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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暴力之概論

第二節 家庭暴力之成因理論

言,對於家庭暴力之定義,通常採取比較廣義之解釋,以擴大保護之範圍。在廣 義立法例之國家中,關於家人或家屬之定義,係指同居中或同居過之配偶、父 母、子女、其他血親或姻親、性伴侶等而言,故廣義之家人或家屬,包含同性戀 者及男女朋友在內。至於暴力行為的定義,則指恐嚇、傷害、強姦、妨害自由、

毀損財物、不法侵入住宅、引起精神上之痛苦等行為而言,故騷擾、跟蹤、辱 罵、窺視等行為均有可能構成暴力行為9;學者林世當則認為家庭暴力的整體概 念,涵攝幾個重要的次要子題,例如,虐待兒童、家庭暴力、毆打老人等均是,

家庭內不論具婚姻關係或不具婚姻關係而共同居住在一起的人,以任何作為或不 作為的行為,對其他成員施以嚴重的傷害行為,都稱之為家庭暴力行為。而所謂 嚴重的暴力行為,則包括身體上及情感上的傷害,或是侵犯家庭其他份子的權利 或自由的選擇10

家庭暴力之另一重要構成元素係指家庭成員間「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此為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對家庭暴力一詞所下之定義。又 所謂「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如虐待、遺棄、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濫用親權行為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重傷害、輕傷害、妨害自由、性 侵害等。行為態樣包括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

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11。行為人對被害人身體所為 之不法侵害行為,不以造成輕傷為必要,例如揪被害人之長髮使其痛楚或用力掌 摑被害人臉頰致發紅刺痛,均構成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12。所謂「精神上不法侵 害行為」,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行為態樣包 括:一、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

吼叫、侮辱、嘲弄、諷刺被害人,恫嚇、威脅殺害被害人或子女,揚言使用暴力 等。二、心理虐待: 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 圖操控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三、性虐待:如強迫性幻想或 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13。上述之各種行為態樣僅屬例示,凡屬身體上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均是家庭暴力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

第二節 家庭暴力之成因理論

8

參周月清,同註 3 文,第 30 頁。

9

參高鳳仙,同註 7 書,第 53 頁。

10

參林世當,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問題與策進作為,警學叢刊,第 37 卷,第 6 期,2007 年 5、6 月出版,第 3 頁。

11

參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內政部警政署 1999 年 7 月 28 日編印,第 2 頁。

12

參巫潁,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之檢討與建議─兼論違反保護令罪,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2002 年,第 11 頁。

13

參內政部警政署編印,同註 11 手冊,第 3 頁。

解釋家庭暴力成因之學理甚多,以下將對相關的學說理論做一探討,作為分 析並解釋發生家庭暴力之根本,並據以對家庭暴力加害人之處遇提供學理依據:

第一項 生態系統理論

此論強調有機體(個體)與環境之間的關係,個體透過與其他系統互動良好,

與環境之間和諧相處過程,才能有所發展。個體生態之描述有三個層次,即個人 的 層次 (即所 謂的微 系統 micro system)、社會心理的層次(中系統 messo system)及社會文化的層次(macro system 鉅系統),範圍由小而大。此論認 為,暴力的發生是因為有機體(個體)與環境之間各層次互相不調和所致。例如 父母親與子女之間,或家庭與周遭鄰里社區之間互相扞格,容易導致家庭暴力事 件之發生。尤其,當小孩與父母親都有一些發展問題(生心理)方面的缺陷或限 制時,或父母親有性格的問題,或承受許多壓力,孩子有情緒困擾或行為失調情 形下,虐待發生的危機最高。從巨視觀之,當社會文化縱許父母親使用暴力管教 小孩,有問題的父母親也缺乏有效的社會支援力量與正確的親職知識與技巧,兒 童虐待容易發生。家庭中每個成員間系統(如夫妻系統)關係緊張或失調,也會 引發家庭成員間之暴力,例如婚姻暴力或兒童虐待14

第二項 衝突理論

此論是從 Marx 與 Engles 的社會衝突的觀點來看家庭關係。論者表示,家庭 就像其他社會制度一樣,家人間之衝突是可預見的;潛在的競爭結構是所有婚姻 及家庭系統的一部份,家人關係就在競爭與衝突的結構關係中起伏前進。家庭關 係與家人間互動中,經常為了爭奪與控制有限的資源(包括社會的、心理的、情 緒的及經濟的資源),而產生彼此關係的糾紛與失去平衡,這是家庭生活中必然 存在的特徵。例如,有限的金錢,到底由誰先使用,什麼項目的支出優先,可能 會產生衝突。家庭中的空間分配、衛浴設備的使用、照顧時間的分配、情緒支持 與情愛的分配、休閒娛樂時間與花費之分配…等,均可能發生衝突。家人間如果 平日不善於溝通協商與妥協折衝,則通常會在各種衝突當中跌跌撞撞,彼此間關 係失衡又趨平衡,平衡後又容易失衡,呈現出上上下下、平衡失衡間的交替循 環。既然家庭成員間之衝突情形屬於必然,則家人間學習如何建設性地以正向的

