法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範圍分為八章,第一章緒論係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 制、研究方法與步驟。第二章家庭暴力之概論係介紹家庭暴力之定義、成因理 論、迷思、及家庭暴力對家庭、國家社會之影響。第三章係就我國家庭暴力防治 法之立法、修法過程及內涵作說明。第四章係就保護令制度之外國立法例(含美 2.

(13) 國、紐西蘭、日本)作簡介,並與我國法制作比較。第五章係就我國民事保護令 制度內容作探討。第六章係就我國民事保護令之執行作探討。第七章係就我國民 事保護令實務現況作分析,而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例。第八章係就本研究結果 提出結論與修法建議。 二、研究限制 本文研究之重心在於介紹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修法過程及內涵,尤 其係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修法重點,並以 筆者目前所服務台灣高雄地方院之九十五年度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事件為研究對 象,歸納出法院裁定駁回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理由、法院裁定准許或駁回延長、變 更、撤銷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理由、法院核准禁制令、遷出令或遠離令、加害人處 遇計畫令之通常保護令原則與理由。至於其他法院保護令相關裁判書部分,因數 量甚為龐大,如九十五年全國各地方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件數高達一九、一五五 件,已如前述,且涉及被害人資料保密問題,因此裁判書之收集即受到限制,本 文僅能以筆者目前所服務台灣高雄地方院之九十五年度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事件 為研究範圍。另保護令制度之外國立法例本文係以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紐西蘭 家庭暴力法、日本配偶暴力防止暨被害人保護法為介紹,並與我國保護令制度比 較作為研究對象,至於其他國家如法國、韓國、德國等之保護令制度或其法院判 決或學說見解,因礙於篇幅關係或資料取得較為不易,故無法納入討論範圍。.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本文研究方法與步驟: (一)文獻探討法:本文先著手蒐集國內外家庭暴力防治及保護令制度相關法 規、參考書、期刊論文及國內司法統計資料加以整理、比較分析,以了解 民事保護令制度之法制、實務問題,並提出個人之淺見,以供參考。 (二)比較研究法:即比較我國保護令法制與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紐西蘭家庭 暴力法、日本配偶暴力防止暨被害人保護法之異同,期能擷取箇中長處, 並提出個人之淺見,作為提出修法建議之參考基礎。 (三)我國保護令法制施行現況分析:即蒐集筆者目前所服務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之九十五年度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事件中共一七四件遭法院駁回通常保護 令聲請之裁定(法官於九十五年一至十二月間裁定);及共六十七件法院 准許或駁回撤銷、變更、延長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法官於九十五年一至十 二月間裁定);與共一三二件法院核准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加害人 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裁定(法官於九十五年一至四月間裁定),逐一分 析,歸納出法院裁定駁回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理由、法院裁定准許或駁回延 長、變更、撤銷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理由、法院核准禁制令、遷出令或遠離 令、加害人處遇計畫令通常保護令之原則與理由,以供民事保護令之聲請 3.

(14) 人(包含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及 對研究民事保護令實務運作情形有興趣者之參考。 本文綜合前述探討、分析之結果後,將研究所得依其重點整理成第八章之結論, 而第八章之修法建議部分則主要係依據本文第五章「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內容探 討」於各節內容中對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筆者認其中民事保護令制度部分 尚有不備之處,而提出未來之具體修法建議。. 4.

(15) 第二章 家庭暴力之概論 第一節. 家庭暴力之定義. 家庭暴力之定義依研究者研究之觀點、身處之地區,或文化背景會得出不同 結論,導致各國會出現不同之解釋及定義。. 第一項 美國對家庭暴力之定義 家庭暴力或婦女虐待之英文名詞不勝枚舉,定義沒有一致性,根據美國華盛 頓 特 區婦 女虐待預防方案所提供之資料(National Woman Abuse Prevention Pro-ject,Washington,D.C.,1991),家庭暴力或家庭虐待之定義如下:家庭暴力 (domestic violence;family violence)又言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 、 配 偶虐 待(spouse abuse)、太太毆打(wife battering ;wife beating ; wife assault)、婦女虐待(woman abuse)等,即虐待性與暴力性行為發生在已 婚或同居者,其有正在進行或曾有過親密關係。因此包括夫妻、同居男女、已離 婚或已分居男女、朋友之間的暴力或虐待關係。家庭暴力之暴力行為包含推、擠 壓、打巴掌、掐、刺傷、被迫性性行為或用武力威脅去控制另外一個人,其可能 造成受傷或死亡。同時暴力也可以包括口語上及非口語上的威脅,身體或心理、 情緒上也受到傷害。所謂虐待(abuse),即是一個人控制另外一個人,包括身體 上、精神上或情緒上等。在此身體上虐待(physical abuse)可以從輕輕的打巴 掌到謀殺;情緒上虐待,則指情緒性的侮辱,如指責其配偶是一個醜陋的母親、 以孩子做為威脅,或有吃醋、嫉妒的反應等3。 在美國非常流行用權力與控制不平衡之婚姻關係來對婚姻暴力下定義。所謂 虐待,是指一個人控制另外一個人的行為,包括身體上、精神上或情緒上、言語 上等。美國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家庭中心的資料,將婚姻暴力分為五種型態的虐 待,分別為身體毆打、性暴力、破壞東西或寵物虐待、精神虐待、及情緒虐待, 茲摘述如下4: 1、身體毆打(Physical Battering)-指施暴者對受害者身體各部位的種種攻 擊行為,例如:擠、推、抓、戳、拉、踢、抓頭髮、壓、燒、揉、潑水或丟 冰塊、射擊等,其嚴重性可以從輕微打巴掌到謀殺。 3. 參周月清,家庭暴力與婦女虐待之定義及迷思探討,律師雜誌,第 216 期,1997 年 9 月,第 25 至 26 頁;周月清,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巨流圖書有限公司,1995 年 9 月 1 版,第 19 頁;陳明志,探討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事件之問題,社區發展季刊,第 94 期, 2001 年 6 月,第 318 頁。. 4. 參黃頌善,婚姻暴力之民事保護令研究~從婦女權益保障之觀點出發~,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6 年 7 月,第 14 至 15 頁,引自周月清,同註 3 文,第 27 至 29 頁。. 5.

