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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暴力之概論

第四節 家庭暴力之影響

雖然家庭暴力現象是個體之間的行為所構成,但是影響的不僅是個人生命安 全與身心健康,由於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有著感情或親屬關係,且暴力發生的場 所是在「家庭」,其他家庭成員可能目睹整個暴力過程,一方面突顯了家庭的功 能失調,另方面傷害也將擴及下一代,因此家庭暴力的發生可說是對個人、家庭 與社會具有多重傷害性37

第一項 對家庭之影響

婚姻暴力對家庭的影響,可分三個層面來探討:一、家庭層面;二、受虐者 層面;三、子女層面,茲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款 家庭層面

33

參 Alan Kemp 著∕彭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雯等譯,同註 5 書,第 363 至 364 頁。

34

參劉宏恩,婚姻暴力受虐婦女殺夫之責任能力與違法性問題-法律心理學之觀點(上),月旦 法學雜誌,第19期,1996年12月,第93頁;洪遠亮,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之分析研究,司法研 究年報,第22輯第5篇,司法院2002年11月印行,第82頁。

35

參彭淑華,同註 29 文,第 48 至 62 頁。

36

參陳殿輝,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規範及其實施現況檢討之研究,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2年6月,第34頁。

37

參簡春安,同註 32 研究,第 1 頁。

一旦發生婚姻暴力,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家庭和諧關係的破壞。婚姻暴力造成 家庭成員間關係的惡化、分裂,無法和諧互動,使家庭喪失原本具有的「情感支 持、教育、保護」功能。若一直持續下去,不僅家庭成員的人格難有健全的發 展、人身安全受到威脅38,更使得家庭因而瓦解、破裂。因此,家庭暴力會引發 家庭危機,使家中的每一位成員都處於恐懼、不安、沮喪的氣氛之下,減低個人 鬥志,認為自己完全無法掌握命運,剝削個人學習化解困難的能力,個人的意志 將變得軟弱無力,對家庭整體的傷害甚巨。

第二款 受虐者層面

婚姻暴力對受虐者的影響,可分為生理的影響及心理的影響,例如:明顯的 外傷、身體機能的損壞,或是出現所謂的身心症狀,而更嚴重的結果便是死亡;

在心理影響方面,受虐者常出現緊張、焦慮、沮喪、喪失信心、自卑感或是悔恨 等現象39。他們可能經常會因為恐懼或遭受配偶的攻擊而有無力感,甚至因而有 自殺或自殘的傾向40,在社會生活上,更顯得孤立無助41

第三款 子女層面

婚姻暴力除對受虐者造成深遠影響外,亦會波及其他家庭成員,尤其對目睹 婚姻暴力的兒童或青少年,更是在身心各方面烙下不可磨滅的傷痕。在父母婚姻 暴力中的目睹兒童,可以分為目睹且直接受傷害的兒童和目睹但未直接受傷害的 兒童42

(一)目睹且直接受傷害的兒童:

兒童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和兒童虐待間常有重疊的現象,尤其在身體虐待、

疏忽和性虐待上,這些兒童除了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外,自己本身也是被虐 待和疏忽的對象,特別是在當這些孩子想要保護他們被毆打的家人時;此 外,孩子亦常成為任一方發洩憤怒和挫折的直接對象。

(二)目睹但未直接受傷害的兒童:

38

參陳源湖,婚姻暴力與社會支持之探討,社區發展季刊,第 102 期,2003 年 6 月,第 282 頁。

39

參陳源湖,同註 38 文,第 282 頁。

40

參黃翠紋,刑事司法人員在處理婚姻暴力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處理策略之探討(上) ,警學叢刊

