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一、中日韓及東協六國醫療服務業承諾開放程度分析

第四節 特定業別策略分析-醫療服務業

馬來西亞在入會承諾上開放專科醫療服務模式 1 至 3 市場,開放科目限 於法醫、核子醫學、老年病學、微血管外科、神經外科、心肺外科、整形外 科、臨床免疫學、腫瘤科、骨科、麻醉科、重症加護科、和兒童身心科,在 模式 3 上限由自然人提供服務,國民待遇開放模式 1 至 4,模式 4 除以下之 限制外,其他均完全開放,亦即僅能於 100 床以上之私人醫院執業、只能於 特定地區執業、若欲變更執業地區須獲許可、外人不允許設立個人或合作診 所 。 額 外 承 諾 上 限 制 相 關 資 格 考 試 採 用 英 文 應 試 。 杜 哈 回 合 承 諾 將 原 要 求 100 床以上之私人醫院放寬為 70 床以上。

印尼於入會和杜哈回合皆未承諾。有關醫療之健康及社會服務上,其入 會承諾開放醫院服務市場之模式 1 至 3,但僅限於提供(特別)專科醫療照 護並且提供 400 床以上之醫院。模式 3 上之要求包含外國服務提供者須透過 當地註冊之衛生機構核可,以及須與當地業者合夥,並且醫院限於設在棉蘭 和泗水兩地,此外,醫院須由印尼籍醫師進行管理、醫院能否獲得許可須視 其社會功能而定、從事醫療服務之自然人須經由印尼衛生專業組織認證。國 民待遇開放模式 1 至 3,模式 3 上要求衛生專家須具印尼籍。

越南入會承諾開放醫療及牙醫服務和獸醫服務模式1 至 3 市場和國民待 遇,醫療及牙醫服務模式 3 允許外國人在獨資醫院、與越南合資之醫院、或 經由商務合作契約提供服務;獸醫服務模式 3 允許自然人從事私人專業職業 並須獲得獸醫機構認證。

中國大陸入會承諾開放醫療和牙醫服務模式 1 至 3 市場和國民待遇,市 場開放模式 3 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在合於當地經濟需求前提下,設立中外合 資醫院或診所,並且允許外資擁有大多數股權,此外,模式 4 要求持有外國 醫師資格者須於中國大陸公共衛生單位取得當地執照,方可從事半年至一年 短期醫療服務。國民待遇模式 3 要求合資醫院和診所的大多數醫師和醫務人 員應具有中國國籍。其於杜哈回合承諾維持入會承諾。

韓國於入會並未承諾,杜哈回合承諾新增開放獸醫服務模式 2 和 3 之市

場和國民待遇。泰國和日本則於入會和杜哈回合皆未承諾。

有關醫療之健康及社會服務上,新加坡於入會未為承諾,杜哈承諾新增 開放私人急症處理醫院、療養院、和復健醫院,市場開放和國民待遇皆開放 模式 2 和 3。

馬來西亞入會承諾開放私人醫院市場模式 1 至 3,但模式 3 上要求經濟 測試,以及限於與當地自然人或/和公司合資設立,並且外資不得持股超過 30%,此外,須備有 100 床以上。國民待遇開放模式 1 至 4,惟模式 3 上不 得成立教學門診,模式 4 亦僅限於市場開放所需之相關自然人。杜哈回合承 諾將外資持股限制放寬為 40%。

越南入會承諾開放醫院服務模式 1 至模式 3 市場和國民待遇,惟模式 3 要求設立醫院最低資本額須為 2000 萬美元以上,設置每門診單位須 200 萬 美元,設置特別門診須 20 萬美元。由於越南入會時間晚,未另提杜哈回合 修正承諾清單,此外,由於越南入會較晚,並未另提杜哈回合承諾。

日本入會承諾開放醫院服務模式 2 市場和國民待遇,此外,模式 3 上不 限制外人投資。杜哈回合維持入會承諾。至於印尼、菲律賓、中國大陸、韓 國,則於入會和杜哈回合皆未承諾。

(二)雙邊(區域)談判承諾

有關醫療之專業服務上,印尼於入會、杜哈回合、和 FTA 皆尚未承諾。

越南入會較晚,並未另提杜哈回合承諾,因此其於 FTA 維持入會承諾。中 國大陸於 FTA 並未新增承諾。馬來西亞和韓國則於 FTA 中先行提前兌現杜 哈回合承諾。

此外,新加坡於 FTA 新增開放助產士護士理療師和醫務輔助人員提供 的服務市場模式 2 和 3,國民待遇開放模式 1 至 3。

泰國於 FTA 開放醫療服務模式 4 市場和國民待遇,允許外國醫師隨國

際病患赴泰國進行治療。

菲律賓於FTA 開放醫療服務、護理服務、牙醫服務、驗光師、助產士、

醫技、獸醫、物理職能治療、和放射師。醫療服務和護理服務開放模式 1 至 3 市場和國民待遇,模式 1 和 2 排除菲國政府不承認之服務門診;牙醫服務、

驗光師、助產士、醫技、獸醫、物理職能治療、和放射師皆開放模式 2 和市 場 和 國 民 待 遇 。 上 述 開 放 項 目 之 市 場 開 放 模 式 3 上 皆 不 允 許 法 人 執 業

(Corporate practice),以及國民待遇模式 3 和 4 上皆限於與菲律賓互惠的 國家。

日本於 FTA 新增承諾開放醫療及牙醫服務,以及助產士護士理療師和 醫務輔助人員提供的服務模式 2 市場和國民待遇,市場開放要求限於自然人 提 供 服 務 , 國 民 待 遇 則 排 除 與 日 本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涵 蓋 之 醫 療 給 付 項 目 不 同 者。

有關醫療之健康及社會服務上,泰國和韓國於入會、杜哈回合、和 FTA 皆尚未承諾。越南入會較晚,並未另提杜哈回合承諾,因此其於 FTA 維持 入會承諾。馬來西亞則於 FTA 中先行提前兌現杜哈回合承諾。

此外,新加坡於 FTA 再新增開放醫院服務和救護(車)服務,市場開 放和國民待遇皆開放模式 2。

印尼於 FTA 進一步鬆綁醫院服務適用限制,提供 300 床以上之醫院即 可適用承諾內容,並且開放外國籍衛生專家從事管理和技術顧問,惟期間須 培訓兩位印尼籍專家。

菲律賓於 FTA 開放醫院服務模式 2 至 4 市場和國民待遇,市場開放模 式 3 上允許外資獨資,但條件為最低資本額 20 萬美金以上或 10 萬美金以上 但半數以上員工係雇用當地人力,否則外資僅能持有 40%股權。

中國大陸於 FTA 新增開放醫院服務模式 2 和 3 市場和國民待遇,市場 開放模式 3 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與中國合資夥伴一起設立合資醫院,總體數

量須符合中國的需要,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 70%。國民待遇模式 3 要求合資 醫院和診所的大多數醫師和醫務人員應具有中國國籍。

日本於 FTA 新增救護(車)服務和血液採集服務,救護(車)服務承 諾同醫院服務,血液採集服務在市場開放和國民待遇上皆開放模式 2。

二、中日韓及東協六國對醫療服務業之發展政策與

Outline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