(16) 2、性暴力(Sexual Violence)-指施暴者對受害者胸部或陰部的攻擊,或用武 力或身體暴力脅迫進行性活動,例如:持槍強迫她們從事某種她們不願意做 的性行為、更甚者乃強迫其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3、破壞東西或寵物虐待(Destruction of Property and/or pets)-這是一種藉 由破壞婦女擁有物或寵物的虐待,雖無直接攻擊受害者,但也是一種婦女虐 待,比如:在爭吵之後丟受害者喜愛的陶器或禮物,而後責怪是她引起的。 此種攻擊行為,對受害者而言,如同身體被毆打之後,也會帶來嚴重的心理 上的傷害。 4、精神虐待(Psychological Battering)-這是以精神虐待為手段,比身體更嚴 重的虐待。精神虐待沒有直接地攻擊身體,但包括如:以自殺、武力、抱走 孩子或外遇來威脅;脅迫她做她不想做的事,如吃煙灰缸裡的煙蒂等;控制 行動,如作息習慣的干擾、社會關係的破壞、不給任何金錢等;用言語去傷 害她的自尊或否認她的感覺和想法;用行動去嚇阻她,如在她面前玩弄武 器;隔離,如控制她與外界的關係,使其幾乎不知道自己是什麼樣的人等。 5、情緒虐待(Emotional Abuse)-上面的四種虐待皆伴隨情緒虐待的成分,皆 會影響到受虐者的自尊及生存自我的價值。 另外學者方面,Susan Schecter 及 Ann Ganley 將婚姻暴力定義為:「一種 攻擊與強制行為的型態,包括身體的、性方面的、心理上的攻擊,以及經濟上的 強制,由成年人或青少年對其親密伴侶所採用之行為5。」;Thompson 及 Hickey 則認為暴力行為不僅可以包括身體與性虐待,也可能包含情緒與言詞攻擊,其所 造成之強烈心痛與留下傷痕之深與身體攻擊之苦是一樣長久的6。 至於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第一章中提及家庭暴力之定義,係指家人或家屬故 意對其他家人或家屬造成身體上之傷害、置家人或家屬於身體傷害的恐懼中,或 以強暴、脅迫或束縛等方法,對家人或家屬為非出於自願之性行為,但並不包括 家人或家屬因正當防衛所為之行為7。. 第二項 我國對家庭暴力之定義 在我國對家庭暴力或婚姻暴力的定義,有係沿用或翻譯美國的定義。例如學 者黃富源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如下:「婚姻暴力或夫妻間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種。 而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所發生的口頭或身體上的攻擊或惡意的疏虐行為。」. 5. 參Alan Kemp著∕彭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等譯,家庭暴力(Abuse in the Family-An Introduction),洪葉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9月初版1刷,第336頁。. 6 7. 參葉肅柏,家庭暴力理論觀點與防治策略,社區發展季刊,第 94 期,2001 年 6 月,第 290 頁。 引自 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 :section 102.1,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 (Model Code On Domestic And Family Violence)全部條文內容參高鳳仙,家庭暴力防治法 規專論,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9 年 5 月初版 2 刷,第 261 至 309 頁。 6.