,第 29 卷,第 6 期,1999 年 5 月,第 290 頁。

41

參彭淑華,同註 29 文,第 53 頁。

42

參沈慶鴻,被遺忘的受害者-談婚姻暴力目睹兒童的影響和介入策略,社區發展季刊,第 94

期,2001 年 6 月,第 242 頁。

這類的兒童雖未受到直接的身體傷害,但仍可由其所表現出來的行為了解 到兒童受其父母暴力行為上的干擾,使得兒童在行為上有明顯的改變,如 攻 擊 行 為 增 加 、 退 縮 、 做 夢 、 源 自 於 心 理 異 常 的 身 體 問 題

(psychosomatic)的抱怨、學業上出現問題(無法專注、拒絕上學、不 願完成學校作業),這些可能都與父母婚姻暴力有關,值得臨床工作人員 提高警覺。

故在婚姻暴力事件中,子女所受到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子女除 了在生理、心理遭到傷害外,更嚴重的是「社會學習」(social learning)現 象的產生。因此導致目睹婚姻暴力的兒童,在面臨挫折的情境下,男孩通常會 以暴力解決問題,女孩則學會以容忍的態度來面對挫折43

第二項 對國家社會之影響

婚姻暴力現象的產生,除對社會整體安全及發展構成威脅外,亦使國家社會 須花費更多的人力、時間、費用在解決此問題上。在人力時間方面,為能因應婚 姻暴力之特殊性及危急性,國家、地方政府皆設立了專責機構,例如: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內置有家庭暴力防 治官等,投入大量人力並輔以二十四小時的服務。例如: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的開設及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措施 的辦理等,以周全地保護受虐婦女44。在司法體系更成立家事法庭,由專責法官 受理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聲請,俾於審理核發保護令。又台 灣的配偶虐待情形究竟有多嚴重,根據一九九八年台灣地區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 告指出約有百分之三的婦女在最近一年內曾遭受到虐待,如果以此推算,全台灣 之保守估計,十五歲以上的有偶女性,約有十四萬六千七百八十六人在最近一年 內遭受到配偶虐待,且根據丁雁琪教授於二000年所訪問的五位遭受其配偶虐 待之婦女所為之調查來予以推算,平均每位婦女每年為暴力所付出的直接代價在 新台幣(下同)二十八萬元至四十七萬元之間。如果依以上所推估的婦女受虐人 數來計算,則每一年台灣地區遭受到配偶虐待的婦女所付出的金錢代價在四百十 五億到六百八十七億之間45。在費用成本方面,婚姻暴力除使受虐婦女付出極大 的成本外,國家為防治婚姻暴力問題及救援婚姻暴力的受虐者,亦挹注大筆經費 在處理婚姻暴力案件人員的人事費用46,及其他軟、硬體服務設施上。而除帳面

43

參陳源湖,同註 38 文,第 282 頁。

44

參黃頌善,同註 4 文,第 31 頁。

45

參柯麗評,保護令真的保護了遭受到虐待的婦女嗎?律師雜誌,第 248 期,2000 年 5 月,第 58 頁。

46

參黃翠紋,同註 40 文,第 291 頁。

上可看出的花費外,因婚姻暴力而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所支出之有形或無形社會 成本,更是龐大而無法計算的。

依上述可知,婚姻暴力對家庭及國家社會皆造成嚴重的影響。就家庭而言,

不僅是受虐婦女本身身體上及精神上受創,家庭和諧關係也會破裂,並喪失應有 的情感支持、教育、保護等功能,甚至對目睹暴力之子女更是烙下不可磨滅的傷 痕,也為日後社會安全與發展埋下不安定的因素;就國家社會而言,不論是在人 力或時間或費用的花費上,也都是一大沈重的負擔。婚姻暴力所造成的後果,是 如此深遠及龐大,也正因為如此,婚姻暴力議題實值社會大眾所重視,而針對該 議題,也就需要藉由立法,透過法律制度來保護受害者,將原本屬於個人領域之 事務,轉而規劃為公共領域之社會問題,經公權力之介入,以達到防治婚姻暴力 再度發生之目標,促使家庭關係和諧、國家社會發展健全47

47

參黃頌善,同註 4 文,第 31 至 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