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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暴力之概論

第三節 家庭暴力之迷思

我國對於家庭暴力議題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乃近一、二十年的事,長久以來,

我們一直視家庭為提供愛與照顧、減緩家庭成員壓力、與安全庇護的處所,暴力 似乎總是發生在陌生人或家人之外一般社會大眾之間,而暴力發生場所應該是在 家庭之外的地點。至於發生在家庭內的暴力現象不是加以合理化解釋,如「孩子 不打不成器」、「夫妻床頭吵、床尾和」;就是有意無意的漠視,如「法不入家 門」、「夫妻吵架是家務事,外人不宜介入」等,也因而造成在家庭暴力陰影下 之受虐者,長期處於無助、害怕擔憂、甚至被誤解的情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 定象徵我國對於「家庭暴力」議題的重視,然而根深蒂固的一些觀念卻常常阻礙 我們對於家庭暴力的正確認知,無論是一般大眾或是執法人員實有必要認清家暴

21

參鄭瑞隆,同註 14 文,第 219 頁;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10 頁。

22

參鄭瑞隆,同註 14 文,第 219 頁;鄭瑞隆等,同註 14 研究,第 11 頁。

真正本質,避免誤入家庭暴力的迷思23 。以下茲將普遍存在於社會大眾之迷思分 述如下24

第一項 婚姻暴力是家務事且不常見

在父權夫權為中心的文化傳統背景下,夫妻間的虐待事件,通常被視為家務 事,而且認為只有小部分的婦女會受到虐待,婚姻暴力事件並不普遍。然而不論 是根據國外針對婚姻暴力發生率所做的統計資料或國內政府官方、民間組織及學 者專家的調查報告數據,皆顯示婚姻暴力事件事實上並非罕見。在台灣曾根據台 灣省政府的官方資料推測,平均每八位婦女中就有一位曾經遭受丈夫的暴力毆打

25,足見家庭暴力事實上並非罕見,甚至家庭暴力應該被視為是一種犯罪行為。

例如:在美國,對太太進行精神上和肉體上之虐待,已被視為一種犯罪行為,而 且不論受害者是否對其施虐的配偶提出告訴,施虐者一定會受到法律制裁26。故 婚姻中的暴力行為並非偶發不常見事件,一旦出現暴力行為,則易在衝突過程中 成為固定的互動模式,而使暴力關係成為婚姻中的長期現象,且傷害程度亦隨著 時間、次數的增加呈現愈趨嚴重的現象27。又如台灣地區自八十七年實施家庭暴 力防治法以來,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中旬,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通報數達一一、

二一五件,有關家庭暴力諮詢電話更高達三九、一三九通,由此顯示家庭暴力確 實為不可輕忽之社會問題28

第二項 婚姻暴力只發生在低社經階層的人身上

婚姻暴力受虐者求助於正式系統所呈現出的相關統計資料(求助者的身分地 位),致使大眾有一錯誤的迷思,總以為婚姻暴力只發生在低收入戶、下階層以 及低教育水準的人身上,亦即只有那些低教育程度、低收入,處於弱勢地位的婦 女才會受到她們的配偶毆打29。事實上,這只是以訛傳訛,如根據台北市政府社

23

參彭淑華,台灣婚姻暴力防治工作的發展與省思,社會福利,第 73 期,1999 年 8 月,第 1 頁

;陳明志,警察機關執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問題之研究─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例,中央警察 大學行政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第 19 頁。

24

參黃頌善,同註 4 文,第 26 至 29 頁。

25

參王淑女,家庭暴力對青少年暴力及犯罪行為的影響,律師通訊,第184期,1995年1月,第39 頁。

26

參周月清,同註 3 文,第 30 頁。

27

沈慶鴻教授在分析婚姻暴力受虐者習得無助感的研究中,整理九位受虐者有關婚姻暴力之持續 期間的訪談資料,得此結論,參沈慶鴻,婚姻暴力受虐者習得的無助感之分析研究,實踐學報