(17) 8. ;高鳳仙法官認為所謂家庭暴力,係指一個人對其家人或家屬實施暴力行為而 言,對於家庭暴力之定義,通常採取比較廣義之解釋,以擴大保護之範圍。在廣 義立法例之國家中,關於家人或家屬之定義,係指同居中或同居過之配偶、父 母、子女、其他血親或姻親、性伴侶等而言,故廣義之家人或家屬,包含同性戀 者及男女朋友在內。至於暴力行為的定義,則指恐嚇、傷害、強姦、妨害自由、 毀損財物、不法侵入住宅、引起精神上之痛苦等行為而言,故騷擾、跟蹤、辱 罵、窺視等行為均有可能構成暴力行為9 ;學者林世當則認為家庭暴力的整體概 念,涵攝幾個重要的次要子題,例如,虐待兒童、家庭暴力、毆打老人等均是, 家庭內不論具婚姻關係或不具婚姻關係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人,以任何作為或不 作為的行為,對其他成員施以嚴重的傷害行為,都稱之為家庭暴力行為。而所謂 嚴重的暴力行為,則包括身體上及情感上的傷害,或是侵犯家庭其他份子的權利 或自由的選擇10。 家庭暴力之另一重要構成元素係指家庭成員間「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此為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對家庭暴力一詞所下之定義。又 所謂「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如虐待、遺棄、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濫用親權行為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重傷害、輕傷害、妨害自由、性 侵害等。行為態樣包括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 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 11 。行為人對被害人身體所為 之不法侵害行為,不以造成輕傷為必要,例如揪被害人之長髮使其痛楚或用力掌 摑被害人臉頰致發紅刺痛,均構成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 12 。所謂「精神上不法侵 害行為」,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行為態樣包 括:一、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 吼叫、侮辱、嘲弄、諷刺被害人,恫嚇、威脅殺害被害人或子女,揚言使用暴力 等。二、心理虐待: 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 圖操控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三、性虐待:如強迫性幻想或 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13。上述之各種行為態樣僅屬例示,凡屬身體上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均是家庭暴力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 第二節. 家庭暴力之成因理論. 8. 參周月清,同註 3 文,第 30 頁。. 9. 參高鳳仙,同註 7 書,第 53 頁。. 10. 參林世當,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問題與策進作為,警學叢刊,第 37 卷,第 6 期,2007 年 5、6 月出版,第 3 頁。. 11. 參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內政部警政署 1999 年 7 月 28 日編印,第 2 頁。. 12. 參巫潁,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之檢討與建議─兼論違反保護令罪,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2002 年,第 11 頁。. 13. 參內政部警政署編印,同註 11 手冊,第 3 頁。 7.

(18) 解釋家庭暴力成因之學理甚多,以下將對相關的學說理論做一探討,作為分 析並解釋發生家庭暴力之根本,並據以對家庭暴力加害人之處遇提供學理依據:. 第一項 生態系統理論 此論強調有機體(個體)與環境之間的關係,個體透過與其他系統互動良好, 與環境之間和諧相處過程,才能有所發展。個體生態之描述有三個層次,即個人 的 層 次 (即所謂的微系統 micro system)、社會心理的層次(中系統 messo system)及社會文化的層次(macro system 鉅系統),範圍由小而大。此論認 為,暴力的發生是因為有機體(個體)與環境之間各層次互相不調和所致。例如 父母親與子女之間,或家庭與周遭鄰里社區之間互相扞格,容易導致家庭暴力事 件之發生。尤其,當小孩與父母親都有一些發展問題(生心理)方面的缺陷或限 制時,或父母親有性格的問題,或承受許多壓力,孩子有情緒困擾或行為失調情 形下,虐待發生的危機最高。從巨視觀之,當社會文化縱許父母親使用暴力管教 小孩,有問題的父母親也缺乏有效的社會支援力量與正確的親職知識與技巧,兒 童虐待容易發生。家庭中每個成員間系統(如夫妻系統)關係緊張或失調,也會 引發家庭成員間之暴力,例如婚姻暴力或兒童虐待14。. 第二項 衝突理論 此論是從 Marx 與 Engles 的社會衝突的觀點來看家庭關係。論者表示,家庭 就像其他社會制度一樣,家人間之衝突是可預見的;潛在的競爭結構是所有婚姻 及家庭系統的一部份,家人關係就在競爭與衝突的結構關係中起伏前進。家庭關 係與家人間互動中,經常為了爭奪與控制有限的資源(包括社會的、心理的、情 緒的及經濟的資源),而產生彼此關係的糾紛與失去平衡,這是家庭生活中必然 存在的特徵。例如,有限的金錢,到底由誰先使用,什麼項目的支出優先,可能 會產生衝突。家庭中的空間分配、衛浴設備的使用、照顧時間的分配、情緒支持 與情愛的分配、休閒娛樂時間與花費之分配…等,均可能發生衝突。家人間如果 平日不善於溝通協商與妥協折衝,則通常會在各種衝突當中跌跌撞撞,彼此間關 係失衡又趨平衡,平衡後又容易失衡,呈現出上上下下、平衡失衡間的交替循 環。既然家庭成員間之衝突情形屬於必然,則家人間學習如何建設性地以正向的. 14. 參鄭瑞隆,家庭暴力被害經驗與青少年偏差行為關係之研究,犯罪學期刊,第8期,2001年12 月,第218頁;鄭瑞隆等,家庭暴力加害人特質與處遇評估工具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2002年10月出版,協同主持人王文中,專任研究助理唐書琪,兼任研究助理曾姿雅,第6至7 頁。. 8.