14

參鄭瑞隆,家庭暴力被害經驗與青少年偏差行為關係之研究,犯罪學期刊,第8期,2001年12

月,第218頁;鄭瑞隆等,家庭暴力加害人特質與處遇評估工具之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2002年10月出版,協同主持人王文中,專任研究助理唐書琪,兼任研究助理曾姿雅,第6至7 頁。

方式化解衝突,隨時檢討與調整,是維繫良好家庭氣氛必要的課題,也是防治家 庭暴力的基本原理15

第三項 資源理論

此論認為資源與權力是互賴的,掌握越多資源的人,就可行使越多力量或權 力(當然也包括暴力)。資源指社會資源、個人人力資源、智慧資源、專門技術及 經濟資源。各種資源都是個人過正常社會生活與得到物質及心理安全所必需的,

亦即個人生存發展必要的元素。資源是有限的,而且通常也是分配不均的。沒有 資源的人,為了獲取或分享資源,就要讓渡其權力予有資源的人,聽從其指令或 為其効勞。此論在解釋婚姻暴力時,對於丈夫與妻子間之資源擁有與權力關係之 解釋,顯得十分適用。資源的代表物有許多形式,如金錢、勞力、情愛、時間、

專業能力,資源在不同的時間點上有其不同的價值,給人感受到不同的快樂與價 值。一位婚後未上班的全職家庭主婦,對於家事所需投入的時間與家事分配的比 例,當然要比先生多,因為她沒有經濟收入的資源,因此必須以體力與時間對家 事或育兒工作之投入來換取其先生的經濟支持。例如,在體力、時間與家事負擔 方面,全職的家庭主婦讓渡其權力給先生,先生因為許多時間忙於工作,因此得 到可以少做家事的權力,因為他提供家中所需之經濟資源。但是,如果先生忙於 事業與工作,回家以後還要負擔多數的家事,這時對於怠惰的妻子難免產生埋 怨,夫妻關係容易陷入緊張。夫妻間之資源與權力互換之平衡點為何,是夫妻間 生活默契或契約可以達成的,每個家庭可能狀況不相同,只要各自覺得合理、舒 服,可以接受即可。然而,擁有許多資源的人會運用其力量或權力去達成心想的 目的,但是否一定會公然地使用暴力使人畏懼或害怕,則是未必。另外,沒有資 源的人,也未必就不會使用暴力。例如,一位家無恆產的失業男子對其有工作的 妻子施加身體暴力,雖然他沒有什麼資源,但他的身體力量強過他的妻子,當雙 方不愉快時,仍可能以身體暴力去凌駕他的妻子,遂行其權力感16

第四項 交換∕社會控制理論

社會交換過程中的『成本』及『報酬』概念,成為說明家庭關係的重要觀 念,並且也可能是發展最快的理論之一。此理論認為社會行為是一連串的交易行 為,家人關係也是如此。在交易的過程,每個人都試圖將自己的利益或報酬擴增 至最大,而將成本降至最低。在特定的情境下,一個人在交易中為了取得其他的 利益,則他會願意付出一定的成本。當我們從某些地方獲得報酬,則我們也會回 報相對的利益給他們。男女間的交往與是否決定結婚,雙方都會有一個考慮的過

15

參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7 頁。

16

參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7 至 8 頁。

程,考慮雙方的匹配合不合適或值不值得,「門當戶對」成為重要的概念。女子 以美貌換取男子的財富與地位;過去社會中女人的貞操用以交換個人價值與終身 的幸福;已訂婚的男女其婚前性行為比例高於其他男女(用『性』來交換『承 諾』)許多例證均可用以說明交換理論。另外,男女雙方婚姻也常有交換之性質 存在,當成本與效益相互不平衡時,暴力容易產生。例如男女雙方為他們的婚姻 所投入的金錢與精力是否彼此相稱,相當重要,就像男方給女方聘金,女方給男 方嫁妝,似乎也存有交換之意味。在社會控制方面,論者認為當使用暴力的效益 比成本還高時,暴力就會繼續被使用,使用暴力的成本高過其效益時,暴力較能 受到控制或抑制。而強大的社會控制力量(如公權力介入處罰暴力或來自社會網 絡對暴力之譴責)可使使用暴力的成本增加而消除暴力之使用。在我國家庭暴力 防治法之實施就是對家庭暴力行為最正式的公權力介入,其效果正有待各方全力 配合落實17

第五項 社會生物學理論

此論即演化觀點,男性與女性的生殖繁衍成功的方式與策略不同,男性以量 取勝(男性每次射精均有數億隻精蟲,具長尾、快速游動、穿透力),具主動性 與侵略性。由於生殖細胞如此的性質,男性會用主動接近女性並求愛,或用暴力 來恫嚇女性,使其在生殖功能上忠於自己,使女性的性事能屈服於男性,且不再 接受其他雄性為其性伴侶。與男性相比,女性之生殖細胞(卵子),呈現量少被 動之性質。因此,論著認為生物學上之基本差異會影響男女兩性在社會上之互動 方式與基本的行為模式。過程中男性似比女性更易出現主動的攻擊性與支配性。

這可說明為何夫妻或一般男女間出現暴力,總是男性對女性使用暴力者多。再

這可說明為何夫妻或一般男女間出現暴力,總是男性對女性使用暴力者多。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