,第 31 期,2000 年 6 月,第 75 至 76 頁。

28

參林世當,同註 10 文,第 2 頁。

29

參彭淑華,家庭暴力的迷思與因應,社區發展季刊,第84期,1998年12月,第55頁;柯麗評,

家有風暴,兩性平等教育季刊,第11期,2000年5月,第108頁。

會局北區婦女服務中心的求助個案分析,來求助的婦女大部分是高中教育程度 者,其中不乏大學以上之學歷,當然這不能推論到台灣所有的受虐婦女。低教育 程度求助者少,可能是因為缺乏資訊管道;而大學以上之高教育程度求助者少,

可能是因為越是高社經地位者愈在乎「面子」問題,因此較不會曝光求助正式支 持系統,而求助於非正式支持系統。而且社經地位越高者,非正式系統的資源也 愈豐富30,故婚姻暴力絕非只發生在低社經階層的人身上。

第三項 婚姻暴力是家庭中心智失常者的行為

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只有精神病患、殺人犯、酗酒者或嗑藥之人,才有可能虐 待別人。然而事實上婚姻暴力的發生與施虐者有無酗酒或嗑藥或身心障礙,並無 絕對直接關係,根據許志銘先生針對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三年五月民事保護令暴 力發生原因所做的統計31,發現上開近五年家庭暴力發生的主要原因依次為酗 酒、個性不合、感情問題、口角等,雖酗酒因素排列第一(五年平均每百件聲請 核發案件約有三十五點九三件有酗酒因素),但個性不合、感情問題因素所佔比 率,亦不相上下(五年來平均每百件聲請核發案件即有三十一點七二、三十一點 0六件有個性不合、感情問題因素)。因此,酗酒並非暴力發生唯一原因,即使 施虐者沒有酗酒,亦會有其他因素,促使婚姻暴力發生。

第四項 受虐婦女有受虐傾向

為何被害人被毆打後不離開加害人呢?有些解釋認為被害人是有所謂的「受 虐狂」(masochist),因此即使受到虐待仍停留在虐待的關係中。美國著名心 理學家蕾娜華克博士(Dr. Lenore Walker)於一九七九年提出了「習得無助感」

(learned helplessness)32的概念,她認為被害人會學習到即使努力也無法掙 脫受虐情境,被害人通常會經歷沮喪或焦慮,此種心理情況會貶抑被害人,使她 更難付諸行動。被害人會在長期的虐待關係中,開始與朋友及家人疏遠,並在財

30

參周月清,同註3文,第31頁。

31

參許志銘,家庭暴力之民事保護令聲請統計,中國統計通訊,第 15 卷,第 7 期,2004 年 7 月,第 32 至 33 頁。

32

「習得無助感」理論,最早由 Seligman 所提出,係指由過去經驗學習塑造出來的被動行為傾

向。當婚姻暴力受虐者長期處在無法改變的暴力情境中,例如:努力改變施虐者無效、難逃施

虐者掌控、難捨親情或缺乏外在系統的支持等,接受不定時的暴力攻擊時,受虐者會逐漸知覺

到她的反應和結果是無關的,亦即無法有效的預測哪些反應能帶給他們安全,而喪失求生鬥

志,放棄一切追求,陷入絕望的心理困境。其特徵包括:戒慎恐懼、無所適從、低價值感、覺

得絕望、無奈、無助及自責、選擇逃避、委屈自己等。參簡春安,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方案之

初探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2002 年 12 月,第 27 頁;沈慶鴻,同註 27 文,第 71 至 75

頁。

務上或心理上依賴加害人33。另有所謂「受虐婦女症候群」(the battered woman syndrome)理論,亦係由蕾娜華克博士(Dr.Lenore Walker)在一九七0年所提 出,係指受虐婦女由於長期遭受毆打虐待,因而所造成的心理上影響與人格上的 改變,這些影響與改變包括:焦慮、失憶、情感麻木或容易激動、認知扭曲、低 自我意象、心身症,以及創傷情結等各種心理反應34。但是,真實的狀況並非被 害人喜歡被打或有所謂的受虐待癖好,而是被害人往往在各方面處於弱勢,如經 濟、法律、謀職力等,有時是為了孩子,或擔心家人受到威脅,致使其無處可 去,或無法離開,因而繼續留在受虐環境中35。亦即被害人並不具有受虐傾向,

只是在長期受虐過程中,逐漸失去改變的動力與能量,再加上長期依賴加害人以 及擔心離開會對其餘家人不利故仍停留在虐待關係中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