(19) 方式化解衝突,隨時檢討與調整,是維繫良好家庭氣氛必要的課題,也是防治家 庭暴力的基本原理15。. 第三項 資源理論 此論認為資源與權力是互賴的,掌握越多資源的人,就可行使越多力量或權 力(當然也包括暴力)。資源指社會資源、個人人力資源、智慧資源、專門技術及 經濟資源。各種資源都是個人過正常社會生活與得到物質及心理安全所必需的, 亦即個人生存發展必要的元素。資源是有限的,而且通常也是分配不均的。沒有 資源的人,為了獲取或分享資源,就要讓渡其權力予有資源的人,聽從其指令或 為其効勞。此論在解釋婚姻暴力時,對於丈夫與妻子間之資源擁有與權力關係之 解釋,顯得十分適用。資源的代表物有許多形式,如金錢、勞力、情愛、時間、 專業能力,資源在不同的時間點上有其不同的價值,給人感受到不同的快樂與價 值。一位婚後未上班的全職家庭主婦,對於家事所需投入的時間與家事分配的比 例,當然要比先生多,因為她沒有經濟收入的資源,因此必須以體力與時間對家 事或育兒工作之投入來換取其先生的經濟支持。例如,在體力、時間與家事負擔 方面,全職的家庭主婦讓渡其權力給先生,先生因為許多時間忙於工作,因此得 到可以少做家事的權力,因為他提供家中所需之經濟資源。但是,如果先生忙於 事業與工作,回家以後還要負擔多數的家事,這時對於怠惰的妻子難免產生埋 怨,夫妻關係容易陷入緊張。夫妻間之資源與權力互換之平衡點為何,是夫妻間 生活默契或契約可以達成的,每個家庭可能狀況不相同,只要各自覺得合理、舒 服,可以接受即可。然而,擁有許多資源的人會運用其力量或權力去達成心想的 目的,但是否一定會公然地使用暴力使人畏懼或害怕,則是未必。另外,沒有資 源的人,也未必就不會使用暴力。例如,一位家無恆產的失業男子對其有工作的 妻子施加身體暴力,雖然他沒有什麼資源,但他的身體力量強過他的妻子,當雙 方不愉快時,仍可能以身體暴力去凌駕他的妻子,遂行其權力感16。. 第四項 交換∕社會控制理論 社會交換過程中的『成本』及『報酬』概念,成為說明家庭關係的重要觀 念,並且也可能是發展最快的理論之一。此理論認為社會行為是一連串的交易行 為,家人關係也是如此。在交易的過程,每個人都試圖將自己的利益或報酬擴增 至最大,而將成本降至最低。在特定的情境下,一個人在交易中為了取得其他的 利益,則他會願意付出一定的成本。當我們從某些地方獲得報酬,則我們也會回 報相對的利益給他們。男女間的交往與是否決定結婚,雙方都會有一個考慮的過. 15 16. 參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7 頁。 參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7 至 8 頁。 9.

(20) 程,考慮雙方的匹配合不合適或值不值得,「門當戶對」成為重要的概念。女子 以美貌換取男子的財富與地位;過去社會中女人的貞操用以交換個人價值與終身 的幸福;已訂婚的男女其婚前性行為比例高於其他男女(用『性』來交換『承 諾』)許多例證均可用以說明交換理論。另外,男女雙方婚姻也常有交換之性質 存在,當成本與效益相互不平衡時,暴力容易產生。例如男女雙方為他們的婚姻 所投入的金錢與精力是否彼此相稱,相當重要,就像男方給女方聘金,女方給男 方嫁妝,似乎也存有交換之意味。在社會控制方面,論者認為當使用暴力的效益 比成本還高時,暴力就會繼續被使用,使用暴力的成本高過其效益時,暴力較能 受到控制或抑制。而強大的社會控制力量(如公權力介入處罰暴力或來自社會網 絡對暴力之譴責)可使使用暴力的成本增加而消除暴力之使用。在我國家庭暴力 防治法之實施就是對家庭暴力行為最正式的公權力介入,其效果正有待各方全力 配合落實17。. 第五項 社會生物學理論 此論即演化觀點,男性與女性的生殖繁衍成功的方式與策略不同,男性以量 取勝(男性每次射精均有數億隻精蟲,具長尾、快速游動、穿透力),具主動性 與侵略性。由於生殖細胞如此的性質,男性會用主動接近女性並求愛,或用暴力 來恫嚇女性,使其在生殖功能上忠於自己,使女性的性事能屈服於男性,且不再 接受其他雄性為其性伴侶。與男性相比,女性之生殖細胞(卵子),呈現量少被 動之性質。因此,論著認為生物學上之基本差異會影響男女兩性在社會上之互動 方式與基本的行為模式。過程中男性似比女性更易出現主動的攻擊性與支配性。 這可說明為何夫妻或一般男女間出現暴力,總是男性對女性使用暴力者多。再 者,由於人類生理構造與生殖方式之特性(男性本身不會懷孕,只能讓女性懷 孕;女性有子宮可孕育子代,男性無子宮),男性面對自己的子代,其疑慮與不 確定性較大;女性則較不懷疑。人類生物必須能確定自己養育的人是己身所出, 方能愛得入心,父母的愛是有差別的。因此,一般而言人類夫妻對於其親生子女 較為疼愛,對於非自己親生之子女或他人之子女的愛,與對於親生子女之愛相 較,仍有差別。此也說明為何當今社會許多男女會對於其同居人之年幼子女施加 凌虐手段18。. 第六項 女性主義理論(父權觀點與社會文化觀點) 女性主義論者認為許多女性與幼小孩童之所以遭受成年男性的暴力對待,是 因為社會長久以來牢固的父權思想觀念作祟,因此,要去除這些人際間的暴力行. 17 18. 參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8 頁。 參鄭瑞隆,同註 14 文,第 218 至 219 頁;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8 至 9 頁。 10.

