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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日韓及東協六國整體杜哈回合談判之服務業 開放承諾

按貿易談判協商者所使用的服務業分類,即W/120 分類(W/120 list),

細分為 155 個次項目,商業(有 46 個)、通訊(24)、營造及工程(5)、

配銷(5)、教育(5)、環境(4)、金融(17)、健康及社會(4)、觀光 旅遊(4)、休閒文化及運動(5)、運輸(35)、其他服務(1)。從附件

一 可 看 出 中 日 韓 及 東 協 六 國 在 杜 哈 回 合 談 判 加 上 區 域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涉 及 開 放之項目,本研究將前述各國之服務業開放項目數進行統計,見表 5-2。

從中、日、韓、東協六國而言,中國大陸涉及開放項目共 22 個占 155 個次項目的比重為 14%、日本 58%、韓國 46%、新加坡 61%、泰國 39%、

印尼 32%、馬來西亞 26%、菲律賓 45%、越南 1%。新加坡最高、日本及韓 國次之,越南最少。

從 12 個服務大項目而言,中日韓東協平均開放項目數占該大項目數比 重,商業為 36%、通訊 38%、營造及工程 49%、配銷 40%、教育 53%、環 境 53%、金融 37%、健康及社會 31%、觀光旅遊 56%、休閒文化及運動 27%、

運輸 25%、其他服務 56%,整體服務業比重為 36%。其他服務、觀光旅遊、

教育、環境開放較高,休閒文化及運動和運輸開放較少。

表 5-2 中日韓及東協六國於杜哈回合和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涉及開放之服務業項目數

單 位 : 個 中國大陸 日本 韓國 新加坡 泰國 印尼 馬來西亞 菲律賓 越南 商業服務 12 23 21 27 23 12 13 19 0 通訊服務 0 12 9 10 5 14 14 17 0 營造及相 關 工程服務 0 5 5 0 3 3 5 1 0

配銷服務 0 4 3 4 3 3 0 1 0

教育服務 0 3 2 4 5 4 1 5 0

環境服務 4 3 3 4 4 0 0 1 0

金融服務 0 16 9 8 3 6 3 11 0 健康及社 會 服務 1 2 0 4 0 1 1 2 0 觀光旅遊 服 務 1 1 2 4 3 3 2 4 0 休閒文化 及 運動服務 1 3 1 4 2 0 0 1 0 運輸服務 3 17 15 24 9 3 1 7 0

其他服務 0 1 1 1 0 1 0 1 0

整體服務 業 22 90 71 94 60 50 40 70 0 資 料 來 源 : 自 行 計 算 自WTO和 亞 洲區 域 自由 貿 易協 定 相關 服 務業 承 諾表 。

以各服務大項涉及開放項目占該大項總項目比重來看,中國大陸方面以 環境服務為最高,商業、健康及社會、觀光旅遊、運輸次之,其餘項目則未

涉及開放;日本以營造及工程、其他服務最高,配銷、環境、教育、休閒文 化及運動次之,其餘所有項目再次之;韓國以營造及工程、其他服務最高,

環境、配銷、金融次之,其餘項目再次之,只有健康及社會一項未涉及開放;

新加坡以環境、健康及社會、觀光旅遊、其他服務最高,配銷、教育、休閒 文化及運動、運輸次之,其餘項目再次之,只有營造及工程一項未涉及開放;

泰國以教育、環境最高,觀光旅遊、營造及相關工程、配銷次之,其餘項目 再次之,只有健康及社會和其他服務未涉及開放;印尼以其他服務最高,教 育、觀光旅遊、營造及工程、配銷、通訊次之,其餘項目再次之,只有環境 和休閒文化及運動未涉及開放;馬來西亞以營造及工程最高,通訊、觀光旅 遊次之,其餘項目再次之,配銷、環境、休閒文化及運動和其他服務未涉及 開放。菲律賓以教育、觀光旅遊和其他服務最高,通訊、金融和健康及社會 次之,其餘項目再次之;越南方面並未涉及任何開放。

中 日 韓 及 東 協 六 國 在 杜 哈 回 合 服 務 貿 易 談 判 至 目 前 的 平 均 承 諾 開 放 程 度,依 Hoekman(1995)方法45計算之結果,如表 5-3,整體服務業以日本 的開放程度 46.2%為最高,中國大陸、韓國、新加坡、越南四國次之,泰國、

印尼、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墊後,其中以印尼的 16.7%最低。不過,均低於我 國的 47.8%。中日韓平均開放程度為 39.0%,高於東協六國的 24.9%。