(21) 為,必須從顛覆父權思想觀念開始。我們的社會、經濟、政治運作過程直接或間 接地促成了父權社會秩序與家庭結構,父權思想貶抑女性,使女性永遠屈從於男 性之下。在兩性不平等(男尊女卑、男強女弱、男進女退)的意識下,男性會貶 抑女性,壓迫女性,對女性存有許多錯誤的刻板印象,因此造就了人類社會長久 以來許多男性輕蔑女性,用暴力對待女性的習慣。父權社會還創造了許多箝制女 性的觀念或制度。例如貞操、名節,一個年輕女性的貞操繫於其處女膜之有無, 無處女膜或新婚初夜無落紅者無貞操,無貞操即無價值。女性若被性侵害即無名 節,無名節之女性就無價值。女性的貞操與名節就如同有價證券一般,因此,許 多男性拼命要奪女之貞操,獲得征服與權力感,女性為了保有其貞操與名節,則 無法像男性一般公平競爭,或行動自由。故某部分女性主義者認為,女性必須擺 脫貞操與名節之束縛,方能與男性平起平坐、公平競爭。另外,部分女性主義者 也從常就以來父權社會對女性不平等之婚姻習俗與婚姻法制、財產管理、子女監 護,甚至墮胎權利等提出改革之議,希望從法制與社會習俗層面,將女性從父權 窠臼中拯救出來19。. 第七項 個人病理觀點 個人之生理異常、器質疾病或生化因子異常,可能與個體出現失控的暴力行 為有關的說法,是源自於犯罪生物學派與二十世紀中葉實證科學的影響。個人的 飲食不均衡或營養素缺乏(例如維他命 B3、B6 與維他命 C 缺乏),會引起抑鬱、 躁狂、認知問題、記憶力損失、異常的性活動,並可能與反社會行為有關。飲食 中攝取過量的糖分和碳水化合物,與青少年之暴力與攻擊行為有關。血糖濃度不 足會引起個體易被激怒、焦慮、抑鬱、頭痛、昏花混淆,此與個人出現反社會或 暴力行為有關20。. 第八項 社會學習理論 此論認為人類的攻擊行為並非屬於本能,而是一種學習過程。個體透過觀察 與模仿,形塑其行為模式。家庭生活的互動內容是孩童學習如何扮演父親或母親 的學習過程,孩童經歷家暴被害經驗或經常目睹家暴發生,會將暴力的使用合理 化,長大後較會以暴力方式處理家庭中之糾紛、壓力、危機。通常家庭也是一個 人經歷到暴力的第一個地方,因為常經驗到暴力所以他們也會習慣於或容許暴力 之使用。孩童們也常從觀察暴力行為及其酬賞與處罰關係,增強或削弱其所習得 的暴力行為模式。例如,孩童目睹父親以暴力毆打情緒激動、喋喋不休的母親, 母親因遭受暴力而停止吵鬧,這樣的結果使得使用暴力的人(父親)得到酬賞,. 19 20. 參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9 頁。 參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9 至 10 頁。 11.

(22) 達成所期待的目的,目睹的兒童其暴力傾向也得到鼓勵。如果使用暴力的人得到 的結果是被懲罰,得到痛苦的結果,則目睹的兒童之暴力學習可能會被削弱。由 此理論的觀點而知,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加害人)往往也是從小在家庭生活當中 經常遭受暴力對待,或經常目睹家人間使用暴力化解紛爭或控制他人,這樣的學 習效果使得家庭暴力的危險一代傳過一代,形成代間傳遞的現象。雖然有童年遭 受暴力或目睹暴力的孩童長大後未必一定會成為施暴者,但是兒童虐待的施暴者 比一般父母親(非施虐者)其在小時候有更多的受暴或目睹暴力經驗,則是已經 獲得許多研究的證實。童年受暴的人長大後在青少年時期或成人時期出現犯罪行 為的危險性亦較高21。. 第九項 社會情境∕壓力與因應理論 社會上之環境壓力、生活壓力、經濟壓力、人際壓力、工作壓力,使個體感 受到因應無力,內在焦慮與挫折感升高的同時,其情緒與行為容易失控,忿懣情 緒透過暴力形式(口語與行為)發洩。過程中婦女與兒童容易成為替罪羔羊。此 因素易與其他因素相結合,使個體發生暴力虐待行為。個體的資源、能力、機會 與支持系統能力越大者,其成功地克服各項壓力之機率與能力越大,則個體較不 易從這些壓力與挫折中身心失控,因此也較不易發生暴力虐待行為。相反地,如 果個體的資源、能力、機會與支持系統能力薄弱,甚至缺乏,則其成功地因應各 種壓力之可能性大大地降低,此情形下,因身心失控而發生暴力虐待之可能性就 相當高。此論可以說明,為何中下階層者或在經濟與社會較為蕭條混亂之時,發 生家庭暴力之機率較高22。. 第三節 家庭暴力之迷思 我國對於家庭暴力議題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乃近一、二十年的事,長久以來, 我們一直視家庭為提供愛與照顧、減緩家庭成員壓力、與安全庇護的處所,暴力 似乎總是發生在陌生人或家人之外一般社會大眾之間,而暴力發生場所應該是在 家庭之外的地點。至於發生在家庭內的暴力現象不是加以合理化解釋,如「孩子 不打不成器」、「夫妻床頭吵、床尾和」;就是有意無意的漠視,如「法不入家 門」、「夫妻吵架是家務事,外人不宜介入」等,也因而造成在家庭暴力陰影下 之受虐者,長期處於無助、害怕擔憂、甚至被誤解的情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 定象徵我國對於「家庭暴力」議題的重視,然而根深蒂固的一些觀念卻常常阻礙 我們對於家庭暴力的正確認知,無論是一般大眾或是執法人員實有必要認清家暴. 21 22. 參鄭瑞隆,同註 14 文,第 219 頁;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10 頁。 參鄭瑞隆,同註 14 文,第 219 頁;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11 頁。 12.

(23) 真正本質,避免誤入家庭暴力的迷思23 。以下茲將普遍存在於社會大眾之迷思分 述如下24:. 第一項 婚姻暴力是家務事且不常見 在父權夫權為中心的文化傳統背景下,夫妻間的虐待事件,通常被視為家務 事,而且認為只有小部分的婦女會受到虐待,婚姻暴力事件並不普遍。然而不論 是根據國外針對婚姻暴力發生率所做的統計資料或國內政府官方、民間組織及學 者專家的調查報告數據,皆顯示婚姻暴力事件事實上並非罕見。在台灣曾根據台 灣省政府的官方資料推測,平均每八位婦女中就有一位曾經遭受丈夫的暴力毆打 25 ,足見家庭暴力事實上並非罕見,甚至家庭暴力應該被視為是一種犯罪行為。 例如:在美國,對太太進行精神上和肉體上之虐待,已被視為一種犯罪行為,而 且不論受害者是否對其施虐的配偶提出告訴,施虐者一定會受到法律制裁 26 。故 婚姻中的暴力行為並非偶發不常見事件,一旦出現暴力行為,則易在衝突過程中 成為固定的互動模式,而使暴力關係成為婚姻中的長期現象,且傷害程度亦隨著 時間、次數的增加呈現愈趨嚴重的現象 27 。又如台灣地區自八十七年實施家庭暴 力防治法以來,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中旬,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通報數達一一、 二一五件,有關家庭暴力諮詢電話更高達三九、一三九通,由此顯示家庭暴力確 實為不可輕忽之社會問題28。. 第二項 婚姻暴力只發生在低社經階層的人身上 婚姻暴力受虐者求助於正式系統所呈現出的相關統計資料(求助者的身分地 位),致使大眾有一錯誤的迷思,總以為婚姻暴力只發生在低收入戶、下階層以 及低教育水準的人身上,亦即只有那些低教育程度、低收入,處於弱勢地位的婦 女才會受到她們的配偶毆打 29。事實上,這只是以訛傳訛,如根據台北市政府社 23. 參彭淑華,台灣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發展與省思,社會福利,第 73 期,1999 年 8 月,第 1 頁 ;陳明志,警察機關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問題之研究─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例,中央警察 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第 19 頁。. 24. 參黃頌善,同註 4 文,第 26 至 29 頁。. 25. 參王淑女,家庭暴力對青少年暴力及犯罪行為的影響,律師通訊,第184期,1995年1月,第39 頁。. 26 27. 28 29. 參周月清,同註 3 文,第 30 頁。 沈慶鴻教授在分析婚姻暴力受虐者習得無助感的研究中,整理九位受虐者有關婚姻暴力之持續 期間的訪談資料,得此結論,參沈慶鴻,婚姻暴力受虐者習得的無助感之分析研究,實踐學報 ,第 31 期,2000 年 6 月,第 75 至 76 頁。 參林世當,同註 10 文,第 2 頁。 參彭淑華,家庭暴力的迷思與因應,社區發展季刊,第84期,1998年12月,第55頁;柯麗評, 家有風暴,兩性平等教育季刊,第11期,2000年5月,第108頁。 13.