從業態而言,這九國以營造及工程平均開放承諾程度最高,見表 5-3,

觀光旅遊和金融次之,商業、配銷、環境和教育再次之,通訊、運輸、其他 服務、休閒文化及運動、健康及社會墊後,其中以健康及社會開放最低。我 國開放程度最高的是配銷,最低的是其他服務。中日韓在開放配銷服務大幅 超過東協六國,商業、通訊、環境、營造及相關工程、觀光旅遊、運輸開放服務 也領先許多,教育、休閒文化及運動、金融小幅 領先,健康及社會和其他 服 務則開放落後於東協六國。

45 當一 國對 某 個供 應 模式 作 出承 諾 是完 全 沒有 限 制,設 定數 值 為1;若 為 完 全 限 制,設 定 數 值 為 0;

若 為 部 分 限 制 , 設 定 數 值 為0.5, 以算 術 平均 數 方式 加 總計 算 得出 每 個子 行 業的 平 均開 放 承諾 程 度 。

表 5-3 中日韓及東協六國於杜哈回合談判之服務業開放承諾程度

單 位 :% 中 國 大 陸 日本 韓 國 新 加 坡 泰 國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越 南 商 業 服 務 40.7 64.2 63.5 41.2 25.0 10.7 36.1 13.3 39.9 通 訊 服 務 33.8 45.6 48.9 26.2 11.5 10.8 18.3 16.9 26.7 營 造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50.0 66.7 70.0 100.0 40.0 25.0 46.7 6.7 50.0 配 銷 服 務 76.7 68.3 66.7 30.0 16.7 0.0 0.0 13.3 56.7 教 育 服 務 50.0 53.3 11.7 20.0 55.0 37.5 5.0 0.0 43.3 環 境 服 務 66.7 66.7 29.2 25.0 72.3 0.0 0.0 12.5 41.7 金 融 服 務 52.8 50.0 23.1 39.4 29.1 30.3 47.6 48.1 40.7 健 康 及 社 會 服 務 0.0 12.5 0.0 12.5 0.0 10.4 10.4 0.0 20.8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45.8 62.5 58.3 56.3 37.5 48.6 25.0 40.6 33.3 休 閒 文 化 及 運 動 服 務 1.3 41.1 6.7 10.0 20.0 0.0 20.0 0.0 16.7 運 輸 服 務 32.0 24.1 19.8 5.1 18.2 2.5 2.3 17.7 15.8 其 他 服 務 0.0 0.0 0.0 33.3 0.0 25.0 50.0 54.8 0.0 整 體 服 務 業 37.5 46.2 33.2 33.2 27.1 16.7 21.8 18.7 32.1 註 : 依Hoekman(1995) 方 法 , 針 對 服 務 業 承 諾 表 全 部 服 務 子 行 業 之 供 應 模 式 , 當 一 國 對 某 個 供 應 模 式 作 出

承 諾 是 完 全 沒 有 限 制,設 定 數 值 為1;若 為完 全 限制,設定 數 值為 0;若 為 部分 限 制,設 定數 值 為0.5,以 算 術 平 均 數 方 式 加 總 計 算 得 出 每 個 子 行 業 的 平 均 開 放 承 諾 程 度 。

資 料 來 源 : 自 行 計 算 自WTO相 關 服務 業 承諾 表 。

從細項業態而言,中日韓和東協六國平均開放承諾程度都高的項目,有 建築、工程、電腦及其相關服務、電信、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再保險 和轉分保、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旅行社及旅遊服務。中日韓和東協 六 國 均 不 承 諾 開 放 的 項 目 , 有 助 產 士 護 士 理 療 師 和 醫 務 輔 助 人 員 提 供 的 服 務、廣播和電視傳輸、其他健康及社會服務、其他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內 水 運 輸 之 配 備 船 員 的 船 隻 租 賃 及 船 隻 的 維 修 、 空 運 之 客 運 及 貨 運 、 太 空 運 輸。中日韓開放程度大幅超過東協六國的項目有租稅、工程、綜合工程、都 市規劃及景觀建築、電腦及其相關服務、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的研發服務、

不動產、涉及其他運輸工具之未附操作員租賃、未附操作員之其他機器和設 備有關之租賃、廣告、市場研究與公眾意見調查、管理顧問、與管理顧問相 關之服務、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攝影、包裝、出版印刷、會議服務、

專差服務、部分電信、視聽、配銷、廢棄物處理、其他環境服務、通訊社服 務、路運之貨運-設備維修、其他貨物管道運輸、其他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

務。東協六國開放程度大幅超過中日韓的項目有未附操作員之航空器有關之 租賃(涉及航空權者除外)、電報服務、資產管理、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

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

三、中日韓及東協六國整體區域貿易協定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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