(24) 會局北區婦女服務中心的求助個案分析,來求助的婦女大部分是高中教育程度 者,其中不乏大學以上之學歷,當然這不能推論到台灣所有的受虐婦女。低教育 程度求助者少,可能是因為缺乏資訊管道;而大學以上之高教育程度求助者少, 可能是因為越是高社經地位者愈在乎「面子」問題,因此較不會曝光求助正式支 持系統,而求助於非正式支持系統。而且社經地位越高者,非正式系統的資源也 愈豐富30,故婚姻暴力絕非只發生在低社經階層的人身上。. 第三項 婚姻暴力是家庭中心智失常者的行為 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只有精神病患、殺人犯、酗酒者或嗑藥之人,才有可能虐 待別人。然而事實上婚姻暴力的發生與施虐者有無酗酒或嗑藥或身心障礙,並無 絕對直接關係,根據許志銘先生針對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三年五月民事保護令暴 力發生原因所做的統計 31 ,發現上開近五年家庭暴力發生的主要原因依次為酗 酒、個性不合、感情問題、口角等,雖酗酒因素排列第一(五年平均每百件聲請 核發案件約有三十五點九三件有酗酒因素),但個性不合、感情問題因素所佔比 率,亦不相上下(五年來平均每百件聲請核發案件即有三十一點七二、三十一點 0六件有個性不合、感情問題因素)。因此,酗酒並非暴力發生唯一原因,即使 施虐者沒有酗酒,亦會有其他因素,促使婚姻暴力發生。. 第四項 受虐婦女有受虐傾向 為何被害人被毆打後不離開加害人呢?有些解釋認為被害人是有所謂的「受 虐狂」(masochist),因此即使受到虐待仍停留在虐待的關係中。美國著名心 理學家蕾娜華克博士(Dr. Lenore Walker)於一九七九年提出了「習得無助感」 (learned helplessness)32的概念,她認為被害人會學習到即使努力也無法掙 脫受虐情境,被害人通常會經歷沮喪或焦慮,此種心理情況會貶抑被害人,使她 更難付諸行動。被害人會在長期的虐待關係中,開始與朋友及家人疏遠,並在財. 30. 參周月清,同註3文,第31頁。. 31. 參許志銘,家庭暴力之民事保護令聲請統計,中國統計通訊,第 15 卷,第 7 期,2004 年 7 月,第 32 至 33 頁。 32 「習得無助感」理論,最早由 Seligman 所提出,係指由過去經驗學習塑造出來的被動行為傾 向。當婚姻暴力受虐者長期處在無法改變的暴力情境中,例如:努力改變施虐者無效、難逃施 虐者掌控、難捨親情或缺乏外在系統的支持等,接受不定時的暴力攻擊時,受虐者會逐漸知覺 到她的反應和結果是無關的,亦即無法有效的預測哪些反應能帶給他們安全,而喪失求生鬥 志,放棄一切追求,陷入絕望的心理困境。其特徵包括:戒慎恐懼、無所適從、低價值感、覺 得絕望、無奈、無助及自責、選擇逃避、委屈自己等。參簡春安,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方案之 初探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2002 年 12 月,第 27 頁;沈慶鴻,同註 27 文,第 71 至 75 頁。 14.

(25) 務上或心理上依賴加害人33。另有所謂「受虐婦女症候群」(the battered woman syndrome)理論,亦係由蕾娜華克博士(Dr.Lenore Walker)在一九七0年所提 出,係指受虐婦女由於長期遭受毆打虐待,因而所造成的心理上影響與人格上的 改變,這些影響與改變包括:焦慮、失憶、情感麻木或容易激動、認知扭曲、低 自我意象、心身症,以及創傷情結等各種心理反應 34 。但是,真實的狀況並非被 害人喜歡被打或有所謂的受虐待癖好,而是被害人往往在各方面處於弱勢,如經 濟、法律、謀職力等,有時是為了孩子,或擔心家人受到威脅,致使其無處可 去,或無法離開,因而繼續留在受虐環境中 35 。亦即被害人並不具有受虐傾向, 只是在長期受虐過程中,逐漸失去改變的動力與能量,再加上長期依賴加害人以 及擔心離開會對其餘家人不利故仍停留在虐待關係中36。. 第四節. 家庭暴力之影響. 雖然家庭暴力現象是個體之間的行為所構成,但是影響的不僅是個人生命安 全與身心健康,由於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有著感情或親屬關係,且暴力發生的場 所是在「家庭」,其他家庭成員可能目睹整個暴力過程,一方面突顯了家庭的功 能失調,另方面傷害也將擴及下一代,因此家庭暴力的發生可說是對個人、家庭 與社會具有多重傷害性37。. 第一項 對家庭之影響 婚姻暴力對家庭的影響,可分三個層面來探討:一、家庭層面;二、受虐者 層面;三、子女層面,茲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款 家庭層面 33. 參 Alan Kemp 著∕彭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等譯,同註 5 書,第 363 至 364 頁。. 34. 參劉宏恩,婚姻暴力受虐婦女殺夫之責任能力與違法性問題-法律心理學之觀點(上),月旦 法學雜誌,第19期,1996年12月,第93頁;洪遠亮,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之分析研究,司法研 究年報,第22輯第5篇,司法院2002年11月印行,第82頁。. 35. 參彭淑華,同註 29 文,第 48 至 62 頁。. 36. 參陳殿輝,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規範及其實施現況檢討之研究,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2年6月,第34頁。. 37. 參簡春安,同註 32 研究,第 1 頁。 15.

(26) 一旦發生婚姻暴力,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家庭和諧關係的破壞。婚姻暴力造成 家庭成員間關係的惡化、分裂,無法和諧互動,使家庭喪失原本具有的「情感支 持、教育、保護」功能。若一直持續下去,不僅家庭成員的人格難有健全的發 展、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38,更使得家庭因而瓦解、破裂。因此,家庭暴力會引發 家庭危機,使家中的每一位成員都處於恐懼、不安、沮喪的氣氛之下,減低個人 鬥志,認為自己完全無法掌握命運,剝削個人學習化解困難的能力,個人的意志 將變得軟弱無力,對家庭整體的傷害甚巨。. 第二款 受虐者層面 婚姻暴力對受虐者的影響,可分為生理的影響及心理的影響,例如:明顯的 外傷、身體機能的損壞,或是出現所謂的身心症狀,而更嚴重的結果便是死亡; 在心理影響方面,受虐者常出現緊張、焦慮、沮喪、喪失信心、自卑感或是悔恨 等現象 39 。他們可能經常會因為恐懼或遭受配偶的攻擊而有無力感,甚至因而有 自殺或自殘的傾向40,在社會生活上,更顯得孤立無助41。. 第三款 子女層面 婚姻暴力除對受虐者造成深遠影響外,亦會波及其他家庭成員,尤其對目睹 婚姻暴力的兒童或青少年,更是在身心各方面烙下不可磨滅的傷痕。在父母婚姻 暴力中的目睹兒童,可以分為目睹且直接受傷害的兒童和目睹但未直接受傷害的 兒童42: (一)目睹且直接受傷害的兒童: 兒童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和兒童虐待間常有重疊的現象,尤其在身體虐待、 疏忽和性虐待上,這些兒童除了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外,自己本身也是被虐 待和疏忽的對象,特別是在當這些孩子想要保護他們被毆打的家人時;此 外,孩子亦常成為任一方發洩憤怒和挫折的直接對象。 (二)目睹但未直接受傷害的兒童:. 38. 參陳源湖,婚姻暴力與社會支持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第 102 期,2003 年 6 月,第 282 頁。. 39. 參陳源湖,同註 38 文,第 282 頁。. 40. 參黃翠紋,刑事司法人員在處理婚姻暴力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處理策略之探討(上) ,警學叢刊 ,第 29 卷,第 6 期,1999 年 5 月,第 290 頁。. 41 42. 參彭淑華,同註 29 文,第 53 頁。 參沈慶鴻,被遺忘的受害者-談婚姻暴力目睹兒童的影響和介入策略,社區發展季刊,第 94 期,2001 年 6 月,第 242 頁。 16.

(27) 這類的兒童雖未受到直接的身體傷害,但仍可由其所表現出來的行為了解 到兒童受其父母暴力行為上的干擾,使得兒童在行為上有明顯的改變,如 攻擊行為增加、退縮、做夢、源自於心理異常的身體問題 (psychosomatic)的抱怨、學業上出現問題(無法專注、拒絕上學、不 願完成學校作業),這些可能都與父母婚姻暴力有關,值得臨床工作人員 提高警覺。 故在婚姻暴力事件中,子女所受到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子女除 了在生理、心理遭到傷害外,更嚴重的是「社會學習」(social learning)現 象的產生。因此導致目睹婚姻暴力的兒童,在面臨挫折的情境下,男孩通常會 以暴力解決問題,女孩則學會以容忍的態度來面對挫折43。. 第二項 對國家社會之影響 婚姻暴力現象的產生,除對社會整體安全及發展構成威脅外,亦使國家社會 須花費更多的人力、時間、費用在解決此問題上。在人力時間方面,為能因應婚 姻暴力之特殊性及危急性,國家、地方政府皆設立了專責機構,例如: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內置有家庭暴力防 治官等,投入大量人力並輔以二十四小時的服務。例如: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的開設及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措施 的辦理等,以周全地保護受虐婦女 44 。在司法體系更成立家事法庭,由專責法官 受理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俾於審理核發保護令。又台 灣的配偶虐待情形究竟有多嚴重,根據一九九八年台灣地區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 告指出約有百分之三的婦女在最近一年內曾遭受到虐待,如果以此推算,全台灣 之保守估計,十五歲以上的有偶女性,約有十四萬六千七百八十六人在最近一年 內遭受到配偶虐待,且根據丁雁琪教授於二000年所訪問的五位遭受其配偶虐 待之婦女所為之調查來予以推算,平均每位婦女每年為暴力所付出的直接代價在 新台幣(下同)二十八萬元至四十七萬元之間。如果依以上所推估的婦女受虐人 數來計算,則每一年台灣地區遭受到配偶虐待的婦女所付出的金錢代價在四百十 五億到六百八十七億之間 45。在費用成本方面,婚姻暴力除使受虐婦女付出極大 的成本外,國家為防治婚姻暴力問題及救援婚姻暴力的受虐者,亦挹注大筆經費 在處理婚姻暴力案件人員的人事費用 46 ,及其他軟、硬體服務設施上。而除帳面. 43 44 45. 參陳源湖,同註 38 文,第 282 頁。 參黃頌善,同註 4 文,第 31 頁。 參柯麗評,保護令真的保護了遭受到虐待的婦女嗎?律師雜誌,第 248 期,2000 年 5 月,第 58 頁。. 46. 參黃翠紋,同註 40 文,第 291 頁。 17.

(28) 上可看出的花費外,因婚姻暴力而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所支出之有形或無形社會 成本,更是龐大而無法計算的。 依上述可知,婚姻暴力對家庭及國家社會皆造成嚴重的影響。就家庭而言, 不僅是受虐婦女本身身體上及精神上受創,家庭和諧關係也會破裂,並喪失應有 的情感支持、教育、保護等功能,甚至對目睹暴力之子女更是烙下不可磨滅的傷 痕,也為日後社會安全與發展埋下不安定的因素;就國家社會而言,不論是在人 力或時間或費用的花費上,也都是一大沈重的負擔。婚姻暴力所造成的後果,是 如此深遠及龐大,也正因為如此,婚姻暴力議題實值社會大眾所重視,而針對該 議題,也就需要藉由立法,透過法律制度來保護受害者,將原本屬於個人領域之 事務,轉而規劃為公共領域之社會問題,經公權力之介入,以達到防治婚姻暴力 再度發生之目標,促使家庭關係和諧、國家社會發展健全47。. 47. 參黃頌善,同註 4 文,第 31 至 32 頁。 18.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第 11 條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